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銀行被曝光擬轉讓個人不良貸款,這樣做目的是什麼
此前金融監管層對於放開銀行個人不良貸款轉讓都是嚴厲禁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因素就是擔憂轉讓之後的暴力催收問題。但是目前經濟形勢跟往年又不能同年而語,不管是對借款人來說,對於放款機構來說都是面臨著很大的壓力。金融監管機構一方面需要從全局金融安全去考慮,另一方面也要考慮政策執行的可行性以及次生壓力問題。
Ⅱ 銀行貸款可以轉讓嗎
債務也是可以轉讓的,但是必須得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如果債權人沒有同意的話,債務轉讓是不合法的。你與銀行之間是債權債務關系,你是債務人。你要轉讓你的債務,必須得到銀行的認可,轉讓才有效。如銀行認可的話,則你與銀行、責務承受方簽一份合同,你的債務就轉移到你朋友的名下,否則轉讓無效。債務轉讓的方式也分為兩種:完全轉讓和代償。1、完全轉讓的話,債務責任就由接受債務的人完全負責,債務人變為接受債務的人,也由接受債務的人來負責償還債務。2、代償的話,是由接受債務的人來負責償還債務,但是債務的主體仍然是原來的債務人,如果出現問題,訴訟的對方當事人仍然是原來的債務人。完全轉讓就是債務人和償還方都發生了轉移;而代償是償還方發生轉移,但是債務人沒有變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Ⅲ 個人貸款 為什麼不得進行批量轉讓
目前,規定個人貸款(包括向個人發放的購房貸款、購車貸款、教育助學貸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費貸款等以個人為借款主體的各類貸款)不得批量轉讓。但個人貸款的特點就是金額相對小,筆數多,如果通過轉讓途徑進行處置,以達到不良資產出表的目的,只能進行批量轉讓。另外,目前個人不良貸款中最主要組成部分是近年以來各商業銀行向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個人經營性貸款,該類貸款,在授信時普遍採用創新的聯保、互保模式,大多無抵、質押物,受經濟周期下行的影響,不良問題連續爆發,而且在短時期內採取常規清收手段回收貸款的可能性很小,如果無法進行轉讓,將對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質量以及利潤指標帶來極大的影響。目前,有的商業銀行通過等量置換的方式,通過發放小企業貸款置換「個人經營性貸款」,改變貸款的性質,以符合批量轉讓的條件,但這樣做需要債務人配合,而且合規性風險極大,可能會面臨監管機構的嚴厲懲處。
Ⅳ 個人不良貸款可以轉讓了,包括的范圍有哪些
個人不良貸款可以轉讓了!包括消費貸、信用卡透支、經營貸等……
1、從銀行角度講,此舉有助於拓寬個人不良資產處置渠道;
2、從資產公司角度講,在銀行不良資產出貨量呈下降趨勢的情況下,也可以拓寬資產公司收購不良資產的渠道。
但對於試點之後的處置效果以及收益率等,尚不好判斷。
中國銀行研究院研究員梁斯認為,個人不良資產轉讓“破冰”具有重要意義。
一方面意味著以市場化手段處置不良資產的速度正在加快,這將進一步提升不良資產的處置效率,改善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維護金融體系穩定。
另一方面,不良資產處置渠道的多元化有助於挖掘更多的市場力量參與不良資產管理和處置,這對市場正常運轉起到了較好的補充,便於提高金融服務的專業化水平。
梁斯談到,首單業務落地後,將對個人不良資產的定價和轉讓後的盤活問題帶來一些可供借鑒的經驗,為後續定價曲線的建立、流動性管理等打下基礎。
Ⅳ 請問銀行能否將個人貸款向私人進行債權轉讓國家有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根據《債權轉讓協議》要看您是在什麼情況下轉讓?是什麼原因轉讓的。
縱橫法律網 楊小蘭律師
Ⅵ 銀行信貸資產轉讓的意義是什麼求答案
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之所以在國內迅速鋪開,規模迅速擴大,根本原因在於其對於信貸資產轉出方和轉入方都有突出的優勢。
信貸資產轉讓
(一)、對買斷型信貸資產的轉出方,信貸資產轉讓的意義在於:
改善資產流動性。轉讓方金融機構將期限較長的貸款
,比如住房抵押貸款、銀團貸款等通過信貸資產轉讓市場出讓,取得最具流動性的現金,直接改善了銀行資產的整體流動性,便於實現資產與負債資金期限結構的匹配。
提高資本充足率
。一般工商業貸款都具有100%的風險權重,根據規定必須要保有不低於8%的資本凈額與之對應。而通過轉讓業務將部分貸款出讓後,這部分資產的風險權重降為零,可以有效減少對資本金的需求,從而提高資本充足率。在當前銀行資本金稀缺的情況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對於銀行來說具有直接的現實意義。
化解不良貸款,處置抵貸資產。銀行通過內部化解不良貸款的時間和空間有限,通過資產轉讓的方式進行外部處置,將不良貸款和抵貸資產以適當的組合和定價進行出售,能夠在較短的時期內大幅降低銀行資產的不良率。
減少信貸集中,調整貸款結構。傳統的調節信貸集中度和貸款結構的方式是壓縮和推出,加大了客戶資金鏈波動和信用風險,並造成了客戶流失。信貸資產轉讓提供了貸款集中度和結構管理的新手段,可以用不對客戶產生影響的方式實現銀行自身的貸款優化管理。
增加盈利渠道。對信貸資產轉讓業務進行科學的安排可以使銀行在實現某項調整的同時兼顧盈利。比如通過合理的貸款轉讓定價,能夠直接獲得業務收益;通過貸款出讓加速資金周轉,提高信貸業務總體收益;通過利率趨勢預測,在升息前出讓低息貸款並升息後重新放貸,取得利率變動收益等。
