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夫妻一方貸款另一方不簽字可以貸嘛
如果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貸款,這個當然是沒有問題的,只要不要另一方貸款,那麼就可以不簽字,也不需要另一方簽字,除非需要另一方做擔保人。
Ⅱ 夫妻一方已經有貸款了,另一方還能貸款嗎
若通過銀行貸款,可以以個人名義嘗試申請,具體是否能下卡,要看審核部門的綜合評估。
Ⅲ 夫妻房貸主貸人次貸人區別是什麼
夫妻房貸主貸人次貸人區別是:
1、貸款記錄在徵信的顯示不同:在申請房屋貸款的時候只會產生一條借款記錄,這個借款記錄只會顯示在主貸人的徵信報告上,而次貸人的徵信報告不會有該條貸款記錄。
2、資質要求不同:通常情況下,在銀行申請貸款的時候,銀行會讓資信狀況較好的一方作為主貸人,另一方則是次貸人。
3、貸款年限不同:申請房貸的年限是按照主貸人的年齡來進行計算的,而非根據次貸人的年齡計算。
4、公積金沖還貸款的順序不同:使用公積金沖還房貸的時候,只有當主貸人的公積金賬戶余額全部被扣完了之後才會動用次貸人公積金賬戶的余額。
(3)夫妻一方貸款另一方共同借款人擴展閱讀:
關於主貸人的常見誤區有哪些?
1、房貸由主貸人一人承擔。
不管房子是婚前還是婚後買的,只要參貸人參與了還貸,這套房子就有參貸人的一份。所以不管怎樣,就算是為了夫妻和美,夫妻還是應該盡量一起還貸。
這里要說明的是對於夫妻來說,即使房產證上只有其中一方的名字,另一方也可作為住房貸款的共同貸款人,這也就說明另一方不論是否在房本上有名字,都是有資格參與還貸的。以後如果你要求另一方幫忙還貸,對方以房本上沒有名字,房子不屬於他的來作為借口的時候,你就可以這樣反駁他了。
2、主貸人佔有大部分的房屋產權。
如果是婚前買房,房子是平均分配還是按份分配,其實是可以在購房合同中去約定好的,並不是主貸人就一定佔有大部分的房子產權。而如果是婚後買房,那麼是不是主貸人,都與房產所佔份額並沒有關系,這套房子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將平均分配產權。
3、不是主貸人,離婚就不用還房貸。
如果是婚後買的房子,那麼房貸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因此無論是否身為「主貸人」,是否共同申請了住房貸款,夫妻都有償還住房貸款的義務。只有當房產判定由離婚後的一方所有,作為「共同貸款人」的一方才可以提出變更住房貸款人的要求,解除自己償還貸款的義務。
有幾種情況下會出現主貸人和次貸人:
1、當一方年齡超過60歲的時候,如果需要貸款,那就一定需要一個人去一起貸款,如果是老人需要用錢,那就是老人是主貸人,另外一個是次貸人;
2、當企業或者商業貸款的時候需要自己很大,自己的信貸額度不夠的時候,就需要一個人一起貸款,這樣2個人的信貸額度就夠了,用錢方就是主貸人,而另一位就是次貸人。
Ⅳ 離婚時,夫妻一方有貸款,需要兩人共同承擔嗎
回答:首先,我們需要先確定該貸款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如果是一方的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財產進行償還。但是,如果該債務被認定為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則夫妻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而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的主要區別是:此債務是否是為了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所負的債務,如果債主明知此債務不是為了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則為個人債務;如果此債務是為了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則為夫妻共同債務。總之,判定債務性質看用途就行了。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准,我國民法典也作出了明確規定,主要分為以下三個層次:
第一,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其表現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簽字,也可以是事後一方的追認。對於共債共簽,即能在家庭重大財產利益的處分上保護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尊重其知情權和同意權,也能夠最大限度減少事後糾紛的發生概率。至於,事後追認的方式,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通過電話錄音、簡訊、微信、郵件等方式進行判斷。
第二,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此類債務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疇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生活過程中產生,以婚姻關系為基礎,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撫養教育經費、老人贍養費、家庭成員的醫療費等,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且債權人不能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形成日常家事債務外,還會與第三人形成其他債權債務關系,如大額借貸、贈與、不動產買賣等。為保護債務人的配偶一方合法權益,法律明確規定此種情況下所負債務原則上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能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形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Ⅳ 夫妻一方貸款算不算共同債務
夫妻在離婚上訴期間一方的貸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關鍵要看所貸款項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支出。舉證責任由貸款一方承擔。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可以看出,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第三方發生的債務,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精神,即使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對債務作出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雖然約定其共同債務只由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欠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說的,一般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Ⅵ 夫妻共同貸款誰是借款人
