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朋友用自己的房子抵押向銀行貸款,然後借給公司,公司支付的利息怎麼做帳的問題!
短期借款和財務費用
② 個人把貸款給公司經營使用個人又失去還貸能力怎麼解決
個人把貸款給公司經營使用,個人又失去還貸能力,要想解決,你需要把公司裡面的貸款追要回來。
③ 關於員工以個人名義貸款給公司用,之後每月還貸款怎麼做賬的問題。
那你的其他應付款豈不是越來越大沒法消滅?
我覺得應該是這個流程:
員工貸上款,然後銀行把錢打到員工卡里,員工把卡里的錢打到你們公司
這時: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某員工(視同向員工的借款)
然後還款時:借:其他應付款-員工 貸:現金
因為利息也是你們付的,因此可以把利息做借:管理費用 貸:現金
(但是這個利息無論進什麼科目都不能抵所得稅)
這樣才能做平賬哦。
④ 個人向銀行貸款給公司用,利息怎麼辦
你還! 從公司的財物中講錢以你個個人名義還款啊!但是前提是你要自己做好這方面的相關工作才是可以的!比如說你和公司說好:你個人貸款用於公司,貸款利息一定是你公司的錢,要簽訂相關協議最好!
貸款的步驟/流程/手續是你提交個人貸款需求和大概資料給銀行或者貸款產品代理機構,然後銀行對貸款申請者的貸款申請進行初步審核,安排專人聯系貸款申請者,聯系後如果通過初審,然後再指導貸款申請者提供所需材料,然後再審核,最終達成貸款放款。
不同的申請人和貸款類型所需提供的貸款申請資料是不一樣的。常見的個人資料如:身份證明、工作證明、居住證明等;企業申請資料如:營業執照、財務報表、貸款卡等;抵押貸款如房產、汽車等財力證明;信用貸款如收入證明、銀行卡對帳單等。
⑤ 股東以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後把款項給公司用,利息由公司承擔,公司能否稅前扣除股東能否免稅
問題一:屬於統借統貸。
理由:統借統貸是指「集團公司統一融資,所屬企業申請使用」的資金管理模式,即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按一定的程序申請使用,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將利息支付給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統一與金融機構結算的資金集中管控模式。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21條規定:「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地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稅前扣除。」該文件將統借方由集團企業擴大至其他成員企業。
問題二:符合條件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股東從公司取得的利息大於其支付給銀行的部分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營業稅金及附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符合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的規定,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在我國境內提供金融保險業務並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均為金融保險業的納稅人,包括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及個人。有營業稅當然就涉及城建稅和教育附加等。
⑥ 個人向銀行借款後再借給公司
好高的利息啊!我擔心能不能兌換?如果你有把握他能掙會那麼多的錢,負得起那個利息,你就借好了。
⑦ 關於個人名義貸款用於公司經營
個人名義貸款是你個人和銀行之間的關系。貸款由你自己還的。
其貸款用於公司經營。是你和公司之間的關系。
這些沒有關聯的。除非公司是你自己的。法人和負責人是你。才會有關聯。
⑧ 以個人名義貸款給公司用,公司應該寫一個什麼樣的免責協議表示出了問題和個人無關呢
誰貸款就是誰擔責任,你以為能有免責協議這種東西?
那貸款合同還有毛用
怎麼可能做這種事?個人貸款給公司用?你比公司有錢?
還是說你的貸款資質比你公司還好?這樣你還不如直接借錢給公司得了
建議你不要做這種事
⑨ 老闆以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給公司用
在各個銀行里,均有一種業務,叫做個人的經營性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