對買斷型信貸資產轉讓受讓方而言,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優勢有:
擴展客戶基礎。受讓同業的信貸資產,相當於利用了同業的客戶資源發展自身業務,將業務內容進行推廣則可以發展成為業務聯營
。比如銀行受讓某財務公司的貸款,同時利用自身在網路、結算、資金、業務功能等優勢,與財務公司一起為其客戶提供全方位服務便於受讓方發揮專業優勢。
信貸資產受讓業務有助於銀行在專業領域建立競爭優勢。專業領域是銀行在其提供服務的業務領域內,根據自身特點所形成的、具有較好的業務經驗和專業優勢的行業、區域的特定領域。在專業領域內,銀行不僅可以直接開發客戶發展信貸業務,還可以通過資產受讓從同業取得這類信貸,從而鞏固和擴大業務份額和實力。
(二)對於回購型信貸資產轉讓的轉出方,其轉出的意義在於:
獲得流動性。比如國家開發銀行等開展回購型間接銀團業務,將貸款份額出售給其他金融機構,獲得流動性。
增加中間業務收入。如一些貸款項目多的商業銀行,在貸款業務開展後以回購型間接銀團的方式將該貸款份額轉讓給其他金融機構,其貸款利率與其他金融機構受讓貸款份額之間存在一個差價,即為貸款轉讓費收入。轉出方在獲得流動性的同時
Ⅶ 什麼是貸款轉讓
商業銀行的傳統資產管理業務是將貸款持有直至到期,從而在吸收優質客戶的同時獲取收益。隨著銀行業務創新活動的開展和主動風險管理能力的加強,商業銀行設計出了不同層次和類型的金融產品,來滿足不同的客戶需求,特別是對傳統資產類業務的轉讓,引發了商業銀行強化資產負債管理、推動業務創新的高潮。
1.我國貸款轉讓業務的發端
在我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是商業銀行業務領域中一項重要的金融創新。1998年7月,中國銀行上海分行和廣東發展銀行上海分行簽訂了轉讓銀行貸款債權的協議,這是國內第一筆貸款轉讓業務。2002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民生銀行開展貸款轉讓業務,隨後民生銀行上海分行率先與錦江財務公司開展了2億元的貸款受讓業務。2003年7月,中國銀監會批准光大銀行開辦貸款轉讓業務。隨後,貸款轉讓業務在我國銀行間開展起來。
國家開發銀行成為積極開展貸款轉讓業務中的轉出銀行。從2002年國家開發銀行以間接銀團貸款的方式率先向民生銀行轉讓20億元貸款以來,國家開發銀行已經與多家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開展了貸款轉讓業務。財務公司、信託公司也成為貸款轉讓業務中的積極參與者。
貸款證券化業務作為一種特殊的買斷型貸款轉讓業務,2005年在我國得到了極大發展。2005年初,銀監會、人民銀行等監管部門推出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等信貸資產證券化操作、監管方面的一系列政策,對貸款轉讓交易實施管理。2005年12月,中信信託和建設銀行聯合發行了建元2005-1(發行金額41.77億元)、中誠信託和國家開發銀行聯合發行了開元2005-1(發行金額58.37億元),貸款證券化業務在我國正式展開。
短短幾年時間,我國的貸款轉讓市場發展快速,業務規模大幅增加。保守估計,2008年貸款轉讓交易規模達到8000億元左右,同期新增人民幣貸款總額為4.91萬億元。而在2009年,由於我國信貸規模的激增,達到前所未有的9.59萬億元,從而也促使了貸款轉讓業務的大量開展。雖然次貸危機導致商業銀行的貸款證券化業務較前更為謹慎,但銀信合作通過推出理財產品實現貸款轉讓的通道卻獲得很大發展。
綜上所述,貸款轉讓業務雖然在我國起步較晚,但由於我國經濟增長的活力和銀行業業務創新的發展,我國的貸款轉讓業務發展空間很大。
2.我國貸款轉讓業務發展的推動因素
2.1 開展貸款轉讓業務是提高資本充足率的重要途徑
長期以來,由於直接融資渠道不暢,我國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引擎就是銀行放貸提供融資支持。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我國金融機構的貸款總額也同步提高。在提高過程中,既有長期的穩定增長,又有短期的爆發式增長,這既決定於經濟增長的動力,也跟經濟特殊時期關聯。次貸危機引發了世界范圍的經濟衰退,世界各國政府紛紛開展了龐大的救市行動,挽狂瀾於即倒,在對西方自由主義的市場經濟模式批判的同時,凱恩斯主義大行其道。我國也不例外,在危機時刻推出了「一攬子」的4萬億經濟刺激計劃,在投資的驅動下,中國銀行業投放天量信貸,年增長達到9.59萬億元。
隨著新增貸款前所未有的爆炸式的增長,上市銀行資本充足率迅速下降。據2009年前六個月統計數據顯示,上市銀行資本充足率全行業普降,其中資本充足率下降幅度最高的達到36.98%,核心資本充足率降幅最高達35.64%;浦發銀行、民生銀行和深發展銀行資本充足率已經貼近8%,浦發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降到4.68%,距離達標線4%已經不遠。
在資本壓力的驅使下,自2009年年初開始,已經相繼有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公布了各自的巨額發債計劃,而發債的目的都是為了補充資本充足率。
