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能貸款嗎
能,只有夫妻一方名字,提供結婚證就行。
❷ 房產證上寫夫妻雙方的名字會影響貸款的年限嗎
房產證上寫夫妻雙方的名字不會影響貸款的年限。
年限一般是主貸人年齡的影響。
❸ 購房合同寫的一個人的名字,但是貸款是夫妻共同承擔的,那麼房產證上寫的是一個人的名字還是兩個人的名字
購房合同是房產來源的證明材料,房產證上登記的名字是根據購房合同來進行登記的。
不過可以在房產證頒發後將配偶的名字添加上去。
而且只要是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不管登記的是一個人的名字還是兩個人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權利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四)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並不動產的;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❹ 夫妻按揭貸款買房,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
夫妻按揭貸款買房,房產證上寫夫妻誰的名字都是夫妻共有財產。
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同一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所有權。財產是指擁有的金錢、物資、房屋、土地等物質財富:國家財產、私人財產,具有金錢價值、並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的總稱。大體上,財產有三種,即動產、不動產和知識財產(即知識產權)
❺ 房產證寫夫妻雙方名字,但是貸款可以一個人貸款嗎
您好!只能是房產證的姓名申請貸款,如果夫妻雙方都繳交住房公積金,即使單方申請,也可按雙方的額度貸款。
❻ 房產證上是我們夫妻的名字,老公貸款簽的他自己的名字,有什麼後果
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時候,如果賣方是夫妻雙方,最好是在雙方都到場的情況下進行簽訂,以免在以後的二手房交易環節中出現不必要的麻煩。如果因為特殊原因,賣方夫妻雙方只能一人到場的時候,你做為買方首先得查驗賣方的相關身份證明以及房屋產權證件,以確定其夫妻身份及房屋產權的真實性。如果該房屋屬於賣方夫妻共同財產的話,根據表見代理原則,妻子代為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可如果該房屋是她老公的婚前財產,並且他們也沒有做出相關的書面約定證明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其妻子代為簽訂的買賣合同就是不成立的。
❼ 買房時房產證上的名字,可不可以寫夫妻的名字對貸款有沒有影響
房產證上的名字可以寫多人,但是需要提供相應的身份信息來核實身份;對於貸款來說的話,如果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的話,則只需要提供這一個人的徵信和流水;已婚的話,是需要雙方的流水證明。如果是多人的話,需要提供主要償還人的徵信和流水,以及次還款人的流水證明,並需求提交相關的身份證明的資料。
❽ 房產證是夫妻的名字 就必須夫妻一起還貸款嗎
王某是老公,張某是老婆,房產證上王某和張某的名字都有,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例如:王某月薪6000,張某月薪3000,房貸月供是3000。王某可以從工資裡面拿出3000,存到還貸款的銀行卡里,而張某可以不用存,因為卡里的錢已足夠還款。雙方剩下的6000,兩人商量著用來養家糊口。
凡事都是商量著來,沒有什麼必須一起還。
❾ 夫妻共有房產房產證也是夫妻二人名字,請問單獨一方拿去抵押貸款能行嗎
單獨一方不能拿去抵押貸款。夫妻共有財產處置單方處置沒有效。房產證上登記的所有產權人都要同意,簽字才能貸款。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9)房產證上夫妻名字貸款擴展閱讀: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