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中所稱的個人住房貸款是指向什麼人發放的貸款
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是指,向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有合法穩定收入的自然人,銀行以信貸資金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住房的擔保貸款。
『貳』 銀監會商業銀行貸款管理辦法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條借款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四、無住房補貼的以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補貼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
六、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有關借款人家庭穩定的經濟收入的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
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三章貸款程序
第七條借款人應直接向貸款人提出借款申請。貸款人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之日起,應在三周內向借款人正式答復。貸款人審查同意後,按照《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住房貸款。
第八條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數額,不得大於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擬購買住房的價值。
第九條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在借款申請批准後,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由貸款人以轉帳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
『叄』 銀監個人貸款管理辦法
銀監會就個人告貸辦理暫行方法(徵求意見稿)答問
近日,我國銀監會對《個人告貸辦理暫行方法》(以下簡稱《方法》)揭露徵求意見。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方法》有關內容答復了記者的提問。
問:《方法》出台的布景是什麼?
答:近年來,跟著我國國民經濟的不斷開展和金融市場的日益活潑,個人告貸事務開展迅猛,僅2009年上半年就累計新增個人消費告貸6508億元,比去年(2008年)同期多增3917億元。但相對於數量日益添加、品種日益多樣的個人告貸現狀和趨勢,我國尚缺乏規范這類告貸的一致的辦理方法。商業銀行個人告貸經營辦理雖然取得了較為成熟的經驗,但彼此之間缺乏一致的規范,面臨較大的法令危險和名譽危險;一起,一些銀行業金融機構個貸事務違規操作現象,特別是「假按揭」、「頂冒名」以及告貸移用等時有產生,不只嚴峻危害到告貸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影響到資金進入實體經濟,影響到信貸對國民經濟平穩較快添加的持續支撐效果。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保添加、促開展、調結構、惠民生」的方針要求,提振個人告貸的決心,進一步加大信貸對擴內需的支撐作用,確保信貸資金進入實體經濟,維護告貸人和告貸人合法權益,構建和諧信貸文明,我國銀監會在歸納學習和吸納國內外個貸事務先進辦理經驗的基礎上,擬定了本方法。
問:《方法》中對「個人告貸」是如何界說的?
答:《方法》從維護個人告貸合法權益的角度將個人告貸界說為「個人告貸是指告貸人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才能的自然人,按約好條件提供告貸資金並回收本息的經營行為」。《方法》包括了從告貸受理直至告貸回收的信貸活動全過程,涵蓋了告貸活動中告貸人、告貸人以及買賣目標、中介機構等首要當事人行為,從操作的完整性和系統性考慮進行准則組織。這是我國出台的第一部個人告貸辦理的法規,也是銀監會近兩年一攬子告貸事務監管法規的重要組成部分。
問:《方法》的施行是否會添加個人告貸請求的難度?是否會按捺商業銀行個人告貸事務的添加?
答:《方法》不針對詳細個貸事務品種的請求設置額外條件,而重在對告貸全過程的監測和辦理,沒有抬高個人取得告貸的門檻,因而不會對取得授信產生影響。在告貸用處方面,著重不得發放無指定用處的告貸,明確施行告貸人受託付出或告貸人自主付出的方法對告貸資金進行辦理和控制,實踐上,現在的房貸、車貸等個人大宗消費品告貸在實踐中現已依照此法付出。一起,《方法》充分考慮了我國個人融資買賣實踐情況,力求符合客觀實踐,在尊重方法共性規則的基礎上,詳細由各商業銀行依照相關方針要求,施行個性化辦理,擬定詳細的辦理細則和操作流程。因而,從這個意義上講,《方法》中的個人告貸詳細條件和門檻沒有新的變化,不只不會對商業銀行個貸事務的合理添加產生按捺作用,而且由於《方法》對個人告貸付出方法的組織愈加有利於個人告貸的安全運用,反而會添加告貸需求人運用告貸的決心,一定程度上還將對商業銀行個貸事務的開展起到促進和保障作用。
問:為什麼對個人告貸施行付出辦理?是否會影響銀行和告貸人的成本?
