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借貸型詐騙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構成貸款詐騙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⑵ 貸款五級分類標準是什麼
五類貸款的定義分別為:
正常: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貸款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
關註: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
次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
可疑: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
損失: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
(2)認定為虛假個人貸款的分類標準是擴展閱讀:
貸款早期分類
1998年以前,中國商業銀行的貸款分類辦法基本上是沿襲財政部1993年頒布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中的規定把貸款劃分為正常、逾期、呆滯、呆賬四種類型,後三種合稱為不良貸款,在我國簡稱「一逾兩呆」。
逾期貸款是指逾期未還的貸款,只要超過一天即為逾期;呆滯是指逾期兩年或雖未滿兩年但經營停止、項目下馬的貸款;呆賬是指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確定已無法收回,需要沖銷呆帳准備金的貸款。中國商業銀行的呆帳貸款大部分已形成應該注銷而未能注銷的歷史遺留問題。
這種分類方法簡單易行,在當時的企業制度和財務制度下,的確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經濟改革的逐步深入,這種辦法的弊端逐漸顯露,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發展和金融改革的需要了。
比如未到期的貸款,無論是否事實上有問題,都視為正常,顯然標准不明,再比如,把逾期一天的貸款即歸為不良貸款似乎又太嚴格了。另外這種方法是一種事後管理方式,只有超過貸款期限,才會在銀行的帳上表現為不良貸款。
因此,它對於改善銀行貸款質量。提前對問題貸款採取一定的保護措施,常常是無能為力的。所以隨著不良貸款問題的突出,這類分類方法也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⑶ 騙取貸款罪的認定,有哪幾個標准
(1)對欺騙手段的認定; (2)對「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司法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應注意收集證據,在主觀方面證明被告人具有騙取銀行貸款的犯罪故意。同時,要注意查找充分證據
⑷ 個人貸款能否構成詐騙
一、借款可以構成詐騙罪 如何認定
「借錢不還」型詐騙,即借貸式詐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借貸的形式,騙取公私財物的詐騙方式。此類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由於犯罪人通常都是披著民間借貸的面紗實施,而且多發於親戚、朋友、熟人之間,因此與民事案件中的債權債務糾紛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必須進行嚴格審查,防止將債務糾紛作為犯罪處理,避免打擊無辜。
二、借貸式詐騙和民間借貸之間的區別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陷於錯誤認識並「自願」處分財產,從而騙取數額較大以上公私財物的行為」。[1]借貸式詐騙與民事債權債務糾紛在表現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處,如都是以借款為名轉移財產、到期無法償還債務等等。那麼借貸式詐騙和民間借貸之間在表現形式上有什麼區別呢?我們如何在具體案件中進行判斷呢?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不同
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即行為人在借錢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詐騙罪以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作為主觀構成要件的,因此,詐騙人「借錢」只是其虛構的幌子,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的意圖。而正常的借貸人在借款時卻具有歸還的意思,往往只是因為客觀原因造成債務不能及時歸還。
(二)行為人採取的方式不同
詐騙人在借款時都會採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如虛構借款用於某種投資或營利性的活動,又如虛構自已的財務狀況,使被害人誤信其有歸還的能力。而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往往會如實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採用欺騙的方法。
(三)行為人對借款的態度不同
詐騙人在騙得財物後不會考慮歸還財物,因此在財物的使用上毫無顧慮和節制,直接造成財物的滅失,如將借款用於賭博、吸毒或個人揮霍;而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本身具有歸還借款的能力,或者將借款用於可產生合法收益的途徑,以保障歸還借款。
