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推進「一站式」業務辦理模式!太原公積金中心進一步加強個人貸款管理和服務工作
近日,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個人貸款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旨在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
《通知》指出,要嚴格按照「管辦分離」的要求推進「一站式」業務辦理模式,存量房貸款部、各貸款部應做好下轄業務經辦網點的管理和業務協調工作,不得隨意提高貸款門檻或簡化個人貸款辦理的相關程序,進一步強化「不見面、網上辦」等內容。
此外,為滿足貸款職工的不同需求,在個人貸款還款方式中增加「等額本息還款」的還款方式。
以下為《通知》全文:
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文件
並公積金(2021】13號
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關於進一步加強個人貸款管理和服務
工作的通知
鐵路分中心,各分理處、科室:
為落實事業單位重塑性改革相關要求,進一步規范我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建設服務性單位、根據太原市委辦、政府辦《關於印發<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並辦字(2021)17號),結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350號令)、建設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責和內部授權管理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3)70號)、住建部《關於加強和改進住房公積金服務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號)要求和我中心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按照「管辦分離」的要求推進「一站式」業務辦理模式。在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過程中,存量房貸款部、各貸款部下轄的業務經辦網點需根據中心法人內部授權內容按「一站式」業務辦理的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個人住房貸款、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的受理、審核、審批、發放等全部相關工作;
二、存量房貸款部、各貸款部應做好下轄業務經辦網點的管理和業務協調工作,在中心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加強對下轄業務經辦網點授權管理執行情況的檢查,對業務經辦網點的日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
三、中心各相關部門應按要求執行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相關規定,確保中心各項決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落實到位,不得隨意提高貸款門檻或簡化個人貸款辦理的相關程序;
四、協作單位不具備相關條件的,分中心、分理處、存量房貸款部和各貸款部應要求限時進行整改,在時限內整改不到位的,可暫停其辦理資格;
五、各分理處(管理部)和業務經辦網點在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辦理過程中,應嚴格落實告知承諾制、跨省通辦等相關要求,為借款職工提供相關便利服務;
六、充分發揮分理處(管理部)個人貸款分管領導的作用強化在預審預約、歸檔管理、貸後管理、輪候制度執行等方面的分工,同時應定期對本部門發放個人貸款的合規性進行核查。
七、進一步強化「不見面、網上辦」,對於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中已在手機app中開通的業務事項,要宣傳和鼓勵借款職工通過手機app 自助辦理;
八、為滿足貸款職工的不同需求,在個人貸款還款方式中增加「等額本息還款」的還款方式。
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1年5月31日
⑵ 我國個人貸款業務以什麼為主體
個人住房貸款在各國個人貸款業務中都是最主要的產品,在我國也是最早開辦、規模最大的個人貸款產品。同時,考生也要熟知以下內容:國內個人住房貸款最早萌芽於改革開放初期,源於城市住宅制度的改革。住房貸款業務推出的最初幾年,由於市場還沒有形成普遍的需求,業務發展較慢。個人住房貸款真正的快速發展,應以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頒布為標志。
⑶ 求《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個人消費貸款風險提示的通知》這個文件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汽車貸款風險提示的通知 銀監辦發〔2008〕4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近幾年,銀行業金融機構汽車貸款業務發展較快,對推動我國汽車產業發展,活躍和擴大汽車消費,改善自身資產負債結構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受我國徵信體系不完善、市場競爭不規范、汽車價格波動等因素影響,汽車貸款風險孕育較大風險,各級法院陸續受理了大量銀行業金融機構起訴汽車貸款借款人及經銷商的汽車貸款合同糾紛案,審理發現一些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簽訂汽車貸款合同時審核不嚴、管理不力,問題突出。為規范汽車貸款業務管理,防範貸款風險,維護各方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加強貸款空白合同管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空白汽車貸款合同必須由銀行控制,嚴禁由經銷商掌握;在發放汽車貸款時,必須要與借款人本人面簽合同,由借款人本人填寫合同約定的貸款金額、還款金額等重要事項,不準由經銷商代替,避免合同將來產生訴訟爭議。二、加強對經銷商擔保能力審核。