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出資按揭給女兒買房,名字是女兒的,每月月供都是父母在繳納,女兒現在要賣房子,父母不同意
父母出資按揭給女兒買房名字是女兒的。每月月供都是父母在繳納女兒,現在要賣房子,父母不同意。其實父母和子女之間是可以相互協商的。父母不同意,女兒也應該要採納一下父母的意見。如果女兒說的有道理,父母的也應該採納一下,女兒的意見,這樣就不會有更大的更深的矛盾了。
⑵ 父母想以女兒名義貸款買房,房產證上登記母親和女兒名字,但女兒已婚
簽訂購房協議時寫上母親和女兒的名字,在登記時夫妻雙方和出資父母一同到登記機構,兩對夫妻對財產寫個共同約定就可以了。
⑶ 由於當時想用女兒公積金安揭貸款買房,只好產權證寫女兒名字,但房子一切出資都是父母支付的,也就是說父
這種情況視為贈予女兒房產,女兒才是業主;
⑷ 父母出錢給子女買的房子 房產證是子女的名字 父母能收回嗎
房產如果是由父母出資購房,並事先也有約定說明,子女在違背了約定的情況下,父母是可以通過法律手段收回的。
1、父母出錢給子女買的房子,房產證是子女的名字,這是一種贈與行為,房屋已經交付,除非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情形之一的才可以撤銷並收回房屋;
2、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中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4)父母出錢用女兒名字貸款買房女兒現在說房子是自己買的擴展閱讀:
法定撤銷權的行使主體及行使期限
行使主體:(1)贈與人(2)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行使期限:
(1)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2)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贈與的法定撤銷與任意撤銷的不同之處:
第一,撤銷贈與須依法律規定的事由;
第二,只要具備法定事由,不論贈與合同以何種形式訂立以至經過公證證明,不論贈與的財產是否已交付,也不論贈與是否屬於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享有撤銷權的人均可以撤銷贈與。
相關法律
中國合同法在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只是規定了贈與人應當在附義務的范圍內對贈與的財物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瑕疵擔保義務,但並未規定贈與人在這種情況下的撤銷權應否受到限制。
有學者認為,除法律規定不得撤銷以外,贈與人可行使撤銷權,但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受贈人可在所履行義務范圍內請求賠償,因為在此范圍內贈與雙方形成對價關系。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本條規定實際上賦予了贈與人窮困之際的不履行權。本來,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贈與合同在基於雙方的合意成立以後,就具有約束贈與人的效力,無論其財產發生何種變化,他都應當依約履行,但是由於贈與合同畢竟具有不同於一般雙務合同的單務性,「舍己為人」、「燃燒自己,照亮別人」的道德准則作為對常人的要求畢竟過高。
因此,在贈與人的財產狀況惡化之時,法律本著人之常情,特創設「窮困之際的不履行權」以使贈與人「先行自謀,而後謀人」、「先己後人」。由此可見,贈與人的「窮困之際的不履行權」實乃「同情弱者之一種道德化之規定」。
⑸ 父母出錢女兒買房房產證能寫上父母名字嗎
父母出錢買給兒女買房,完全可以寫上父母的名字,但是該房產的產權與兒女同享。不是單獨兒女的房產。
⑹ 父母出錢買的房子寫的是女兒名字要怎麼證明房子是父母出的錢
女兒婚後買了父母的房子就是女兒。
⑺ 婚後,父母一方出錢買房,寫女兒的名字,但是貸款需要用女兒的公積金還款,請問房產還是屬於個人財產么
不是,婚後是夫妻財產。女兒公積金還的也是夫妻的,如離婚證明是你父母付的款可以屬於你父母
⑻ 父母以婚後女兒名字貸款買房,此房產權歸誰所有具體法律條文是哪條
具體法律條文我不清楚,但根據一些已知房產歸屬權判決案例,法院判定房產歸屬權時,在沒有其他證明的情況下,房產所有權是判給貸款名義人的。實際出資者如果主張房產所有權,必須向法院提供與房產相關的出資證據(如房產首付、月供、尾款等銀行憑據),所以實際出資者必須保存好相關銀行憑據,才能在法院主張自己的房產權利
⑼ 父母想以女兒名義貸款買房,房產證上登記母親和女兒名字,但女兒已經
你好親,不用那麼麻煩,婚前財產公正就好了,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