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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業銀行個人個人貸款發展

發布時間:2022-03-01 01:30:35

Ⅰ 銀行為什麼要開展個人貸款業務

銀行個人貸款業務的貸款周期較長。例如,在銀行申請住房貸款時,您可以申請最長30年的貸款期限,這將增強貸款資產的流動性。銀行辦理個人貸款業務後,借款人每月定期還本付息。銀行每月可獲得穩定的現金流入,部分收入可通過個人貸款利率增加。

隨著我國金融業的發展,銀行業個人貸款業務取得了顯著的發展和成績。但是,由於缺乏統一的法律法規,一些商業銀行的個人貸款業務中存在著抵押、冒充、挪用貸款等違法經營行為,這將嚴重影響我國信貸業務和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因此,有必要出台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辦理貸款業務時,您必須向銀行提供自己真實的信息。如果您提供虛假信息,銀行將直接將您列入黑名單。未來該筆貸款仍將無法辦理任何銀行的貸款業務。如果您在處理銀行貸款業務時個人信息發生變化,您必須及時通知銀行修改您的個人貸款信息。

Ⅱ 個人商業銀行貸款的條件和方法

貸款條件及方法: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及在中國大陸有居留權的境外、國外公民;

2、交齊首期購房款(不低於購房總額的30%);

3、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同意以所購房產作為借款抵押。必須有抵押物才能貸款,而且貸款金額和貸款期間利息總和不能超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1/2;

5、有長期穩定的足以支付每月貸款本息的收入來源;

6、提供的資料:身份證、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收入證明、房地產權證以及擔保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等銀行需提供的有關資料。

7、還要支付律師見證費、抵押登記費、抵押房產的保險費、房產的評估費等。

申請所需材料: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房屋認購書原件及復印件;首期房款的繳納原件及復印件;月供款能力證明,包括:個人及家庭收入證明,存單(存摺或其他有價證券)等。

(2)我國商業銀行個人個人貸款發展擴展閱讀:

貸款簡單通俗的理解,就是需要利息的借錢。

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

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貸款的原則

「三性原則」是指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這是商業銀行貸款經營的根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條規定:「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1、貸款安全是商業銀行面臨的首要問題;

2、流動性是指能夠按預定期限回收貸款,或在無損失狀態下迅速變現的能力,滿足客戶隨時提取存款的需要;

3、效益性則是銀行持續經營的基礎。

例如發放長期貸款,利率高於短期貸款,效益性就好,但貸款期限長了就會風險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動性也變弱。因此,「三性」之間要和諧,貸款才能不出問題。



Ⅲ 我國商業銀行個人消費貸款的信用風險管理現狀

個人消費信貸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對消費者個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耐用消費品,或支付其他費用的貨幣貸款。耐用消費品或其他費用支出,是指用於購買那些具有較高價值和普及趨勢的生活消費品,以及用於教育、醫療、旅遊等生活消費方面的較高價值費用的支付。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個人消費貸款發展迅速,個人消費貸款占銀行貸款總額的比重逐年增長,並逐步成為銀行主要的業務和效益來源之一。

一、我國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發展現狀

我國最早的個人消費信貸始於20世紀八十年代中期,但受制於經濟發展水平和消費觀念等因素的制約,發展極為緩慢。1997年我國消費信貸總額為172億元,僅佔全部貸款余額的0.23%。為應對當年東南亞金融危機對經濟的不利影響,政府制定和實施擴大內需的政策。為了啟動民間消費需求,中國人民銀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勵商業銀行加大消費信貸的力度。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推動金融機構積極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兩項重要文件:《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和《關於改進金融服務、支持國民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1999年又發布了《關於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正式要求以商業銀行為主的金融機構面向廣大城市居民開展消費信貸業務。

