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老闆以個人名義貸款用於公司周轉,如何入賬
不用交稅,
借 銀行存款;
貸 其他應付款。
這是我查的企業的通用做法。
這部分款項的利息不能入賬。我也沒發現過有企業把股東借款的利息入賬。
這一種情況如果可以入賬,很容易形成虛列財務費用,所以稅務部門不允許列支。
其他外面的借款,在符合人行規定的利率范圍內可以列支利息。
『貳』 公司老總以個人的名義向銀行貸款用於公司業務,這個稅務賬可以不做嗎
你好,以個人借款名義入賬
1、收入時
借:現金
貸:其他應付款——老總
2、支付利息
借:財務費用
貸:現金
但存在以下問題:
1、所得稅稅前列支問題:目前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明確政策規定,現在可以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執行,按「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允許稅前扣除;
2、個人所得稅問題:企業支付給個人借款的利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應以股息、利息、紅利所得按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支付利息的企業應該在支付時依法代扣代繳。這個是必繳的。
3、營業稅及附加問題:取得(支付)利息按照「金融業」,按5%稅率代扣代繳營業稅以及隨營業稅計征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這個規定各省市要求不一樣,有的省市不管,有的就要徵收,稅法沒有明確規定。
希望對你有幫助,順祝一切順利~!
『叄』 公司法人以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入了個人的銀行卡,後又存入公司賬上用作公司的經營,公司如何做賬
其產生的利息是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因為支付利息的單據上是個人的名字。
『肆』 以個人名義貸款企業用能入賬
個人名義貸下來後
和用資企業簽訂一份借款合同
企業是可以用的
『伍』 公司以個人名義貸款!求助!
向銀行貸款需要滿足貸款的條件,簽訂貸款合同。
銀行申請貸款業務的條件:
年齡在18到65周歲的自然人;
借款人的實際年齡加貸款申請期限不應超過70歲;
具有穩定職業、穩定收入,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徵信良好,無不良記錄,貸款用途合法;
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陸』 關於員工以個人名義貸款給公司用,之後每月還貸款怎麼做賬的問題。
那你的其他應付款豈不是越來越大沒法消滅?
我覺得應該是這個流程:
員工貸上款,然後銀行把錢打到員工卡里,員工把卡里的錢打到你們公司
這時: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某員工(視同向員工的借款)
然後還款時:借:其他應付款-員工 貸:現金
因為利息也是你們付的,因此可以把利息做借:管理費用 貸:現金
(但是這個利息無論進什麼科目都不能抵所得稅)
這樣才能做平賬哦。
『柒』 公司法人以個人名義貸款,我還需要記賬嗎,怎樣記賬
公司法人以個人名義貸款,不需要記賬。記賬就是把一個企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家庭發生的所有經濟業務運用一定的記賬方法在賬簿上記錄;
是指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及記賬憑證,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運用復式記賬法對經濟業務序時地、分類地登記到賬簿中去。登記賬簿是會計核算工作的主要環節。
從廣義講,就是隨時間先後,所有發生收付、進出變化連續記錄起來,供記錄者翻閱查看了解。具體講,有出納金錢記賬,倉庫物資記賬;有會計資本結構的復式記賬,這種記賬有分類賬簿和各種配套報表。出納和倉庫的記賬是單一賬戶或賬本記賬,只有本身的賬簿,沒有報表。
(7)企業已個人名義貸款入賬是否合理擴展閱讀:
記賬具體流程
1、根據日常發生的業務填制記憑證。記賬憑證下要附正式發票。
2、根據記賬憑證登記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各明細分類賬。
3、月末,根據全月記賬憑證匯總,填制科目匯總表,據科目匯總表登記總賬。(如果業務量很大,記賬憑證很多,也可以按旬匯總,登記總賬)
4、結賬。根據總賬各賬戶余額及發生額填報財務報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記賬
『捌』 老闆以公司名義貸款但是用於個人用途的貸款賬務怎麼處理,可不可以不做帳
以公司名義貸款,必須入賬,否則銀行怎麼對賬啊,支付貸款利息也沒有依據啊。
老闆用於個人,如,把錢轉到個人賬戶,也要做處理,否則,你的銀行存款賬實不符,也無法與銀行對賬。
如果是使用到個人消費了,如,購車用公款,但產權證是個人姓名,年底前如果不能歸還,稅務視同分紅處理,要交個人所得稅。
『玖』 企業向個人借款是否合法
公司向個人借款是合法的,沒有規定禁止公司向個人借款的。
公司向個人借款的時候賬務處理是, 借:銀行存款等科目,
貸:其他應付款—某某個人。
償還向個人借款的時候賬務處理是, 借:其他應付款—某某個人,
貸:銀行存款等科目。
公司向個人借款合法的情形: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拾』 企業以個人名義貸款能否入帳
1.以個人名義的貸款的錢,算公司向個人的借款,計入其他應付款吧。
2.變更企業名稱後,以前的發票不能使用,最好變更前入帳。2009年1月1日後固定資產可以抵扣增值稅。
3.購買什麼開什麼發票,還是跟老闆說說吧,當會計的都是很難辦,很有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