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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貸款兒女的房產法院能之行嗎

發布時間:2022-02-09 21:52:46

Ⅰ 父母共有房產有貨款,過戶給兒子,銀行起訴法院能否把房產拍賣掉

你好,有貸款的房子只有在還清貸款,解除抵押登記後才能辦理過戶的。如果貸款發生逾期,銀行是會起訴要求還清貸款的,若貸款未償還,則銀行是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拍賣房產的。

Ⅱ 父母欠債買房寫兒子名法院能查封嗎兒子剛滿18歲,是貸款買的房子150平米的,

如果父母欠債買房,而且房子是寫兒子的名字,關鍵是這個房子還是貸款買的,貸款兒子沒有付,也付不起,因為他才剛成年。那這個房子實際還是屬於父母的。如果說父母欠債不還,對方把他們起訴到了法院。法院是會凍結這套房產的。因為這還是債務人的財產,應該用來拍賣還債。對方是不是無賴,不是你說就是。也不是因為這樣就可以欠錢不還的。

Ⅲ 父親欠債把房產過戶給兒子,法院能執行到嗎!

法律問答
問現在父親想把名下的房產過戶給兒子合法嗎?法院會不會強制執行這套房子呢?是否需要償還欠款?
父親銀行貸款,現在因病無力償還,現在父親想把名下的房產過戶給兒子合法嗎?法院會不會強制執行這套房子呢?兒子是否需要償還欠款?

河北邢台2,380瀏覽2018-12-17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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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憑法院的判、裁決文書,執行裁定書到房產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過戶),法院也可以給房產登記管理機關發協助執行函,將房產過戶到申請人的名下.按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具有設立、變更物權的效力。《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九十一條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對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第四百九十二條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者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項財產作價後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申請執行人拒絕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執行人。第四百九十三條拍賣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債的,標的物所有權自拍賣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接受抵債物的債權人時轉移。第五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房產證、土地證、林權證、專利證書、商標證書、車船執照等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辦理。

Ⅳ 法院拍賣貸款房屋,會牽扯到子女的房屋嗎

不會有牽扯,但是最好不要有父母直接出資給子女購買該房屋的證據。

Ⅳ 父母銀行貸款還不上房子是兒子的名字離婚協議書上寫的是兒子的法院會查封嗎

父母銀行貸款還不上房子是兒子的名字離婚協議書上寫的是兒子的法院不會查封

Ⅵ 父母的房子作為擔保給子女作為抵押貸款還不上貸款了法院會拍賣房子嗎

父母的房子作為擔保,給子女作為抵押貸款,因為還不上貸款了,法院會根據銀行的要求,拍賣房子,用來償還銀行貸款。
《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五十三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Ⅶ 兒子欠錢法院可以執行父親的房產嗎

兒子欠錢法院不可以執行父親的房產。
因為兒子和父親是獨立的民事主體,所以法院不能因為兒子欠錢執行其父親的房產。
當然,這個也不是絕對的,如果是兒子非法轉移資產到父親名下的,只要查證屬實,還是可以執行的。

Ⅷ 父母欠債,父母把房產過戶給子女,法院能執行到子女嗎!

正常過戶是可以的,但是要看在什麼階段了。
第一,如果父母欠債後,把自己房產贈與或者低價賣給子女,並過戶給了成年子女。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撤銷贈與合同或者買賣合同。因此,此種情況,法院是可以執行處理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
第二,如果子女名下的房子,是自己合法購買的。或者善意取得的,與父母的財產沒有關系。父母欠債,與成年子女之間沒有任何關系。因此法院不會執行處理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

Ⅸ 房產寫了兒子名,都是父母還貸,法院咋判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依據上述規定,為婚前購房,所以首付部分視為對男方的贈予,而按揭部分不管是父母出資還是男方出資,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女方是有權利獲得屬於自己的份額的。二、新婚姻法對於婚後房產權屬問題的其他幾種情況: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的分割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的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著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的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6、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後,房屋的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並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7、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後房屋的分割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採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8、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後房屋的分割在上述情況下離婚時,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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