自1997年以來,我國的個人消費信貸有了快速發展,截至2009年一季度末,我國居民消費信貸余額為3.94萬億元,是1997年的229倍。隨著我國銀行消費信貸規模的不斷擴大,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空間不斷拓展,個人住房消費貸款、汽車消費貸款、助學消費貸款、個人旅遊貸款等業務迅速發展,該項業務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也逐步暴露出來。2009年一季度末數據顯示,我國居民住房消費信貸余額為3.49萬億元,占居民消費信貸余額總額的近90%,仍然是我國個人消費信貸的主要形式。前幾年,住房消費貸款發展迅速,各銀行為搶占市場份額而放鬆了發放住房貸款的條件,導致不良貸款率有所增長。從國外經驗來看,個人住房貸款的風險一般是在發放貸款後10年左右中逐步顯現,這使得住房貸款潛在風險不可低估。我國現在的個人房貸余額中,超過80%是2000年以後發放的,這意味著,未來幾年內個人房貸風險將有增無減。

個人消費信貸對象涉及不同的個體消費者、經營范圍廣泛、貸款的期限較長、資信調查困難,在一定程度上給銀行帶來了風險隱患。商業銀行應加強對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的分析與識別,以便及時採取措施,防患於未然。

二、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風險成因

消費信貸風險是指銀行消費信貸不能按期收回,造成信貸資金損失的可能性。個人消費信貸存在極大的不確定因素,風險隱含其中。對於消費貸款業務來說,商業銀行所面臨的最主要的風險是信用風險,即因個人消費者不能按照與銀行簽訂的協議行事而對銀行信貸資產收益造成的風險。

1、制度方面

(1)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國至今尚未建立有關規范消費信貸活動的法律規范,特別是保護銀行債權的法規不健全,對失信、違約的懲處辦法不具體。消費信貸期限長,客戶分散,不確定因素多,銀行風險控制難以落實,很容易造成一些借款人利用法律的漏洞進行欺詐。此外,關於抵押物的處理、拍賣等問題,銀行在處置個人抵押財產方面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市場保障。我國消費品二級市場尚處於起步初創階段,交易秩序尚不規范,交易法規也不完善,各種手續十分繁瑣,變現成本較大,導致銀行難以將抵押物變現。由於缺少法律規范,個人消費信貸在實際操作中無章可循、無法可依、隨意性很大,這使得銀行開辦消費信貸業務缺乏法律保障,商業銀行難以通過有效的方式來保全自己的消費信貸資產,增大了個人消費信貸的風險。

(2)個人信用體系不健全

在我國,信用觀念尚未深入人心。目前雖然已經建立個人徵信系統並投入使用,但系統內許多個人信息尚未完善。加上對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的競爭使銀行之間缺乏溝通,從而使得個人的信用信息披露不夠,信用信息資源無法共享。信息的不對稱又可能致使借款人將貸款惡意挪用,用於經營或投機活動,經營失敗導致貸款償還出現問題。盡管中國人民銀行已經開始了個人信用聯合徵信工作,但是上述工作還僅限於金融部門,信用信息也僅限於金融信息,很難實現其他非金融信息的匯總。

2、銀行方面

(1)銀行消費貸款設計欠缺

有的消費貸款種類自身存在較大的先天缺陷,導致貸款風險從一開始就存在。如2000年興起一時的「零首付」個人住房貸款和「零首付」汽車貸款。雖然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明令禁止了這種「零首付」,但無指定用途的所謂綜合消費貸款在貸款設計上也存在問題。這種貸款最高限額50萬元,甚至不受限額,這一設計明顯不是或並非主要是為了借款人消費使用的,更不是為普通消費者著想,它是迎合少數優勢消費群體擴大生產的需要而巧立的名目。

(2)銀行自身管理薄弱

從主觀因素來看,國內商業銀行仍舊在一定程度上不太重視信用風險,對各部門、各職員的考核只注重業績而忽視風險和損失,造成損失後也沒有強有力的責任機制予以制約。一方面部分商業銀行為了擴大消費信貸規模,對基層行下達硬性的放貸指標,由於市場競爭的激烈,不少銀行擅自降低貸款標准和擔保條件,致使潛在風險進一步增大;另一方面信貸人員素質偏低,工作責任心欠缺。存在著信貸人員貸前調查不深入、貸中審查不嚴、貸後管理不力的鬆懈行為,重貸輕管,重放輕收,崗位責任制沒有落到實處,放鬆了消費信貸資金使用的有效監控。這些都是導致銀行貸款風險顯著增加的原因。

