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子貸款父母有一方還貸,還需要父母都簽字嗎
父母是一體的經濟共同體,財產是共同的,債務也是共同的,應該都要簽字。
2. 用孩子的名義買房,貸款由父母還,父母住房,怎麼證明房產是父母的
可以做公證。
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以乙方名義購房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基於客觀真實的情況共同作出以下約定:某年某月某日,甲方以乙方名義購買集資房 一套,乙方同意甲方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以上房屋。
2、甲方以乙方名義所購房屋的所有權歸甲方所有。
(2)房子貸款父母還的擴展閱讀
父母用孩子的名義買房的方式:
1、父母申請貸款,以孩子房產做抵押
如果說孩子還是未成年,那麼父母是不能用孩子的名義去貸款買房的,需要等到孩子成年,父母就可以用抵押的方式,用自己的名義去做抵押貸款幫助孩子買房。只是這種方式的貸款成本比較高,但優點是操作性強。
2、與孩子聯合購買,貸款還完後可以除名
如果孩子剛剛成年,還沒有自己的收入,這個時候父母可以嘗試和孩子一起聯名購買,等到貸款還完,就可以進行除名。這一種做法,比較適用,只是很費時間,也會產生較高的稅費。
3. 房子貸款父母還的話離婚怎麼分
法律分析:貸款購買的房屋,貸款為夫妻共同債務。感情破裂而導致離婚,貸款房的分割是最傷腦筋的一件事,因為解決起來非常麻煩。最好雙方能夠協商解決。房屋由一方使用,相應的償還貸款也應由這方來承擔。而另一方的損失,則由雙方協商出一個數額,用給付錢款的方式來解決。最後,所有的結果形成一份文字協議,雙方簽字,而且還要去公證處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4. 房子按揭開始是父母還貸款,最後無力償還了該咋辦
①直接把房子賣掉
從以上 分析來看,處理「斷 i供」最好的方式就是直接找到買主,然後用買主交來的購房款,還清銀行貸款,再辦理過戶。但這種做法需要買主將全部房價款交給業主先還銀行貸款。如果業主在還清貸款後不配合買主辦理過戶,買主是要承擔很大風險的,實踐中通過這種方式來交易成功的不多。
從目前泉州市場的具體情況來看,很多人都把房子作為二手房交給中介公司,由中介公司尋找買主,然後簽訂一個買賣合同,並進行公證。
②轉按揭降低損失
一直以來,轉按揭的處理被各界視為解決無力還款的最好方法。當購房者無法再償還銀行貸款時,將自己的房子賣給有能力還款的買家,並對餘下部分貸款通過銀行辦理轉按揭。通過轉按揭,由買主和貸款銀行建立新的借貸關系,避免了一次性將全部房價款交給業主償還貸款的風險。這樣,業主的經濟損失將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也可以避免買主的風險。但,目前泉州的房貸銀行並未開展轉按揭業務。
③調整貸款年限
當購房者的還貸能力出現問題時,購房者可以要求銀行調整貸款年限。比如,購房者當時申請的還款期限是十年,這時候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要求延長至二十年歸還;同樣的,如果購房人當初申請的還款期限是二十年,而後自己的還貸能力增強,即可要求銀行縮短還貸時間。不過,不論是縮短或延長貸款年限,購房者只能要求銀行變更一次。
5. 父母的房子,還在還貸款,可以過戶給子女嗎
有貸款的房子無法過戶,即便是父母子女之間也不可以。
6. 請問房屋買賣合同是自己的名字,貸款是父母還的,房子屬於誰的
以房屋產權登記為准。
7. 婚後我爸媽給我貸款買房子,房貸也是父母還,算夫妻共同財產么
法律分析:父母婚後全款出資,房屋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父母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即該房屋歸其子女所有,非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8. 貸款買房,父母還貸款,可不可以房子寫子女的名字。
這樣的情況,可以是可以 不過這邊是看情況而定 就是你目前是多少歲? 正常情況下,你要這樣做的話 需要你達到法定的年齡20或者22周歲。然後你父母以擔保人的名義貸款,你沒有達到法定的年齡,就要把你父母的名字也寫在產權證上面,這個也是要看銀行方面的評估了。
9. 婚後我爸媽給我貸款買房子,房貸也是父母還,算夫妻共同財產么
當然,是夫妻共有財產啊,跟誰花錢沒關系,跟寫誰的名字有關系,跟寫了名字的配偶有關系。
關鍵是你做了房屋所有權證明後,你老婆能不吵著跟你離婚嗎?
她會說:你是不信任她,全家人都在防著她,當她是賊。
10. 婚前買了一套房子,房產證是我的名字,房子有貸款。但是一直由父母還房貸。請問這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屬於。
1,結婚前買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結婚前付了首付,餘下辦理按揭,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則房產本身為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後支付的按揭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分割。
3,結婚後買房的,無論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誰出了首付,誰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三》規定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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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阿珍與阿軍於2007年間經人介紹認識,2008年1月15日在梅州市梅江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雙方未生育子女。
2014年12月24日阿軍向梅江區法院起訴,請求離婚。
在庭審中,阿珍同意離婚,雙方確認無夫妻共同債權債務,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問題上產生分歧。
據阿軍說,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遷,阿軍用征地拆遷補償款於2005年6月購買的。婚後,阿珍要求在房產證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離婚。阿軍為了息事寧人,維護一個來之不易組建起來的家庭,違心與阿珍到住建局辦理了加名手續。
阿軍認為,在2010年9月房產證登記增加阿珍名字的行為是一種無效的行為。為了證實自己的說法,阿軍還提供了住建局存檔的權屬人為「阿軍」個人的房產證和添加阿珍簽名的申請書。
對此說法,阿珍卻有不同意見。她表示與阿軍結婚後,全心全意照顧家庭,還做工幫補家用,並幫阿軍歸還了其個人債務,所以是阿軍自願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權。
梅江區法院審理後作出了准予原告阿軍與被告阿珍離婚,住房歸原告阿軍所有,並由原告阿軍支付房屋價值折款21.5萬元給被告阿珍的一審判決。
判決後,阿軍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訴。
今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後,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不動產物權變更依法登記,有法律效力
二審經辦法官表示,在該案中,雖然該套房在雙方結婚前的產權登記為阿軍個人所有,但在結婚後雙方向房管部門申請加名,套房的產權變更登記為阿軍、阿珍共同擁有。
依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雙方婚後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加名行為,視為是阿軍自願贈與房屋產權的行為,已發生了變動房屋產權的法律效力,即該套房為雙方共同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