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相關政策解讀
1.不會抬高個貸門檻
《辦法》不針對具體個貸業務品種的申請設置額外條件,而重在對貸款全過程的監測和管理,沒有抬高個人獲得貸款的門檻,因此不會對獲得授信產生影響。在貸款用途方面,強調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貸款,明確實行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進行管理和控制,實際上,目前(2009年)的房貸、車貸等個人大宗消費品貸款在實踐中已經按照此法支付。
同時,《辦法》充分考慮了我國個人融資交易實際情況,各商業銀行可按照相關政策要求,實行個性化管理,制定具體的管理細則和操作流程。因此,不僅不會對商業銀行個貸業務的合理增長產生抑製作用,而且由於《辦法》對個人貸款支付方式的安排更加有利於個人貸款的安全使用,反而會增加貸款需求人使用貸款的信心,一定程度上還將對商業銀行個貸業務的發展起到促進和保障作用。
2.實貸實付監控用途
《辦法》對個人貸款實行貸款人受託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就是「實貸實付」。此舉能夠有效監控貸款按約定用途使用,防範貸款挪用風險;同時可以防止「頂冒名」等違規損害借款人利益情況的出現,切實保護借款人合法權益。考慮到個人貸款中借款人交易對象的復雜性,對難以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額度不超過30萬元的,經貸款人同意,可採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對金融機構而言,這會增加業務操作環節及人力成本,但由於減少了貸款挪用的風險,將確保信貸質量,綜合效益也將得到提高。
3.面談制度防範風險
國際個人貸款業務慣例和我國銀行長期實踐表明,面談制度可以有效鑒別個人客戶身份,調查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有效防範個人貸款風險。因此,《辦法》進一步強化貸款調查環節,提出了貸款調查的具體要求和方式方法,重點強調必須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確保貸款的真實性,把握借款人交易真實、借款用途真實、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真實,嚴防虛假按揭業務的發生,從源頭上保證個人貸款的質量。
4.信用卡透支不適用
根據銀監會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農戶貸款、汽車金融公司發放個人貸款,可暫不執行該《辦法》;信用卡透支不適用該《辦法》。
銀監會將給銀行業金融機構3個月的准備期,督促其按照《辦法》的相關要求,制定或修改各自的管理細則和操作規程,做好實施准備工作。 1.規定了不適用的業務范圍
《辦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農戶貸款、汽車金融公司發放個人貸款,可暫不執行本辦法;信用卡透支不適用本辦法。
2.給予了銀行業金融機構三個月的准備期
銀監會將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辦法》的相關要求,制定或修改各自的管理細則和操作規程,做好實施准備工作。
3.密切跟蹤《辦法》執行情況
《辦法》實施後,銀監會將跟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辦法》的執行情況,針對出現的問題及時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切實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個貸管理水平。
2. 個人信用貸款管理辦法
您好,一般來說,個人貸款需要滿足的基本條件如下:
1、年滿18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擁有有效的居住證明及身份證明;
2、有穩定的合法收入及證明,有還款付息的能力;
3、當所貸業務有對首付的要求時,有付全首付的能力;
4、如較大額度的個人貸款,需要滿足銀行要求的抵押物的條件;
5、如辦理信用貸款,需要有良好的信譽;
6、滿足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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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管理辦法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1998年5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8)190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城鎮居民購買自用普通住房,規范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貸款通則》,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讓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和住房儲蓄銀行。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條 借款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四、無住房補帖的以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補帖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
六、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有關借款人家庭穩定的經濟收入的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
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
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三章 貸款程序
第七條 借款人應直接向貸款人提出借款申請。貸款人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之日起,應在三周內向借款人正式答復。貸款人審查同意後,按照《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住房貸款。
第八條 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數額,不得大於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擬購買住房的價值。
第九條 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在借款申請批准後,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由貸款人以轉帳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
第四章 貸款期限與利率
第十條 貸款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20年。
第十—條 借款人應與貸款銀行制定還本付息計劃,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二條 用信貸資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法定貸款利率(不含浮動)減檔執行。即,貸款期限為1年期以下(含1年)的,執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至3年(含3年)的,執行6個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執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執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0年以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5%。
第十三條 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在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礎上加點執行。貸款期限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個百分點,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個百分點,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個百分點;期限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個百分點,期限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個百分點。
第十四條 個人住房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於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五章 抵 押
第十五條 貸款抵押物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不得用於貸款抵押。
第十六條 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
第十七條 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於放款前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 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
第十九條 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第二十條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權時,應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第六章 質押和保證
第二十一條 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質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執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執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第二十二條 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
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壞、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第七章 房屋保險
第二十五條 以房產作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託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條 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因借款人過錯的毀損,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七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並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並、分立或破產時,
借款人應變更保證人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三十條 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質物的處分
第三十—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處分抵押物或質物。
第三十二條 處分抵押物或質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其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貸款人應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三十三條 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項後,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四條 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借貸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的,貸款人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六、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的;
七、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個人住房貸款不得用於購買豪華住房。城鎮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貸款人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4. 個人消費貸款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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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個人貸款管理辦法
個人貸款管理的辦法也是非常多的,在這些管理的辦法中斷,所有的辦法都是可以寫出。
6.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具體如下:
1、根據貸款條件和貸款程序自主審查和決定貸款,除國務院批準的特定貸款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2、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
3、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4、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5、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6、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7、在貸款將受或已受損失時,可依據合同規定,採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法律法規】
