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後老公貸款做生意賠了,可是我並不知情,現在我們離婚法律上我有責任幫他還嗎
就你說的情況需要確定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如果是個人債務你無需承擔,如果是 共同債務你需要承擔。
最高院關於審理離婚 案件法律適用的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㈡ 已結婚 想要做生意但錢不夠 想貸款 貸款必須夫妻雙方嗎 一個人貸款可以嗎
可以,要看您辦理什麼貸款。
生意貸有些個人知情就可以了,房產共有做房產抵押業務的情況下就需要夫妻雙方知情。
㈢ 夫妻一方瞞著另一方借錢做生意賺的錢算誰的
不管是不是瞞著對方借錢,只要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創造的利潤,都是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
㈣ 婚後一方貸款做生意,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001年4月28日我國頒布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公積金可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公積金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所以,公積金還貸款的房子自然也是夫妻共同財產,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㈤ 夫妻一方借錢做生意是不是算共同債務
如果夫妻一方借錢做生意,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有分享經營收入的,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㈥ 夫妻貸款做生意,離婚債務誰還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撫養雙方借貸用於經營,離婚時應該承擔共同的還款義務,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以雙方協商內容為准,但是該約定只對雙方有約束力,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㈦ 夫妻一方借錢和別人合夥開公司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核心內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一般以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來認定是否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借的款項,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還是一方的個人債務呢?下面,法律快車小編通過一個案例為您詳細介紹關於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認定。
【案情】
王某與孫某系夫妻,夫妻關系不和。2008年,王某向李某借款10萬元,並向李某出具借據一份,載明:「今借款10萬元,借款人王某」。後李某向王某催要該款,王某未還。李某以王某與孫某為共同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兩被告共同付還。王某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孫某辯稱:對王某向李某借款不知情,也未用於共同生活,不同意共同付還。李某就該借款是否已用於兩被告共同生活未能舉證。
【分歧】
審理中,該案在處理過程中存在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債務發生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盡管王某以個人名義借款,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該筆借款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應共同清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筆借款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考慮該借款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李某認為該借款屬共同債務,孫某應負共同償還責任。但孫某否認該款用於共同生活,李某未能舉證證明該借款兩被告已用於共同生活或系為履行撫養、贍養等義務所負,因此該借款應認定為王某的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償還。
【評析】
對於第二種意見的評析:
首先,本案舉債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考慮該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對「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判斷可採用以下兩個標准: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
㈧ 妻子名義貸款幫丈夫做生意債務應由誰還
妻子以自己的名義貸款,幫丈夫做生意。這筆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因為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㈨ 夫妻一方用於個人公司經營的借貸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最大的作用,是兩個人組成一個共同體,除非特別約定,否則在領證之後雙方的財產理論上屬於共同財產,債務也應當是共同債務。
這就滋生了一個問題,當一方想要離婚的時候,對方突然冒出巨額的債務,財產分割時,想要離婚的這方莫名其妙背負上了不知情的債務。這也導致部分人不敢結婚,誰知道離婚的時候是不是會因為這種情況背一身債呢?
針對這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作出《關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復》 ,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在離婚的情境下,確實存在部分人為了謀取婚內共同財產,實施偽造債務或真實做出巨額借款的行為,最高院的答復使得那些個人舉債卻想利用夫妻關系將債務轉嫁給他人分擔的人,無法從中獲取利益。並且,如果存在偽造證據的行為,還會因為偽造證據、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入罪,切實保障了無辜者的利益。
這里也給大家敲個警鍾,不要因為是夫妻關系,就隨便在對方拿回來的東西上簽字,簽字代表對合同內容的知悉與同意,不假思索的簽字只會給自己帶來負擔,與其事後追悔莫及,不如在一開始就謹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