從客觀因素來看,國內商業銀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費信貸方面的管理經驗。通常,由於客戶分散,銀行僅憑借款人身份證明、收入證明等比較原始的書面信用材料進行篩查,對個人的信用調查基本上依賴於借款人的自報及其就職單位的簡單說明,對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狀況、有無失信情況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進行了解征詢,由此導致銀行和客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而且現階段管理消費信貸業務的規章制度尚不完善,操作手段相對落後,貸後的監督檢查往往跟不上,對消費者個人及其家庭的財務收支缺乏有效的跟蹤、監控機制和經驗。一旦發現風險不能及時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消費信貸的潛在風險增大。

3、消費者個人方面

消費者個人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由於消費者行為的不確定性和道德風險的存在。目前,我國缺乏完善的家庭財產登記制度,居民收入缺乏透明度,銀行無法確切計算和查證居民收入水平。消費者在申請消費信貸時,有可能為獲取更多的消費信貸而誇大自己的償還能力,風險完全由銀行承擔。另外,消費者在取得消費信貸之後,在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逃避債務,即為道德風險。以助學貸款為例,由於大學生畢業後,社會就業壓力大,人才的流動十分頻繁,原就讀學校找不到人,造成貸款無法歸還,道德風險因素較大。

三、商業銀行防範消費信貸風險的對策建議

1、建立健全消費信貸相關法律法規

為了確保消費信貸市場的有序運行,應該盡快制定和頒布消費信貸法規,明確消費信貸活動中相關主體的職責義務和相關權利,合理分散信貸風險。建立健全消費信貸法規體系,一是盡快制定一部綜合性的《個人消費信貸法》,對與個人信貸有關的問題進行明確規范,充實我國《擔保法》中有關個人消費信貸的條款;二是要用法律條文明確規定對消費者失信行為的懲罰辦法,用法律手段規范消費者的借貸行為;三是要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住房制度、醫療制度等相關制度,從而分散和共擔個人信用風險。

2、逐步完善個人信用制度

個人信用制度的健全將有利於降低消費信貸的交易成本,抑制由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因此,逐步完善個人信用制度是商業銀行進行消費信貸風險管理必不可少的制度環節,是商業銀行管理消費信貸風險的起點。完善個人信用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全社會范圍的個人徵信體系;另一方面要建立科學的個人信用評價體系。

我國個人徵信系統使用尚處於初級階段,仍需不斷完善。應做到及時更新個人金融信息,做到電子化、集中化、及時化;同時,要加快不發達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全國徵信系統信息,實現信息聯網共享,滿足銀行放貸審核的需要。在建立全社會個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檔案的基礎上,各銀行還應結合自身業務特點制定具體的個人信用評價體系,以此作為放貸的基本標准,使之從源頭上發揮防範消費貸款風險的作用。譬如,可以建立信用風險評分系統,通過給個人信用打分,嚴格劃分客戶的信用等級。首先對消費信貸的授信對象進行信用評分;然後再根據消費信貸對象的信用記錄、消費信貸的擔保方式、消費信貸項目等方面的情況對消費信貸授信對象的信用評分進行調整,得出該筆消費信貸業務的信用評分,確定其風險等級;對個人的還款意願、還款能力進行預測,為最後的決策作依據。

3、完善銀行內部信貸風險管理體系

必須嚴肅信貸紀律,責任明確到位,一旦出現問題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貸前要嚴把信貸入口,有規劃地發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嚴格規范各環節操作流程。在審核貸款申請時,主要側重考慮以下幾個因素:個人信用記錄、個人負債比率、個人保險等。抵押擔保並非萬全之策,抵押品也存在風險,要明辨借款人的實際收入水平。貸中,進一步明確各操作崗位的關鍵所在,規范操作,做到任務、許可權和責任的統一。貸後,從跟蹤、監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費信貸風險的預警機制,加強貸款後的定期或不定期跟蹤監控。貸款發放後,銀行要密切關注客戶的還款動態,當有拖延現象時,及時找出原因並採取措施。對於具有還款能力而故意不還者,從信函通知到口頭通知、加收逾期貸款罰息,直至處理抵押物甚至訴諸法律。對於多次惡意拖欠貸款者,要將其列入「黑名單」,加大追討力度,並拒絕再度貸款。對於貸款到期潛逃和下落不明的借款者,應提請公安等有關部門協助查尋。

