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離婚之後按揭房子的歸屬和還貸款的歸屬
你這套房子屬於婚後夫妻共有財產,理論上,婚後共有財產,不管實際誰出資,財產都按照夫妻平分。所以,即使簽有協議說房子歸孩子,你離婚之後所還的房貸屬於共同資產。
拓展知識:
理論上,婚後夫妻共有財產不管誰出資,都是按照55平分,但實際中,法官評判中也會酌情考慮。比如首付、月供是其中一方單獨支付的,只要保留有充足的證據,那在最後分割房產時是可以主張多分一點的。
㈡ 最高院法官: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如何認定和處理
你好,《婚姻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第1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一方進行補償。」對於該條文,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1.
對於一方婚前簽訂購房合同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按揭貸款,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完全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一方個人婚前財產均是不妥的。此類房屋的購置資金由以下兩個或三個部分組成:一是購房者於婚前購房時用個人財產交納的首付款以及婚前償還的貸款;二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貸款;三是離婚時如果貸款尚未還清,離婚後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繼續用個人財產償還的貸款。因此,此類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共同財產的混合體。人民法院在離婚案件中判決分割此類房產時,既要保護個人婚前財產權益,也要按照照顧子女與女方權益的原則公平地分割雙方共同還貸形成的夫妻共有的財產權益。
2.
對於「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一般只需從還貸的時間上進行判斷,只要是處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可認定為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而無須區分還貸的金錢來源於夫妻中哪一方的收入。當然,如果夫妻之間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或者對房屋還貸問題另有約定,自當區別對待。
3.由於此不動產中有夫妻共同財產的成分,因此在離婚分割房屋時,應首先由當事人協議解決,協商不成的才能進行判決。
4.
司法解釋只是提供給人民法院針對特殊不動產進行分割時的一種方法,因此在表述上採用「可以」字樣,該分割方法不是絕對的,不能機械地理解只能採取此一種方法分割房屋,而排除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將房屋判歸非產權登記一方所有的可能性。
例如,雙方當事人結婚時間較長,夫妻共同還貸的款項在房款中所佔比例遠遠高出購房者支付的首付款比例,而非購房者一方有能力支付尚未償還的貸款,則法院仍可根據案件情況將房屋判歸婚前購房者的配偶所有,令其向對方支付相應補償並承擔繼續還款的義務。再如,婚前購房的一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經濟狀況發生變化,離婚時不具備繼續償還貸款的能力,另一方當事人具備此能力,並願意承擔繼續還款義務的,法院仍可將房屋判歸另一方當事人所有。
5.
判決取得產權的一方向另一方補償時需考慮房屋的增值,而不能僅給付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還貸所支付的款項的一半。具體操作上,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對房屋市值達成共識,如協商不成,可以在離婚時首先對房屋的市值進行評估。
6.
在特殊情況下,如果房屋判歸支付首付款按揭購房者的配偶所有,如果尚有未歸還的貸款,判決時原則上應將還貸義務與房屋所有權同歸於配偶一方,因為按揭貸款是以房屋為抵押物的,如果失去房屋所有權的一方事後拒絕還款,銀行將會拍賣房屋優先受償,配偶一方對此無法控制,仍可能失去房屋。
㈢ 兩個離婚了,房子給女方了,男方還在付按揭貸款,以後算共同財產嗎
該前提下,該房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當事人夫妻雙方離婚的,在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法院判決書)之前,對夫妻共同財產就已經做出了分割(給女方);
2、該前提下,男方還在繼續付按(揭)的,與當事人之前,形成的是債(權)債(務)的關系,並不是房屋所有權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㈣ 夫妻按揭貸款買房離婚後房產怎麼分割
離婚時貸款房產分割要看是否取得房產證。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產權歸屬不會作出判決。等到領取房產證後,任一方可以另行起訴來確定房屋歸屬。對於已經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如果是婚後貸款購買的房產如無特殊約定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平均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㈤ 前夫把錢還了,又貸款出來了,還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不算了,因為已經離婚了,你和前夫已經成了獨立的個體,財產做了明確的分割,這個時候潛伏在貸款,就是他個人貸款與你已經沒有什麼關系了。如果是夫妻關系存在期間貸的款錢不把錢還清再貸款也和自己無關,只是他償還貸款時的資金應該是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
離婚後貸款不屬於共同財產
離婚後再產生的貸款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因為離婚以後出現了貸款是屬於個人的,因為申請貸款的人已經成了一個單獨的個人,他已經沒有了婚姻存續關系,所以就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的說法,情況前夫把錢拿出來以後不論是做什麼投資還是干什麼用,離婚後的妻子都沒有權利干涉,但他在沒有能力償還的時候與離婚後的妻子也沒有任何關系,也就是說離婚後的夫妻財產已經獨立再也不可能出現共同財產與共同債務了。所以離婚後的妻子看到前夫貸款根本不用為此而擔心。
㈥ 婚前按揭貸款房子離婚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按揭貸款房離婚,如果是雙方婚前共同按揭貸款購房用於婚後共同生活,或者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或還貸款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一方婚前就付了全部房款,並辦理了房產證,那麼屬於一方個人的婚前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