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後我爸媽給我貸款買房子,房貸也是父母還,算夫妻共同財產么
當然,是夫妻共有財產啊,跟誰花錢沒關系,跟寫誰的名字有關系,跟寫了名字的配偶有關系。
關鍵是你做了房屋所有權證明後,你老婆能不吵著跟你離婚嗎?
她會說:你是不信任她,全家人都在防著她,當她是賊。
2. 婚後買房子父母出首付,父母還貸款,離婚怎麼分
如果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夫妻中其中一個不屬於共同財產,離婚了屬於被贈與的一方所有;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則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協議處理或者有法院判決。
依據《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婚後買房由父母還貸款擴展閱讀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婚姻法》
3. 婚後買房,由男方父母支付首付,產權登記在女方名下,夫妻共同償還貸款,離婚後房產如何分配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律師解讀:新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有兩層意思,其中第一層意思是婚後父母出資購房是否屬於個人財產的問題,第二層意思是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房如何分割的問題。
律師認為要想使婚後父母出資購房「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其一,婚後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關於房產的出資款上不能摻雜夫妻共同財產或對方父母的出資,否則就是共同出資了。在購房出資的問題上即使另一方或另一方父母只出過一分錢,也應認定為共同出資,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僅僅是雙方出資多少的問題。當然,「婚後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的事實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如果證據不充分無法認定,那麼夫妻一方主張婚後由其父母全額出資購房的事實就不能成立,房產就會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二,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一人名下。如果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起始登記在出資人子女一人名下後來又把對方的名字也追加進去了,總之,只要房產證上有夫妻兩人的名字,或乾脆只有對方一人的名字而沒有出資人子女的名字,那麼該房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不是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
4. 婚前貸款買的房,婚後由父母償還要有什麼證明材料
婚前貸款買的房子,婚後是由父母償還貸款,那麼可以由兒子和兒媳出一個證明材料,證明房子是由父母償還貸款。
買房貸款。
買房貸款是指購房人以在住房交易的樓宇作為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用於支付購房款,再由購房人分期向銀行還本付息的貸款業務。也被稱為房屋抵押貸款。貸款買房的流程為:看房前准備—實地看房—排號、挑選房源—認購、交定金—網簽、簽合同、付首付—貸款—收房驗房—交稅—辦房本,下面會具體介紹一下這些流程。
貸款買房的具體流程
①看房前准備看房前,首先要確定自己要買的房產類型,然後根據所購房的類型合理分配資金。
②實地看房了解整個樓盤的具體情況,如購買的是現房,可以直觀地看到房屋的結構、戶型,也可以向置業顧問詢問周邊的配套及規劃建設等相關問題;如果是期房,只能通過看戶型圖來了解房屋的結構等,由於周邊配套還在規劃中,購房者可以查詢周邊的規劃文件。
③排號、挑選房源一些集中開盤的樓盤,開發商會讓購房者進行排號,等到真正開盤那天,根據一定的規則進行選房。選房時,購房者可以提前制定好備用方案,主要從以下六個方面來考慮,包括:地段、價格、周邊市政規劃、環境配套、房屋結構和朝向和物業管理。
④認購、交定金選好房子認購前,購房者需要提前准備好購房資質審核的材料,在簽訂認購書後將材料交給開發商工作人員。同時,認購時,還要繳納一部分的定金,定金會有收據(銀聯小票),定金繳納金額不會超過合同表明總房款的20%。
⑤網簽、簽合同、付首付提交購房資質審核後,一般10個工作日就會出具審核結果。如果審核通過,開發商會通知購房者前來簽訂購房合同。(現房:現房買賣合同;期房: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購房合同時,要注意看合同中有無空白條款,補充協議中的權利義務是不是對等、違約責任和賠償有沒有寫清楚,交房日期和交房標準是否清晰等等。支付首付款,一般售樓處都會有pos機,刷卡支付的銀聯小票要收好,等著拿開發商開具的首付款發票。一般當天就能拿到。
⑥貸款如果有銀行的工作人員駐扎在售樓處,購房者可將准備好的材料交給銀行。放貸時間與銀行辦理速度、樓房封頂情況有關。以北京為例,期房的話,商貸、市管公積金貸款的放貸時間在封頂之後,國管公積金貸款房貸時間與是否封頂無關。
⑦收房驗房購房者需要等開發商通知收房,注意收房時間。驗房時要仔細核驗房屋的每個細節,也可以找專業人士來驗房。查看「三證兩書一表」,如果開發商拿不出這些證件,可以拒絕收房。
⑧交稅收房後,需要到地稅局辦理交稅業務。一般來說,商品房需要繳納契稅和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然後繳納物業費、取暖費、停車位等費用。
⑨辦理房本貸款買房,購房者只需把准備材料交給開發商即可,一般情況下,房本自入住之日起180天(現房)-270天(期房)發放。
貸款買房的注意事項
①個人徵信記錄良好個人徵信非常重要,如果有連續三個月累計六個月的逾期記錄,那麼基本上銀行不會貸款給你。
②收入證明收入證明要覆蓋個人名下負債的2倍,銀行流水的月份,需要按照具體銀行的要求來出具。
③保存好購房發票貸款買房的發票有首付款發票、貸款發票。如果購買的是現房,在交稅時需要拿著這兩樣發票去交稅;如果購買的是期房,存在面積差的情況,開發商一般會重新開一張首付款發票,並且回收之前的發票。如果不小心把首付款發票弄丟了,開發商是不會換發票的,而且還需要購房者去辦理發票丟失的手續,因為發票是沒有辦法補開的。
④公積金貸款公積金貸款需要注意的是,需要滿足連續足額繳納12個月的公積金,並在申請貸款前仍在繳存中。相比商貸來說,公積金貸款時間相對比較長。
5. 婚後一人貸款買房父母幫還貸,財產怎麼算
婚內雙方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內個人貸款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就此部分及升值價值進行分割。
至於父母還貸部分,只要有出資證明,可以作為單方贈予,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不予分割。
一般情況下,房產判給出資一方,然後就夫妻共同財產部分補償另一方。
6. 婚後買房首付款由男方父母出資,夫妻共同還貸,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如果房子只有男方名字,離婚房子歸男方所有,男方補償女方婚後一共還貸的一半跟房子升值的部分,同時女方也要補償男方女方另外房產婚後還貸總數的一半,跟房子的升值部分
7. 婚後買房有貸款,貸款由父母償還離婚時怎麼分配
婚後購房屬於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購房合同或產權人上登記的份額分割財產,父母歸還貸款部分應當視為贈與。
8. 婚後我爸媽給我貸款買房子,房貸也是父母還,算夫妻共同財產么
法律分析:父母婚後全款出資,房屋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父母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即該房屋歸其子女所有,非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9. 幫父母還房貸,婚後屬於共同財產嗎
不管是男方的父母還是女方的父母,只要幫助還房貸,這將成為婚後共同財產。
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例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