答:《方法》對個人告貸施行告貸人受託付出和告貸人自主付出方法,是貫徹「實貸實付」告貸理念的詳細表現,一方面能夠有用監控告貸按約好用處運用,防備告貸移用危險;另一方面是為了防止「頂冒名」等違規危害告貸人利益等情況的呈現,實在維護告貸人合法權益。在告貸的付出辦理上,原則上都施行受託付出,這在我國個人告貸中現已是比較遍及的慣例。一起考慮到個人告貸中告貸人買賣目標的復雜性,《方法》中明確對難以事先確定詳細買賣目標且額度不超越30萬元的或買賣目標不具備條件有用運用非現金結算方法的,經告貸人同意,可採納告貸人自主付出方法;對金融機構而言,雖然會添加事務操作的環節及人力成本,但由於告貸移用危險的削減,信貸質量將得到進步,歸納效益也將得到進步。
問:《方法》對個人告貸資金付出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一是明確要求告貸人應依照告貸合同約好,經過告貸人受託付出或告貸人自主付出的方法對告貸資金的付出進行辦理與控制。
二是對告貸人受託付出、告貸人自主付出兩種方法的前提條件進行了詳細規則。
三是明確要求告貸資金的運用需告貸人提出付出請求,所有個人告貸需依照合同約好告貸用處運用,告貸人有審查相關買賣資料及憑證的責任。
問:為什麼要求告貸人有必要堅持面談、面簽准則?
答:從國際上個人告貸事務慣例和我國銀行長時間事務實踐看,經過面談准則,能夠有用鑒別個人客戶身份,了解告貸的實在用處,查詢告貸人的信用狀況和還款才能,然後有用防備個人告貸危險。因而,《方法》在進一步強化告貸查詢環節,提出了告貸查詢的詳細要求和方法方法,梳理了告貸查詢的有關內容和流程的基礎上,要點著重有必要建立並嚴格執行告貸面談准則,確保告貸的實在性,把握告貸人買賣實在、告貸用處實在、還款意願和還款才能實在,謹防虛假按揭事務的產生,從源頭上保證個人告貸的質量。《方法》規則,告貸人應要求告貸人當面簽定告貸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確保告貸人有用識別告貸人的實在身份,防備由開發商、經銷商或其他中介機構代為簽定相關文件可能引發的法令糾紛,在維護告貸人利益的一起到達防備信貸危險的意圖。
問:銀監會如何推動《方法》的貫徹落實?
答:一是規則了不適用的事務范圍。《方法》規則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農戶告貸、汽車金融公司發放個人告貸,可暫不執行本方法;信用卡透支不適用本方法。
二是給予了銀行業金融機構三個月的准備期。銀監會將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依照《方法》的相關要求,擬定或修改各自的辦理細則和操作規程,做好施行准備工作。
三是親近跟蹤《方法》執行情況。《方法》施行後,銀監會將跟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方法》的執行情況,針對呈現的問題及時採納相應的監管措施,實在進步銀行業金融機構個貸辦理水平。
『肆』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有什麼規定
申請住房貸款,需滿足當地購房政策,年齡加貸款年限不得超過70歲,同時需提供身份證明、用途證明、收入證明等,具體聯系貸款經辦行咨詢。若您是申請一手樓貸款,可先與開發商確認,是否與我行有合作關系,若有,您可直接與樓盤駐點工作人員聯系,將資料交由工作人員。如果沒有,一般需要您聯系當地個貸部門提供個人信息及所購房產情況辦理申請。一手樓貸款申請一般需要提供以下申請資料:1.身份證明資料:身份證、軍官證等;2.婚姻證明資料:結婚證、離婚證、未婚聲明等;3.用途證明資料:所購房產原產權證明資料、購房合同、購房合同、經售房人確認的首付款收據(採取交易資金監管的,提供監管資金入賬證明即可);4.還款能力證明資料。若您的這筆貸款還需要提供其它資料,經辦行也會及時通知您,您在申請貸款的時候也可以通過經辦行詳細確認此信息。
『伍』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中所稱的個人住房貸款是指向什麼人發放的貸款
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
『陸』 銀監會個人貸款管理辦法
一般來說,白戶是很難獲得銀行貸款的,這種情況下只有找當地正規貸款公司辦理貸款。
這是我給你找的銀行貸款的一些相對知識,你瀏覽的看一下《小指陣》,也許對你有所幫助。
自營貸款、委託貸款和特定貸款:
1、自營貸款,是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託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3、特定貸款,是指經國務院批准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
以貸款為例,希望能對你有幫助。
『柒』 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管理辦法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1998年5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8)190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城鎮居民購買自用普通住房,規范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貸款通則》,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讓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和住房儲蓄銀行。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條 借款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四、無住房補帖的以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補帖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
六、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有關借款人家庭穩定的經濟收入的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
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
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三章 貸款程序
第七條 借款人應直接向貸款人提出借款申請。貸款人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之日起,應在三周內向借款人正式答復。貸款人審查同意後,按照《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住房貸款。
第八條 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數額,不得大於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擬購買住房的價值。
第九條 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在借款申請批准後,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由貸款人以轉帳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
第四章 貸款期限與利率
第十條 貸款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20年。
第十—條 借款人應與貸款銀行制定還本付息計劃,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二條 用信貸資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法定貸款利率(不含浮動)減檔執行。即,貸款期限為1年期以下(含1年)的,執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至3年(含3年)的,執行6個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執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執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0年以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5%。
第十三條 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在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礎上加點執行。貸款期限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個百分點,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個百分點,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個百分點;期限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個百分點,期限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個百分點。