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審查經銷商即擔保人誠信狀況、擔保能力,嚴禁經銷商超能力擔保,防範擔保人在銀行業金融機構起訴時下落不明,銀行業金融機構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問題。對經銷商的授信要嚴格按照公司業務程序辦理,不得將其歸入零售業務進行操作與管理。三、加強貸前調查。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借款人提交申請資料的審核,重點審核借款人的信譽程度、收入證明、償還能力的真實性。要科學制定個人資信評估標准和識別業務真實性的貸前審查制度,實行雙人調查。要藉助個人徵信管理系統和信息系統,了解審查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用程度、誠信狀況;必須要與借款人進行見客談話,實地調查借款人真實居住地、核實貸款抵押真實性,了解抵押物所有權、變現能力等情況。四、嚴格貸中審查和貸後管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審批程序,認真審核貸款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尤其是對借款人和經銷商誠信、還款能力等事項要進行嚴格和獨立的審查。在貸款發放後,要加強貸款用途的管理,防止貸款挪作他用,密切檢查和監控借款人還款能力變化和還款意願,一旦發現不良還款記錄,要及時督促借款人和擔保人履約還款,必要時依法及時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五、規范賬戶管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貸款賬戶管理,借款人還款賬戶要由其本人持有效證件開立,避免經銷商直接控制貸款,甚至挪作他用。六、實施嚴格問責制。各銀監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堅決查處汽車貸款業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假車貸」較多、存在嚴重違規問題的分支機構,要停辦相關業務。對授信工作不盡職等違規行為實施嚴格問責,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八年一月三日
⑷ 個人貸款業務的產生和發展經歷的階段有哪些
個人貸款業務的產生和發展經歷的階段主要經歷了起步、 發展、規范三個階段。
個人貸款業務的產生和發展經歷的階段一:住房制度的改革促進了個人住房貸款 的發生和發展
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隨著我國的住房制度改革、城市住宅商品化進程加快和金 融體系的改革,為適應居民個人住房消費需求,建設銀行率先在國內開辦個人住 房貸款業務,隨之各商業銀行相繼在全國范圍內全面開辦,迄今為止已有20年的 歷史。
目前,各商業銀行的個人住房貸款規模不斷擴大,由單一的個人購買房改房貸款 ,發展到開辦消費性的個人住房類貸款,其品種齊全,便於選擇,有針對購買房 改房、經濟適用房、參加集資建房的個人提供貸款,也有對購買商品房的個人提 供貸款。
既有委託性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也有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以及兩者結合的組 合貸款;既有人民幣個人住房貸款,也有外幣個人住房貸款;既有個人住房貸款 ,也有個人商業用房、車位。寫字樓貸款;既有單純的購房貸款,也有購房與購 車組合、購房與裝修等的組合貸款;還有「轉按」、「加按」等個人住房貸款的 衍生品種。
個人貸款業務的產生和發展經歷的階段二:國內消費需求的增長推動了個人消費 信貸的蓬勃發展
90年代末期,我國經濟保持了高速穩定增長,但國內需求不足對我國經濟發展產 生了不利的影響。對此,國家相繼推出了一系列積極的財政及貨幣政策,以期刺 激國內消費和投資需求,擴大內需,推動經濟發展。為此,人民銀行也通過窗口 指導和政策引導來啟動國內的消費信貸市場,引導商業銀行開拓消費信貸業務。 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快速發展,逐步形成了以個人住房貸款和個人汽車消費貸款為 主導,其他個人綜合消費貸款、個人經營創業貸款、教育助學貸款、個人信用貸 款、個人網上自助貸款換和個人委託貸款等類型的幾十個品種共同發展的較為完 善的個人貸款產品系列。
個人貸款業務的產生和發展經歷的階段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推動了個人貸款 業務的規范發展
近年來,隨著各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銀行按照建立現代金融企業 制度的要求,著力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逐步健全內控制度,轉換經營機制, 建立相關監測與考評機制,從而有力推動了個人貸款業務的規范發展。個人貸款 業務在服務水準、貸款品種結構、規模、信貸風險控制等方面逐步完善和提高。
⑸ 個人信貸業務的要求規定
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證明)、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且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均可申請個人信用貸款。
1. 有正當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月工資性收入須在1000元以上),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2. 借款人所在單位必須是由銀行認可的並與銀行有良好合作關系的行政及企業、事業單位且需由銀行代發工資;
3. 遵紀守法,沒有違法行為及不良記錄;
4. 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立個人結算賬戶,並同意銀行從其指定的個人結算賬戶中扣收貸款本息;
5. 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1. 借款人向銀行提交如下資料:
(1)貸款申請審批表;
(2)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3)居住地址證明(戶口簿或近3個月的房租、水費、電費、煤氣費等收據);
(4)職業和收入證明(工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銀行代發工資存摺等);
(5)有效聯系方式及聯系電話;
(6)在工行開立的個人結算賬戶憑證;
(7)銀行規定的其他資料。
2. 銀行對借款人提交的申請資料審核通過後,雙方簽訂借款合同。