在目前國家加強宏觀調控的大背景下,為了保證銀行體系的健康和資本充足率滿足監管要求,監管層通過限制一些資產負債比例已經較高的金融機構進一步開展信貸業務,達到宏觀調控的目的。商業銀行在貸款規模大幅增加的背景下產生補充資本的需求,一個解決途徑就是開展貸款轉讓活動,或者通過銀行間的貸款轉讓,或者以銀信合作推出理財產品將部分信貸資產從資產負債表的資產項下轉移出去,降低資產規模,增強流動性,保持貸款業務的可持續增長,把握新的投資機會。通過轉讓業務將部分貸款出讓後,這部分資產的風險權重降為零,可以有效減少對資本金的需求,從而提高資本充足率。在當前銀行資本金稀缺的情況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對於銀行來說具有直接的現實意義。
2.2 開展貸款轉讓業務是化解貸款風險集中的有效手段
經歷了2009年歷史罕見的快速增長以後,我國銀行業信貸資產的集中度風險日益凸顯,行業集中、客戶集中和期限中長期化的趨勢進一步加強。銀行貸款的行業、地區、客戶集中度越大,越容易受到宏觀經濟波動和企業經營周期的影響,嚴重的情況下甚至可能出現系統性風險。
在國際金融市場上,長期融資的功能主要由資本市場承擔,美國銀行業務以流動資金貸款和消費貸款為主,即使有住房抵押貸款等期限較長的貸款,也大部分通過資產證券化。而在我國,企業通過資本市場融資比重很低,商業銀行長期承擔了本應由資本市場承擔的功能。公路、電廠、經濟技術開發區等長達10多年的大量基礎設施項目也主要依靠銀行貸款。這樣,商業銀行和資本市場功能明顯錯位。長期融資只能依賴銀行,這意味著更多的風險分配到銀行體系中。銀行在未來發展中可能面臨較大的流動性壓力。貸款轉讓拓展對中長期資產的管理渠道,為商業銀行提供了新的資產負債管理手段,提供了防範貸款風險的一種有效辦法。
2.3 開展貸款轉讓業務是商業銀行業務創新的必然要求
根據麥迪森相當謹慎的假定,「中國可能在2015年前後超過美國成為世界上最大的經濟體。它的GDP水平可能會在2030年時達到世界總量的1/4,其人均收入水平會超過世界平均水平的1/3。到2030年時,中國經濟對世界經濟增長的影響,以及它在地緣政治中的作用,肯定會大大超過2003年。」 我國未來經濟增長的良好前景對我國的金融部門提出了更高要求,金融部門的創新活動將作為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推動力量,獲得進一步的發展。作為傳統商業銀行經營模式的創新,貸款轉讓不僅有效調節貸存比與資本充足率,滿足監管要求,更有助於提高信貸資產流動性,合理分散和轉移信用風險,強化我國銀行的經營能力。
3.我國貸款轉讓業務開展的主要類型
3.1 商業銀行之間開展直接的貸款轉讓活動
我國貸款交易尚處於起步階段,目前作為一項商業銀行的投資銀行業務創新而開展,主要以信貸資產轉讓的形式來實現。2002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首次正式批准民生銀行開辦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以來,目前我國大部分商業銀行均已經具備開辦信貸資產轉讓的資格。其中,國家開發銀行、工行、建行、招行、中信銀行等都已較為廣泛的開辦了此項業務,並形成了一定的規模。但總體來說,我國銀行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規模相對較小,還沒有形成規范的市場。
我國當前商業銀行之間開展的貸款轉讓活動主要有三種類型。
第一,商業銀行之間的正常(甚至優質)貸款轉讓活動。比如,1998年7月,中國銀行上海分行和廣東發展銀行上海分行簽訂了轉讓銀行貸款債權的協議,這是國內第一筆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再如,2002年8月,民生銀行正式獲得人民銀行批准開展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民生銀行上海分行率先與錦江財務公司開展了2億元的信貸資產受讓業務。
2009年4月,民生銀行與郵政儲蓄銀行簽署銀團貸款暨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合作協議,2009年雙方銀團貸款及信貸資產轉讓業務計劃合作額度達300億元人民幣。民生銀行將發揮貸款營銷優勢,郵儲銀行發揮資金優勢,具體合作模式包括直接銀團貸款、間接銀團貸款、聯合貸款、信貸資產轉讓、理財產品發行、供應鏈金融服務合作等;信貸投向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雙方信貸政策,主要則涉及公路、鐵路、石油、電力、煤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基礎設施領域,同時還可以適當涉足一些競爭性行業,如機械製造、冶金等行業的大型企業集團的貸款。
在貸款規模不斷增長的背景下,我國商業銀行之間的貸款轉讓活動成為一項新的業務創新,同時成為銀行規避資本充足率監管的一個途徑。雖然銀行之間的貸款轉讓不斷開展,但由於都是採取雙邊交易的形式,銀行之間單獨談判,信息封閉,因此關於貸款轉讓的數據難以獲取,但毋庸置疑,這一資產業務的創新活動正日益成為商業銀行開拓的新領域。
第二,銀團貸款的轉包、批發和轉讓活動。在國際上,銀團貸款已有60多年的發展歷史,是一種比較成熟的貸款產品和技術。盡管最近幾年來,國內銀團貸款市場呈現出快速發展趨勢,但由於銀團貸款在我國起步較晚,無論從佔比還是從技術的成熟度方面,與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一定的差距。銀團貸款佔全部公司貸款余額比例只有5%左右,遠遠低於國際上20%的水平。截至2009年9月末,我國銀團貸款達到1.7萬億人民幣,較2005年末增長了7倍;銀團貸款佔全部公司貸款余額比例從2006年的1.72%上升到2009年的5%左右,未來隨著我國經濟增長和區域發展的需要,銀團貸款規模將會有快速的增長。而通過銀團貸款進入二級市場的貸款轉讓活動將是貸款交易市場的重要力量。
