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前買房,男方出首付,女方貸款,購房合同寫女方的名字。但是房貸一直是兩人一起還的
這種情況應該是首付歸男方,貸款的錢兩個人個一半,如果首付的錢不是很多,就直接房子每人一半就好,如果有孩子,撫養孩子一方多得。
2. 婚前買房,男方付首付。婚後一起還貸款,可否寫兩人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不能 必須要雙方有結婚證才能加名字 如果沒有結婚證明 婚後一起還貸 女方只能得到幫忙還貸的錢 房子歸男方所得 還有就是如果男方家裡出錢買 男方女方一起還是沒有房產的任何房產都是屬於男方家裡所有 你可以看一下婚姻法 謝謝
3. 婚前買房 男方付首付 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貸款 覺得應該加女方名字嗎
即使你男朋友想在房產證上加你的名字,也是加不了的。因為在房屋有貸款的情況,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不會同意加名字。沒有銀行的同意,房管局那邊也不能給你加名字的。
想加名字可以,可以先把銀行貸款還完,去銀行辦理解押手續。當房屋變為完全產權之後,再協商加名字的問題。
銀行貸款沒有還清的情況下,想要保證房屋有你的份額,可以寫夫妻財產協議。建議現在先不要寫,現在剛結婚,就說加名字,那男方大概率不幹呀。
什麼時候寫協議是要講究方法技巧的。比如,雙方吵架之後。
即使不加名字,不寫協議。如果今後真離婚了,婚後雙方共同還貸及其對應的增值部分也是有女方的利益的。
4. 男方出首付買房,夫妻一起還貸款,房產證寫雙方名字,離婚怎麼分
首付款,你需要去公證處公證一下的,屬於婚前財產部分。至於後面餘款屬於你們兩共同部分,如果離婚,除了首付是你私有,其餘的,你兩平分。望採納,謝謝
5. 男方父母出資首付買房,登記夫妻雙方的名字,貸款共同償還,還請問一些具體事項!
1、借款,要有借條(當時出具的借條,後補的,不予認定);
2、也屬於共同財產,因為登記在雙方名下,視為贈與雙方;
3、付款憑證不能作為借款憑證;
4、房產證即可證明屬於夫妻共有。不需要其他證據證明。如他人有其他異議的,應提供證據證明。
6. 婚前男方出首付買房,由女方貸款婚後共同還貸,如果以後離婚男方有什麼權利嗎
一.婚前男方出首付買房,由女方貸款婚後共同還貸,如果以後離婚男方可以擁有房子的產權。離婚前按揭房子離婚時可以協議分配;不能達成協議,可判為產權登記方所有,但產權登記方需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 婚前男方付首付買房,房產證上只寫了男方名字,但婚後夫妻共同付按揭款,請問怎樣辦理才算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男方支付首付,房產證在男方名下,婚後共同還貸的情況下,該房屋中婚後還貸部分,以及該部分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首付以及婚前還款部分與女方無關。
如果女方想將婚後首付以及婚前還貸部分也視為共同財產,可以去房屋所在地方管局做一個登記備案,備注女方為房屋共有人,因為房貸沒有還清,所以是不能在房產證上面加上女方名字的。
還有一種方式,就是雙方之間簽署書面的財產約定,明確約定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所有,並簽字確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7)買房男方出首付夫妻共同辦貸款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財產特徵:
第一,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後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後,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
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約優先性。在這里,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採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