三、如何判斷行為人非法佔有的主觀意圖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借貸式詐騙的犯罪人在歸案後,總是會提出其與被害人之間是正常的借貸關系,甚至提供借條等證據予以印證,給判斷此類案件的性質造成困難。比如,本案中認定羅小兵行為性質的關鍵,就在於羅小兵當時的真實意圖是什麼。主觀意圖存在於人的大腦中,是一種意識形態,無法直接從思維中剝離出來加以認證。往往只能依靠行為人的自我敘述,但真實性值得懷疑,更多的是要接合其具體行為表現一類進行判斷,因為「行為是基於人的意識而實施的,或者說是意識的外在表現」。[2]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不能僅僅聽信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而是要根據被告人的客觀行為以及其他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判斷,行為人在犯罪中的行為表現往往更能表現出其主觀意圖。在判斷行為人是否是有非法佔有意圖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行為人借錢的理由與實際用途
在正常的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會告知債權人借款的真實用途,讓債權人知曉借出資金的用途和風險,從而做出決定。而在詐騙案中,犯罪人通常會編造一些虛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資、工程建設等正當而且有豐厚利潤的項目,使被害人產生其借出資金安全並能及時收回的錯誤認識。而實際上,犯罪人在獲得借款後會將錢用於一些高危或者無法收回資金的活動,如用於賭博、供自己揮霍等,從而導致被害人的資金無法收回。行為人對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會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而借款時的理由與實際使用的異同,也可以反映出行為人在借款時是否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象的客觀行為,是考察行為人主觀心態的重要依據。
(二)行為人借款時的財務狀況
行為人借款時的財務狀況是判斷其是否准備歸還借款的重要因素,行為人財務狀況結合其對借款的用途,能夠准確把握行為人的真實心態。在很多詐騙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負債累累或者沒有任何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通過虛構事實將自已裝扮成富人或具有償還能力,如謊稱擁有房屋、土地、豪車等,在騙得借款後大肆揮霍,造成借款無法歸還,此類情形應當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就沒有償還的意圖。反之,如果行為人本人具有較好的財產條件,雖然通過虛構理由等手段獲得了借款,並用於了賭博等活動造成借款無法按時規還的,但其所擁有的其他財產,如房產、汽車、股票等,能夠保證債權人利益不受損失的,應當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具有歸還的意圖,不應認定為詐騙。
(三)行為人是否有掩飾真實身份或隱匿行蹤的行為
在借貸式詐騙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會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證件來掩蓋真實身份,在得手後便銷聲匿跡。還有的犯罪人雖使用真實身份,但在騙得借款後或被害人追償過程中,又通過更換手機號碼、變更居住地點等方法來隱匿行蹤,這些行為也能夠反映出行為人不願歸還借款的主觀心態,是判斷行為人性質的重要依據。
⑸ 貸款詐騙認定標准
法律分析:犯罪行為侵犯的客體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以及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為行為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主要有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等表現形式;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不能構成本罪。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犯罪人串通並提供幫助的,以共犯論處;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 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 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 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 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⑹ 貸款詐騙罪有哪些種類
貸款詐騙罪的種類及定罪
信用貸款條件下,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以危險犯為主,而擔保貸款條件下則以結果犯為前提。
信用貸款條件下判斷「非法佔有」目的依賴於行為人行為的欺詐性,而擔保貸款條件下依據的則是擔保的真實性。
提供虛假財務報告僅證明行為人有欺詐行為、試圖影響貸款人達到貸款之目的,但不能僅據此認
定構成貸款詐騙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了貸款詐騙罪並列舉了貸款詐騙罪五種罪狀情形,但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貸款詐騙罪的構成往往要考量諸多因素。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頒布的《貸款通則》從借貸雙方關繫上將貸款分為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兩種,在這兩種貸款條件下,由於銀行賴以成立貸款合同的依據不同和銀行所承擔的風險不同,在構成貸款詐騙犯罪上呈現出相應的差異。