第三,我國商業銀行對其擁有的某些低級別(有可能無法回收貸款)進行打包抑價轉讓。比如,中國建設銀行2004年月27日首次以公開競爭方式在國際范圍內轉讓不良資產組合。這次轉讓的資產組合為該行擁有的抵債資產,資產所在地以珠江三角洲為主,並涉及北京、上海等共18個省市,賬面價值約為人民幣40億元。經過激烈競價,摩根士丹利和德意志銀行牽頭的投資財團在角逐中勝出。兩家外資銀行將為此支付14億多元人民幣,相當於賬面價值的34.75%,高於資產管理公司一般的現金回收率。我國1998年成立了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接收四大國有銀行的不良貸款,對其進行處置。在隨後國有商業銀行上市前,又將一部分不良貸款轉出到資產管理公司,但對這種貸款的處置日益通過市場化的方式(比如招標、競價的方式)來進行處置。還有一種可能是,在當前信貸高漲的形勢下,許多中小銀行由於貸款規模已經逼近監管的上限,為了能繼續發放貸款,爭奪優質客戶,也會通過障眼法的方式將正常的貸款「打扮」成低級別的貸款,暫時轉到資產管理公司,規避信貸規模的監管。
3.2 商業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轉讓貸款
雖然在美歐等國家,信貸資產證券化在其他的市場開展經營,與貸款轉讓市場獨立運行。但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的規模很小,而且證券化之後在市場的流動性很低,雖然不屬於直接的貸款轉讓,但考慮到我國不存在正式的貸款轉讓市場,因此作為貸款轉讓的一種形式,在此也進行介紹。
我國發展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是一種買斷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將信貸資產轉移給一個特設目的主體(這種轉移可以採用轉讓方式,也可以採用信託方式),由特設目的主體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者發行受益證券,以信貸資產的現金流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方式。可以看出,信貸資產證券化區別於傳統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之處即創新之處在於特設目的主體受讓了該筆信貸資產以後,以該筆信貸資產的現金流為基礎向投資者發行了受益證券。
表1 商業銀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數量(2006-2008)
發行時間
發行數量
發行面值(元)
發行價格(元)
2006
4
100
100
2007
12
100
100
2008
23
100
100
數據來源:上海財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表2 我國商業銀行發行貸款支持證券情況(2006-2008)
發行銀行
發行數量(次數)
國家開發銀行
5
中信銀行
9
浦東發展銀行
4
中國工商銀行
7
興業銀行
4
建設銀行
2
招商銀行
4
浙商銀行
3
數據來源:上海財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2005年銀監會下發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辦法》,並在國開行和建行進行試點,工商銀行也先後在2007年和2008年發行了相應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總體來講,作為商業銀行動態信用風險管理的重要工具與技術,我國資產證券化只是處於起步階段,投資銀行在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中的作用尚未得到有效發揮,將來發展的潛力和機會都會很大。
3.3 銀信合作推出信貸資產理財產品實現貸款轉讓
所謂信貸資產信託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將存量或新增貸款替換成發行「信託+理財」產品。發行該類產品,將募集到的資金通過信託的方式,專項用於替換商業銀行的存量貸款或向企業新發放貸款。
某種程度上,銀行與信託的這種合作是當前制度催生的產物,是對制度約束的反應。因為銀行和信託公司都受到相關法律、法規、辦法的制約,而這樣的創新剛好解決了各自單獨作戰時受到的限制,所以目前銀行與信託的合作十分緊密,這種合作可以改善銀行盈利結構。
我國商業銀行於2004年開始推出理財產品,包括人民幣理財產品和外幣理財產品。商業銀行與信託公司、保險公司等不同行業金融機構日益緊密合作,共同開發跨行業的理財產品。一是銀信合作發展迅速。2005年5月16日,民生銀行和平安信託合作推出「人民幣非凡理財產品——T1、T2計劃」,開啟了銀信合作理財產品的先河。2008年,銀信合作理財產品3283個,分別占商業銀行全年發行理財產品數量的55.74%和信託公司全年發行信託產品的83.05%。二是銀保合作繼續加強,商業銀行成為保險公司理財產品的重要轉讓渠道。2008年,銀保業務保費收入比上年增長106.53%。
表3 2003-2010(3月份)年信貸資產理財產品數量情況
發行銀行
理財產品數量
總計
6,488
招商銀行
1,635
交通銀行
645
中國民生銀行
115
中信銀行
639
北京銀行
581
中國工商銀行
381
中國銀行
32
中國建設銀行
820
中國光大銀行
481
上海銀行
13
興業銀行