Ⅳ 銀行信貸現狀

一、個人信貸業務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一)我國的個人信貸業務發展的條件 1、首先由於我國受到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因此進一步在宏觀調控上對拉動內需的重要性進行了強調,而促進個人信貸信貸業務的發展就是拉動內需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步驟。 2、由於房價調控在我國不斷的加強,房貸業務作為主要的個人貸款業務現在受到了較大的限制,因此處於萎縮的階段。所以現在金融機構開始對個人信貸業務上進行新的審視,希望能夠將個人貸款業務當中的生活需求進一步的挖掘出來,試圖能夠將新的盈利增長點尋找到。 3、由於個人信用貸款市場當中將外資商業銀行的金融產品引進來,因此加劇了這一業務領域內的競爭,而我國的商業銀行為了爭奪市場,開始紛紛推出新的個人信貸產品。現在國內商業銀行已經開始全面與國外商業銀行在個人現代業務領域進行激烈的市場爭奪。 (二)我國商業銀行的個人消費信貸快速發展主要影響因素 1、由於個人信貸業務屬於一項新業務,並且現在處於發展的初始階段,因此其發展空間相當大。 2、面對現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環境,商業銀行在對優質客戶進行拓展以及開發的時候就開始逐漸的運用個人信貸消費這一有效的手段,因此個人信貸業務受到了銀行的普遍重視。 二、個人信貸業務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不斷完善監管部門加快個人徵信體系:我國沒有專門針對個人徵信業務活動的法律法規,在採集和披露個人信用信息時,徵集機構缺乏法律依據以及法律保證,個人信用體系制度的建立以及個人徵信服務業的發展受到嚴重的影響。因此需盡快的出台專門針對個人徵信業務活動的法律法規,促進國內個人信貸業務的發展。 (二)不斷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合作:人民銀行個人徵信系統雖將金融領域中大部分的個人信貸信息記錄下來,但記錄范圍仍然沒有把包括住房公積金等在內的個人貸款納入進來。因此,人民銀行必須要加強與公積金管理中心等相關部門的合作。應該在個人徵信系統當中全面的納入公積金個人貸款信用信息,從而能夠有力的補充個人徵信系統。同時還要與稅務部門進行積極的合作,在個人徵信系統當中全面的納入稅務系統中的個人信用信息,最終促進個人徵信系統的不斷完善。 (三)落實對個人信貸的監管制度:監管部門必須要不斷的加強自身的風險防範意識,不斷的針對問責機制進行強化,致力於制度執行力的不斷提升,針對那些自查整改不到位的、對監管要求不聞不問的、違規經營和隱瞞事實的的各個單位予以嚴懲,採用約見制度針對各相關單位的負責人進行處理,並且要堅決追究存在重大違規行為的單位以及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四)優化個人資信評估體系:在面談制度的基礎上,金融機構需要將借款人相關信息確定下來,以金融機構內部客戶信息系統以及個人徵信系統當中的信息作為根據,並且與社會經濟的發展相結合,推動資信評估指標的不斷改進,並且要對資信評估方法進行相應的優化,最終保證在個人信貸的各個環節當中個人資信評估體系都能夠起到重要作用。 三、展 望

目前中國信貸政策從銀行角度來說已經探索出初步的運行模式,但是從整體來說仍然 存在一定的障礙,除了技術和監管等方面的原因外,內在根源集中在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博弈上,博弈方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銀行和企業等,為此,有必要繼續完善信貸的相關配套政策,提高政策的執行效率和效果。 從技術、監督、財稅等各方面予以政策支持,發揮市場機制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調動各主體自覺執行綠色信貸的積極性。從長期來看,通過信貸政策的完善和實施,使政府、銀行、企業和公眾等信貸相關主體合力貫徹執行,真正達到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作用。