3. 銀行以轉賬方式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⑹ 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有哪些內容
公積金貸款條件將放寬:連繳6個月的職工即可申請
記者從接近住建部的人士處獲悉,住建部、財政部、央行已發文,包括放鬆公積金貸款條件、推進異地貸款、降低中間費用三項內容。其中,連繳6個月的職工即可申請公積金貸款(現行為12個月)。1992年到2014年3月,公積金利用率僅約50%(法制晚報記者 易朵)
《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簡介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是提高繳存職工住房消費能力的重要途徑,也是繳存職工的基本權益。當前,各地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發展不平衡,部分城市對貸款條件要求過嚴,住房貸款發放率較低,影響了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也削弱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互助作用。
為此,《通知》規定: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對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現繳存地繳存不滿6個月的,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並計算。
同時,按照支持基本住房消費原則,《通知》強調,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為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異地購房可公積金貸款
如今,人們工作的流動性日益增強,許多人在就業地繳存公積金、卻因房價過高等原因而選擇回原籍購房,許多公積金費用白白繳存。
新規定提出,各地要實現住房公積金繳存異地互認和轉移接續,並推進異地貸款業務,這樣職工就可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陳國強表示,公積金異地貸款的細則,都會由各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統一制定和決策,但該政策會對全國房地產市場的交易量起到促進作用,對於工作變動的居民也更加公平。
2 貸款繳存要求縮至半年
按照現行辦法,職工需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才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此次《通知》將繳存時間縮短至6個月(含)以上。同時,對於住房公積
金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率低於85%的設區城市,相關部門可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和人均住房面積等情況,適當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貸款額度,加大對購房繳存職工的
支持力度。
陳國強認為,此次公積金繳存時間的縮短,可使更多人享受公積金貸款買房的政策,加大居民對房地產市場的需求,但半年的時間差影響並不會太大。部分城市受房價的影響,貸款發放率較低,此次貸款額度的提升可充分利用公積金在購房價格上的杠桿作用,提高居民的購房能力。
3 二套房可享公積金貸款
根據新政策,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為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
而2010年,有關部門出台的文件要求,實行支持首套、限制二套、嚴禁三套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清華大學房地產研究所所長劉洪玉表示,這體現了住房公積金對繳存職工改善住房的支持,符合其支持基本住房消費的原則。
另外,三部門要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率低於85%的設區城市,可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和人均住房面積等情況,適當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貸款額度。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房公積金監管司司長張其光表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是影響制度互助作用發揮的重要因素。適當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貸款額度體現了住房公積金制度支持基本住房消費、資金充分運用等原則。據新華社電
4 公積金貸款評估擔保費取消
從現有規定來看,全國大部分城市的個人公積金貸款主要涉及兩筆費用,分別是評估費和擔保服務費。
借款人在購住商品房、二手房及貸款受理機構認定的其他需要評估的房屋時,必須提供管理中心認可的機構出具的房屋評估報告,此報告需向評估機構按抵押物評估價值的3%繳納評估費,最低收費300元,最高收費1500元。
借款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需提供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由擔保中心提供擔保的,應向擔保中心繳納貸款額3%的擔保服務費,最低收費300元。
此次《通知》,取消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
陳國強認為,這些費用所佔比例雖然不是特別大,但對購房者來說,還是會減少許多負擔。他表示,這些收費項目的取消,不只是購房成本的降低,還可以簡化許多手續與環節,為居民節約不少時間。
⑺ 如何理解貸款新規七大要義和三大精髓
七大要義:1、全流程管理原則;2、誠信申貸原則;3、協議承諾原則;4、貸放分控原則;5、實貸實付原則;6、貸後管理原則;7、罰則約束原則;
三大精髓:1、全流程管理原則;2、協議承諾原則;3、實貸實付原則;
三大精髓:《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流貸辦法》和《個貸辦法》)《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並稱「三個辦法一個指引」貸款新規的出台,對從根本上規范信貸資金使用、確保信貸資金進入實體經濟、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具有標志性意義。