252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254
中國農業銀行
68
深圳發展銀行
20
華夏銀行
37
東亞銀行
7
浙商銀行
25
西安市商業銀行
10
平安銀行
22
南京銀行
29
數據來源:WIND資訊
過去幾年,我國主要的商業銀行都在開發信貸資產理財產品。在這類產品的轉讓中,風險低是吸引客戶的主要賣點,但這也並不意味著風險完全不存在,根據理財產品說明書的提示,作為託管人的商業銀行,對信貸資產理財的風險並不承擔,而是投資者個人承擔。
同時,近兩年信託公司開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轉出信貸資產。信託公司利用自身項目資源優勢發放了對優質企業貸款,但信託公司受制於自身有限的資金規模,出於加大資產的流轉速度,加快資金流轉的目的,將其優質企業貸款轉讓給銀行等金融機構。
4 我國貸款轉讓業務的特徵
4.1 我國貸款轉讓的定價
我國信貸資產轉讓定價按賬面價值、由政府主導定價占據主導地位。這一現象使轉讓資產普遍質量低下且缺乏流動性。目前我國進入資產轉讓市場的普遍是銀行不良貸款,而且大多是信用貸款,交易標的質量低下難以引起廣大投資者的投資熱情。另外,國內金融機構不良貸款缺乏必須的流動渠道,且處置市場狹小,也使得投資者對不良債權信心不足,市場需求受到抑制。借款人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十分復雜,財務資料不全、信息失真等因素使債權評估成為評估工作最大的難點之一。債權資產價值評估沒有統一規范和成熟的方法,評估中判斷性因素起決定作用,風險量化的客觀性和科學性不足,技術含量不高。定價存在高昂的制度成本。首先,我國當前還缺乏對債務人還款、資產轉讓交易等方面的法律約束;其次,由於現有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保障能力不足,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債務人都將安置企業現有職工、解決體制轉換遺留問題、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的希望寄託在盤活債務人現有資產存量上,直接降低了債權資產的真實保障程度和價值;再次,信貸資產價值還受到國內產權和資本市場發育程度及國際國內經濟形勢的影響。 因此,我國貸款轉讓的定價單一,很難提高轉讓的流動性。
貸款直接轉讓由於都是正常貸款的轉讓,其定價都是平價交易。而貸款證券化發展緩慢,所以在當前的政策下,我國真正意義上的貸款轉讓只有商業銀行的正常貸款,定價一般就是按照利息的比例進行分割,手段非常單一。
4.2 我國貸款轉讓業務的產品種類單一
發達國家的貸款轉讓的產品根據分類不同開展投資級別和杠桿貸款,或者按照貸款的評級和質量交易平價貸款和抑價貸款。而我國目前開展的貸款轉讓產品只有商業銀行的正常級別的貸款,甚至是商業銀行的優質貸款。
4.3 我國貸款轉讓業務的投資主體單一
我國貸款轉讓業務的參與主體單一,目前僅限於銀行類金融機構之間的貸款轉讓,非銀行類的金融機構被禁止進入貸款轉讓交易,這就大大降低了可轉讓貸款的流動性,同時市場的規模和投資熱情會被抑制。而發達國家的貸款轉讓市場在經過長期的發展後,已經實現了參與主體的多元化。
5 我國貸款轉讓業務發展面臨的問題
5.1 關於貸款轉讓的政策體系亟待完善
發達國家的貸款轉讓市場經歷了二十幾年的發展,已經從初步無序管理走向成熟的市場管理,不僅有正式的貸款轉讓市場和組織,而且在貸款轉讓業務的定價與風險防範方面也已經規范。從國外的經驗看,隨著金融產品創新的發展,監管權屬及政策將成為一個重要的問題,並且也將隨著產品的豐富而復雜化。
我國自從允許銀行間的貸款轉讓業務開展以來,雖然貸款轉讓活動在銀行業務活動中還不是主體業務,但近幾年由於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壓力的提高,通過理財達到轉讓貸款卻發展很快,但相關政策依然需要對該類的業務活動進行規范。同時我國對銀行貸款轉讓業務還缺少完整的制度框架,交易過程中的很多細節問題尚需政策予以明確。此外信貸轉讓缺乏統一的評估標准和評估體系,更需要統一交易規則的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
5.2 我國貸款轉讓業務的市場化組織程度較低
美國的貸款轉讓經過長期的發展,在市場自發的基礎上形成十幾個不同規模和主營業務分割的正式的貸款交易市場,市場化組織化程度相當成熟,開展貸款轉讓已經成為商業銀行戰略的主要內容。而我國的貸款轉讓業務活動只是個別銀行為了暫時補充資本金,增加流動性。貸款轉讓交易私下一對一交易,交易合同既不規范,也不具有標准化。最重要的是,我國目前還沒有建成為了推動金融創新、提高貸款交易規模的正式的貸款轉讓市場,組織化程度的限制大大限制了該類業務的正常活動,一方面是由於貸款轉讓的透明度低,難以對該類業務的風險進行監管,另外由於貸款轉讓業務只是在商業銀行之間私下開展,風險難以得到有效釋放,同時符合市場需求的投資者卻難以對該類業務進行投資,影響該類市場的發展。
5.3 銀團貸款轉讓初具規模,但缺乏規范性的轉讓市場
我國貸款轉讓最早是以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轉讓形式開展的,後於2006年被銀監會禁止。2007年,銀監會在頒布的《銀團貸款業務指引》中明確表示允許銀團貸款成員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進行銀團貸款轉讓,以促進銀團貸款二級市場的發展。自此,我國銀團貸款轉讓獲得了較快發展。據統計,截至2009年末,我國銀團貸款達到1.85萬億人民幣,較2005年末增長了7倍以上;銀團貸款佔全部公司貸款余額比例從2006年的1.72%上升到2009年的5%左右。
