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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貸款違規違紀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2-03-13 03:43:50

① 個人購房按揭貸款,案例分析(中行和光大的進)懂行人回答好了,追加全部積分

1、貸款緊縮沒錯,但你這房子按揭貸款金額就幾十萬,還沒緊縮到這個程度,而且首套房按揭是符合國家信貸政策的;你的年薪辦這貸款,銀行完全放心。
2、工資清單只是一個形式,你叫你們單位開工資證明蓋公司公章就行,銀行如果要核實,根據他們的要求來就行,你既然能拿工資,銀行會幫你想辦法找到證明文件的:)
3、說實話,你這條件,銀行放貸款給你放心的很,不批準的可能性基本沒有。
風險?除非銀行跟你有仇,或者你自己有什麼其他的信用污點,貌似從你的介紹中看不出來有這種可能性。
說明,我雖然不是中行和光大的,但也在其他銀行辦過幾年個人信貸業務,熟悉按揭貸款的辦理流程。

② 違法發放貸款罪

個人認為本案中錢某的行為應認定為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出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1)貸款後攜帶貸款潛逃的;(2)未將貸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3)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於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6)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等等情形。

1、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本案中雖然沒有直接說明錢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是以某公司的名義拿到該貸款後用於個人賭博、還民間借貸高息,應理解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2、客觀要件: 信用社屬於我國《商業銀行法》的調整范圍,依據《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我想錢某不可能去銀行貸款的時候說「我要貸款,貸款用途是賭博還利息」吧?這樣銀行也不可能貸給他,他必然要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騙取信用社的信任。第二次後將原有貸款150萬元其中的80萬在貸款到期後變更為偽造的房產抵押並將80萬元從該信用社貸出的行為更加明顯。

3、客體要件: 詐騙貸款行為同時侵犯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所有權以及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

4、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錢某是該公司的法人代表的父親,不可能不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犯罪構成4要件都符合,故錢某構成貸款詐騙罪。金額為150萬元。

貸款詐騙的主體不包括單位,因此,單位是不能構成此罪的,司法實踐中對於單位十分明顯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以合同詐騙罪處罰。

第186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民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關於信貸員冷某是否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根據案例分析不出來。根據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額度在5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對於沒有造成損失或者損失不大的,不構成犯罪,應按照《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案例中沒有交代錢某是否有償還能力,能償還多少。而且機器設備拍賣不一定就能賣90萬。如果錢某有償還能力並且不能償還部分在50萬以下,那麼冷某就不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③ 商業銀行貸款案例分析

1 :固定資產沒有。負債過高,資不抵債 ,擔保人沒有足夠的償還能力。不會給他貸款

2:王某雖沒有房子,但收入較為穩定,雖然負債頗高,但是擔保人有足夠的能力償還 ,可以貸款

④ 貸款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貸款詐騙罪案例分析
一、案情
被告人:耿某,男,43歲,江蘇省楊中市人,原系貴州申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第二開發部經理。1997年8月12日被逮捕。
1996年9月中旬,被告人耿某以貴州申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第二開發部(以下簡稱第二開發部)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與黎幫明代表的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簽訂東山住宅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承建第二開發部開發的東山住宅樓。同時,黎幫明應耿某的要求,在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以黎幫明之名開戶,賬號為「5665」,將自己承包的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的錢款501000元存入,並將此款的活期存摺交給耿某,作為工程保證金。耿某收到存摺後親自寫下收條並加蓋了第二開發部的公章及財務章,講明待一個月內進場施工後退還。
同月16日,耿某將黎幫明的存摺拿到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作抵押貸款,用私刻的黎幫明的私章(私章刻為「黎幫明」),並以「黎幫明」之名與信用社簽訂了借款合同,共貸款36萬元,期限自1996年9月16日至12月16日。耿某用100元另立貸款賬戶,賬號為「5673」,該信用社並於當日將貸款利息11128.32元扣下備付。
此後至12月10日,耿某陸續從「5673」賬戶將貸款全部取出。貸款期滿後,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從抵押的黎幫明的存摺上扣劃了貸款及超期利息。黎幫明因一個月期滿未能進場施工,向耿某追索存摺未果,後到信用社查詢,得知存摺已被他人冒用自己之名抵押貸款,遂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信用社對貸款審查不力,應負將存摺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該院判決:「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將黎幫明在該社5665號活期儲蓄存款賬恢復到1996年9月16日原狀(存款501000元)……」,該判決業已生效。案發後,除追回被告人耿某用贓款購買的兩部手機(價值11000元)外,其餘贓款已被耿某揮霍殆盡。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耿某犯詐騙罪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耿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其所騙的錢款是黎幫明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國家財產,請求對他從寬處罰。
二、判決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私自將他人財產作虛假擔保並假冒他人名義騙得信用社貸款3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耿某犯詐騙罪不確切,應予糾正。被告人的辯解理由不實,不予採納。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的犯罪的決定》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條的規定,於1997年12月1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耿某尚欠的贓款人民幣349000元。
宣判後,被告人耿某不服,以「詐騙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詐騙,量刑過重」為理由,提出上訴。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耿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冒他人之名詐騙信用社貸款3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予懲處。耿某上訴所稱「詐騙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詐騙」,經查,耿某在一審當庭供述其將黎幫明的存摺用作抵押貸款並私刻黎幫明印章與信用社簽借款合同,騙得信用社貸款36萬元,並先後將該款全部取出,與其在公安機關的歷次供述一致,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耿某上訴無理,不予採納。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於1998年3月6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維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刑事判決的第一、第二項,即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耿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繼續追繳耿某尚欠的贓款人民幣349000元。