Ⅳ 影響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發展的因素有哪些

影響我國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發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業務范圍窄,品種單一。大多集中在購買個人商品房按揭和單位集資房、房改房按揭方面,對未簽約商品房、個人自建房、裝修房、「二手樓」轉讓等按揭沒有辦理或很少辦理,而此部分的市場份額和潛力很大,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
2、貸款環節多,手續繁瑣。
3、傳統觀念的束縛。向銀行借款,就意味著負債。就我國人民的傳統生活方式和相應的觀念說,「無債一身輕」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觀念仍佔主導地位,根深蒂固,靠向銀行借款來維持和提高生活水平的做法難以接受,因此,許多人不願涉及個人住房貸款這種負債消費方式。
(1)商品房價居高不下,貸款額度相對過小,使居民個人無法實現通過獲取住房貸款而實現購買自有住房的願望。
(2)貸款償還期過短。雖然規定最長償還期限為30年,但在實際操作中,銀行要求居民償還的期限遠遠小於30年,一般在10年以內。貸款償還期越短,借款人的償債壓力就越大,這使得廣大民民對個人住房貸款「可望而不可及」。
(3)貸款償還方式單一,不能滿足不同經濟條件,不同償還意願的居民的需要,限制了住房貸款業務拓展。如:購房慾望很強的年輕居民,收入水平最低,但其未來收入呈遞增之勢,對他們來說採取遞增還方式比較合適;而對中年居民來說,則比較適宜採取遞減的償還方式。而目前採取的單一的等額償還方式就將很多潛在的借款人排斥在這一業務之外了。
此外,繁瑣的手續,高額的費用,也使得居民對住房貸款退避三舍。
4、從商業銀行的角度分析,影響影響我國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發展的因素 商業銀行不願向居民發放住房貸款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此項業務風險大,而收益相對較小,
具體分析有以下幾個方面原因:
1)發放個人住房貸款要冒信用風險,而且風險較大。
2)抵押物的估價、處分難。 由於目前房地產市場極不成熟,銀行對樓市進行准確的預測相當困難,使銀行取得的抵押房產的實際價值可能大大低於抵押貸款本息,造成抵押貸款的損失。同時
處分抵押物難。從法律角度來說,抵押貸款到期未還,銀行就有對抵押物行使處分權。但在實際工作中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由於大部分地區的房地產交易市場還處於初建時期,房地產進行市場交易的為數極少。在現行市場體系不完備的條件下,抵押貸款逾期的越多,需要處分的土地、房屋也就越多,而實際操作起來也就越難辦。同時由於抵押登記制度的不健全,使銀行相當一部分的房地產抵押貸款的抵押權利沒能登記,不能受到法律保護,這就影響到抵押貸款的有效性,直接威脅抵押貸款的安全。
3)貸款利率過低,使銀行缺乏積極發展住房貸款業務的動力。 現行個人住房貸款利率雖較以前有所提高,但仍低於各種中長期非住房貸款利率,也低於其他資產投資收益率,這雖然對借款人有利
,卻損害了貸款人的利益,所以銀行就不可能象發展其它資產業務那樣盡力發展住房貸款業務。
4)貸款結構錯位。 長期以來,我國房地產信貸業務中一直是重生產性住房信貸,輕消費性住房貸,造成貸款結構錯位,這不僅使個人住房消費貸款規模無法適應住房市場發展的要求,而且造成大量房屋空置難以及時銷售,使本來不足的資金被占壓,不能靈活周轉,進一步限制了房地產信貸業務發展,特別是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發展。
希望有幫助!