銀團貸款轉讓活動的不斷開展和深入發展,客觀上要求建立一個規范性市場。這是因為,目前各銀行在從事貸款轉讓時,往往採取雙方單獨議定等形式,「非標准化」特徵非常明顯,在貸款出售種類、貸款出售的合約方式、期限結構、轉讓價格、轉讓手續費、售後服務、信息批露、擔保形式等方面都要單獨議定,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形成了一定的風險積聚。因此,有必要提高貸款轉讓的標准化,建立一個統一的貸款轉讓市場。同時,建立貸款轉讓市場也是促進銀團貸款轉讓進一步提高的必然選擇。目前,我國銀團貸款轉讓銀團貸款佔全部公司貸款余額比例只有5%左右,遠遠低於國際上20%的水平,通過建立正式的貸款轉讓市場,為我國銀團貸款規模的增長和銀團之後貸款的批發轉讓的順利進行,實現兩類市場相互促進與發展。
5.4 資產規模限制了中小銀行參與大項目融資與拓展業務空間
中國銀行業協會數據顯示,城商行銀團貸款余額已突破千億元人民幣,在對公貸款余額中的佔比達到4.3%。但與銀行業平均水平相比,仍有一定差距。據統計,截至2009年末,在全部銀團貸款余額中,排名前十位的銀行占國內銀團貸款余額總量的比例達到87.31%。
由於凈資產相對較少,以城商行為代表的中小銀行長期被貸款集中度問題困擾。而貸款集中度越高,銀行資產質量越容易受到宏觀經濟波動和企業經營周期的影響。中小銀行發展銀團貸款更有必要性。一方面,中小銀行受到的資本約束比大銀行更強,另一方面從客戶結構上來看,大銀行客戶信用評級更好,資產安全性更好,小銀行的資產風險則明顯高於大銀行,需要通過增加大客戶優化客戶結構。
此外,資產長期化問題困擾銀行業,但大銀行間的資產交易較多,小銀行間資產流動性較弱。貸款轉讓市場建立後將提高其資產流動性。而銀團貸款中貸款轉讓的發生也將幫助城商行突破物理網點少的限制,拓展異地業務。這是因為,對於異地的優質客戶,各家銀行在風險把控上必然比當地銀行審慎,更不用說一些當地較不知名的企業。即使項目優異,風險很低,也有可能因為不夠熟悉、不夠了解的原因而錯失業務拓展機會。
發展貸款轉讓市場,就可以使得中小銀行通過銀團貸款的形式參與到大項目中,建立多渠道的客戶關系,同時,也可以通過在市場上轉讓貸款來減輕規模限制的壓力。
5.5 貸款轉讓業務開展中存在的「雙買斷」與「真實性」轉讓問題
一般轉讓通過信託類貸款理財產品,以及同業間的信貸資產轉讓。由於去年的天量放貸以及資本充足率的約束,大型銀行從去年開始向城商行等中小金融機構轉讓信貸資產現象不斷增多。據了解,國有大行轉讓資產的目的是因2009年上半年的大量放貸,新增貸款規模受限,而股份制銀行則主要受制於資本充足率的約束。城商行、郵儲銀行等中小型金融機構,則因搶不到大型貸款項目而富餘下大量資本金,成為主要的轉入方。同業間的信貸轉讓包括買斷、回購和雙買斷。由於雙買斷可降低轉出方當期信貸規模,提高轉入方的盈利水平卻不必計入風險資產,多數業務採用的是雙買斷形式。「雙買斷」要簽訂兩個條約,即當期的「買斷」合同和遠期的「回購」合同。轉讓方因「買斷」合同而可以將該筆信貸資產轉出資產項下,而受讓方則因持有「回購」合同,無需將該筆貸款放在資產項下。由於買賣雙方均不在資產負債表內計入這筆信貸資產,貸款因此憑空「消失」,無法納入央行的統計之中。對於這其中具體的貸款「消失」規模,多位受訪人士均表示不好「估算」。業內表示,目前信貸資產轉讓已經成為商業銀行規避信貸規模控制的渠道之一,尤其是對於帶有遠期回購條款的資產轉讓,對這方面的會計處理並不清晰,亦難以監管。對於這種通過「雙買斷」轉讓貸款的規模具體占整個銀行業貸款規模的比例具體有多大,很難估算,由於信息不充分,因此為貨幣政策的制定帶來了困難。
因此,銀監會在2010年1月份向各家銀行下發《關於規范信貸資產轉讓及信貸資產類理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繼監管層在2009年底杜絕銀信合作中的信貸資產轉讓通道後,銀行同業之間的信貸資產轉讓「雙買斷」亦被叫停。但由於我國貸款波動同經濟發展密切相關,因此貸款規模的限制和資本充足率的要求都會促使商業銀行有開展貸款轉讓業務的沖動,同時對規避相關監管做出其他「出表」創新。因此,建立正式的貸款轉讓市場,實現貸款轉讓的「陽光」操作,對於監管也是有利的推動。
Ⅷ 個人銀行貸款被作為不良資產轉讓,利息咋計算
銀行不良資產轉讓,是必須要審批或報備的;
銀行不能按時、足額進地行資產重組。銀行投放貸款後形成的銀行信貸資產中不符合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原則處於逾期、呆滯、呆賬狀態而面臨風險的部分貸款。
銀行不能正常收回或已收不回的貸款,指處於非良好經營狀態的、不能及時給銀行帶來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難以收回本金的銀行資產,主要指不良貸款,包括次級、可疑和損失貸款及其利息。銀行不能按時足額得到利息收入和收回本金的資產。
非良好經營狀態的銀行資產,主要是不良貸款資產,即銀行不能及時收回本金和利息的貸款。包括:逾期未能收回的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
Ⅸ 跪求—銀監辦(2009)24號《關於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法律效力有關問題的批復》全文
兄弟,我苦苦找了半天,通過各種方式,還是沒能得到您所需要的「銀監辦(2009)24號《關於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法律效力有關問題的批復》全文」,但得到了一篇對該批復非常有意義、非常有深度的文章,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哥就這個力量了!
