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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個人或機構存款並發放貸款

發布時間:2022-02-03 16:11:14

⑴ 個人是否可以注冊成立可以吸收存款、發放貸款或只發放貸款的金融公司

目前對於個人而言,在中國是肯定不可以的。

⑵ 吸收存款屬於負債類賬戶,貸方應該表示增加,為什麼銀行發放貸款時要借記貸款,貸記吸收存款

因為銀行和企業的資產和負債是正好相反的,比如企業在銀行的存款,是企業的資產(企業借:銀行存款),但該存款正好是銀行的負債(貸:活期存款,或其它存款科目)。同理,銀行發放貸款時,借:某某貸款科目,貸:某某單位活期存款。企業收到貸款時,借:銀行存款 貸:某某貸款。
其實,資金的來源一般是負債,資金的運用一般是資產。比如:銀行吸收存款,企業取得貸款,都是資金的來源,都是他們的負債業務。而資金的運用,如銀行發放貸款,或企業將取得的貸款存入銀行,都是他們的資產類業務。
存款指存款人在保留所有權的條件下把資金或貨幣暫時轉讓或存儲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或者是說把使用權暫時轉讓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或貨幣,是最基本也最重要的金融行為或活動,也是銀行最重要的信貸資金來源。存款是銀行最基本的業務之一,沒有存款就沒有貸款,也就沒有銀行。從產生時間來看,存款早於銀行。中國在唐代就出現了專門收受和保管錢財的櫃坊,存戶可憑類似支票的"貼"或其他信物支錢。中世紀在歐洲出現的錢幣兌換商也接受顧客存錢,屬錢財保管性質,不支付利息,是外國銀行存款業務的萌芽。隨著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出現,銀行的存款業務得到了迅速發展。
負債類賬戶是反映負債增減變動的賬戶。按照負債清償期長短的不同,可以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兩類賬戶。反映流動負債的賬戶包括「短期借款」、「應付賬款」、「應交稅費」等,反映長期負債的賬戶包括「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等。負債類賬戶體現了對經濟主體按時履行償付債務的責任或義務,表明了清償負債會導致企業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出,說明了這種債務履行的客觀存在或正在發生。負債類賬戶一般需要通過定期與有關債權單位或個人核對賬目,以確保負債的真實性。因此,負債賬戶要按具體有債務結算關系的單位或個人設置明細分類賬戶,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⑶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構成要件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 一 )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機構保管並可以由其利用的貨幣資金或有價證券,它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主要來源。根據我國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商業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則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從事吸收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在開展業務時,不僅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同時,還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如果上述可以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採取非法手段吸收公眾存款,或者不得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非金融機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必然影響國家對金融活動的宏觀監管,損害金融機構的信用,損害存款人的利益,擾亂金融秩序,最終會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我國實行市場經濟以來,由於貸款需求的擴張,各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現象已愈益突出,這對國家金融秩序的穩定造成了極大的沖擊,因此,本法繼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之後將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予以懲治。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眾存款。所謂存款是指存款人將資金存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種經濟活動。所謂公眾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體,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數個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認為是公眾存款。

( 二 )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本罪的行為方式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大類:

1 、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現方式為:吸收存款人徑直在當場交付存款人或儲戶的存單上開出高於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數來。因而此種方式又可簡稱為「帳面上有反映」方式。

存款利率,和貸款利率一樣,是中央政府對本國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經濟杠桿。一般情況下,國家需要刺激和擴大社會總體消費時,多降低存款利率,反之,當國家需要控制市場消費、以更多回籠貨幣來投入更大量的社會擴大再生產以加強社會生產力度時,多提高存款利率。基於此,無論是存款、貸款利率,各國一般都由央行統一制定和發布。我國也一樣,在我國,除了中央銀行以外,任何其他單位、團體包括其他金融機構乃至央行以外的其他政府機構均不得擅自提高存款或貸款利率。凡以不法提高利率的辦法來吸收存款、爭奪存款大戶者,其行為顯然違反我國《商業銀行法》第 47 條的規定,同時也擾亂了我國金融競爭秩序,行為法人依法應負刑事責任。