Ⅵ 個人商業銀行貸款的條件和方法是什麼

您好,貸款一般分為以下步驟:(1)客戶遞交基本信息資料,包括工作單位和聯系電話等。(2)放貸銀行或公司核查客戶的信用信息,針對個體戶和中小企業,還需調查其企業經營狀況。(3)放貸單位工作人員與客戶簽約,並在最短時間內實現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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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我國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管理辦法或指引

地區不同政策也不同的哦! 房產抵押貸款申請材料:
(1)房產證
(2)權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證
(3)權利人及配偶的戶口本
(4)權利人的婚姻證明(結婚證或民政局開具的未婚證明)
(5)收入證明
(6)如房產證權利人有未成年兒童,請提供出生證
(7)如房產內還有銀行貸款,請提供原貸款合同及最後一期的銀行對帳單
(8)為提高貸款通過率,請盡量多的提供家庭其他財產證明,(如另處房產證、股票、基金、現金存摺、車輛行駛證等等)

房屋抵押貸款條件
房屋抵押貸款要求房屋的年限在20年之內;房屋的面積要大於50平米;房屋要有較強的變現能力。

Ⅷ 個人貸款業務的產生和發展經歷的階段有哪些

個人貸款業務的產生和發展經歷的階段主要經歷了起步、 發展、規范三個階段。

個人貸款業務的產生和發展經歷的階段一:住房制度的改革促進了個人住房貸款 的發生和發展

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隨著我國的住房制度改革、城市住宅商品化進程加快和金 融體系的改革,為適應居民個人住房消費需求,建設銀行率先在國內開辦個人住 房貸款業務,隨之各商業銀行相繼在全國范圍內全面開辦,迄今為止已有20年的 歷史。

目前,各商業銀行的個人住房貸款規模不斷擴大,由單一的個人購買房改房貸款 ,發展到開辦消費性的個人住房類貸款,其品種齊全,便於選擇,有針對購買房 改房、經濟適用房、參加集資建房的個人提供貸款,也有對購買商品房的個人提 供貸款。

既有委託性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也有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以及兩者結合的組 合貸款;既有人民幣個人住房貸款,也有外幣個人住房貸款;既有個人住房貸款 ,也有個人商業用房、車位。寫字樓貸款;既有單純的購房貸款,也有購房與購 車組合、購房與裝修等的組合貸款;還有「轉按」、「加按」等個人住房貸款的 衍生品種。

個人貸款業務的產生和發展經歷的階段二:國內消費需求的增長推動了個人消費 信貸的蓬勃發展

90年代末期,我國經濟保持了高速穩定增長,但國內需求不足對我國經濟發展產 生了不利的影響。對此,國家相繼推出了一系列積極的財政及貨幣政策,以期刺 激國內消費和投資需求,擴大內需,推動經濟發展。為此,人民銀行也通過窗口 指導和政策引導來啟動國內的消費信貸市場,引導商業銀行開拓消費信貸業務。 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快速發展,逐步形成了以個人住房貸款和個人汽車消費貸款為 主導,其他個人綜合消費貸款、個人經營創業貸款、教育助學貸款、個人信用貸 款、個人網上自助貸款換和個人委託貸款等類型的幾十個品種共同發展的較為完 善的個人貸款產品系列。

個人貸款業務的產生和發展經歷的階段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推動了個人貸款 業務的規范發展

近年來,隨著各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銀行按照建立現代金融企業 制度的要求,著力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逐步健全內控制度,轉換經營機制, 建立相關監測與考評機制,從而有力推動了個人貸款業務的規范發展。個人貸款 業務在服務水準、貸款品種結構、規模、信貸風險控制等方面逐步完善和提高。

Ⅸ 淺析我國商業銀行信貸業務的發展。

商業銀行消費信貸業務的發展是當前擴大我國國內需求與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途徑之一。現階段我國商業銀行消費信貸業務的發展面臨著個人信用制度不完備、地區之間發展不平衡、風險防範和風險轉移機制缺失以及產品同質化現象突出的問題。對此文章提出,完善個人徵信體系;大力發展農村消費信貸;建立和完善風險防範和風險轉移機制;改進商業銀行消費信貸業務市場營銷手段;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使人們轉變消費觀念的對策。

商業銀行 消費信貸業務 個人信用制度

消費信貸,又稱信用消費,是指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商業企業向消費者個人提供的,主要用來購買勞務、房屋和各種耐用消費品的信貸。消費者能夠通過消費信貸的方式預支遠期的消費能力,提升即期消費水平。1985年,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發放了深圳市首筆同時也是全國首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但之後十餘年間發展一直緩慢,且業務品種只停留在單純的住房消費信貸上。中國人民銀行於1999年3月頒布了《關於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至此,消費信貸業務在我國才開始蓬勃發展。同時,消費信貸業務品種也由之前的單一品種發展到如今的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汽車消費貸款、教育助學貸款、住房裝修貸款、大額耐用消費品貸款等多種形式。

