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良貸款減免協議未按期履行能做第二次減免嗎
這個法律上是沒有障礙的,主要是看債權人是否同意。
一般成為不良貸款已經失信一次,未履行減免協議失信第二次。如果我是債權人我也不會再相信債務人了。
2. 降低銀行不良貸款率的措施
要降低銀行不良貸款率的措施,那麼就應該對貸款人的情況進行嚴格的審核,那些徵信不好的貸款人,堅決不能發放貸款,那些沒有償還能力的貸款人,也不能發放貸款,把貸款優先發放給那些有償還能力,同時徵信好的人,這樣就可以避免不良貸款。
銀行放款,是這樣的情況。
銀行放款流程
1、客戶申請。客戶向銀行提出申請,書面填寫申請表,同時提交相關資料。在這里要注意除申請農村小額貸款外,申請其他種類的貸款須提供有關資料。主要包括:借款人及保證人基本情況。原有不合理佔用的貸款的糾正情況。抵押物、質押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其他有關資料等。
2、簽訂合同。銀行對借款人提交的申請資料審核通過後,雙方簽訂借款合同、擔保合同,銀行對申請人進行信用等級評估。視情況辦理相關公證、抵押登記手續等。
3、發放貸款。取得抵押憑證後,經銀行審批同意發放貸款的,辦妥所有手續後,銀行按合同約定以轉賬方式直接劃入借款人的交易對象或發放給借款人,由借款人向其交易對象支付。
4、貸後檢查。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
5、按期還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內,還款日期可在約定還款日基礎上延期10個自然日。如要展期應在借款到期日之前,借款人需要向銀行提出貸款展期申請,是否展期由銀行決定。
一、房貸審批通過多久放款?
按照現在大體上的市場情況,各銀行的審批程序存在著一些差異,但是正式從銀行申請到最後審批流程最快12個工作日,審批通過後放款是48個小時到賬。因為中間涉及評估、辦理抵押登記等環節,每個客戶情況會有差異;貸款具體的放款時間、審核狀態、辦理進度、能否取消等相關信息,您可以直接聯系經辦網點或貸款客戶經理進行確認。
二、銀行借款流程
1.先提交一份個人借款申請書;
2.銀行受理後----對抵押房產進行評估;
3.根據評估價、借款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借款審查;
4.審查通過後到律師事務所簽訂借款合同,同時辦理房地產權證的抵押手續;
5.銀行放款 。
綜上所述,通過以上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房屋抵押貸款的審批速度要看各大銀行的審批程序了,畢竟每個銀行的流程不一樣。一般銀行借款需要申請人填寫並提交申請書,然後銀行進行受理,對房產評估,最後對借款審查,簽訂借款合同,辦理抵押手續。這個申請流程還是比較簡短的,大家按步驟進行就可以了。
3. 風險代理合同到期後收回不良貸款的,還用給律師費嗎
風險代理合同對律師代理的事項和期限是有約定的,只要在事項的辦理期限內,就不過期。不知你說的風險代理合同過期是什麼意思。
風險代理的律師費的給付,按有效的風險代理合同履行。
4. 申請執行時律師擅自放棄逾期遲延利息 是否合適其代理合同有一條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第五十九條同時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這是我國法律對「訴訟代理人」的規定。而在現實生活中,除了正常的律師代理之外,還存在一種律師與當事人風險共擔的模式,即風險代理。所謂風險代理,是指根據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暫不支付律師代理費用,或只支付部分律師費或前期差旅費用,待其債權實現或其他委託事項完成之後,再支付約定比例或一定數額律師費的代理形式。
(一) 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關於和解、撤訴或終止代理時仍按收回額一定比例提取風險代理費的約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以(2017)最高法民申2833號民事裁定書,對河南弘創律師事務所與洛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合同糾紛一案作出裁定,駁回了河南弘創律師事務所的再審申請。
首先,從風險代理行為的本質看,風險代理收費能否實現與委託人的合法利益能否切實得到實現密切相關。本案中,西工聯社並未實際收回案涉五起案件對應的不良貸款,弘創律所也未舉證證明西工聯社存在同債務人惡意串通之情形,故其要求西工聯社支付風險代理費的主張無事實依據,不能成立。
其次,從弘創律所所述內容看,其主張862萬元代理費的合同依據主要是2011年《風險代理協議》中第七條第二款「本協議簽訂後,在乙方已提供追加被告或可供執行財產證據的前提下,如甲方私自與被告和解,放棄訴訟或終止代理等,仍按風險代理協議約定的收回額的40%提取風險代理費」的約定,該約定雖然是由當事人自願達成,但確實加重了委託人的訴訟風險,不利於社會和諧與社會公共利益,原判決認定該條款為無效條款,並無不當。即便認可其效力,因西工聯社並未實際收回不良貸款,本案也不滿足向弘創律所支付風險代理費的約定條件。