非法佔有目的評判依據的差異
在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不同條件下,銀行方面作出貸款決定賴以考慮的條件不同,金融風險的著眼點存在差異,所以認定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必然不同。銀行的借貸行為本身就是基於貸款合同的商業行為,必然存在一定的商業風險,這種風險當然包括合同相對人惡意行為而造成的風險。如何確定在不同信貸條件下主觀惡意的外化形式,必然有賴於合同的內在要求和商業行為的預期利益追求。
1.信用貸款條件下,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以危險犯為主,而擔保貸款條件下則以結果犯為前提。由於信用貸款是以借款人的個人信譽為基礎,而信譽的主觀性、可變性、無形性使銀行借款風險相對較大,可變因素比較集中。「非法佔有」作為對銀行貸款所有權的預期侵害的判斷,在信用貸款條件下,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攜款潛逃、揮霍借款、違法活動以及擅自改變貸款用途使銀行貸款處於高風險狀態,銀行債權的實現在合理預期條件下具有不能實現的危險狀態,就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而在擔保貸款條件下,銀行貸款商業風險的分配機制的確立,使銀行貸款在主債務人不能承擔償還義務的情況下,還可以通過向第三人或將擔保物變現從而實現其到期債權。因此,在擔保貸款的情況下,僅依銀行借款的危險狀態尚不能合理預期到對銀行貸款所有權的侵害,也就不能據此確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只有當行為人實施了上述侵犯銀行借款行為,致使銀行貸款無法償還,且擔保債權無法實現的情況下,才能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所以擔保貸款條件下,非法佔有的目的成立必須依賴於對銀行貸款所有權實質侵害的結果發生為前提。
2.信用貸款條件下判斷「非法佔有」目的依賴於行為人行為的欺詐性,而擔保貸款條件下依據的則是擔保的真實性。貸款詐騙的實質是騙,無論是信用貸款還是擔保貸款成立貸款詐騙犯罪都離不開一系列騙的行為。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由於其設定的條件不同,騙的行為對成就貸款所起的作用不同,因此根據騙的行為從而判斷「非法佔有」目的的側重點自然也就不同。
信用貸款條件下,實質上依賴的是銀行單方面對借款人的信任。這種信任雖然建立在對借款人綜合客觀因素的判斷基礎上,但信任自身的主觀性,也決定了它的可受影響性、易變性。借款人一系列欺騙的行為足以使銀行對其產生信任,達成借款的協議。因此,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借款的目的,重要的是看行為人在成立借款協議前後是否實施了一系列騙的行為。其主觀意圖的非法性主要通過其客觀行為的欺騙性表現出來。
而在擔保貸款條件下,銀行貸款所有權的實質侵害風險還要由擔保來進行防禦。因此僅憑行為人借款前後的欺詐行為尚不能實現對債權的根本性違約,而要有賴於擔保的重大瑕疵方能實現其非法佔有的目的。所以,擔保貸款條件下,考量借款人非法佔有的目的,重點要考察擔保的真實程度如何。如果故意利用了一個虛假的、違法的、有重大瑕疵的擔保取得貸款,而銀行貸款不能通過擔保來有效化解風險,借款人「非法佔有」的目的也就昭然若揭。
客觀方面具體犯罪行為的認定差異
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二者從銀行方面看,作出貸款決定所依據的條件不同。信用貸款依據的是對借款人信用狀況的評估,信用等級的評定;對於擔保貸款,銀行除了考察借款人的實際情況之外,更多地依據提供的擔保是否能滿足銀行到期債權的實現。因此在擔保貸款條件下,作出貸款決定的依據主要是擔保的真實性和利益預期的可實現性。由於兩種不同類型貸款的實際參考條件不同,在具體犯罪行為認定上必然存在著不同的刑事司法關注和犯罪評價的不同要求。
1.提供虛假財務報表在不同貸款條件下直接影響著罪與非罪的構成。企業的財務報表直接反映著企業的經營狀況和履行能力,是據以測算和評定借款人信用等級的重要參考資料。《貸款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對借款人的限制中,規定借款人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等。有些學者在論述中把提供「虛假財務報告」列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列舉的「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犯罪行為。
筆者認為,在認定借款人是否構成貸款詐騙罪時,提供虛假財務報告僅證明行為人有欺詐行為、試圖影響貸款人達到貸款之目的,但不能僅據此認定構成貸款詐騙罪。因為並不是所有欺騙銀行的行為都構成犯罪。特別是在不同貸款條件下,作為刑事犯罪的欺詐認定更應個別化、具體化。貸款人之所以要求借款人提供財務報表是為了測算出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據此衡量借款人經濟實力和履約能力,是評定借款人信用等級的重要參考資料,但不是唯一的參考資料。虛假的財務報表可能影響銀行貸款決定的作出,但很難判斷財務報表虛假到什麼程度,才能左右銀行貸款決定的作出,這方面缺乏統一標准給定罪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所以司法實踐中,認定貸款詐騙罪在信用貸款條件下,貸款前借款人只有出具了實質性的虛假財務報表,全面影響到銀行方面對其信用等級的評定,並使銀行據此作出貸款決定,且取得貸款後使貸款歸還處於高風險狀態的,方能認定為貸款詐騙罪。而在擔保貸款條件下,出具虛假的財務報表僅作為衡量行為人非法佔有目的的一個因素,不具有直接決定貸款詐騙罪構成的實質要件性質。所以在不同貸款條件下,單純的出具虛假財務報表的行為,可能存在著罪與非罪的明顯區別。
