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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重大事項報告事項含銀行貸款

發布時間:2022-03-22 01:14:45

Ⅰ 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包括哪些內容是什麼

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包括內容:

1、本人在公務活動(包括外事活動)中因不能謝絕而接受的禮品及處理等情況。

2、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營建,買賣、出租房屋的情況。

3、本人因私出國(境)及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4、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情況,包括婚喪喜慶事宜的日期、地點、參加人數、宴請的對象范圍、是否動用公車的情況。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以及重大民事糾紛情況。

6、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從業、出國(境)情況。

7、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個人出現重大失誤的情況。

8、本人認為應當報告的事項。

個人重大事項報告適用對象:

(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含非領導職務幹部,下同)。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及內設管理機構領導人員(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

(三)中央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及中層管理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州、盟)管理的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上述范圍中已退出現職、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適用本規定。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


Ⅱ 個人重大事項報告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

第三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情況;

(二)本人持有普通護照以及因私出國的情況;

(三)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以及因私往來港澳、台灣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或者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從業情況,含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以及在國(境)外的從業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領導幹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本規定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准,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以及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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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

第十三條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漏報、少報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查核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的。

Ⅲ 民主生活會個人發言材料重大事項報告怎麼寫

(一)個人重大事項
是否已按要求如實填報了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
1.配偶子女從業情況
2.個人住房情況(面積、地址、價格)
(二)個人其他事項
1.關於公車
2.關於辦公用房
3.關於秘書
4.關於職務消費
(三)巡視反饋情況
(四)組織約談函詢情況
(五)問責和因「四風」問題被查處情況
(六)利用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謀取私利

Ⅳ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內容包括哪些

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范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於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台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

(7)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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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七條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領導幹部向中共中央組織部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閱簽後,由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二)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幹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不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幹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閱簽後,由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領導幹部因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在30日內將該領導幹部的所有報告材料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第八條領導幹部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

第九條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每年對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進行匯總綜合,向同級黨委(黨組)和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

第十條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監督工作和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本機關、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巡視機構在巡視工作期間,根據工作需要,經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案件涉及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第十一條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隨機抽查和重點查核。隨機抽查每年集中開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進行。

Ⅳ 個人重大事項報告有存在哪些問題

存在不確定性。

Ⅵ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的規定事項

(經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997年1月31日印發。)
第一條
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幹部思想作風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擔任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副縣(處)級以上(含副縣〔處〕級,下同)幹部。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副縣(處)級以上幹部,國有大型、特大型企業中層以上領導幹部,國有中型企業領導幹部,實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業中由國有股權代表出任或由國有投資主體委派(包括招聘)的領導幹部、選舉產生並經主管部門批準的領導幹部、企業黨組織的領導幹部。
第三條
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范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於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台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第四條
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並說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準的,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事前請示。
第五條
各級黨委及其紀委,各級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黨組,以及上述領導機關所屬的部門和單位(包括事業單位,下同)的黨組(黨委),負責受理本級領導幹部的報告(不設黨組、黨委的部門和單位,由相應的機構受理,下同)。各部門和單位內設機構的領導幹部的報告,由本部門、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本規定第二條中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由本單位黨委(黨組)負責受理。
第六條
對於需要答復的請示,受理報告的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第七條
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保密。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八條
領導幹部不按本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其所在組織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第九條
各級黨委、政府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要把領導幹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幹部的一項內容。負責受理領導幹部報告的黨委(黨組)及相應機構每年要將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向上級黨委、紀委綜合報告一次。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直屬機關工委和中央國家機關工委, 實行系統管理的部門、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Ⅶ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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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中有關理財產品填報要細化到什麼程度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包括的內容很多,其中包括金融理財產品,因此,銀行理財是需要填報的。
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四條規定: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根據上述第(四)項規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的內容似乎包括金融理財產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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