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的區別
如何認定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區分: 1、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是否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決定。單位決策機構產生單位意志,指揮單位行為的實施,任何單位成員在單位業務活動中依據決策機構的決定實施的行為,應視為單位行為。單位犯罪所具有的特定程序性,即符合單位決策程序,是它與自然人盜用單位名義或擅自以單位名義進行的犯罪相區別的重要特徵。因而,單位內部成員未經單位決策機構批准、同意或認可而實施的犯罪行為,一般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 同時按照決策機構的決定實施的行為必須為了單位的利益。單位犯罪中,犯罪後的違法所得通常歸單位所有,即因犯罪行為所產生的非法收益,受益對象是本單位或者本單位的多數員工;而自然人犯罪中,犯罪後的違法所得多半為自然人個人所有。如果不是為了單位利益,而是為了謀取個人利益,那麼這種情況不應按照單位犯罪處理。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在單位行賄罪中,因行賄取得的違法犯罪所得歸個人所有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關於行賄罪的相關規定定罪處罰。 2、是否是以單位的名義。行為以單位的名義實施是認定單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並非所有以單位名義實施的犯罪都是單位犯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所以,打著單位的幌子,利用單位名義,為個人謀取利益的不法行為,當然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3、行為是否在單位成員的職務活動范圍內,或者與單位的業務活動相關。單位只對其在業務范圍內或與業務相關的活動范圍內的行為負責。如果行為與單位業務沒有任何關系,則不應讓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單位的行為不拘於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之內,也可以超出登記的經營范圍,只要是與單位的業務活動相關或者說與單位的人格相關,也可以視為是單位的行為。但如果與單位的業務活動並無實質的關聯,則一般不應視為單位行為。單位犯罪的訴訟程序單位犯罪罪名列表
⑵ 如何區分單位犯罪與個人罪犯
一、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如何區分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如何認定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區分:
1、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是否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決定。
單位決策機構產生單位意志,指揮單位行為的實施,任何單位成員在單位業務活動中依據決策機構的決定實施的行為,應視為單位行為。單位犯罪所具有的特定程序性,即符合單位決策程序,是它與自然人盜用單位名義或擅自以單位名義進行的犯罪相區別的重要特徵。因而,單位內部成員未經單位決策機構批准、同意或認可而實施的犯罪行為,一般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
同時按照決策機構的決定實施的行為必須為了單位的利益。單位犯罪中,犯罪後的違法所得通常歸單位所有,即因犯罪行為所產生的非法收益,受益對象是本單位或者本單位的多數員工;而自然人犯罪中,犯罪後的違法所得多半為自然人個人所有。如果不是為了單位利益,而是為了謀取個人利益,那麼這種情況不應按照單位犯罪處理。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在單位行賄罪中,因行賄取得的違法犯罪所得歸個人所有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關於行賄罪的相關規定定罪處罰。
2、是否是以單位的名義。
行為以單位的名義實施是認定單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並非所有以單位名義實施的犯罪都是單位犯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所以,打著單位的幌子,利用單位名義,為個人謀取利益的不法行為,當然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3、行為是否在單位成員的職務活動范圍內,或者與單位的業務活動相關。
單位只對其在業務范圍內或與業務相關的活動范圍內的行為負責。如果行為與單位業務沒有任何關系,則不應讓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單位的行為不拘於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之內,也可以超出登記的經營范圍,只要是與單位的業務活動相關或者說與單位的人格相關,也可以視為是單位的行為。但如果與單位的業務活動並無實質的關聯,則一般不應視為單位行為。
二、單位犯罪如何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單位犯罪實行雙罰制和單罰制兩種情況。對單位犯罪行為,雙罰制一方面要處罰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人身刑,另一方面要處罰單位實體本身,對其處以罰金的財產刑;單罰制只處罰單位中的個人或者處罰單位本身。對單位犯罪一般實行雙罰制,但在特殊情況下對單位犯罪實行單罰制。如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等均只處罰相關責任人員,實行的是單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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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如何區分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單位謀取利益,經單位決策機構或者負責人決定實施的,法律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認定為單位犯罪。與單位犯罪相對。只自然人違反國家刑事法律的規定所犯的罪認定為個人犯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⑷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的區別
區別如下:
1、犯罪主體區別:這是字面意義上就能看出來的,單位犯罪實施犯罪的單位必須具備單位犯罪主體資格,即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個人犯罪是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
2、主觀特徵方面的區別:單位犯罪行為必須經過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負責人決定實施,主觀上具有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個人犯罪主要是個人為牟利實施的。
3、衡量標准不同,對於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是否立案偵查,取決於有沒有涉嫌以下三種情形中的一種:
(1)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戶數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3)是從造成的經濟損失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⑸ 非法集資中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的區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 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接直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集資罪中的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區別,一是主體不同,二是處罰的方式不同,單位犯罪不僅對單位進行處罰,還要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罰。
⑹ 違法發放貸款罪構成單位犯罪嗎
個人犯罪,不構成單位犯罪,追究違法放貸人員。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⑺ 如何區分個人犯罪和單位犯罪
法律分析:1、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是否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決定。單位決策機構產生單位意志,指揮單位行為的實施,任何單位成員在單位業務活動中依據決策機構的決定實施的行為,應視為單位行為。單位犯罪所具有的特定程序性,即符合單位決策程序,是它與自然人盜用單位名義或擅自以單位名義進行的犯罪相區別的重要特徵。因而,單位內部成員未經單位決策機構批准、同意或認可而實施的犯罪行為,一般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
2、是否是以單位的名義。行為以單位的名義實施是認定單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並非所有以單位名義實施的犯罪都是單位犯罪。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所以,打著單位的幌子,利用單位名義,為個人謀取利益的不法行為,當然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3、行為是否在單位成員的職務活動范圍內,或者與單位的業務活動相關。單位只對其在業務范圍內或與業務相關的活動范圍內的行為負責。如果行為與單位業務沒有任何關系,則不應讓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單位的行為不拘於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之內,也可以超出登記的經營范圍,只要是與單位的業務活動相關或者說與單位的人格相關,也可以視為是單位的行為。但如果與單位的業務活動並無實質的關聯,則一般不應視為單位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⑻ 非法集資罪里的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什麼區別
非法集資罪個人犯罪與單位犯罪的區別:
1、是否以單位的名義並由單位內部人員具體實施;
2、主體是否為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3、實施的行為是否是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那些危害社會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⑼ 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有什麼區別
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的區別:
1、主體不同,個人犯罪的主體是自然人,而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2、主觀上不同,個人犯罪可以是故意或過失,代表個人的主觀惡意,而單位犯罪代表的是單位集體意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
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⑽ 非吸罪中如何區分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
關鍵還是要看是體現的單位的意志還是個人的意志,如果是單位集體研究的,非吸利益歸單位所有,就要定單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