2 、以變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所謂變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雖未在開付出去的存單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卻通過存款之際先行扣付、或允諾事後一次性地給付或許以其他物質、經濟利益好處的方式來招攬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實上獲得相當於提高存款利率的「實惠」後,欣然「樂於存款」於該吸收人所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此種方式,又可簡稱為「帳面上無反映」方式。實踐中,行為人以變相提高利率的方法來吸收存款的具體方式多種多樣,大致有:

(l) 以「體外循環」手法非法以貸吸存。「體外循壞」又稱「繞規模」,通常指貸方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未在上級行規定的放貸規模內放貸,而以帳外吸收存款、帳外發放貸款的違規操作法存貸。通俗地說,體外循環就是誰能給我拉來存款,我就將此筆放貸規模 「體」的存款的全部或大部返貸給誰。此種體外循環本身,如其「造成重大損失」者,也屬本法第 187 條所規定的用帳外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行為。

(2) 以在存款中先行補足自己擅自抬高的利率息差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此種情況下,吸收存款人為了不從帳面上反映出自己不法提高利率的違規操作情況,往往採用在存款人前來存款之際,直接從存款人交付存款的帳上為存款人劃出一筆款項、作為自己擅自抬高了的利率的息差,補償結存款人,從而在事實上抬高了存款利率,並以此高利手段來吸引存款人前來自己所在銀行或金融單位存款。

(3) 以擅自在社會上大搞有獎儲蓄的辦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實質,仍然是變相抬高國家所規定的存款利率,情節嚴重者,必定擾亂整個社會的金融秩序。

(4) 以暗自先行給付實物或期約給付實物的手段非法吸收存款。例如有的金融單位以向存款大戶提供若乾颱豪華轎車的方式吸引存款;有的期許存款人人款以後的一定時間內,為其提供計算機 XX 台等等。

(5) 以暗自期許存款方對其動產、不動產的長期使用權來非法招攬存款。例如有的銀行長期免費提供房屋使用權給該行存款大戶頭單位,等等。

第三,依法無資格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對此類行為,無論其是否提高了國家規定的存款利率、也不問其是否採取了其他變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法來吸收存款,只要其從事了「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即屬「非法」行為,一概構成本罪。

本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即便構成本罪既遂。這也反映了立法上對本罪行為人所實施的、嚴重破壞金融市場秩序的行為從嚴打擊的意向。

( 三 )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條第 2 款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這里的單位,既可以是可以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商業銀行等銀行金融機構,也可以是不能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還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機構。

( 四 )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會造成擾亂金融秩序的危害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有的金融機構由於工作失誤造成利率提高而吸收了大量公眾存款,由於利率不是該金融機構故意抬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屬於其故意實施,因此不構成本罪。

二、認定

(一)對因受存款方的勒索而非法吸收存款者的定性與處理

實踐中,有的存款大戶頭常常以「搬走」存款要挾其入款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要求其盡快提高自己所存款項的存款利率;或者先行給付部分息差抑或提供若乾颱汽車或房屋使用權等等。一些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特別是效益或 「口岸」較差的銀行,為了保住自己的存款額度,不得不就範。對於這種情形,立法上未作明文規定,在處理方式上,至少有以下三種方案可供選擇:

第一,雙方均定罪、且均定性為本罪,亦即雙方構成共同非法吸收存款罪。此種犯罪的實質為有身份人實施本罪,因而對其中吸收存款人因其具有法定身份,應定性為主犯;而存款人因其無法定身份理應定性為從犯;

第二,存款方定性為索賄罪、吸收存款方因為被索賄而「行賄」無罪。

第三,雙方均定罪,但將雙方設定為對合犯。亦即雙方雖仍屬共犯,但不是構成同一罪種的共犯而是互為犯罪對象的會合共犯中的對向犯 ( 又稱對合犯 ) 。此種會合共犯中,各方所觸犯罪名往往不同。例如本罪的場合,吸收存款方犯了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索賄人款方則犯了單位 ( 或個人 ) 索賄罪。