第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如弘創律所認為西工聯社解除雙方合同給其造成了經濟損失,可向西工聯社主張賠償,原審法院也已向其釋明可提供證明其所受損失的相關證據,但其以涉及商業秘密為由不予提供,此種情況下,原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二)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最高人民法院以(2012)民再申字第318號民事裁定書,對重慶悅誠律師事務所與肖文書代理合同糾紛本案作出裁定,駁回了重慶悅誠律師事務所的再審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肖文書與悅誠律師事務所在《刑事案件委託合同》中關於「若經悅誠律師事務所工作,肖章軍被判處緩刑(含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取保候審而不再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被撤銷案件),則肖文書再向悅誠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報酬40萬元」的約定內容,屬於風險代理。原再審判決認定該合同條款內容無效,並判決悅誠律師事務所返還該部分約定的律師報酬40萬元,在適用法律上並無不當。首先,刑事案件代理不同於一般的民事案件代理,如果允許刑事訴訟中進行風險代理,律師在風險代理中有了足夠的經濟動機,因此可能會採取作偽證、幫助犯罪分子規避刑事制裁、開脫罪責等來謀取勝訴判決,還可能導致司法腐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司法部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悅誠律師事務所作為從事法律服務的專業部門,應當知道《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但是,其在從事刑事委託代理訴訟過程中,仍然與肖文書簽訂具有風險代理收費內容的條款。對悅誠律所的不當行為,重慶市江北區司法局已認定其行為違法,並給予停業整頓、罰款等行政處罰。在此情形下,如果認定悅誠律師事務所與肖文書所簽訂的刑事案件風險委託代理合同有效,將不利於規范律師事務所的業務行為,不利於規章制度的貫徹實施,可能引起部分律師事務所利用當事人急於求勝訴結果的心理而違規高收費,導致損害委託人利益的情形發生。為此,原再審判決認定悅誠律師事務所與肖文書簽訂的《刑事案件委託合同》中關於風險代理條款內容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關於合同無效法定情形的規定,在適用法律並無不當。
5. 不良貸款 怎麼處理
摘要 您好,我是律臨平台合作律師張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6. 合同糾紛的起訴時間有限制嗎。
訴訟或者仲裁時效是指權利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解決爭議,保護其權益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在於促使當事人盡早行使權利,盡快解決當事人的糾紛。一般的合同糾紛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幾類特殊的爭議,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丟失或損毀的爭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由於合同的復雜性、地域性,因此,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其他法律規定了特別時效的,依照其規定,如海商法規定的貨運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當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7. 不良貸款的司法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一旦貸款出現壞賬,應首先嘗試委託律師事務所發出「律師托收函」進行托收,盡量使借款人認識到違約後果的嚴重性,並力求避免司法處理的繁瑣程序。在提起訴訟時,應在提起訴訟前對整個貸款發放流程的合規性進行梳理,並對訴訟材料的合法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採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
(二)借款人的經營范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
(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
(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
(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佔用等情況。
8. 不良貸款司法處置流程是什麼
不良貸款司法處置流程如下:應先嘗試委託律師事務所發《律師催收函》催收,進入訴訟程序時,訴前要對整個貸款發放過程的合規性進行梳理,對訴訟資料的合法性、完整性進行審查。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採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
