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按揭貸款父母作為擔保人必須在場嗎
擔保人是要到場的。
㈡ 貸款可不可以找父母做擔保人
不可以 他們最多隻能是共同借款人。 1、採用擔保方式貸款,誰能成為擔保人取決於貸款銀行的規定; 2、通常情況,自然人都不能成為擔保人,銀行的擔保貸款中的擔保人往往是指法人; 3、自然人擔保時,有沒有工作和工資不是要件,要件是他們有沒有資產抵押給銀行做擔保。原理是這樣的:你既然沒有資產抵押給銀行,只能讓保人抵押他的東西到銀行了,你才能獲得貸款。 我建議你不要讓父母擔保。一旦你生意失敗,還不上銀行貸款,房子被銀行收了,還要把父母牽扯進來,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父母的財產還要替你還貸款,你自己都沒退路了。
㈢ 父母作為擔保人貸款,現在父母需要自己貸款能貸嗎
如果有實物(汽車和房產)抵押貸款應該比較好貸到,如果做信用貸款可能比較難辦到,建議如果銀行貸不到,可以試一試本地的小貸公司,門檻要求低,放款比較快。
㈣ 父母貸款有擔保人還需要孩子簽字嗎
法律分析:父母在貸款的時候應銀行要求,子女也要簽字,所簽的這個字,它只是一個程序,並沒有起到擔保的效果。父母貸款的時候,子女簽字了並不代表要承擔責任,只有簽了擔保合同才會需要承擔責任。簽了擔保合同後,如果父母在辦理貸款之後沒有足夠的能力償還貸款,就需要子女幫助償還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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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銀行貸款的擔保人可以是自己的父母嗎
擔保人的身份不會影響你申請貸款。當然是否符合銀行的其它條件,需要具體聯系某家銀行詳細了解情況。
以下是申請個人一手住房貸款需具備的條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合法有效身份;
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信用狀況良好,無連續逾期90天以上的貸款記錄(有此記錄的,須提供整筆貸款已結清的憑證原件),申請貸款時無逾期的貸款本息;
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或協議,且所購房屋用途為住宅;
有不低於最低規定比例的首付款證明;
同意以所購住房作為抵押物,或提供銀行認可的其他擔保方式。
一般來說一手房貸款只要可以提供完全的產權證明,個人的還款能力和貸款用途基本上不需要擔保人。你朋友的的情況好像是二手房貸款,中國銀行規定,辦理二手房貸款的如果是工作不穩定的外地人,以及工作不穩定或年齡小的本地人都需要提供貸款擔保人;工商銀行規定,辦理二手房貸款的客戶應在18歲以上65歲以下,為城鎮常住戶口,具有穩定收入和良好的信用,有償還能力和資產抵押等,而各支行可根據抵押資產、信用情況決定是否需要提供擔保人;交通銀行規定,外地戶口在本地購房的都需要提供擔保人;招商銀行規定,辦理二手房貸款可用所購的房產作為擔保;已有住房的可用原有房產作為擔保,但要求原有房產要優於所購房產;或者用專業的與銀行合作的擔保公司作為擔保。銀行對擔保人的要求一般是必須本市戶口,經濟基礎較好且收入穩定,因為他也負有償貸責任,所以一旦同意為貸款人擔保就等於同意為其承擔償貸風險。具體的細節請直接到銀行了解。當然還有其它的貸款渠道也需要擔保人,但風險極大而且有些不受法律保護希望你不要涉及以免得不償失。
還要提醒你的是,如果你符合擔保人條件並且同意為你朋友作擔保人,簽了擔保協議,你朋友一旦因為任何原因無法向銀行償還剩餘債務,那自然應由擔保人也就是你來負責承擔相應的全部債務以及賠償。(順便提一下,懸賞分過於吝嗇了)
㈥ 銀行貸款需要幾個擔保人
要有親戚或者朋友的存摺(裡面有足夠的錢,同時對方沒有向銀行欠款)作擔保也可以,意思是說到期還不了,那銀行將從拿存摺中扣錢來償還。我貸款那時就使用親戚的。
㈦ 父母貸款找女兒做擔保人後果
法律分析:當父母無法償還貸款時,女兒作為擔保人應當代為償還,如果女兒也無法償還,可能會對女兒的信用有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㈧ 父母在信用社貸款我成了擔保人合法嗎
你好,如果你簽字認可了,該貸款擔保合同有效合法的。
㈨ 貸款人不還款是不是要擔保人的家人一塊承擔還款
貸款人不還款擔保人需要承擔,擔保人家人無需承擔。貸款人不還,擔保人償還:擔保,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根據我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1、如果在擔保時寫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償還,負責擔保,那麼就是一般保證,法律上對一般保證是這樣規定的,當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償還(申請執行後,不能執行),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
2、如果在擔保人沒有寫任何以上內容,那麼就是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錢,也可以向保證人要錢。連帶保證的責任比較重。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第三節 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