對此三種定性方式,我們認為按第三種方式,定性較為合理合法。因為:

按第一種方式處理,首先不符合存款人的行為特徵,事實是索賄存款人並沒有任何幫助吸款人從事非法吸收存款的幫助行為。

按第二種方式處理,若對因存款人索賄而非法吸收款的行為人不作犯罪處理,也不合刑事法律的基本理論。因為,非法吸收存款的實質在於以賄賂的方式不法吸收存款,而根據本法第 393 條規定,因被勒索而被迫行賄者,只有在「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條件下,才不構成行賄罪。以此對照,本案中吸收存款人在受到勒索的情況下,為了獲得存款,竟不惜「出賣」國家法律,敢以直接抬高或變相抬高央行法定利率的手法來獲取大戶存款,這種「利益」完全沒有正當性可言,因而,此種場合,吸收存款人不能以受到「勒索」而作無罪辯護,充其量能據此對行為人作罪輕辯護而已。

(二)對以換好工種、安排存款大戶子女就業等方式非法吸收存款者的定性與處理

目前一些銀行往往以安排存款大戶子女 ( 主要指安排能夠決定本單位存款人處的單位法定代表人、有關權利人士或直接掌管存款運作管理人員的子女 ) 進銀行工作等方式招攬存款;對子女已經就業者,有的吸收存款方則進一步以將其子女調入本行工作為招攬誘餌,等等。以此類方法招攬存款,當然屬於「非法」吸收存款行為,但對此行為是否一概定性為非法吸收存款罪行為,尚有商榷餘地。這是因為,本罪的行為要件不僅僅是非法吸收存款,而且須有較為嚴重的「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上述非法吸收存款行為,當然也擾亂了金融秩序,但與抬高或變相抬高國家利率的行為、以及與假冒享有吸收存款許可權的金融主體的行為來非法吸收存款者相比較,後二者對金融秩序的破壞顯然更為直接和嚴重,因而將後二者設置為犯罪、對其科以刑罰方法來處罰理所當然。對以換好工種、安排存款大戶子女就業等等方式來非法吸收存款的行為,尚須積累司法實踐經驗,再予解決。

(三)對以「體外循環」方式非法以貸吸存行為的處理

如上所述,以此方式以貸吸存,如其因此「造成重大損失」者,其行為本身,又觸犯了本法第 187 條規定的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如此,行為人非法吸收存款的手段行為就觸犯了兩個罪名,符合刑法上的牽連犯特徵,應按牽連犯的處理原則,從一重處斷。從法定刑看,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的法定刑相對更重,因而對此行為,可根據其具體犯罪情節,酌定為非法發放貸款罪,並根據 187 條的法定刑裁量刑罰。

(四)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應考慮以下三個因素:

(1) 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大小。如果吸收公眾存款數額較小的,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本法第 13 條之規定,不構成犯罪。

(2) 是否出於故意。如果不是出於故意實施的,不構成犯罪。

(3) 是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未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不構成犯罪。如行為人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幅度內提高利率吸收公眾存款的,不能認為構成犯罪。

(五)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是:

(1) 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公眾存款;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可以是任何財物。

(2) 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包括用欺騙方法吸收公眾存款,還包括利用強迫、利誘等其他方法吸收公眾存款;後者只表現為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獲得財物。

(3) 主觀方面不同。前者無非法佔有目的;後者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4) 主體要件不同。前者既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單位構成;後者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六)本罪和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區別

由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兩者之間有一定的聯系,有的擅自設立金融機構者同時又非法吸收了存款,而非法吸收存款又是擅自設立的金融機構所為;有的先擅自設立金融機構,而後又非法吸收了公眾的存款,或者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的目的就是為了非法吸收公眾的存款,所以,司法機關在辦理具體案件時,應當注意將這兩種不同的犯罪區別開來。非法設立金融機構罪和非法吸收存款罪的犯罪構成不同,應注意區分這兩種犯罪的區別,對於構成數罪的,應當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三、處罰

1 、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⑷ 公司能否成其為個人對外借款.