(二)借款人的經營范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
(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
(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
(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佔用等情況;
(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
9. 如何寫壓降不良貸款承諾書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10. 不良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以下統稱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管理,提高不良貸款管理和清收處臵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XX省農村信用社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不良貸款是指按照XX省農村信用社信貸資產風險分類的有關規定劃分為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的貸款及表外不良貸款。
第三條 不良貸款管理是指根據不良貸款的內在特點,通過科學的管理方法與流程,對不良貸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處臵和監測、檢查與獎懲等各個環節進行的全過程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貸款管理單位是指承擔貸款發放、貸後管理等職責的農村信用社經營機構,包括縣級聯社公司業務部、個貸中心、營業部及基層信用社等。
本辦法所稱不良貸款管理單位是指承擔不良貸款管理、清收處臵等職責的農村信用社經營機構,包括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及承擔不良貸款管理處臵職責的貸款管理單位。
本辦法所稱還款義務人是指借款人、保證人以及依法承繼其還款義務的個人或單位,如財產繼承人、虛假出資或抽逃資金的企業股東、改制後具有債務承繼關系的企業、企業開辦單位等。
第五條 不良貸款管理遵循的原則:
(一)真實反映。真實、准確、客觀地反映不良貸款的形態狀況及不良貸款管理、清收處臵各環節的工作情況。
(二)依法合規。不良貸款管理、清收處臵工作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規定。
(三)盡職履責。不良貸款管理人員根據盡職管理要求,忠實履行工作職責,維護信用社權益。
(四)科學管理。科學合理設臵不良貸款的管理體系和業務流程,創新工作模式,提高處臵技術水平。
(五)優化處臵。合理把握處臵效率和效益的關系,通過處臵時機的選擇、處臵方式的比較和定價機制的運用等,實現不良貸款處臵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嚴格保密不良貸款管理、處臵相關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響和貸款損失。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資產管理部門。省聯社、辦事處(市聯社)和縣級聯社要設立資產管理部門,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相應數量的工作人員。轄內經營單位或不良貸款較少的辦事處也可設臵不良資產管理崗。
省、市、縣各級資產管理部門作為不良貸款管理處臵的主管部門,分級負責制度制定、監督考核、統計監測、業務指導、資產保全、項目審查(咨詢)等不良貸款管理工作。 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同時負責全轄不良貸款的集中管理與清收處臵。不良貸款原則上應全部集中管理、集中處臵。小額個人類不良貸款也可採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管理處臵方式。 不良貸款管理單位要根據本單位不良貸款規模,設臵不良貸款專職或兼職處臵崗。
第七條 不良資產管理委員會。縣級聯社設立不良資產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單位不良貸款管理處臵有關事項的審議。
第八條 大額不良資產處臵咨詢委員會。省聯社、辦事處(市聯社)分別設立大額不良資產處臵咨詢委員會,按照許可權設臵審議不良貸款管理處臵咨詢事項。
第九條 不良貸款責任認定與追究委員會。省聯社、辦事處(市聯社)、縣級聯社分別設立不良貸款責任認定與追究委員會,逐級負責對不良貸款管理處臵過程中的失職行為進行責任認定與追究。
第三章 移交管理
第十條 經縣級聯社風險管理部門分類認定後,正常貸款轉為不良貸款以及不良貸款轉為正常貸款,均應進行貸款移交。正常貸款轉為不良貸款的,由信貸管理業務條線移交給資產管理業務條線(以下稱正移交)。不良貸款轉為正常貸款的,由資產管理業務條線移交給信貸管理業務條線(以下稱逆移交)。
第十一條 正移交的程序。不良貸款形成一個月內,完成正移交。
(一)縣級聯社信貸管理部門向資產管理部門提交不良貸款移交清單、不良貸款責任認定材料。縣級聯社分管主任負責監督。
