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婚前一方貸款買房,領證後另一方現在買房算首付嗎
算首套房的
望採納
B. 先交首付、在領結婚證、貸款還沒有下來、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先交首付、再領結婚證、貸款還沒有下來的,算婚前個人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規定,婚前一方購房,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
但是,該房屋在婚後共同還貸的資金及房屋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C. 婚前首付做支付了 個人還貸款 婚後屬於共同財產嗎
如果需要具體分割的,婚前首付和個人還
貸部分屬於你個人婚前財產,剩餘部分則
是婚後共同財產來還貸的,這部分需要平
分。
D. 婚前貸款買房屬於婚前財產嗎
婚前貸款買的房子一般不屬於婚前財產。婚前財產一般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結婚登記錢取得的財產。而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共同還貸的,則該房屋在婚後共同還貸,以及產生的收益部分,除另有規定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 婚前購買房子需要出首付和個人名義辦理貸款才是個人的嗎
房產證上寫得兩個人的名字就是兩個人共同所有,除非房產做了雙方佔比的公證,不然房產分割是對半的。而且男方支付月供,女方承擔生活費的話屬於共同還貸。
F. 婚前付的房屋首付,婚後還的貸款,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婚後同事是夫妻一起使用的,貸款的還是買物體的,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G. 婚前買房婚後貸款首付算是共同財產嗎
婚前付首付婚後共同還貸屬於共同財產,但是在離婚分割時,如果登記的是一方的名字,在夫妻都想要房子的時候,法院會優先將房子判給登記的一方,之後由這一方給與補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H. 婚前首付一套房子,婚後一直在還款,算個人婚前財產嗎
這套房子是屬於個人婚前財產的,因為是在婚前首付的房子,而且名字上也是屬於你自己的,即便是在婚後一直還貸款,只要房子的產權證上是寫著你的名字,就屬於你的個人婚前財產。
其實女生如果在婚前購買了自己的房子是很有安全感的,因為至少在婆家是不會受欺負,而且也有底氣,即便是和對方吵架了,也還是可以有房子住的,即便是不用回娘家也有地方住。其次就是受委屈了也不用去忍受,想幹嘛就幹嘛,因為你還有一套房子在。
I. 關於婚前房產首付的歸屬問題
婚前一方所購房屋婚後共同還貸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一方貸款所購房屋的所有權應歸一方所有。為了說明婚前一方貸款、婚後共同還貸房屋的歸屬,下面舉一個案例。甲 ( 男 ) 與乙 ( 女 ) 同系某市居民。雙方於 2001 年 8 月經婚介認識。男方 2001 年 12 月簽訂購房協議,購置房屋一套,總價值 51 萬元。銀行貸款 30 萬元。產權證於 2002 年 6 月辦理,產權人名字系男方甲。 2002 年 1 月雙方登記結婚。婚後初期感情尚可。 2003 年 6 月男方因工作關系,前往蘇州工作一年。期間女方恰逢意外,導致流產。自此雙方產生隔閡,感情逐漸淡漠。經協商,二人同意離婚,但是針對房屋歸屬無法達成共識。 2005 年 10 月,乙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分割該房屋。
法院審理認為:男方名下房屋系男方婚前個人財產,但是在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所償還的房屋貸款應屬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進行分割。故判令男方向女方支付房屋折價款 4.5 萬元。
本案涉及到婚前按揭房產的婚後歸屬問題。 所謂婚前按揭房產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以銀行按揭方式購買,婚後由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房產。那麼,婚前按揭房產在離婚時如何處理呢?是作為一方婚前財產?還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筆者認為,可以從按揭購房所涉及的法律關系來進行分析。 1 、買受方與出賣方之間形成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買受方與出賣方(通常為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後,商品房的買賣關系已經成立。貸款購買房屋的,買受方先付清首付款,剩餘款項在銀行辦理按揭貸款手續,銀行審查買受人收入狀況及資信無誤後,將貸款金額直接劃入開發商賬戶。至此,買受方的付款義務全部完成。 2 、買受方與貸款銀行之間形成借款合同關系。貸款銀行發放貸款後,買受人與貸款銀行之間就是債權債務關系了,買受人依貸款合同約定按月或按季向銀行償還貸款。 由此,婚前一方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支付首付款的房屋,其房屋權屬仍為婚前一方所有,婚後由夫妻共同償還的款項,其性質是償還銀行的債務。該房屋在離婚時不能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應當認定為一方婚前即享有的財產權利,離婚時應判歸一方所有。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銀行貸款的部分,可以理解為是用婚後夫妻共有的財產償還了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因此,離婚時應將一方婚前購買的按揭房判歸買房者所有,同時將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一部分補償給另外一方。甲 2001 年 12 月簽訂購房協議,購置房屋一套,並支付首付款 21 萬元,與乙 2002 年 1 月登記結婚。買房在結婚之前,產權證雖於 2002 年 6 月辦理,但並不影響房屋產權歸屬,產權人名字登記為甲,因此該房屋應當認定為甲個人財產。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產權證取得與房屋產權權屬的問題。婚前取得房產證的,自然取得房屋所有權,但是,婚後取得或者是離婚前仍未取得的如何認定呢?筆者認為,產權證雖然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意味著婚後取得的房產證房屋就屬婚後財產,房產證雖然是婚後取得,但財產權益在婚前簽訂合同後就已經取得,取得房產證的結果也是婚前訂立合同及付款行為所致。因此即使是婚後取得房產證也不能影響該房屋個人所有的性質。第三種情況,如果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房屋取得所有權後,任何一方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情況在處理房改房、單位集資建房、單位福利分房時較為常見。
綜上所述,婚前一方所購,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房屋,無論婚前是否取得房產證,都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但是在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所償還的房屋貸款應屬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進行分割。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按一定的比例折價補償。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婚前個人財產屬於夫妻一方所有,並且婚前個人財產並不因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的存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前按揭房產由一方在婚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該房產應為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後按揭的還款部分才是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