《貸款通則》
第二十四條 對貸款人的限制:
一、貸款的發放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關於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四十條關於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的規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對其發放貸款:
(一)不具備本通則第四章第十七條所規定的資格和條件的;
(二)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的;
(三)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
(四)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五)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的;
(六)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並(兼並)、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得對自然人發放外幣幣種的貸款。
四、自營貸款和特定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委託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手續費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五、不得給委託人墊付資金,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嚴格控制信用貸款,積極推廣擔保貸款。
7. 個人貸款管理辦法 44條怎麼釋義
就是用於生產經營的貸款超過50萬,就按照前款中有關貸款用途的規定執行。
8. 關於個人貸款管理暫 行辦法的調研
「若交易對手不具備現金結算條件要提供怎樣的證明」這句話是不是少了一個字,應該是「不具備非現金結算條件」吧,我手頭上沒文件,但邏輯上應該有個非字吧。
我們曾經辦過兩筆存單質押的個人貸款,一是用於購房,一是用於購車,都是自主支付(實際用途其實不符),購房提供的是交房款的收據,購車提供的是車輛購置什麼什麼單(制式的)。
還有一筆是房產抵押的個人經營性貸款,借款用途是用於網吧設備更新,自主支付,貸款發放後提供的是由某電腦經銷商向借款人提供的設備更換清單。
個貸管理辦法出台時間不長,對於在自主支付方面如何符合規定也在摸索。
如果無法確定交易對手或交易對手不具備非現金結算方式,我想應該是要求借款人在支付後補充相關憑證吧。
關注此問題,也想看到其他銀行精英的解釋。
9. 個人貸款管理辦法是什麼
關於個人貸款的管理辦法,國家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條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個人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於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個人貸款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貸款人應建立有效的個人貸款全流程管理機制,制訂貸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貸款品種的操作規程,明確相應貸款對象和范圍,實施差別風險管理,建立貸款各操作環節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貸款人應按區域、品種、客戶群等維度建立個人貸款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業務風險。 第八條個人貸款的期限和利率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九條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結合借款人收入、負債、支出、貸款用途、擔保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第十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個人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與調查 第十一條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貸款申請,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第十四條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況; (二)借款人收入情況;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 (五)保證人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第十五條貸款調查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採取現場核實、電話查問以及信息咨詢等途徑和方法。 第十六條貸款人在不損害借款人合法權益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將貸款調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項審慎委託第三方代為辦理,但必須明確第三方的資質條件。 貸款人不得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託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條貸款人應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 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放低風險質押貸款的,貸款人至少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定借款人真實身份。 第三章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八條貸款審查應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確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調查人的盡職情況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比率、風險程度等。 第十九條貸款風險評價應以分析借款人現金收入為基礎,採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動態地進行貸款審查和風險評估。 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記錄和評價體系。 第二十條貸款人應根據審慎性原則,完善授權管理制度,規范審批操作流程,明確貸款審批許可權,實行審貸分離和授權審批,確保貸款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 第二十一條對未獲批準的個人貸款申請,貸款人應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條貸款人應根據重大經濟形勢變化、違約率明顯上升等異常情況,對貸款審批環節進行評價分析,及時、有針對性地調整審批政策,加強相關貸款的管理。 第四章協議與發放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但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除外。 第二十四條借款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范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應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於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法律風險。 借款合同採用格式條款的,應當維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並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條貸款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規范擔保流程與操作。 按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貸款人應當參與。貸款人委託第三方辦理的,應對抵押物登記情況予以核實。 以保證方式擔保的個人貸款,貸款人應由不少於兩名信貸人員完成。 第二十七條貸款人應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發放滿足約定條件的個人貸款。 第二十八條借款合同生效後,貸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 第五章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條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賬戶,並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三十條個人貸款資金應當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但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條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提出支付申請,並授權貸款人按合同約定方式支付貸款資金。 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支付後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第三十二條貸款人受託支付完成後,應詳細記錄資金流向,歸集保存相關憑證。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貸款,經貸款人同意可以採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 (二)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 (三)貸款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貸款人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六章貸後管理 第三十五條個人貸款支付後,貸款人應採取有效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產安全。 第三十六條貸款人應區分個人貸款的品種、對象、金額等,確定貸款檢查的相應方式、內容和頻度。貸款人內部審計等部門應對貸款檢查職能部門的工作質量進行抽查和評價。 第三十七條貸款人應定期跟蹤分析評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約定內容的情況,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信用評價基礎。 第三十八條貸款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對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諾提供真實、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支付貸款等行為追究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經貸款人同意,個人貸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內(含)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該貸款品種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第四十條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息。 對於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應採取措施進行清收,或者協議重組。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個人貸款業務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貸款調查、審查未盡職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執行貸款面談、借款合同面簽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採用格式條款未公示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一)發放不符合條件的個人貸款的; (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四)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託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貸款許可權審批貸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虛構情節獲得貸款的; (七)對借款人違背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八)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以存單、國債或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金融產品作質押發放的個人貸款,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發放的個人貸款,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於生產性貸款等國家有專門政策規定的特殊類個人貸款,暫不執行本辦法。 信用卡透支,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四條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申請個人貸款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按貸款用途適用相關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貸款人應依照本辦法制定個人貸款業務管理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