2.改變貸款用途在不同貸款條件上的認定差異。在司法實踐中,改變貸款用途的情況十分復雜,且《貸款通則》在罰則中僅把「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作為銀行提前收回貸款和停止支付貸款的法定事由,沒有納入刑事責任追究范圍。客觀上也給認定改變用途條件下的貸款詐騙罪帶來了一定混亂。
改變貸款用途有幾種情況:一是攜款潛逃或用於揮霍的;二是將貸款用於非法活動;三是將貸款投入到證券、期貨、房地產、股本權益性投資等《貸款通則》第二十條限制的高風險行業的;四是因商業風險變化的原因原約定用途的行業盈利預期減小,不得不將貸款轉到其他行業投資;五是部分投入約定用途,而將另外部分改作他用的;六是貸款後由於情勢變遷而改變貸款用途的。
對於前兩類改變貸款用途的,無論在信用貸款還是擔保貸款條件下,都充分反映出行為人非法佔有的目的,故可以認定為貸款詐騙罪。對於第三類因行為人行為具有違規性,所以可以成為刑罰制裁的對象,但取決於行為人風險套利行為的結果。如果行為人改變貸款用途使貸款人處於高風險狀態,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不能按期償還貸款,在信用貸款條件下,可以認定為貸款詐騙,而在擔保貸款條件下,只有在擔保本身有重大瑕疵足以影響到到期債權實現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為犯罪。而對於第四類和第六類在任何貸款條件下,都不能僅據此認定犯罪行為。對第五類情況要具體分析改變部分貸款用途的真實原因,如果行為人有正當的理由改變貸款用途,則不能按犯罪論處。
3.項目貸款條件下貸款詐騙罪認定的差異。項目貸款是銀行貸款的一種常見形式,它是銀行根據特定項目申請而發放的貸款。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列舉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都是項目貸款條件下貸款詐騙罪的常見形態。
項目貸款本身就是金融風險與商業風險相互依存的領域,在項目貸款條件下認定貸款詐騙罪,關鍵取決於項目和合同真實性大小。項目貸款由於涉及金額一般較大,一般的金融擔保都不能滿足化解風險要求,在我國貸款保險制度尚未建立的情況下,項目貸款大多都採用信用貸款形式。有些銀行採取項目擔保的形式,這不是典型意義上的擔保貸款而只是建立了銀行債權實現的優先權機制。所以在信用貸款條件下,項目的真實程度決定著罪與非罪的界限。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使用了「編造」一詞,說明在項目貸款情況下,用虛構的、編造的項目取得銀行的貸款的,才構成貸款詐騙罪。如果確有一定的項目,只是誇大了項目的可行性程度,從而取得貸款則不能按貸款詐騙罪處理。「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作為廣義的項目貸款的一種,在信用貸款條件下考察罪與非罪,關鍵看合同是否真實。如果行為人利用了虛假合同取得貸款,則可以構成貸款詐騙,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虛假合同,盡管提供了借款人其他資料的虛假證明文件,也不能認定為貸款詐騙。而在擔保貸款情況下,除了考察合同的真偽之外,還要考察擔保的真偽和取得貸款後的資金使用情況。
4.金融擔保瑕疵條件下貸款詐騙罪的認定。擔保貸款已經成為目前銀行貸款的常用形式,由於擔保貸款採取人保和物保的形式能有效地化解和減小金融風險,保證銀行到期債權的順利實現,其積極意義不容否定,但由於存在大量的擔保貸款,瑕疵擔保也在所難免。而瑕疵擔保的存在又客觀上增加了銀行金融風險。因此,正確處理擔保瑕疵與貸款詐騙之間的關系對維護金融秩序、保證金融安全意義重大。
根據《擔保法》規定,擔保分為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五種,但是定金擔保形式不適用於金融擔保。適用於金融擔保的四種擔保形式除保證為人保之外,其他三種都屬於物的擔保形式。擔保瑕疵因為擔保形式的不同,表現方式也不相同。在保證的擔保形式中,由於擔保指向的對象是人,所以其瑕疵點主要表現在:
(1)保證人資格是否符合《擔保法》第七條的規定,是否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
(2)保證合同的效力范圍,包括時間效力,法定事由發生時的效力等;
(3)主合同變更時保證人帶來的免責事項;
(4)保證的最高限額、保證的債權范圍問題;
(5)保證的方式問題;
(6)債權轉移引起保證合同的效力問題;
(7)共同保證問題;
(8)物保人保並用問題等。
而在物保情況下,瑕疵點主要是:
(1)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2)擔保物是否設定有他物權;
(3)擔保物是否有物上請求權;
(4)擔保物的原值是否與債權發生額相當;
(5)擔保物的自然屬性和商業屬性是否發生變化問題等。
當行為人明知擔保存在瑕疵可能導致擔保債權實現歸於不能時,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此可見,擔保瑕疵在特定情況下會轉化成商業欺詐。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在擔保貸款情況下,只有「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擔保欺詐行為才可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保證形式的擔保瑕疵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即使在物的擔保形式下,也只有物的所有權的真實性和物的價值的真實性存在欺詐行為才構成貸款詐騙罪;而其他擔保瑕疵則不能以欺詐為理由認定為貸款詐騙犯罪。
⑺ 偽造虛假資料貸款,有哪四種情形才構成犯罪
偽造虛假資料貸款,四種情形包括: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和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構成犯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如下:
