⑴ 夫妻貸款離婚協議簽訂由女方償還,離婚後女方還不上銀行會找男方嗎
那要看夫妻二人在離婚時關於貸款由誰來還的協議,是否得到了銀行的認可。不過從你的提問來看,顯然是沒有得到銀行的同意的,這樣的約定銀行可以不認,繼續找男方要求還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凡是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債務轉移,都是無效的。我國《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根據該規定,轉移債務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必須經債權人同意。
⑵ 離婚前夫妻共同購買的房子,房貸全部由男方負責還款,請問離婚時房子是否屬於還貸款的那方請予以答
那要看房產證是誰的名字了?你的確定男方負責還款的證明還在,如果沒有,就屬於夫妻雙方的,兩人平分吧!不過現在有很多人就是為了房子才結婚,結婚之後又要離婚,不就是為了分點財產嗎!卑鄙
⑶ 結婚期間夫妻雙方和銀行有貸款,期間兩人離婚,並且簽訂了所有債務由男方償還。這個協議是否有效
這個協議本身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但是對第三人(銀行)不產生效力。
銀行依然可以要求雙方共同還款。
妻子在償還完畢後,有權利依據協議向男方追償自己墊資的部分。
⑷ 房子貸款夫妻共同簽字,男女雙方離婚後,如果男方不還,女方需要償還嗎
若之前你們是共同貸款即房產證上是雙方共同名字,且辦理貸款時候,也是共同貸款,離婚後仍需要雙方共同還貸。若只有男方一方貸款名字,則女方可以自願選擇是否共同還款。
如果離婚時已經析產歸其中一人所有,那麼另一人不再需要償還貸款。
⑸ 夫妻存續期間的貸款 離婚協議上簽了由一方償還
首先,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情形的除外。
⑹ 如果在離婚協議上註明了一切債務由男方承擔,但如果男方無力償還,女方是不是需要負責
離婚協議書上寫所有債務由男方償還,與女方無關,該協議只在男女雙方有法律效力,不影響債權人向女方主張償還債務。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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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離婚一方「凈身出戶」不免除還款責任
「凈身出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民間約定俗成的一種說法,而且具有不同的情形。近日,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時,就碰到了這樣的情形。
這是一起上訴至昌吉州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案件。2017年,惠某與張某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約定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均由惠某享有,所有夫妻共同債務也均由惠某承擔。2018年8月,惠某的姐姐將惠某及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其二人共同償還借款30000元。
張某在庭審中抗辯,其與惠某已經離婚,該筆30000元的債務在離婚時已經作出處理,由惠某承擔,故其不承擔該筆債務。
昌吉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離婚時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的約定是夫妻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其他債權人,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清償。
法院因而判決:惠某與張某共同向債權人償還該筆債務。
審理此案的法官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上述規定表明,雖然雙方離婚時可以約定如何清償債務,但夫妻之間的債務承擔約定只在夫妻之間有效,不得對抗合法債權。離婚時,當夫妻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的債務時,不管夫妻雙方的內部約定如何,夫妻雙方都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
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全部清償。一方全部清償了債務後,有權要求對方償付其所應承擔的份額。
⑺ 貸款後不久,夫妻離婚,男方自願承擔還貸,,請問女方還需要承擔嗎
既然是男方自願承擔還貸的責任,那女方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了,男方已經承擔下來這個債務的跟女方就沒有關系了。
⑻ 銀行貸款夫妻離婚後由男方一人償還可以嗎
如果這個房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那麼貸款也屬於夫妻共有債務,需要共同來償還
如果只要單方來償還,在對方同意的情況下當然可以,否則就要在不願償還的一方的既得利益上做相應扣除
說簡單點,不想還債,錢就少分點
⑼ 夫妻其中一人是主貸人,離婚後貸款是主貸人負責償還嗎
夫妻其中一人是主貸人,離婚後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9)夫妻共同貸款離婚男方簽訂由他償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⑽ 夫妻雙方存在銀行貸款,如果妻子和老公協議離婚貸款由男方全部承擔,那銀行會同意這債務嗎
銀行從書面上是不會承認的,如果還款比較正常,銀行就不會管是你們夫妻雙方誰還的錢,如果一旦還不上款,就會起訴你們兩個人,因為還是你們的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