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銀行貸款需夫妻雙方的簽字,是法律規定的嗎
法律沒有規定,是銀行的規定。
房屋抵押貸款,如果房屋雙方共有,要雙方簽字;單獨所有,可以不用雙方簽字。
二次抵押不管是不是雙方共有都要雙方簽字,有些銀行的企業貸款也要夫妻雙方簽字。
(1)夫妻雙方銀行貸款女方沒簽字誰負責擴展閱讀:
銀行貸款,是指銀行根據國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將資金貸放給資金需要者,並約定期限歸還的一種經濟行為。一般要求提供擔保、房屋抵押、或者收入證明、個人徵信良好才可以申請。
而且,在不同的國家和一個國家的不同發展時期,按各種標准劃分出的貸款類型也是有差異的。
如美國的工商貸款主要有普通貸款限額、營運資本貸款、備用貸款承諾、項目貸款等幾種類型,而英國的工商業貸款多採用票據貼現、信貸賬戶和透支賬戶等形式。
銀行貸款是指個人或企業向銀行根據該銀行所在國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將資金貸放給資金需求的個人或企業,並約定期限歸還的一種經濟行為。
Ⅱ 夫妻銀行貸款後不久離婚,第二年第三年轉貸女方都沒有簽字算數嗎
這個得到你辦業務的銀行去咨詢咨詢算不算數。
Ⅲ 丈夫在銀行貸款,妻子知情,但沒簽字,要承擔責任嗎
看什麼性質的貸款,如果是房貸等,妻子需要簽字,如果銀行把關不嚴,丈夫自己就貸下來了,妻子就可以不承擔責任,責任由銀行和丈夫共同承擔。
Ⅳ 夫妻向銀行貸款,沒有女方簽字,倆人私下協議由男方全權負責返款,就算有婚姻關系也與女方無關能有效嗎
法律上是這個程序。
如果不還錢,銀行跟法院是不會管男女雙方的協議的,銀行可以直接起訴夫妻雙方。
而女方可以根據這個協議,起訴男方,要求男方承擔。
至於女方的起訴會不會成功,要看法院怎麼判了
Ⅳ 在銀行貸款必須夫妻雙方都要簽字嗎
房屋抵押銀行貸款需要夫妻雙方簽字。
房屋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因此雙方具有同等的處分權,任何一方都不能代表另一方的意見而擅作主張。
所以,要想將夫妻共有的財產進行抵押就必須要經過共有人的書面同意才行。
從房屋抵押貸款辦理流程的角度來看,如果沒有房屋共有人任何一方的同意,此項業務都很難成功辦理。具體來說,房屋抵押貸款的流程如下:
首先,借款人要找評估機構進行房產價值評估,取得評估機構出具的《房產評估報告》。
其次,夫妻雙方到場提交上面的資料並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
再次,借款人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
第四,銀行審核通過後發放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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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產抵押的相關要求規定:
1、抵押權人要求抵押房地產保險的,以及要求在房地產抵押後限制抵押人出租、轉讓抵押房地產或者改變抵押房地產用途的,抵押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中載明。
2、抵押當事人約定對抵押房地產保險的,由抵押人為抵押的房地產投保,保險費由抵押人負擔。抵押房地產投保的,抵押人應將保險單移送抵押權人保管。在抵押期間,抵押權人為保險賠償的第一受益人。
3、抵押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領取《房屋他項權證》。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Ⅵ 銀行貸款不是夫妻雙方簽字,妻子需要償還嗎
您好,如果是為了夫妻共同的生活,或者為了獲取共同的利益所產生的,也就是說,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借錢,並不是說是為了滿足個人的需要,而是花在了夫妻雙方身上,因此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人是夫妻雙方。夫妻一方的債務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而產生的,那另一方就要承擔起償還責任。
Ⅶ 銀行貸款後離婚,第二年轉貸女方沒有簽字算數嗎
銀行貨款後離婚了,銀行當然找貨款人講依據,第二年轉貨款時女方沒有簽字當然不算數,這貨款依然是你來還。
Ⅷ 夫妻二人如果從銀行貸款,女方不想簽字,男方跟女方寫個保證書有沒有法律效應呀
保證書沒用吧,當然如果是婚姻存續期間倒沒事兒,如果錢借出來了男人跟你離婚,那可就麻煩了,你自己最好多個心眼!
Ⅸ 夫妻要離婚,貸款女方沒有簽字要負責嗎
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貸款,且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支出的,屬於共同債務,女方沒有簽字也要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有明確的界限,其范圍和償還方式都有明確區別。
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應以夫妻個人財產償還。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
從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從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來看,我國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上,採取的是以債務的發生時間為原則、以特殊約定為例外的判斷標准,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只要不存在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情形,則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應以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為標准。
Ⅹ 夫妻對方向銀行貸款,一方沒簽字是不是沒有連帶責任
夫妻一方向銀行貸款,另一方沒簽字,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因為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條件,不是另一方是否簽字確認,而是一方借款是否用於家庭生活。
只要是用於家庭生活的,無論另一方是否簽字,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