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後,一方出資貸款買房,另一半不出一分錢,夫妻雙方應該注意什麼如果寫協議,要怎樣寫
你如果對自己的婚姻這么沒信心那還結它幹嘛?物質的東西真的不用操心太多了,就算另一半沒出錢你也不用這種還寫什麼協議,想開點不行嗎?否則只是結婚就是離婚的開始!
2. 婚後夫妻雙方簽定的共還貸合同可以解除或變更嗎
婚後夫妻雙方簽定的共還貸合同不可以解除或變更。
婚後夫妻共同買房,需要提供的證件比較多。比如,在申請住房貸款時,需要提供夫妻兩人的收入證明、徵信報告等材料。由於信貸政策的不確定性,在確定購房主要貸款人和次要貸款人時需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在購房貸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為"貸款人"(常說的主要貸款人)而無論房產證上是否寫了雙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為"共同貸款人"。
注意:
在簽訂購房貸款合同時,要注意信貸政策的變化,在確定主要貸款人時,應當選擇夫妻間收入較高且穩定的一方,同時注意年齡的限制,否則會影響到貸款期限。
3. 婚後個人貸款配偶要簽字嗎
我國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由此可看出,「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或一方因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4. 夫妻婚後財產約定協議,房屋所有權歸女方,房子是按揭貸款的,但房產證為男方的名字,此協議公證有效嗎
你的表述有問題啊,「判」是只能有法院裁決的,協議離婚不用上法院的不能叫判,只是你們自己商議如何分割共有財產而已。所以我看很多人的答案都誤會了。
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析產公證的,有這個公證房管那邊才能給過戶的。
如果有由法院判決離婚的,裁決書有處置這個房產的內容的,可以直接憑裁決書(或者調解書)辦理過戶,不用再辦理析產協議。
5. 老公婚前首付買的房子,婚後我們一起還貸款,需要寫個什麼協議證明為夫妻共有財產。
雙方簽訂財產協議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6. 婚後買的房子,貸款協議要夫妻雙方還款,但一直由本人還款,請問要是離婚,房子是共同所有嗎
因為是婚後買的房子,是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7. 夫妻離婚了,貸款合同怎麼辦
夫妻離婚了,貸款合同的處理辦法:
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都應該一起納入分配。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夫妻二人關系存在期間的話,若是夫妻之間一人以個人名義負債買房,那房屋的按揭貸款的負債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來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8. 離婚時夫妻之間買房協議里的貸款款怎麼分
結婚時貸款買房現在協議離婚貸款房由夫妻雙方協議分割,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