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7)認定為虛假個人貸款的分類標準是擴展閱讀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1)貸款後攜帶貸款潛逃的;
(2)未將貸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3)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於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6)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等等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⑻ 現行的貸款詐騙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定貸款詐騙罪需要以下的要件:(一)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
⑼ 貸款合同詐騙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有什麼處罰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出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主要是指那些謊稱有國外投資,以此騙取銀行的貸款或者擔保;或者謊稱具有大型投資項目需要貸款,騙銀行信任後取得貸款金額。例如,某公司稱其有100億美元的資金須存入銀行,前提是接受該款項的銀行要首先交納一定的手續費或向指定的個人或單位發放一定貸款。其行為的目的在於詐騙銀行的手續費或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的行為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 利用假經濟合同詐騙貸款,這種行為方式表現為行為人為了騙得銀行貸款而偽造一個根本不存在的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2) 利用變造的經濟合同進行詐騙,主要是指行為人通過對某一經濟合同進行塗改、粘貼、修剪等方法來改變合同原有內容,以達到增加貸款額度騙取銀行貸款的目的;
(3) 利用他人的經濟合同進行詐騙,主要是指行為人首先通過騙取或者盜竊等非法手段獲取他人的經濟合同,然後再利用該合同詐騙銀行貸款;
(4) 使用無效的經濟合同,或者已被撤銷、解除、變更的經濟合同,或者已經履行完畢而無效的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無效的經濟合同,已被撤銷、解除、變更的經濟合同,履行完畢而無效的經濟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利用這類合同獲取的貸款仍然屬於詐騙性質。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所謂證明文件,是指貸款人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提供的能夠證明其身份和資信能力及其相關情況的書面材料。所謂虛假的證明文件,是指上述能夠證明其身份和資信能力的有關材料虛假、不真實。
從實踐中看,虛假的證明文件主要是指虛假的身份證明文件和虛假的資信能力證明文件兩類。其中,虛假的身份證明文件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證明、企業法人執照、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授權委託書、代理合同及相關可以證明身份關系的任命書等。虛假的資信能力證明文件主要包括企業各類財務報表以及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對企業作出的具有資信能力證明效力的證明文件等。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詐騙金融機構貸款。
申請銀行貸款通常都要由貸款方提供擔保,以動產或不動產作抵押是貸款擔保中最普遍的擔保形式。進行貸款詐騙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 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詐騙金融機構貸款。所謂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擔保人對動產或者不動產享有所有權的一切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詐騙金融機構貸款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利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抵押證明詐騙貸款,如通過偽造或者變造產權證明作財產抵押騙取貸款;二是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權利質押騙取貸款,例如,通過偽造、變造可用作權利質押的股票、債券、提單、存款單等騙取貸款。
(2) 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詐騙金融機構貸款。使用抵押物作擔保貸款,其抵押物的價值應當高於貸款的價值。如果一次貸款後其抵押物余額較多,可以在余額范圍內繼續以其擔保進行貸款,但不得超出抵押物余額價值。如果超出抵押物或者重復利用同一抵押物貸款,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而實踐中往往出現重復利用同一抵押物騙取銀行貸款的現象。根據修改後的《刑法》的規定,這種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詐騙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