關於債權轉讓的合法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法律效力有關問題的批復》(銀監辦發[2009]24號,以下簡稱《批復》)明確了以下幾個問題:第一,銀行轉讓債權不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被認定合同有效。第二,商業銀行可以將貸款債權轉讓給自然人、其他組織,以及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法人。第三,轉讓具體貸款債權的行為屬於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並非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經營性活動,不涉及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問題,受讓主體無須具備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同時,該行為也不是一種規避「非金融企業之間不得借貸」的行為。第四,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必須操作規范:要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等相應的制度和內部批准程序;對轉讓的貸款債權,應當採取拍賣等公開形式,以形成公允的價格,接受社會監督;轉讓貸款債權的,應當向銀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報告,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應該說,上述《批復》對金融機構向非金融機構轉讓債權的合法性給予了肯定,但鑒於該《批復》的效力等級以及現行法律法規對此種行為並沒有明確規定,在嘗試運用這一新型資產處置方式時,商業銀行在具體業務操作中必須按照上述《批復》要求辦理並注意以下幾方面的法律風險:
第一,嚴格控制可轉讓債權的范圍。從字面理解,《批復》所指貸款債權的范圍不限於不良貸款債權概念,即銀監會認為商業銀行可以轉讓的既包括正常的貸款債權也應包括不良貸款債權。因此,在現有的貸款風險分類項下,商業銀行允許向社會投資者轉讓的貸款應包括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等五項。考慮到該種處置方式還處於探索階段,筆者建議可轉讓債權僅限於不良貸款范圍內。此外,還應注意銀監會《批復》只明確了貸款債權可以轉讓,對於銀行卡業務、貿易融資業務形成的債權能否轉讓問題並未明確規定,因此,在目前狀況下,建議不應納入可轉讓債權范圍。
另外,財政部財金[2005]74號通知第2條規定,下列資產不得對外公開轉讓: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經國務院批准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對於上述債權轉讓牽涉到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妥善起見,建議不應納入可轉讓債權范圍
第二,鑒於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文件的規定,對不能作為債權受讓人的特殊規定必須明確。2005年7月4日,國家財政部專門向四家資產管理公司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05〕74號)「下列人員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不良資產: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幹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管理層以及參與資產處置的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根據此規定精神,我們認為,銀行債權轉讓的受讓人也必須排除上述規定所列人員。
第三,債權轉讓過程中必須注意特定的擔保問題。根據《擔保法》第61條的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因此,對於未經特定化的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轉讓,必須先行特定化。對於此種情況,應當在轉讓前向相關債務人、擔保人等發出宣布提前到期、最高額抵押合同決算期屆至的通知並取得通知送達的證明等手續,以使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化。
第四,在債權轉讓協議中,必須有禁止在再轉讓條款。不論是機構受讓人還是自然人受讓人,銀行必須對轉讓債權的受讓人進行嚴格考察,對不符合條件的要堅決排除,防止因債權轉讓對社會穩定造成影響。考察的重點包括受讓人購買債權的目的,追索債務的方式等,要防止購買者炒作債權,通過對債權再度轉讓獲取商業利潤。
第五,鑒於債權轉讓在商業銀行的營業范圍內並沒有具體規定,在具體業務中必須與當地工商部門具體聯系,積極溝通,防止出現超出經營范圍的違反行政法規行為。對於轉讓債權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稅賦問題,必須向相關稅務管理部門咨詢,防止出現漏稅等違法行為。