(二)集中管理不良貸款的移交。
1、原貸款管理單位向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提交不良貸款移交報告及檔案資料清單;
2、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對不良貸款資料進行審核,並組織開展盡職調查;
3、按照檔隨賬走的原則,根據賬務劃轉情況交接檔案原件或復印件;
4、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指定不良貸款的清收處臵責任人;
5、縣級聯社分管主任對上述移交負責監督。
(3)非集中管理不良貸款的移交。
1、非集中管理不良貸款在貸款管理單位內部崗位之間移交,由原貸款管理責任人製作移交清單,向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責任人移交相關貸款資料;
2、不良貸款管理單位應對移交的不良貸款組織盡職調查;
3、對不能在一個月內移交的不良貸款,經貸款管理單位負責人批准,可適當延遲移交,但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
4、本單位負責人對上述移交負責監督。
(四)不良貸款移交後,原貸款管理單位、貸款管理責任人要積極配合不良貸款的日常管理和清收處臵工作。
第十二條 逆移交的程序。不良貸款轉為正常貸款的,要在一個月內完成逆移交。
(一) 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向信貸管理部門提交貸款移交清單。縣級聯社分管主任負責監督。
(二)集中管理不良貸款的移交。
1、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向貸款管理單位提交貸款移交報告和檔案資料清單;
2、貸款管理單位對照檔案資料清單進行核對,並對貸款進行實地調查;
3、貸款管理單位指定貸款管理責任人;
4、縣級聯社分管主任對上述移交負責監督。
(4)非集中管理不良貸款的移交。
1、不良貸款清收處臵崗製作貸款清單,向本單位指定的貸款管理責任人移交相關貸款資料;
2、本單位負責人對上述移交負責監督。
第十三條 貸款移交完成前,各相關單位對擬移交貸款的管理責任不變。縣級聯社信貸管理部門與資產管理部門要加強配合,避免因移交影響貸款管理工作。貸款移交後,接收單位負責人對接收的不良(正常)貸款管理承擔相應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不良貸款移交後,要及時將移交資料清單、盡職調查報告等相關信息錄入信貸管理系統。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條 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對集中管理的不良貸款進行日常管理,對非集中管理的不良貸款要建立監測台賬,制定清收處臵計劃,並對轄內不良貸款管理單位進行業務考核及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實行不良貸款日常管理責任制。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責任人是不良貸款日常管理的責任人,負責開展日常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十七條 實行不良貸款日常管理工作備忘制。 以工作日誌、會議紀要、調查報告、專題報告等方式記錄日常管理工作情況,及時反映和報告不良貸款管理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工作建議。對重大事項應及時向上級報告,並記錄內容入檔留存。
第十八條 不良貸款主債權及擔保權利的日常維護,要圍繞盡職催收、權利保全、現場檢查、信息收集等工作進行。
(一) 盡職催收。定期向還款義務人催收不良貸款本息,督促其在催收通知書簽章後作回執留存。
(二)權利保全。根據法律規定及時主張權利,確保不良貸款訴訟時效、保證及抵(質)押擔保期間、申請執行期限、資產查封與續封期限等法律效力。
(三)現場檢查。及時了解還款義務人生產經營狀況及抵(質)押物情況,真實反映貸款風險變化。
(四)信息收集。密切關注還款義務人的動向,掌握其他債權人對其採取的維權措施等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系統業務信息的維護。及時將不良貸款日常管理獲取的數據、信息等資料完整錄入信貸管理系統,做好系統日常維護。
第二十條 檔案管理。不良貸款管理處臵形成的資料要及時入檔,加強管理,確保檔案完整。
第五章 盡職調查與估值
第二十一條 盡職調查是以借款人某一時點的不良貸款為基數,對不良貸款進行全面調查,摸清不良貸款現狀,掌握還款義務人的主體資格、有效資產和償債能力,揭示不良貸款清收潛力。
第二十二條 正移交期間首次盡職調查後,公司類不良貸款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盡職調查,個人類不良貸款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盡職調查。對出現重大情況的貸款,要隨時調查。定期進行的盡職調查由不良貸款管理單位組織實施,實行雙人調查,清收處臵責任人為主調查人。不良貸款進行處臵時,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成立項目小組,實施盡職調查,項目小組組長為主調查人。