我國商業銀行消費信貸業務發展面臨的問題

(一)個人信用制度尚未健全
個人信用制度,是指在對個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利用、提供與維護管理活動中所必須遵循的規則和准則。它包括個人信用登記制度、個人信用評估制度等。也有人認為,它還包括個人違約風險預警機制及風險管理和風險轉嫁制度。
徵信數據的使用機構覆蓋面窄,只有為數不多的一些大型商業銀行才能分享這些數據,外資銀行、保險公司、村鎮銀行等許多金融機構目前仍無法參與資料庫的共享,亦沒有財力和權力建立與之相應的大型中央資料庫。
個人信用內容不全面,數據更新不及時。目前徵信系統中只涉及到極少數的信用內容,大多為銀行資信記錄以及一些最基本的個人資料,使得數據不能夠全面有效地反映個人資信狀況,加之數據更新比較緩慢,銀行在授信時無法完全信任這些數據。
相應的法律法規滯後。無論是對於徵信機構的准入機制或是規范,還是對於個人隱私的保護和個人違約的懲戒,法律法規的制定遠遠滯後於現實需求。
此外,居民信用意識不強、個人資信評估技術不高、徵信機構發展緩慢等,均是我國個人徵信體系建設目前所面臨的問題。
(二)地區之間發展不平衡且城鄉差距大
消費信貸業務在我國各地區之間的發展不均衡:截至2006年4月末,消費信貸余額前六名的省市分別為廣東、上海、浙江、北京、江蘇、山東,其消費信貸余額佔全國的比重高達66%,而西部十二省(區)市的消費信貸余額之和為3126.11億元,僅佔全國的13.8%。一方面是受到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另一方面,銀行開展此項業務時設置的門檻偏高,且傾向於那些收入較高的客戶群,而忽視了欠發達地區消費潛力的開發以及消費對於當地經濟的帶動作用。
在農村地區,消費信貸業務的發展更為緩慢,原因如下:首先,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設立的網點少,使得農民借貸極為不便;第二,由於農村經濟落後於城市,加之商品流通渠道不暢,大多數銀行都把信貸業務發展的重心放在為農民的生產提供資金上,對於農民的消費需求則不甚重視,消費信貸產品非常有限;第三,農民的消費信貸觀念薄弱。總之,消費信貸在激活農村消費等方面發揮的作用還遠遠不夠。
(三)缺乏有效的風險防範和風險轉移機制
雖然我國商業銀行一直致力於加強制度建設,但是內部管理體系始終存在著缺陷。再加上激勵與約束機制的不完善,使得商業銀行在開展消費信貸業務時面臨較大的操作風險,從而無法有效地加以防範與控制。
缺乏有效的抵押品變現市場,信用擔保制度不完善。商業銀行在發放消費貸款時,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品以降低銀行受損時的損失程度,一旦消費貸款發生風險,銀行通常會把貸款的抵押物作為第二還款來源。由於我國拍賣市場、房地產等二級市場尚不完善,抵押品變現費用很高,銀行雖有最終處置權,卻很難將其變現,貸款擔保形同虛設。此外,我國擔保機構缺乏,相關法律法規較少,《擔保法》中多涉及公司貸款的擔保行為,應用於消費信貸業務則操作性不強。
消費信貸風險轉移機制欠缺,相配套的保險體系尚未形成。借款者個人的健康狀況和還款能力的變化,商業銀行往往很難把握。一旦借款者出現無力還貸的情況且未有任何風險轉移的機制,那麼所有的風險都要由銀行自身承擔,這對於銀行開展消費信貸業務十分不利。
(四)產品同質化現象突出
現階段我國消費信貸市場上充斥著大量相似的產品,擁有鮮明特色的產品較少,產品同質化現象比較突出。這是因為我國商業銀行在進行消費信貸業務品種研發與推廣時不重視市場營銷策略,缺乏有效的市場定位,從而不能為最有價值的客戶提供其最需要、性價比最高的服務,並且導致商業銀行在研發消費信貸產品時缺乏創新力。