三大精髓(三個辦法一個指引)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按需放貸原則,就是借款人要跟銀行申請貸款的話,貸款人要根據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貸款,不能超過借款人的需求超額放貸,就是他需要多少資金銀行借給他多少資金,既不能少於他的需求,也不能超過他的實際需求。
第二,實貸實付原則。指的就是借款人跟銀行借錢的時候,「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原則上要求貸款人不直接把錢交給借款人,而是由貸款人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手。
第三,貸用一致原則。借款人跟銀行借了這筆錢之後,要在借款合同當中明確借款用途,在實際使用過程中,要保證這筆資金是用於合同約定的用途上面。如果借款人違反借款協議的約定,改變了用途,或者說把這筆資金挪用了,借款人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是貸款人對借款人違反借款協議的行為應發現未發現或者發現未採取相應措施的,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貸款新規的出台有三個方面的重大意義:
一是有利於銀行貸款風險監管制度的系統化調整與完善,促進貸款業務的健康規范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銀行業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了信貸風險管理制度,一些較好的經驗和做法需要通過立法形式予以明確和提升。同時,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管理模式在經濟市場化轉型的過程中還存在一些相對粗放的地方,信貸文化還不夠健全,尤其是貸款支付管理較為薄弱,在實際貸款活動中存在貸款資金不按照約定用途使用的情況,不僅直接影響借款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可能誘發系統性風險,影響到我國銀行體系的穩定與安全,需要進行立法加以引導和改善。
面對近年我國金融資產顯著增長,信貸資產規模迅速擴張的狀況,如何保障貸款資金的安全,有效防範信用風險,已經成為銀行日常經營和銀行監管的重要責任。為履行好這些責任,銀監會自成立以來就以系統化、規范化為指導致力於逐步建立健全各類風險監管制度規章,貸款新規是一攬子貸款業務監管法規修訂與完善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是有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實現貸款的精細化管理,促進公平競爭和科學發展。
貸款新規借鑒了境外銀行貸款業務的通行做法,從加強貸款全流程管理的思路出發,要求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貸款各操作環節的考核和問責機制,實現貸款經營的規范化和管理的精細化。
同時,以貸款資金向交易對象支付的「受益人原則」為抓手,重點強調貸款資金交易的真實性,防範和杜絕貸款用途的虛構和欺詐。
此外,貸款新規力求適應我國基本國情、市場特點、法律環境和交易習慣等,在充分考慮公眾接受和公眾利益的基礎上,盡量兼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管理差異和經營實際,鼓勵和尊重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創新和科學發展。
三是有利於規范和強化貸款風險管控,保護廣大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支持實體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銀監會成立以來,倡導以風險為本的監管理念,明確監管工作的目的就是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保護廣大存款人和消費者的利益,增進市場信心。貸款新規的出台,將有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更新風險管理理念,應用先進風險管理技術,逐步建立和完善信貸風險管理架構體系,進一步提升貸款風險管理水平,優化信貸結構,提高信貸管理質量,保障貸款業務安全運行和長遠發展。
同時,貸款新規通過必要的操作流程及內部控制等手段,規范商業銀行貸款支付行為,確保貸款資金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防止借款人資金被挪用,有效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貸款資金真正流向實體經濟,發揮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作用。此外,新辦法在廣大生產者和消費者獲得快捷、方便的銀行金融服務方面也不會造成任何影響。
問:《流貸辦法》有哪些主要內容?
答:《流貸辦法》共分八章四十二條,包括總則、受理與調查、風險評價與審批、合同簽訂、發放和支付、貸後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主要從貸款業務流程規范的角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監管要求,是對現行流動資金貸款監管法規的系統性修訂和完善。《流貸辦法》的核心內容,一方面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合理測算借款人的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貸款的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並據此發放流動資金貸款,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超額放貸。另一方面,強調對流動資金的支付和貸後管理,加強對回籠資金的管控,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道變化等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等。
問:是不是可以這么認為,流動資金貸款需求測算是《流貸辦法》的要義和精髓,能不能談一談起草思路、主要規定和測算方法?