⑤ 銀行在公開場合張貼個人貸款案例,督促其它貸戶還款,違法嗎

⑥ 農村信用貸款違規情況

(一)涉及面廣,以信貸為重點區域。從已經查出和暴露的違規操作和各類案件看,涉及到存款、信貸、投資、融資、結算、財務會計、安全保衛、計算機等業務的方方面面,幾乎每個業務領域均有違規、違章、違紀、以致違法現象。信貸業務是農村信用社的主要資產業務,也是操作風險多發部位,造成的危害也最大,信貸違規違紀現象多種多樣,違規手法五花八門。一是對同一貸款戶由多個信用社多次發放貸款,從而達到化整為零、逃避貸款審批的現象較為嚴重,成為違規發放貸款的主要形式,造成貸款損失嚴重。二是貸款管理不嚴,貸款跟蹤檢查不到位,貸款管理制度形同虛設。三是信貸檔案資料不規范、不全面,給貸款安全留下隱患。四是貸款形態反映不真實,沒有及時做好貸款五級分類。有的信用社還違規辦理不符合條件的借新還舊貸款;跨地區、壘大戶等其它違規貸款也屢見不鮮。 (二)危害性大,以侵佔資金為目的。由於農村信用社操作風險涉及面廣,發生的頻率高,而且大部分操作風險是主觀性的以侵佔資金為主要目的的道德因素引起的,因此對農村信用社危害性相當大。一是大大降低了貸款質量。農村信用社實施改革前,全國農村信用社實際不良貸款率在50%以上。二是造成直接資金損失。違規拆借資金、攜款潛逃、票據詐騙、計算機犯罪、安全保衛事故、櫃台操作失誤等均帶來嚴重的資金損失。三是留下風險隱患。有的操作風險雖然不直接或立即造成損失,但卻留下風險隱患,給經營帶來無法估量的困難。四是引起法律糾紛。由於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規范,存在法律漏洞,容易引起法律糾紛,一旦對簿公堂極有可能處於不利的法律地位。無論採取何種形式,操作風險製造者其主要目的無不是為了侵佔資金,給農村信用社帶來的後果是資金損失和風險增加。

⑦ 貸款風險案例分析求答案

1.XX銀行在這筆貸款管理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請予以簡單說明。(至少四點)
⑴2006年企業出現虧損,無法足額償還本息;⑵企業不提供擔保,信用等級下降,貸款風險加大;
⑶銀行未進行有效的催收;⑷ 銀行未進行有效的貸款風險迴避
2.該筆貸款在2006年8月時可定為風險分類中的哪一級?請簡單說明理由。
次級貸款。該公司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經營收入無法足額償還本息。
3.在2007年9月時應定為哪一級,說明理由。
可疑貸款。該公司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會造成較大損失。

⑧ 案例分析,騙貸案件頻發的原因和怎樣杜絕騙貸案件發生。

其實兩起案例都是管理出了問題:一案例是內外勾結虛開存單質押騙貸,主要是重要空白憑證的管理沒有到位,沒有實行「使用保管分人管理」和「公章出納管理」「雙人臨櫃」原則,首先劉某是不能既管理存單又能列印存單還可以將存單蓋上公章,這些環節劉某都能一個人處理完成,這在規范的銀行或信用社是不存在的。再就是假名字也能貸到款,這只能說那位信貸員連基本的信貸管理能力都沒有了,最起碼的貸款就是核實名字的真實性,再就是銀行用存單質押為什麼不到信用社來核實呢?還得信用社出具同意質押的承諾,銀行才能貸款;第二案例與第一起雷同,只是單位不一樣而已。

⑨ 銀行貸款案例分析!,在線高分求!你懂!

第一:1月2日才審批同意,竟然1月1日就發放了一年期貸款,呵呵呵呵,這管理簡直是無敵
第二:因故障暫未到賬這種情況暫時性逾期,其實可以寫情況說明的,支行擅自從自己的結餘款為企業墊付這個就是違規違法操作,審計一查肯定相關人員要撤職。
第三:這個問題比較牽強,每個行政策不一樣,但一般商業銀行住宅抵押率不超過7成,商鋪不超過5成,這個抵押率有點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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