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個人所得稅貸款買房必須是工作地嗎
個人所得稅貸款買房不需要在工作地,只要在我國境內貸款買房的,都可以抵扣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
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
關於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規定。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納稅人首次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提交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報送稅務機關,納稅人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提供相關信息。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政府網——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❷ 請問:購房貸款每月還款部分是否可以減免個人所得稅
不可以。
個人所得稅是針對個人取得的收入徵收的,是單對收入而徵收,至於你取得的收入如何使用,是購買消費品、購買房產、還是還貸,都與取得收入的行為無關。
也就是說,只要你有個人收入發生,就要就該筆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與你其它方面的經濟負擔無關。
❸ 貸款買房,本滿5年交不交個稅
房本滿五年的普通住宅買賣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要看具體的房子是什麼情況。
❹ 請問利用按揭貸款買房後,是不是可以免個人所得稅啊
呵呵,您問得不清楚我們也很難回答清楚,下面我簡單介紹下:
個稅是賣主應該在房屋交易時繳納給國家的,不同的房子國家對個稅有相應的減免,但是是房主需要繳納的。這是法定的,雖然現在默認是賣家那房款方式是凈得款其他不管圖個省事,但是個稅屬於房屋賣家的,就像其他做生意的什麼營業稅呀一樣的道理。
至於您如何買房都與個稅的繳納性質無關,但是,請注意,您可以合理避稅:第一滿五年的商品房出售免營業稅和個稅,第二未滿五年的商品房收取全額1%或差額20%的個稅。顯而易見,差額(前後房產交易的價格之差)的個稅或是全額的徵收都注重一點,就是房屋的過戶價格。如何您控制過戶價格呢,那就是盡量全款少貸款,以前20萬買的房子現在賣100萬,差額是80萬,您要是有錢就全款買下20萬過戶,就沒有差額了,也就合理避稅了。貸款少的話過戶的價格也就能做得低了,繳納的稅費也就少多了。
還有一點,就是以前以為自己換房的情況,一年內賣出房子後再買一套房子可以抵消契稅和個稅,但是現在政策已經取消了,所以您不用考慮這方面了。
最後,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給我留言,我平時閑的沒事就會給您回復的,如果有回答不正確的地方請指正。
❺ 不繳個人所得稅就不能買房子嗎
1.買房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記錄 與地區購房政策有關。有的地區必須要交納個人所得稅滿足多少年(可能還要求這幾年中間不能斷月)才可以在該地區購買房子;但有的地區就沒有這種購房限制,只要有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出具就可以買房子(大部分都是限制外地人)。
2.銀行辦理貸款時需要完稅證明,但不是銀行收取的,而是要交與房管部門,也就是說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是由房管部門收取的,銀行不看你是否繳納過個所稅。
3.只要扣繳義務人給納稅人明細扣繳申報,那麼就會有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即工資低於2000(9月份以後是3500)也可以正常開具出完稅證明,只不過稅款顯示0.
❻ 購房貸款,辦不下,銀行說我的個人所得稅太少,不辦,還有別的辦法沒有
如果銀行是通過個人所得稅的記錄來判斷你的收入情況的話,那麼可能用另開收入證明的方式會有一定的風險..
或者你增加還款人..比如配偶..未婚的可以增加家庭收入的證明..
再或者要問一下銀行看看最長的貸款年限可以到多久..比如你現在貸15年..你的月收入不符合標准..如果你換成貸20年..那麼你的月收入應該可以符合標准了..
再或者..如果你有能力的話..再多繳付首期款..減少貸款額度..也就可以減少你的月還款金額..
另外..如果你有股票或者其它的固定資產..或者你有開店出租房屋..那麼這些收入的相關文件都可以提供給銀行做為你具有還款能力的證明..
你是否有繳交公積金/如有的話..可以考慮用公積金貸款..一方面公積金的利率會比較低一些..另一方面前面繳交的公積金可以領取出來支付一部分的首期款..
❼ 有房貸話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房貸在個人所得稅可以扣除。所謂的房貸利息抵扣個人所得稅,是指將房貸利息作為稅前減除項扣除。也就是說,每個月發工資的那天,在算你該交多少個稅時,你的房貸產生多少利息,你的工資就減去多少錢再去算個稅。除此之外,扣除標准不同,具體扣除的金額也是不同的。
房貸抵扣個稅首套房如何認定
第一,「首套住房」就是納稅人或配偶購買的第一套住房。98年房改前後,很多人購買了單位配售的公房,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人賣掉公房,買了商品房,第一套住房大多沒有貸款,也無從追溯,抵扣也就無從談起。
第二,「首套住房」認定為「 第一次貸款」購買的「首套房」。「首套房」,是伴隨房地產調控產生的新名詞。在當前因城施策的房地產調控格局之下,每個城市對首套房的認定並不一致,即使同一個城市,交納契稅的「首套房」與銀行貸款的「首套房」定義也不一致。比如北京,申請商業個人住房貸款時,首套房的認定標准為「認房認貸又認離」,即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無住房且無商貸及公積金貸款記錄,認定為「首套房」,而離婚一年以內的,即使無房無貸款,買房也參照二套房信貸政策執行。而北京市首套房契稅的優惠政策,則只「認房」,要求居民家庭惟一住房。
如果以「 第一次貸款」為認定標准,目前個人徵信系統並未與稅務系統、公積金貸款系統聯網,稅務系統要比對信息,需要個人提供徵信記錄,以及公積金貸款證明,給納稅人增加了工作量。專項扣除最大難題是解決部門間信息共享問題,只有稅務系統、徵信系統、公積金系統聯網,實現信息內部處理,方能解決。雖然耗時耗力,也為下一步個人所得稅從分類走向綜合奠定數據基礎。
在數據未實現共享之前,有一個很簡單的方法可以快速認定個稅抵扣的「首套房」,即是看納稅人名下還在還貸的住房,當時繳納契稅時是否被認定為「首套房」。這種認定,最大的好處是,稅務部門利用已有的契稅信息,內部就實現了信息處理,不增迦納稅人負擔、不增加抵扣經辦人工作量,相對客觀、真實的把稅收紅包獎勵給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