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分居期間一方惡意借款應當怎麼算
如果債務不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那麼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由債務人個人進行償還即可。
分居期間一方惡意借款企圖侵佔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要求對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Ⅱ 夫妻兩地分居獨立償還的貸款部分離婚時怎麼算
1,債務的產生和分居是否達到兩年沒有具體關系。不知情不能作為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債務人。債務人有權利要求夫妻雙方任何人清償。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或者證明對方將錢用於個人事物,沒有用到家庭中來,這個要強硬證據,最好是人證。另外對方不正當債務,例如賭博等,可以不負責。2,對於因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共同償債的房屋分割問題,我國的《婚姻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沒有作明確規定,但我國《婚姻法》對於房屋的分割原則做出了相應的一些規定,如《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依照我國婚姻法律的相應法理可推知夫妻財產分割的原則主要是: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權益原則。我國的立法中對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是為了維持婚姻的穩定性,防止以各種手段侵佔財產的情形發生,以保護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現實中一般表現為婚前財產公證。綜上,如果在夫妻雙方婚前有關於財產方面的約定,從其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視具體情況而判定關於房產的歸屬問題。 對於因為離婚而導致的按揭房屋如何分割的問題,實踐中處理比較復雜,對此需要根據各種情況綜合細致的考慮與探討。以下是關於按揭房的歸屬問題的幾點論述。 一、 對於婚後按揭貸款購買房產的法律分析 如果男女婚後以一方或雙方的名義購買並辦理了按揭貸款的房地產,產權登記在個人或雙方名下,婚後由雙方償還按揭貸款的情況,只要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那麼該房產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未償還給銀行的按揭款為共同債務。因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屬夫妻共有財產,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男女雙方婚後以雙方名義購買的房地產,以一方名義辦理了按揭,由一方償還貸款,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要是夫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無論是登記於雙方名下還是一方名下,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上述情形房產分割的處理,雙方婚後取得房屋產權的,這種情況下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價值分割時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在具體分割過程中,如果夫妻雙方就房屋所有權的歸屬無法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的規定處理,即: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的,應當准許;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二、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共同償債的房屋所有權的法律分析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離婚時,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1條規定,離婚時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當事人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進行財產分割時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當事人如果有爭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一般認為一方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並取得產權證,則應該屬於婚前財產,判斷按揭住房的關鍵是房屋產權證記載的權利人和產權證取得的時間,如購房人在婚前已經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只是為了還貸而將房屋的所有權抵押給銀行,和銀行之間只是債權債務關系,夫妻用共同財產還貸只是在夫妻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系。如果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了銀行貸款,可以理解為是用婚後夫妻共同財產財產償還了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因此,離婚時應將一方婚前購買的按揭房判歸買房者所有,同時應當將夫妻所共同償還貸款的一半補償給另外一方。 3、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屋屬於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為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需要指出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還貸。如果購房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房屋就是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4、對於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權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5、對於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且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的,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於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後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並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6、對於婚前一方出資以雙方名義購買的房產的處理如張三想通過按揭貸款買房,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其女朋友李四提出把自己的名字也加上去,張三地答應後考慮到李四並沒有實際出資,張三為了避免財產糾紛,仍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了個人按揭貸款,房產證下來後,張三也並沒有把房屋共有權證交給李四。但以後倆人因故離婚時,李四卻要求分割財產。對此問題,在我國房屋作為不動產,實行的是登記公示制度,即產權人以有權登記的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的登記為准。這套房屋屬於張三和李四共同所有。至於張三以自己的名義辦理的個人按揭貸款,只能證明其通過銀行借款支付了購房款,而不能否定李四的產權人地位。如果張三舉證困難,則很難把李四從產權人中除名。而在房屋產權人名稱不變更的情況下,李四是有權享有房產份額的。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會按照產權證上記載的份額支持其提出的財產分割請求。