我國商業銀行消費信貸業務發展對策

(一)完善個人徵信體系
以目前央行的個人徵信系統為基礎,盡快建立一個覆蓋全國各類金融機構的個人徵信系統,利用現代電子網路技術實現同業間的數據共享。同時聯合各相關政府部門與商業機構,信息互通,充實系統內信用內容記錄,使之能夠全面、真實地反映個人資信狀況。
借鑒他國成功經驗,提高我國商業銀行信用評估技術水平,建立適合我國應用的個人資信評估模型。例如可以參考國外常使用的5C評估指標,即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資本(Capital)、擔保品(Collateral)和行業背景(Condition of business)。
加快徵信的法律法規建設,規范徵信機構的准入與操作,保護徵信過程中的個人隱私,合理地解決徵信過程中的各種爭端,為個人徵信體系建設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大力發展農村消費信貸
農村消費信貸的發展不僅能夠為商業銀行帶來新的利潤增長點,還是解決三農問題,提高農民生活水平,縮小城鄉差距以及擴大內需的有效途徑。為了使消費信貸業務在廣大農村地區健康快速地發展,應該適當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加強與信用協會或信用合作社等信用共同體的合作,積極探索發展聯合信用貸款。同時,加強金融產品創新,以農民的切實需求為出發點,推出真正為農民所需的消費信貸產品。商業銀行還應進一步簡化放貸手續,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借貸門檻,以方便農民貸款,使農民敢於貸款。
(三)建立和完善風險防範與風險轉移機制
銀行內部建立消費信貸風險管理體系。銀行應加強相關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素質教育,從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管理三個環節入手,建立健全貸款管理責任制度、審貸分離制度和貸款檢查制度,並將商業銀行的利益與職員個人的利益捆綁起來,建立多層次的激勵和監督約束機制。
建立完善的消費信貸擔保制度。首先,完善《擔保法》,應在《擔保法》中增加消費信貸擔保的相關條款。其次,加快培育規范的消費信貸二級市場,完善交易法規,降低交易費用,使商業銀行在借款人無力償還消費貸款的情況下,能迅速變現抵押物。再次,大力發展消費信貸擔保公司,尤其是政府機構性質的消費信貸擔保公司,對配合社會福利制度改革而發生的消費信貸業務進行擔保。
建立消費信貸商業保險制度。將消費信貸與商業保險結合起來,不僅能夠分散商業銀行貸款風險,還能進一步推動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但在制定險種費率時要注意兼顧雙方利益,不能因為費率過高而影響商業銀行消費信貸業務的發展。
(四)改進商業銀行消費信貸業務市場營銷手段
首先,商業銀行在經營戰略上應該重視合理的市場細分與目標定位,並針對不同的細分市場與目標定位推出各種特色化產品,實行差別服務戰略,滿足不同消費群體的需求。其次,要樹立品牌意識,打造信譽優良的消費貸款品牌,必要時可以嘗試異業結合與品牌聯合,選擇合適的行銷渠道拉近與消費者的距離,正確地運用4P——產品(Proct)、價格(Price)、渠道(Place)和促銷(Promotion)戰略,能夠有力地推動商業銀行消費信貸業務的發展。此外,銀行應加速產品創新,實施業務擴張戰略,進一步提高市場競爭力。
(五)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使人們轉變消費觀念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個人消費信貸處於較低水平,一是受社會保障體系不夠完善的影響,二是受消費觀念的影響。要消除老百姓消費的後顧之憂,讓老百姓放心消費,就必須依賴於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包括醫療、失業、教育及養老保障等各方面。同時,要使人們充分認識到,合理消費有利於經濟的發展。居民消費的適度增長,是經濟規模擴展與經濟向更高層次進化的根本動力。要鼓勵人們適度消費,把消費與勞動生產有機地結合起來,使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真正成為提高人們生活水平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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