第二十三條 不良貸款盡職調查採取現場調查與非現場調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調查內容包括還款義務人的基本情況、生產經營、資產負債、現金流量、或有負債、涉訴案件、還款意願、貸款抵(質)押物情況等。
第二十四條 不良貸款盡職調查完成後,要形成書面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記錄盡職調查工作開展情況,以及還款義務人的各項信息,滿足不良貸款估值、定價需要,為不良貸款處臵方式的選擇和處臵時機的確定提供參考。盡職調查信息按要求錄入信貸管理系統。
第二十五條 不良貸款盡職調查人員對盡職調查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確保不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和誤導性陳述。
第二十六條 估值。估值是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不良貸款某一時點的價值進行內部估算的過程。不良貸款的估值應綜合考慮還款義務人的生產經營、資產負債、償債意願、抵(質)押物的權屬以及國家政策、地方經濟環境、金融生態環境等因素。 不良貸款的估值參照省聯社規定的不良資產定價有關方法,實行雙人測算、交叉復核。
第二十七條 不良貸款的估值結果可用於不良貸款處臵預案的研究制定、處臵結果的分析評價、不良資產處臵損失的整體評測,也可作為貸款分類調整、減值准備計提的參考。
第六章 清收處置
第二十八條 不良貸款的清收處臵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度規定,綜合運用各種清收處臵方法和手段,實現不良貸款收回、風險化解以及損失核銷等的經營行為。
第二十九條 實行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責任人制度。不良貸款管理單位要根據規定對每筆貸款確定清收處臵責任人。清收處臵責任人應當密切監控還款義務人的還款能力變化,並結合日常管理及盡職調查時所掌握的情況,採取直接催收、賬戶扣收等方式清收處臵不良貸款。
第三十條 制定清收處臵預案。對新形成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責任人應當在移交後15個工作日內制定清收處臵預案,明確清收處臵期限、擬採取的方式等。對清收處臵預案要定期分析,及時調整,並選擇有利處臵時機,啟動清收處臵程序。
第三十一條 制定與實施清收處臵方案。不良貸款清收處臵條件成熟後,應根據擬定的處臵方式,成立項目小組,組織盡職調查,制定清收處臵方案,並根據許可權設臵履行審查、審批程序。項目小組要嚴格按照審批後的清收處臵方案,在規定的處臵時限內對不良貸款實施處臵。
第三十二條 不良貸款處臵方式包括直接追償、依法訴訟、破產清償、以資抵債、債務重組、債權轉讓、代理清收、資產臵換、呆賬核銷及損失退出等。選擇不良貸款處臵方式應遵循成本效益和風險控制原則,綜合考慮還款義務人的還款意願、償還能力、抵(質)押物變現及貸款風險情況,擇優選取。不良貸款清收處臵可選擇一種或綜合運用多種方式,在同等條件下,現金清償優先於非現金清償。
(一)直接追償。依據債權憑證,直接催收、扣劃賬戶資金或督促還款義務人處臵有效資產,收回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清收處臵責任人應通過賬戶查詢、電話簡訊、上門催收、預約面談以及發送函件等方式,強制或敦促還款義務人履行還款義務。
(二)依法訴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申請強制執行,要求還款義務人履約。採取依法訴訟方式的,應按照省聯社訴訟案件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訴前論證並按規定報批後實施,不得以訴訟代替日常催收。
(三)破產清償。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對企業法人進行破產重整或者破產清算。對進入破產程序的還款義務人,要積極參與破產重整或破產分配,根據重整協議和清算結果重組或清償貸款。
(四)以資抵債。當還款義務人無力以貨幣資金償還債務時,經各方(包括地方政府、自願承接債務的主體等第三方)協商一致或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依法裁決,以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作價抵償信用社債權。實施以資抵債應優先選擇易保值、易變現的資產,盡快實現處臵回收入賬,減少抵債資產損失。
(五)債務重組。在還款義務人發生財務困難且貸款形成不良的情況下,依據各方(包括第三方)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對債務構成予以調整。包括修改合同條款、債務落實、債務承接、債務削減等方式。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對擬重組不良貸款進行盡職調查、制定並組織實施債務重組方案,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貸款操作規定辦理手續。對不良貸款實施債務重組時,應對還款義務人以及第三方的償債能力進行分析,審慎確定重組方式和重組條款,落實有關擔保措施,督促其履行約定義務。