三、對於上述按揭房產的處理需要明確的另外幾個問題 1、從我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及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看,我國對於按揭貸款房的歸屬判斷標准主要表現為"婚前"、"婚後"如何認定的方式,對此的時間界點一般認為:所謂婚前一般以辦理結婚登記之日為婚姻成立前後的區分,對於房產產權的認定時間實踐中則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為"購房"時間點。 2、關於按揭購房貸款的買賣合同的法律意義探討 從按揭購房的法律關系來看,在按揭購房過程中存在三方兩個法律關系,即購房方與出賣方(一般都是開發商)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購買方與貸款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當購房方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付清了首付款並在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手續、銀行將貸款金額劃入了開發商賬戶後,開發商就應當為購房方辦理房產證,在辦理了房產證以後,購房方與開發商之間已經履行完了合同義務,結束了購房合同的關系。 這就涉及到如果夫妻離婚,對於按揭貸款買房合同是否履行、如何履行等一系列的問題,在我國法律與實踐中,夫妻雙方離婚並不因此而影響按揭貸款合同的效力,判決書或者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並不能對抗債權人即銀行的請求。即使法院判決變更產權人,實際上意味著變更還款人,按照我國合同法律的相關規定,夫妻雙方對於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則,銀行可以向離婚雙方的任何一方追究責任。從本質上並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3、婚前購買按揭房漲價的處理對於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於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例如:某男婚前簽訂一份房產買賣合同,且支付了首付款,按月償還貸款。後該男與一女人結婚,繼續按月還貸款。結婚書年後,夫妻雙方離婚,離婚時,該套房屋的產權仍應歸該男所有,某女只能得到在婚姻存續期間每月還貸本息數額相加總數的一半。若該房存在房價上漲增值,增值部分李女無權要求分割。天津市曾經審理過該類案件:一男子婚前買了一套商品房,並辦理了首付和銀行按揭貸款。婚後兩年辦理離婚時,房屋價格已由原來的30萬上漲到60萬元。女方認為,除去首付和男方單獨還貸部分,剩餘房產價值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日前,塘沽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並一審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周浩在塘沽區花30萬元買了一套商品房,首付15萬元,銀行按揭貸款15萬元,並辦理了完整的產權手續。2004年5月,周浩與陳娟結婚,婚後雙方共同償還銀行貸款。今年4月,陳娟提出離婚。經有關部門估價,周浩的房產價值已達60萬元。 談及房產分割問題時,陳娟主張將該房屋目前的價值減掉15萬元首付款及周浩獨自支付的7萬元貸款,剩餘價值38萬元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周浩必須支付其19萬元的房款。 周浩則認為,該房產是自己的婚前個人所購,不能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房產升值與陳娟無關,因此不同意分割。 法院審理認為,此房屋為周浩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結婚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周浩和陳娟在婚後也沒有就該房屋的所有權達成新的約定。當婚姻關系不再存續時,陳娟擁有的權利僅是償還的購房貸款的原價及利息的返還,而不能對婚前按揭房升值產生的孳息主張權利。因此,法院駁回了陳娟的訴求。上述判決在現實中也有爭議,房產雖系一方在婚前購買,但婚後按揭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一部分資金被購房一方佔用,直接導致另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投資機會、投資規模以及生活品質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響。因此,如果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也列入個人財產歸購房一方享有,則對另一方有失公允。所以,另一方應當有權得到補償。後記: 房屋在我國公民生活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有時候房屋甚至成為人生中唯一追求的部分。因此,對於因按揭而導致的房屋歸屬問題更應該慎重對待,如果處理不當,就不利於維護家庭的穩定,也不利於對弱者利益的保護。這就需要我國法律法規對此做出相應的明文規定,並通過實施細則想具體操作方式明細化,這是我們對我國立法
Ⅲ 夫妻分居一方貸款另一方有還貸責任嗎
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所產生的債務另一方應否負責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主要是看其負債的緣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案件審判過程中,判定同時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個人債務處理:(1)夫妻雙方不存在舉債的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2)該債務不是用於夫妻雙方應履行的法定義務或道德義務;(3)債務形成時,債權人有理由相信該債務不是為債務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設立。
Ⅳ 夫妻分居期間,一方借錢還房貸,離婚時算不算
夫妻分居期間,一方借錢還房貸,離婚時算夫
妻共同債務。因為一方借款是為了共同生活。
所以是夫妻共同債務。
Ⅳ 分居後房屋貸款如何劃分
我看是到2013.4.1(法院判離婚的話)。日期截止到離婚當天。如果從2012.6.1到2013.4.1日的話房貸都是你一個人還的 ,你可以拿出證據,這樣這段期間的錢就不會被分走的
Ⅵ 夫妻鬧離婚分居期間 一方私自貸款用於個人消費 不知情一方被銀行起訴 該怎麼
現在一般銀行消費貸款是需要配偶簽字確認的吧。按照婚姻法或者說新的民法規定,婚姻存續期間沒有配偶確認的非用於家庭生活的貸款屬於個人債務。可以請個律師收集相關材料吧。
Ⅶ 正式分居後還貸怎麼算
夫妻共同債務必須離婚分割,才可以確立各自的責任,正式分居後需要歸還的貸款,還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共同償還
Ⅷ 夫妻分居期間對方的車貸算不算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斷標准之一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而分居與離婚是截然不同的概念,若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應是共同債務。雖然是對方車貸,但我覺得認定共同債務可能性比較大。
Ⅸ 分居期間一方還房貸怎麼分割
法律分析:1、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房產分割時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要求分割。
2、夫妻婚後購買的房屋一般情況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能證明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出資並且房產證上只有出資人的名字。
3、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4、夫妻共同出資購買房屋但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Ⅹ 夫妻分居期間銀行貸款由誰還
分居期間不是為了離婚而做准備嗎
一般正常情況依然是一起還的
如果是已經把東西給分配好了
那就是打算接手房子的那方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