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間借貸 一方說給了現金 另一方不承認 法院怎樣判決
說給了現金的必須要提供其它證據證明給了,否則敗訴。
Ⅱ 夫妻一方借錢,另一方向不知情要承擔責任嗎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一方借錢,另一方向不知情也要一起承擔責任,但也有例外情況:即是否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並且在進行借錢時第三方明確知道該約定。
對於是否為夫妻的共同債務或者夫或妻一方的債務,婚姻法是這樣規定的——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對外較大負債應當經另一方同意,並且能夠說明該債務是用於家庭共同支出,而不是用於個人消費,對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夫妻一方借貸款不知情法院怎樣判決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的規定: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如果所負債務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所負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則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可以通過舉證來證明該債務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從而通過證明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在離婚時,因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未作處理,或者在離婚後產生的因原財產處理、子女撫養所負的債務,形成離婚後的共同債務。具體情形如:
(1)離婚時雙方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所負債務作出處理,離婚後債權人主張權利的;
(2)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雖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但離婚後債權人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的;
(3)離婚後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財產所必須支付的費用,如共同委託的評估費、鑒定費、過戶費等財產處理費;
(4)因撫養子女或行使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權益所致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8條規定:「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Ⅲ 夫妻一方用另一方的信息在網上貸款,但是本人不知情但是法院還是凍結了本人的所有錢財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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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借貸另一方不知情,法院會判定為共同債務嗎
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以是否用於家庭生活為標准。
只要是用於家庭生活的,無論另一方是否知情,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Ⅳ 夫妻雙方一方借貸另一方不知情法院可以凍結房屋嗎
可以,這是法院的權力,也是職責所在。
法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准:
1、以《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即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2、例外規定,即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還應考慮兩個因素,
(1)是舉債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2)是夫妻是否有舉債合意。
如果一方有證據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或該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5)夫妻一方借貸款不知情法院怎樣判決擴展閱讀: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
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Ⅵ 借款人死亡,其家人不知情,,法院如何判決
如果可以去債務人所在地的派出所開出證明證明借據上所簽署的名字和債務人身份證上的姓名為同一人,那麼該借據就是合法有效的證據,債務人死後遺留的財產在先行償還借款之後的部分,作為遺產由他的繼承人繼承,如果他沒有遺產,那你的借據即使合法有效,也不得向他的親屬主張權利。
Ⅶ 夫妻雙方貸款 ,一方據為己有,法院如何判決
夫妻雙方貸款 ,一方據為己有,如果債權人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會判決認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
至於貸款是一個人佔有使用,還是夫妻兩個人佔有,與債務屬於共同債務無關。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同債。
Ⅷ 夫妻一方用另一方的信息在網上貸款,但是本人不知情但是法院還是凍結的本人的
出借方提起訴訟,把夫妻作為被告,婚內債務屬於共同債務一起償還。法院根據訴訟保全申請,查封、凍結兩個人名下的所有財產。
如果當事人認為本人不知情,且一方所借貸款並非用於家庭生活,與己無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