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民間借貸夫妻有共同責任嗎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確立以舉債合意作為判斷夫妻共同債務的裁判標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從該款規定可以看出,在認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時,夫妻是否有舉債的合意也是關鍵,如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或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即使借款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確立以發生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作為判斷夫妻共同債務的裁判標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准作了擴充,該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只要發生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除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債權人明知的夫妻存在約定財產制外,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從而確立以債務發生的時間作為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斷標准。
② 民間借貸糾紛配偶連帶責任
如果你的老婆借貸是用於家庭開支的,那麼這應該算是夫妻共同債務,你也應該承擔,但如果你老婆借貸不是用於家庭開銷,那麼這應該算是她個人的借貸,你無須償付!
但請注意:你老婆借貸的目的屬於她的主觀意圖,一般難以證明。若你不能提出其目的是為了家庭外開支,那麼這個案件要看法官自己的理解。這就是所謂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體現。
③ 民間借貸的借款人為夫或妻一方該誰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因此,民間借貸的借款人為夫或妻一方,該筆債務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 但是,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借款人夫或妻個人債務,由夫或妻一方承擔: (1)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並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特別提示】 夫或妻一方對外民間借貸,夫妻之間承擔連帶責任,除非借貸雙方約定為夫妻個人債務或者夫妻雙方實行「AA」制且出借人知道是「AA」制的。該法律規定,一方面加大了對出借人債權的保護力度,但是另一方面也大大加劇了當事人結婚所帶來的 「破產風險」。
④ 民間借貸有擔保人的,其丈夫也要承擔責任嗎
除非你和你的妻子事前有約定,並且借給你妻子的人知道這個約定,否則你要承擔責任。
⑤ 民間借貸夫妻一人簽字另一個有責任嗎
法律分析: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另一個有責任;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則另一個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⑥ 民間借貸案件中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民間借貸案件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應當是通過證實債務人所負的債務是否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用於家庭日常生活的支出的方式,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夫妻雙方都負有償還債務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⑦ 老公借的民間貸款做生意虧了,請問妻子要承擔責任嗎
夫妻共有債務的
⑧ 9月1日民間借貸新規中有沒有提到夫妻存續期間的連帶責任
沒有
民間借貸形成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仍然由婚姻法及其解釋進行規定
如果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就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⑨ 民間借貸中夫妻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嗎
民間借貸中,夫妻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⑩ 民間借貸夫妻共同承擔責任嗎
民間借貸糾紛中,如果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而負擔的,夫妻需要共同承擔;如果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則由債務人自行承擔。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