第十四條 個人住房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於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五章 抵 押
第十五條 貸款抵押物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不得用於貸款抵押。
第十六條 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
第十七條 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於放款前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 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
第十九條 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第二十條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權時,應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第六章 質押和保證
第二十一條 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質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執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執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第二十二條 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
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壞、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第七章 房屋保險
第二十五條 以房產作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託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條 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因借款人過錯的毀損,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七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並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並、分立或破產時,
借款人應變更保證人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三十條 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質物的處分
第三十—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處分抵押物或質物。
第三十二條 處分抵押物或質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其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貸款人應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三十三條 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項後,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四條 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借貸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的,貸款人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六、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的;
七、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個人住房貸款不得用於購買豪華住房。城鎮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貸款人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捌』 《關於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隨著經濟時代的發展,人們越來越多的開始追求生活上的質量。買房將成為人們的首選,越來越多的人會在自身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為自己的家庭添置一套房,讓自己的住宿條件得以提升。但是當金錢不是相當充裕,又想要購房的情況下,很多人會選擇個人住房貸款來進行買房,個人住房貸款主要指的是借款人發放的錢用於個人的購買普通住房的貸款。下面小編就來為大家介紹一下個人住房貸款政策相關問題。
一、介紹
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主要資產業務之一。他是指商業銀行向借款人開放的,用於借款人購買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產開發商或其他合格開發主體開發建設後銷售給個人的住房)的貸款。個人住房委託貸款全稱是個人住房擔保委託貸款,它是指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運用住房公積金委託商業性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政策性的個人住房貸款,一方面是它的利率低;另一方面主要是為中低收入的公積金繳存職工提供這種貸款。但是由於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利息相差1%有餘,因而無論是投資者還是購房自住的老百姓都比較偏向於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個人住房自營貸款是以銀行信貸資金為來源向購房者個人發放的貸款。也稱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個人住房擔保貸款。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指以住房公積金存款和信貸資金為來源向同一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是個人住房委託貸款和自營貸款的組合。此外,還有住房儲蓄貸款和按揭貸款等。
二、貸款條件
借款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協議以及貸款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
(4)有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以上的自籌資金(對購買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自籌資金比例為20%),並保證用於支付所購住房的首付款。
(5)有貸款行認可的資產進行抵押或質押,或(和)有足夠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自然人作為保證人。
(6)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注意事項
1、按期歸還貸款本息。
2、不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
3、未經貸款銀行同意,不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
4、不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
5、配合貸款銀行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不與其它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銀行權益的合同或協議。
7、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時,借款人要按貸款銀行的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
個人住房貸款也會存在一定的風險,比如償還人的能力不足都會給自己造成一定的損害。小編今天為大家介紹的個人住房貸款政策的相關問題就到這里了,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如果有朋友正准備購買房屋,有意向進行個人房屋貸款的朋友,不妨可以看看小編上述為大家介紹的個人住房貸款政策的相關知識,看看自己是否符合條件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