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父母有貸款可以給孩子擔保房貸嗎
如果父母有公積金並且沒有使用的話,父母可以用自己的公積金來給孩子做擔保房貸。如果父母的公積金已使用,就找認識的朋友公積金未使用的也可以達到這個目的。
B. 父母可以為子女做貸款擔保嗎
法律分析:可以的,父母具有連帶還款責任。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C. 父母做生意貸款可以以子女的名義,或者子女擔保嗎
子女買房可以父母名義商業貸款嗎??? 可以但是你買的房產合同也應該有最多貸款之能是20年 購房合同也要父母名義簽訂。 白眼狼
D. 父母可以給子女擔保貸款買房嗎
摘要 父母可以給子女擔保貸款買房的
E. 子女可以為父母擔保貸款嗎
法律分析:需要視情況而定。成為擔保人的條件:擔保人年齡必須在18-65歲之間,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擔保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具備按時足額還款的能力;擁有良好的信用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F. 父母可以給子女擔保貸款買房嗎
當然可以和給子女擔保貸款買房了,因為現在的父母好多孩子買房,父母都要付首付呀,如果父母的經濟寬裕的話,可以為子女擔保的,當然,如果你的子女比較多的話,還是要謹慎,如果大家都讓你擔保,你就沒有那個能力了
G. 父母可以給兒子提供住房貸款擔保嗎
當然可以 ,只要他們符合貸款擔保條件 ,比如說 有房產 ,有財產 ,有高額收入等 。
H. 父親向銀行貸款兒子能做擔保人嗎
看情況是否能做擔保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所以,從上述可以得知,如果兒子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有固定資產,就可以作擔保人;如果兒子不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就不能作為擔保人。
(8)父母貸款還能不能給子女擔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I. 父母擔保給別人貸款沒還對子女有影響嗎
法律分析:父母擔保給別人貸款沒還對子女有影響。這種擔保貸款建議以後不要做,因為它具有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J. 子女可以作為父母的擔保人嗎
你好,已經成年的子女具有完整行為責任能力,可以給父母做為擔保人。未成年子女沒有擔保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