(六)債權轉讓。合理確定不良資產債權處臵價格,通過拍賣、招標、競價、協議等方式,將債權及相應權益轉讓給外部買受人。債權轉讓可以單筆轉讓,也可以將多筆不良貸款按相應的標准和條件進行組合,形成資產包整體轉讓。
債權轉讓程序應嚴格按照省聯社債權轉讓辦法執行,堅持公開操作、市場競價的原則,審慎使用協議轉讓的處臵方式。
(七)代理清收。將不良貸款委託給具有清收處臵能力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社會中介機構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組織,受託人依據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對受託不良貸款進行清收處臵,並按約定收取酬金。委託代理清收期間,要及時了解代理人的清收進展情況,加強對代理行為的監控和督促,發現有損農村信用社利益的代理行為,應及時終止代理合同。
(八)資產臵換。在地方政府主導下,以其擁有的土地使用權等資產臵換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實現不良貸款批量處臵。用於臵換的資產必須是農村信用社真正擁有所有權、處臵權、收益權,且能按要求變現、足額抵頂債權的資產。臵換方案必須取得人民銀行、監管、稅務等部門的書面同意。
(9)呆賬核銷。對符合條件的損失類貸款,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核銷。
呆賬核銷應提供符合核銷認定條件的確鑿證據,並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按照內銷外追的原則,對未依法終結債權與債務關系的貸款繼續追索。
(十)損失退出。表外不良貸款符合絕對損失條件的,按照規定程序認定,予以終結性退出。對已認定絕對損失退出表外核算的不良貸款,要建立退出台賬,債權資料封存入檔,永久保存。
第三十三條 處臵定價。不良貸款處臵基礎價格應根據不良貸款債務人及其債務責任關聯方的經營、財務、資產、信用和實物資產的屬性、質量狀況等,並充分考慮市場、政策等因素,選擇適當的定價方法,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 第三十四條 處臵創新。結合本地實際,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創新不良貸款的清收處臵方式與手段。創新方式實施前,應向上級咨詢備案。
第三十五條 不良貸款清收處臵還要堅持以下制度:
(一)審處分離。按照業務操作流程,實行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與審查、審批相分離。
(二)集體審議與授權決策。決策人依據社員大會(股東大會)、理(董)事會的授權,對不良資產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的處臵方案予以決策。
(三)關系人迴避。與還款義務人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員,在不良貸款處臵的各個環節,應予迴避。
第七章 監測、檢查與獎懲
第三十六條 建立不良貸款監測制度。省、市、縣各級資產管理部門按照許可權,對不良貸款形態結構、質量變化、權利保全、盡職調查、清收處臵等內容進行日常監測,並建立不良貸款清收處臵監測台賬,及時、准確、全面地反映和評價不良貸款的變動和處臵情況,形成分析報告。各級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對分析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 縣級聯社要定期對本單位不良貸款管理處臵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組織專項審計,發現違規操作和不盡職行為,要及時糾正、問責。辦事處(市聯社)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轄內縣級聯社不良貸款管理處臵工作情況的全面檢查,對重大處臵項目應及時檢查。省聯社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組織專項檢查。
第三十八條 建立不良貸款管理處臵激勵機制。不良貸款管理和清收處臵人員的薪酬分配與不良貸款清收處臵成效掛鉤,對有功人員計酬獎勵。
第三十九條 實行不良貸款管理處臵損失責任認定與追究制度。在申報呆賬核銷、抵債資產損失列支、利息減免及通過其他清收處臵方式將不良貸款納入表外核算前,以及表外不良貸款形成處臵損失或認定絕對損失終結性退出前,均須對不良貸款的日常管理、盡職調查、清收處臵等環節進行合規檢查,對因不盡職行為造成貸款損失的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和追究,對盡職履責的責任人予以免責。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涉及的各環節業務操作要求,參照省
聯社相關規定執行。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四十一條 辦事處(市聯社)、縣級聯社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XX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負責制定,解釋、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