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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貸款部分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發布時間:2022-02-22 01:23:38

⑴ 婚後男方公積金貸款買房子,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您好,具體看下房產證及合同上的具體時間,婚後買的若對方父母的名字也在上面,男方的那部分是夫妻共同的,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會分到少部分。

⑵ 婚前公積金貸款買的房子婚後算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婚前男方使用公積金貸款買房的,如果該房產僅登記男方個人名字的,該筆首付款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女方無權進行分割;但對於婚後女方和男方共同還貸部分和房產增值部分,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則上夫妻雙方均等分割。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⑶ 個人公積金沖還公積金貸款部分是否算夫妻共同財產,謝謝了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⑷ 住房公積金,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區分婚前和婚後,婚前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積金應當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確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所有權屬於限制性所有權,職工對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個人積蓄、單位資助、專項使用的住房長期儲金,一部分從職工人每月工資中代扣代繳,一部分由單位為個人繳存,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則屬於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⑸ 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住房公積金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哪怕它只在一個人的賬戶里。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就行分割的。

二、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為中國內地的一種用於住房的社會福利。它屬於職工基本福利「五險一金」中的「一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以及裝修自住住房。繳存分為兩部分,即職工個人繳存部分和所在單位繳存部分,兩部分數額相等,均匯入個人帳戶;繳存之後全部歸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並設有個人住房公積金專門個人帳戶。個人繳存比例不低於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可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公積金貸款利率較商業貸款利率低。但職工在繳存公積金期間,非《公積金管理條例》中所明示的原因外,不得提取公積金。

我國《婚姻法》中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解釋,指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因此,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時,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5)公積金貸款部分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擴展閱讀

公積金貸款額度按級別規定,A級最高能貸80萬,AA級最高能貸92萬,AAA級最高能貸104萬。公積金貸款年限為最高30年,以夫妻雙方年齡大的為准,年齡加上貸款年限不能超過70,且與樓齡也有關系,磚混結構的樓齡加上貸款年限不能超過47,鋼混結構的樓齡加上貸款年限不能超過57。

具體貸款額度為:一是不得超出個人還款能力即:借款人月繳存額/借款人公積繳存比例+借款人配偶公積金月繳存額/借款人配偶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50%×12(月)×借款期限;

二是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不得超過所購住房價款的70%(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得超過所購住房價款的80%);

三是借款人(含配偶)要具備償還貸款本息後月均收入不低於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能力。

公積金貸款年限: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年限為30年。借款人的年齡與申請貸款期限之和原則上不得超過其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即男職工可貸到65歲,女職工可以貸到60歲。

⑹ 用一方公積金貸款買房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讀者問:我與吳某是大學同學,畢業後我進了國家事業單位,他進了一家外資企業。婚後不久,我們以按揭方式購買了一處76平方米的小兩居住房,產權證上寫的是雙方的名字。為了少繳納一點利息,就用我的公積金辦理了貸款,貸款期限為30年。後來,他在我們結婚第7年和同事玩起了辦公室戀情,甚至發展到同居的地步。我決定與他離婚。請問,這套房子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律師解答:你作為國家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享有住房公積金福利,從表面上看,住房公積金是你的個人財產。實際上《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各種福利性收入、補貼都是夫妻共同財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更加明確: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此可見你用夫妻共同財產——住房公積金辦理貸款取得的房子當然算夫妻共同財產。不過,根據《婚姻法》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遭遇背叛的你對離婚沒有過錯,可以要求取得房子的大部分甚至全部產權作為損害賠償。只要你能證明吳某和別人同居,他做了錯事還想平分夫妻共同財產是不可能的。

⑺ 婚後還是一個人還貸,那貸款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這要看您用什麼錢還貸了,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如果用這些屬於共同財產的錢還貸就應當屬於共同財產。

⑻ 婚前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婚後屬於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具體得看情況:1、婚前首付買房,婚後還貸,此房產屬於該個人婚前財產,但是婚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2、房產證上寫你的名字,表示此房產是你個人婚前財產,但是婚後還貸部分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3、房產證上寫你和你媽名字,表示此房產歸你和你媽兩人所以,但是婚後還貸部分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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