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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瞞著丈夫以夫妻名義貸款

發布時間:2022-03-04 13:31:25

⑴ 妻子瞞著丈夫貸款,丈夫有償還責任嗎

法律分析: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⑵ 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丈夫以妻子的名義在妻子的支付寶上貸款妻子該怎麼辦

聯系支付寶客服,說,你有一段時間支付寶被別人使用然後被辦理貸款怎麼辦?

⑶ 以夫妻名義貸款未還丈夫獲刑妻子承擔民事責任嗎

妻子要承擔連帶責任的。夫妻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是法律規定的。除非丈夫借債是用於違法用途,否則妻子都不能免責。

⑷ 丈夫以妻子名義借的貸款,妻子不知情,也不知錢的去向,請問妻子該怎麼做才能免債

主要還是看債務的去向,比如說用於非法用途的話,妻子是可以免除債務的。而前提是要起訴離婚才行。

⑸ 老婆瞞著丈夫大額度貸款,丈夫在不知情的情況要為老婆的過錯承擔責任嗎

按我國法律規定在婚期間的債務就是在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屬於共同財產,在法律上可追求過錯一方,在債務期間是要共同承擔的,按你所敘假離婚後的債務這個建議你去專業的律師事務所詢問為好,我自認為這屬婚後個人所為,但一切都是假的還是專業人氏解答為好。

⑹ 丈夫以妻子的名義貸款揮霍一空

這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情況下是需要妻子償還的,但如果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⑺ 夫妻二人關系破裂,妻子已欺騙的方法以夫妻名義貸款,請問這合法嗎,丈夫有還款義務嗎

分析一件事情的對與錯,主要是讓他這件事情會不會完成實質性的危害,他沒通過你以你倆的名義貸款,如果換不上,銀行會不會起訴他?你會不會同時受到連帶責任呢?當然會。可是就算他帶了,最後打官司你不會受懲處的,因為你不知情。就怕你離婚的丈夫一口咬死你知道,這就不好說了,可是最後還有一點要注意,你有沒有給他委託他代表你去簽這個字的證據,二,銀行審核沒有見你面兒撥款給她。你也是沒有責任的。所以只要你不同意,他是辦不下來的,叫他去折騰吧。累了他就不玩了。放心。

⑻ 妻子在婚姻中刻意隱瞞丈夫給另外一位離異男子擔保貸款屬於過錯方嗎

毫無疑問,她肯定屬於過錯方,下面我就來和大家探討一下這個問題。

一、隱瞞事實有過錯。

她的這種行為對丈夫其實是一個不信任的行為,因為她的這種做法沒有去和丈夫進行溝通,而且他去幫助一個離異的男子,而且丈夫可能不知道她和該男子的關系。既然兩個人都已經結了婚,那麼所有的事情都應該要經過商量才能來決定,這對自己的家庭負責,也是對他人負責。

假設如果每個人都對對方有所隱瞞,那麼如果當對方發現這個問題時,會覺得你會背叛他,不會取得他人的信任,這是一個相當嚴肅的問題。正所謂溝通是解決問題的最好方法,是建立心靈與心靈之間的最好通道。

以上就是我的看法,我覺得這種隱瞞丈夫離異向男子貸款這種行為確實是大錯特錯,我覺得該男子的行為應該要去向丈夫攤牌,然後真誠地向丈夫道歉,並且要去說明這種貸款的原因,不要一錯再錯下去了。

⑼ 婚內丈夫不知情,妻子瞞著丈夫向銀行貸款,然後全部借給她朋友。丈夫可以起訴不是共同債務嗎

你好,如果想要認定為女方個人債務,需要證明該債務用於你們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需要綜合多種因素進行考量。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況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費,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費、日用品購買、子女教育、老人贍養、文化消費等各項費用。家與家律師認為,對於只有夫妻一人簽名的債務是否屬於家庭日常支出,從而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要具體結合負債金額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關系是否安寧、當地經濟水平及交易習慣、借貸雙方的熟識程度、借款名義、資金流向等因素綜合予以認定。比如浙江高院將單筆或向同一債權人20萬以下的債務作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考量因素。如果該筆債務用於家庭日常需要或者債權人有證據能夠證明這筆債務是你們為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也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條】《民法典》第1064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妥善審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的通知》以下情形,可作為各級法院認定「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考量因素:
(1)單筆舉債或對同一債權人舉債金額在2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
(2)舉債金額與舉債時家庭收入狀況、消費形態基本合理匹配的;
(3)交易時債權人已盡謹慎注意義務,經審查舉債人及其家庭支出需求、借款用途等,有充分理由相信債務確系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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