答:是的,對流動資金貸款進行需求測算是《流貸辦法》的核心指導思想。這主要是考慮流動資金貸款支付頻繁,周轉速度快,支付管理控制的成本較高,但影響企業流動資金佔用的因素相對較為明確,流動資金需求可進行合理測算等因素,同時實踐中流動資金貸款挪用也多是源於貸款人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金額超出借款人實際流動資金需求。所以,《流貸辦法》的規范重點之一定位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貼近借款人實際,合理測算借款人的流動資金需求,進而確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額度和期限,防止超額授信。《流貸辦法》希望通過對流動資金貸款的合理測算,做到既有效滿足企業正常經營對流動資金貸款的需求,同時又有效防止因超過實際需求發放貸款而導致的貸款資金被挪用。
基於以上考慮,《流貸辦法》主要從以下方面對流動資金貸款資金需求測算提出要求:一是要求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流動資金貸款的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二是在盡職調查環節上,要求貸款人應調查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以及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等要素;三是在貸款風險評價與審批環節上,要求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徵及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循環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綜合考慮借款人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四是在貸後管理上,要求貸款人應評估貸款品種、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
為了進一步明確流動資金貸款需求的測算方法,《流貸辦法》附有《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明確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主要是基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所需營運資金與現有流動資金的差額確定。在實際估算過程中,總的思路是首先考慮借款人用於日常經營的營運資金需求量,再扣除其現有融資和能夠投入到日常經營的自有資金,缺口即為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在估算營運資金需求量過程中,還要結合借款人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狀況,合理預測各項資金佔用;同時考慮小企業融資、季節性生產、訂單融資等情況。總之,充分體現了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客戶實際提升金融服務水平和控制金融風險的要求。
⑻ 銀監會三個辦法一個指引中關於項目融資定義,是否是指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的貸款才是項目融資貸款
是要同時滿足。這三項都是項目融資貸款的基本特徵。
⑼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全文
您好!《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個人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於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個人貸款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有效的個人貸款全流程管理機制,制訂貸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貸款品種的操作規程,明確相應貸款對象和范圍,實施差別風險管理,建立貸款各操作環節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按區域、品種、客戶群等維度建立個人貸款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
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業務風險。
第八條
個人貸款的期限和利率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九條
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結合借款人收入、負債、支出、貸款用途、擔保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第十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個人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與調查
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貸款申請,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第十四條
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況;
(二)借款人收入情況;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
(五)保證人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第十五條
貸款調查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採取現場核實、電話查問以及信息咨詢等途徑和方法。
第十六條
貸款人在不損害借款人合法權益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將貸款調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項審慎委託第三方代為辦理,但必須明確第三方的資質條件。
貸款人不得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託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
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放低風險質押貸款的,貸款人至少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定借款人真實身份。
第三章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八條
貸款審查應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確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調查人的盡職情況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比率、風險程度等。?
第十九條
貸款風險評價應以分析借款人現金收入為基礎,採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動態地進行貸款審查和風險評估。
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記錄和評價體系。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根據審慎性原則,完善授權管理制度,規范審批操作流程,明確貸款審批許可權,實行審貸分離和授權審批,確保貸款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
第二十一條
對未獲批準的個人貸款申請,貸款人應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應根據重大經濟形勢變化、違約率明顯上升等異常情況,對貸款審批環節進行評價分析,及時、有針對性地調整審批政策,加強相關貸款的管理。
折疊第四章協議與發放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但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除外。
第二十四條
借款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范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應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於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法律風險。
借款合同採用格式條款的,應當維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並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條
貸款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規范擔保流程與操作。
按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貸款人應當參與。貸款人委託第三方辦理的,應對抵押物登記情況予以核實
以保證方式擔保的個人貸款,貸款人應由不少於兩名信貸人員完成。
第二十七條
貸款人應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發放滿足約定條件的個人貸款。
第二十八條
借款合同生效後,貸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
第五章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賬戶,並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三十條
個人貸款資金應當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但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提出支付申請,並授權貸款人按合同約定方式支付貸款資金。
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支付後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受託支付完成後,應詳細記錄資金流向,歸集保存相關憑證。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貸款,經貸款人同意可以採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
(二)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
(三)貸款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貸款人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六章貸後管理
第三十五條
個人貸款支付後,貸款人應採取有效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產安全。
第三十六條
貸款人應區分個人貸款的品種、對象、金額等,確定貸款檢查的相應方式、內容和頻度。貸款人內部審計等部門應對貸款檢查職能部門的工作質量進行抽查和評價。
第三十七條
貸款人應定期跟蹤分析評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約定內容的情況,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信用評價基礎。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對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諾提供真實、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支付貸款等行為追究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經貸款人同意,個人貸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內(含)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該貸款品種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第四十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息。
對於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應採取措施進行清收,或者協議重組。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個人貸款業務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貸款調查、審查未盡職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執行貸款面談、借款合同面簽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採用格式條款未公示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一)發放不符合條件的個人貸款的;
(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四)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託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貸款許可權審批貸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虛構情節獲得貸款的;
(七)對借款人違背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八)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
以存單、國債或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金融產品作質押發放的個人貸款,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發放的個人貸款,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於生產性貸款等國家有專門政策規定的特殊類個人貸款,暫不執行本辦法。
信用卡透支,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申請個人貸款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按貸款用途適用相關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貸款人應依照本辦法制定個人貸款業務管理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