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父親欠錢會影響子女買房貸款嗎
父母欠錢不還並徵信黑了,會影響子女的買房貸款審批。但是父母徵信良好就沒啥影響。
❷ 我父母欠銀行貸款還不上了.對子女有什麼影響么
你父母欠銀行貸款還不上了,對子女是有影響的,有不良記錄的,有誠信這方面。會上黑名單的。
❸ 父親欠銀行錢,以後兒子貸款會不會受影響
父親欠銀行錢,以後兒子貸款會不會受影響,要看具體情況,兒子成年並獨立成家,有穩定收入,這種情況下貸款不會查父母徵信,兒子貸款不受影響;如果兒子尚未結婚成家,申請貸款時,銀行會追加父母作為共同還款人,這種情況下會查詢父母徵信,父親有不良貸款,會影響兒子貸款,
❹ 父母銀行有欠款,會影響子女嗎
沒有影響的。不要被自古的「父債子還」的思想所誤導,當然,如果你繼承你父母的財產,你將在繼承的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
❺ 父母欠銀行貸款不還,子女會受到哪些影響
父母欠銀行貸款不能歸還,屬於個人行為,對其子女貸款、上學、就業、參軍等沒有影響。但欠債人子女在繼承遺產時,必須先償清債務,才能繼承遺產。
貸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將會產生的後果:
1、首先銀行會不斷電話催收貸款,電話無果則工作人員直接上門拜訪;
2、直接從貸款人在貸款銀行的結算賬戶扣收貸款本息,並凍結該結算賬戶的對外支付;
3、如果貸款人有抵押擔保物在銀行,銀行有權通過合法途徑拍賣處理抵押擔保物;
4、如果該筆貸款有擔保人的,銀行有權向擔保人追索貸款本息及相應費用;
5、經催收後無果的,銀行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保全銀行貸款本息。
6、如果貸款機構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後,在貸款人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7、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封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8、貸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5)父母欠款影為什麼影響子女貸款擴展閱讀:
修訂
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
根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
❻ 父母有不良信用會影響子女貸款嗎
不影響的,隻影響個人,不影響子女。如果子女的配偶是黑名單,那麼會影響對方辦理房貸,但不影響辦理信用卡。
❼ 父母欠貸款影響子女嗎
父母欠銀行貸款與子女沒有關系。父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承擔自己的債務;但如果子女繼承了父母的財產,需要在繼承財產范圍內償還父母所負的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❽ 我父母欠銀行貸款還不上了.對子女有什麼影響么
父母欠銀行貸款不能歸還,屬於個人行為,對其子女貸款、上學、就業、參軍等沒有影響。但欠債人子女在繼承遺產時,必須先償清債務,才能繼承遺產。
貸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將會產生的後果:
1、首先銀行會不斷電話催收貸款,電話無果則工作人員直接上門拜訪;
2、直接從貸款人在貸款銀行的結算賬戶扣收貸款本息,並凍結該結算賬戶的對外支付;
3、如果貸款人有抵押擔保物在銀行,銀行有權通過合法途徑拍賣處理抵押擔保物;
4、如果該筆貸款有擔保人的,銀行有權向擔保人追索貸款本息及相應費用;
5、經催收後無果的,銀行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保全銀行貸款本息。
6、如果貸款機構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後,在貸款人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7、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封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8、貸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8)父母欠款影為什麼影響子女貸款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第一條: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條: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第四條: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其房屋品質、地段可以不同於被執行人原住房,面積參照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屬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准確定;
第五條 :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應當計收租金。租金標准由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當地無同類房屋租金標准可以參照的,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確定;
第六條 : 被執行人屬於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