1、企業可以向特定個人借款。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公民與企業間相互借貸屬於民間借貸,為法律所允許,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為有效。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又明確規定了幾種應當認定為無效借貸的情形: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以上規定為無效的幾種情形,都是企業涉嫌非法集資和發放貸款。
對於一般的借貸案件,法院會按照自願、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則,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限制高利貸。
個人與企業間的借貸關系,約定的利息在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以內,且沒有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就是合法有效的,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2、向不特定人借款可能被認定為非法集資,可被處行政、刑事責任。 吸收公眾存款和發放貸款都是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法律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如果企業想向社會公眾籌集經營資金,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條件,並且履行法律規定的手續,否則,即為非法,行為人甚至可能受到刑法的制裁。
3、企業與企業之間貸款,當前被貸款通則所禁止,且有明確的行政處罰,雖然該規定僅是行政規章、且不合理,但仍有法律效力。
4、企業和企業之間借貸的模式,可以調整為下列模式:
1)通過銀行委託貸款。這就給銀行增加收入。
2)企業之間簽訂合作協議,一方支付另一方誠意金或YU付款,約定一定期限無合作進展則退款,退款加利息-這其實也相當於回購條款。這是假合作;真借款。
3)通過個人轉借款。企業A把款借給個人甲,甲再借款給企業B。企業B對A承諾提供擔保責任,確保甲不向A還款時,B直接還款給A。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部分條例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⑸ 什麼性質的擔保公司 能夠吸收存款 發放貸款

什麼性質的擔保公司都不能吸收存款, 發放貸款!
1、擔保公司分為融資性和非融資性的;
2、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獲取銀行授信,做貸款增信業務;
3、擔保公司的主營為提供增信,收取擔保費。
補充:擔保公司吸收存款是要被當地銀監會點名的吊銷牌照的,慎重點。

⑹ 商業銀行吸收存款的重要性和發放貸款的重要意義

存款是銀行負債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開展銀行資產業務、中間業務的基礎,失去了這個基礎,零售業務利潤和轉型也無從談起。目前,存款仍然是銀行信貸資金和利潤的主要來源,具有穩定性強、成本低的特點,能夠匹配中、長期貸款,只有吸收更多的存款,銀行才能擴大貸款規模,獲取更多利差收入,尤其在轉型時期,它是支撐和開展中間業務的前提和基礎。

另外,儲蓄存款的主體是銀行開展零售業務的基礎。銀行儲蓄存款主要是由居民個人資產構成,具有單筆金額低、客戶群體大的特點,只有積聚了相當數量的客戶群體,銀行才能從中甄別目標客戶,將個人銀行服務從單純的存、取款服務向儲蓄、個人貸款、代理理財並重的多元化服務方向轉變,從這個角度講,儲蓄存款背後的客戶群體為銀行不斷創新金融產品提供了廣闊基礎,為發展個人消費信貸、財富管理、信用卡等中間性收費業務,實現利息收入和手續費收入提供了源泉。現階段,在未完全實現業務轉型的前提下,存款規模小就意味著客戶基礎薄弱,會直接影響零售業務的發展,進而影響業務經營轉型的進程,降低銀行整體競爭力。

⑺ 企業向個人借款,再用於放貸且不超過規定利率違法嗎

1、企業向個人借款,然後用於放貸的,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不論利率是否超過國家限定的利率標准,都是違法行為。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是指違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情節嚴重的,不僅是違法行為,還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最高法院關於非法集資案件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⑻ 銀行吸收的存款除了拿去發放貸款外還能用於其它的地方嗎

銀行不能進行二級市場股票的投資
除去存貸款外,主要是資金業務、中間業務。

公司類
金融機構業務
中國銀行注重與金融機構的全面合作,通過互薦客戶、資源共享和共同開發新產品,為客戶提供更加全面的服務。
中國銀行亦通過紐約、法蘭克福和東京分行進行美元、歐元和日元清算,上述分行和新加坡分行均為當地一級清算銀行。