第六,轉讓貸款債權應當向銀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報告。貸款債權轉讓應該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批復》未規定是是事先報告還是事後報告,以及具體的報告內容和要求。因此,在當前的具體業務中必須事先向監管機構報告,積極溝通聯系。
第七,必須明確債權轉讓相關制度和業務操作流程。銀監會在《批復》中明確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等相應的制度和內部批准程序。因此,在辦理貸款債權轉讓業務之前,銀行相關業務部門應積極研究擬定具體可行的規章制度,以保障貸款債權轉讓流程合法合規,上述制度規章應當向銀監局備案。
第八,在債權轉讓的整個流程過程中必須重視貸款信息以及借款人信息的保密問題。銀行可與受讓人約定,對銀行提供的信息和貸款材料,受讓人不得用於所涉貸款轉讓之外的其他目的。對於借款人信息保密問題,除要按照銀行與借款人的約定處理外,還應注意有關法律法規對此方面的規定。由於債權轉讓過程中要經過公開拍賣等流程,也容易導致借款人信息的泄漏,因此,在這過程中必須嚴格設計流程,選擇合格中介機構並做好保密責任約定工作,堅決杜絕中介機構泄漏客戶信息,造成銀行信譽受損情況的發生。
第九,債權轉讓協議中必須約定銀行的免責條款。銀行貸款債權轉移後,受讓人對貸款出讓行不能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權。銀行轉讓債權相關的貸款協議及文件、材料經雙方確認後,銀行不再對上述資料的合法有效性、可執行性承擔任何責任。受讓人確認貸款轉讓協議生效後,銀行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義務。貸款受讓人因受讓貸款遭受損失的,其無權要求貸款出讓行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債權轉讓後必須履行通知義務。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通知一般應當由轉讓方發出。關於通知的方式,我國《合同法》沒有明確要求。但在債權轉讓過程中如果債務人已經通過其他方式明確表明同意債權轉讓的,銀行通知義務可以免除。如果借款人不予配合,必要時採取公告、公正送達等通知方式。
第十一,債權轉讓價格必須通過拍賣等公開形式形成公允價格。對於貸款債權轉讓定價,現行法律並沒有規定,人民銀行及銀監會也沒有文件涉及此問題。在目前沒有統一的標准和程序的情況下,拍賣等公開方式可以形成一種價格決定機制,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內幕交易等問題的發生。在拍賣過程中,應遵守國家有關拍賣的法律法規,嚴格監督拍賣過程,防止合謀壓價、串通舞弊、排斥競爭等行為發生。
第十二,明確債權轉讓過程中所產生的稅費承擔問題。首先是相關訴訟費及律師費等費用承擔。對於在轉讓前銀行已經通過訴訟方式進行催收的債權,會產生相關的訴訟費用和律師代理費用。其次在轉讓過程中會產生登記費用,拍賣費用以及各種稅賦。商業銀行在轉讓貸款債權時,應當與受讓人就上述相關稅費的分擔問題進行協商,並在轉讓協議中予以明確。
Ⅹ 個人銀行貸款
1、委託貸款
委託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
2、信用貸款
信用貸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其特徵就是債務人無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擔保,僅憑自己的信譽就能取得貸款,並以借款人信用程度作為還款保證的。
這種信用貸款是我國銀行長期以來的主要放款方式。由於這種貸款方式風險較大,一般要對借款方的經濟效益、經營管理水平、發展前景等情況進行詳細的考察,以降低風險。
3、擔保貸款
擔保貸款是指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
權利質押是指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質押與抵押相比,最大的特點是質物必須移交給銀行佔有。
4、票據貼現
票據貼現是指借款人將未到期商業票據(銀行承兌匯票或商業承兌匯票)轉讓給銀行,取得扣除貼現利息後的資金。俗話說,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本的買賣無人干。票據貼現當然要有利可圖,銀行在接受企業的票據時,在原價基礎上打個折扣,被稱為貼現。
5、綜合授信
即銀行對一些經營狀況好、信用可靠的企業,授予一定時期內一定金額的信貸額度,企業在有效期與額度范圍內可以循環使用。綜合授信額度由企業一次性申報有關材料,銀行一次性審批。銀行採用這種方式提供貸款,一般是對有工商登記、年檢合格、管理有方、信譽可靠、同銀行有較長期合作關系的企業。
6、信用擔保貸款
目前在全國3l個省、市中,已有100多個城市建立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這些機構大多實行會員制管理的形式,屬於公共服務性、行業自律性、自身非盈利性組織。擔保基金的來源,一般是由當地政府財政撥款、會員自願交納的會員基金、社會募集的資金、商業銀行的資金等幾部分組成。會員企業向銀行借款時,可以由中小企業擔保機構予以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