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銀行貸款必須夫妻共同承擔債務嗎
要看貸款的用途,如果是用於家庭開支或者共同生活開支的,就屬於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貳』 同居期間買的房子算共同財產,那房貸和裝修貸算共同債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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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夫妻存續期間房屋裝修費貸款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兩人共同償還。
《婚姻法解釋(三)》(草案) 第 14 條規定「債權人就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儲期間以其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二)因夫妻共同財產的取得和維持所負債務;
(三)夫妻約定要共同償還的債務;
(四)因夫妻一方為治療疾病支出必要醫療費用所負債務;
(五)為履行一方個人其他法定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所負債務;
(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而承擔的侵權民事責任、擔保責任以及罰金等所負債務。
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第(一)、(二)、(三)、(四)項債務的,應由夫妻各自協議用個人財產繼續償還,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五)(六)項債務應由負有義務的夫妻一方先行以個人財產償還,個人財產不足以償還的,再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夫妻存續期間房屋裝修費貸款屬於上述第二條:因夫妻共同財產的取得和維持所負債務。該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兩人共同償還。
『肆』 夫妻一方貸款算不算共同債務
夫妻在離婚上訴期間一方的貸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關鍵要看所貸款項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支出。舉證責任由貸款一方承擔。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可以看出,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第三方發生的債務,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精神,即使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對債務作出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雖然約定其共同債務只由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欠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說的,一般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伍』 婚後裝修貸款是共同債務嗎
法律分析:婚後的債務,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一方簽名但事後經對方追認或者用於家庭生活所需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陸』 夫妻雙方用一方房屋貸款,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這個貸款的前提是房子抵押時要夫妻雙方簽字借款才能抵押,所以這個債務一定是夫妻雙方的,不可能分開的,除非是用特殊辦法可以做到一方承擔債務。
『柒』 婚後,我一個人簽字貸款裝修,是不是共同承擔
是的,婚後申請的貸款,只要是用於家庭生活、經營的相關支出,都屬於共同債務。
『捌』 婚後的貸款算不算共同債務
婚後貸款如果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夫妻生產經營所借的,或者由夫妻共同簽字確認的,那麼該債務算共同債務,所欠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但如果婚後貸款是用於個人生活的,那麼不算共同債務,由個人償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