國際結算及貿易融資業務
國際結算業務是中國銀行優勢業務。中國銀行加強境內外機構聯動,實現國際結算及貿易融資業務快速發展。

其他公司金融業務
中國銀行提供支付結算業務,主要包括銀行匯票、本票、支票、匯兌、銀行承兌匯票、委託收款、托收承付、集中支付、支票圈存及票據託管等。

個人中間業務
中國銀行個人中間業務包括:本外幣匯款、個人結售匯、外幣兌換、代理保險和基金業務、代收付業務等。
個人結售匯和個人國際匯款業務是中國銀行傳統優勢業務。中國銀行不斷擴大結售匯業務受理網點,加強與國際匯款公司的合作,增加了外匯業務來源。進一步細分個人外匯業務市場,將眾多的外匯產品整合為「一站式」服務,創建了「中銀匯兌」品牌。
中國銀行緊緊抓住資本市場快速擴容、各類新興投資產品迅速發展的良好機遇,大力發展基金代銷、代理保險等業務,實現了代理業務收入跨越式增長。

「中銀理財」服務
中國銀行積極拓展個人理財業務,致力於「中銀理財」專業化建設。統一標準的理財中心已達366家,並擁有1,000餘家理財工作室及眾多的網點理財專櫃,形成了廣泛覆蓋、多層次的個人客戶理財服務渠道;組建了一支由200多名理財投資顧問和2,500多名理財經理組成的專業化理財隊伍,向客戶提供投資理財方案和投資理財系列產品等專業化服務;在境內主要城市機場開通「中銀理財」貴賓專享通道,進一步完善「中銀理財」客戶增值服務體系。

私人銀行業務
中國銀行為個人金融資產在100萬美元以上的高凈值個人客戶提供私密、專享、創富、高質量的服務,成為中國銀行個人金融業務新的發展平台。中國銀行私人銀行客戶及管理資產快速增長,先發優勢明顯。

銀行卡業務
中國銀行繼續加大銀行卡產品的研發、營銷、服務和系統建設力度。

渠道建設
中國銀行中國內地機構擁有10,145個營業網點,是中國銀行重要的戰略資源。中國銀行全面推廣網點轉型項目,分類別賦予網點核心功能,優化業務流程,實施關鍵績效指針考核。
中國銀行繼續加大對ATM等自助設備投入,並進一步優化設備布局和功能。

資金業務

全球投資
中國銀行全球投資主要包括外幣投資和本幣投資。
中國銀行外幣投資主要包括政府債券、機構債券、信用債券、住房貸款抵押債券(MBS)、資產抵押債券(ABS)、貨幣市場資金拆放等。

全球交易
中國銀行交易主要分為自營交易、做市報價交易和相關代客交易。
在做市報價業務方面,中國銀行強調業務發展與市場流動性風險控制的平衡,在銀行間市場,中國銀行保持了在結售匯、貴金屬、人民幣債券及人民幣掉期業務的領先地位。
在代客交易方面,中國銀行積極把握人民幣利率上行以及匯率波動加劇的市場時機,加大了對遠期結售匯、人民幣結構性利率掉期等保值類工具的推廣力度,帶動了非利息收入的增長。

資產管理
中國銀行本外幣結構性理財推出331款產品。人民幣資產管理推出16期8款產品。

債務資本市場
中國銀行進一步優化客戶服務,於年內推出了融資顧問業務。

基金代銷與託管
中國銀行緊緊抓住資本市場快速發展的有利時機,大力拓展基金代銷、託管和年金、社保、保險、QDII、QFII、信託、專戶理財、直接投資基金等各類資產託管業務,同時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不斷提升代銷和託管業務的信息科技水平和服務質量,實現了基金代銷與託管業務的持續、快速增長。

企業年金管理
中國銀行於2007年成功獲得了企業年金賬戶管理人資質,具備了賬戶管理人和託管人雙資質,為企業年金業務發展創造了有利的條件。

⑼ 個人吸收存款合法嗎個人放貸就現在匯率最高多少是合法的

個人吸收存款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違法。個人放貸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法律依據:
中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所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1998年國務院發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下簡稱《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三)非法發放貸款、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實踐中爭議主要在於《辦法》能否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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