夫妻共同貸款,由誰提出貸款申請,那麼提出的一方就是主貸人,另一方自然成為共同貸款人。同一筆貸款,是不會有兩個主貸人的,因此夫妻之間誰的還款能力更強一些,一般誰就會作為主貸人。當主貸人沒有能力還款時,由次貸人進行還款。
如果貸款逾期,主貸人和次貸人的徵信中均會顯示逾期,因此夫妻共同申請貸款,對於兩個人的徵信都是有影響的。
【拓展資料】
夫妻共同貸款的注意事項:
1.夫妻共同貸款買房簽約要求雙方親自到場。
在夫妻共同貸款買房過程中涉及到諸多簽約過程如簽訂買賣合同申請房貸以及交易過戶等這需要夫妻雙方同時到場除了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之外申請房貸辦理過戶手續時也需要雙方親自到場專家解釋說在申請房貸時有些時候會以夫妻名義共同申請因此銀行方面需同時考察兩人的資質辦理相關手續時也必須同時簽字。
2.夫妻共同貸款,證件准備是關鍵。
夫妻共同貸款買房需要提供的證件比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請房貸時需要提供夫妻兩人的收入證明社保證明等當然在辦理按揭貸款時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較高通過資質審批不成問題另外一方的收入證明則無需提供。
3.夫妻共同貸款買房,主貸次貸有講究。
一般情況下在銀行住房貸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為貸款人常說的主貸款人而無論房產證上是否寫了雙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為共同貸款人在確定主貸款人時應當選擇夫妻間收入較高較穩定者同時注意年齡的限制否則會影響到貸款期限。
4.夫妻共同貸款買房,所佔份額提前定。
夫妻共同買房財產所佔份額各是多少需提前確定以免日後產生糾紛依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購房過程中即使房產證上沒有出現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響其對房屋享有所有權。
Ⅶ 夫妻一方貸款,另一方徵信記錄會顯示這筆貸款記錄嗎
徵信會顯示本人的記錄,若房貸是夫妻單獨一方申請,對方徵信系統中是沒有顯示的。
Ⅷ 夫妻一方貸款,另一方需要共同還款嗎
需不需要共同還款,先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共同債務以借款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來判斷。
一,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總結下,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在實務中的認定問題:
1、共同債務:共同簽字的、雖無共同簽字但事後追認的、用於日常生活的、對於一方發生的大額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對於題主的問題,一方申請貸款你不知道而且貸款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們,是否屬於共同債務而需要共同償還的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必須要分析債務的用途。 比如說對方一個人借錢開公司,或者借高利貸開公司,結果公司賠錢了,我需要還么。
很明顯,開公司一般會認定為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所以公司欠債也是共同債務,需要共同償還。類似的還有一方申請了貸款用於購買房產,如果房產是共同租住或者房租用於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顯然債務也是共同債務。但如果另一方是自己申請貸款用於賭博、吸毒或者交通肇事犯罪賠償別人,這種情況很明顯確實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是典型的個人債務,不需要共同償還。 三,所以,再總結下個人債務: 一個人簽字但不用於共同生活的(賭博、吸毒、犯罪之債);第三人明知道夫妻二人是AA制財產約定的,當然需要夫妻證明第三人知道AA制,例如張女士把AA制財產約定給物業看後讓物業在復印件上簽收的;簽字一方與他人惡意串通偽造的債務(比如簽字方在錄音里說過這回事)。
Ⅸ 夫妻一方貸款,另一方需要共同還款嗎
需不需要共同還款,先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共同債務以借款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來判斷。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應當立足於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這一本質,從債務目的及用途著手分析認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9)夫妻一方貸款另一方共同借款人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Ⅹ 夫妻一方貸款,銀行要求另一方出具共同還款聲明或承諾書,有依據嗎
有依據的,銀行這是要求有一個共同還款人,但也不一定要夫妻。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在同一個戶口下的直系親屬。
共同還款人具體介紹如下:
1.共同還款人是指在借款人無力償還銀行本息時的第二還款人,只有債務沒有權利,是主債務人之一。
2.共同還款人一般是借款人同戶口下的直屬親戚,如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或有經濟來往公司和公司法人的股東們等……與擔保人相似但又不同於擔保人。它可以在不經過法律訴訟在借款人無力償還銀行債務時直接要求共同還款人履行還償借款人銀行債務的義務。
3.一般共同還款人是在銀行認為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不足、存在無法按時足量還款的可能性,因此要求借款人找共同還款人。
4.共同還款人雖然可能還了款,但並不一定享受房屋的所有權(需要房產證上有名字才能享受房屋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