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夫妻一方已經去世的情況下,如何用房產證抵押貸款
提供身份證,死亡證明,戶口本,房產證即可申請
B.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的銀行貸款,一方死亡,另一方需要全額還款么,貸款為死亡一方獨立使用
另一方需全額還款。因為夫妻兩個人共同向銀行貸款,這是共同債務,任何一個人都有連帶償還責任。與錢是誰使用的沒有關系。
C. 夫妻有一方去世了,留下了一筆銀行信用貸款,無力償還,銀行會怎麼處置呢
夫妻之間婚後的財產,無論是收入還是欠款,都是共同所有,各自佔有百分之五十,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婚前所持有。但是你這是夫妻一方信用卡的問題,另一方只要證明信用卡的欠款沒有用在你的財政方面,你是不需要去償還的,法律沒有規定父債子償,信用卡的問題夫妻亦是如此,信用卡欠款除了卡片的當事人之外,銀行沒有權利去追究除了當事人之外的任何人
D. 丈夫死亡後銀行貸款怎麼辦
丈夫死亡後,銀行貸款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由妻子償還。
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
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E. 夫妻雙方貸款後一方死亡,貸款還不上怎麼辦
夫妻雙方貸款時,一般情況下應該有物品抵押或者有擔保人才能貸款,所以夫妻雙方一方死亡後,貸款還不上時,抵押的物品就會被拍賣,或者由擔保人進行償還。
F. 夫妻一方死亡車貸怎麼辦
車輛如果是由夫妻一方按揭購買,一般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死亡,車輛車貸的債權人會要求以死者的個人遺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死者的配偶會成為債務人。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G. 夫妻有一方去世了,留下了一筆銀行信用貸款,無力償還,銀行會怎麼處置呢
銀行貸款都會有抵押物。如果真的不能還貸款,銀行會把你的抵押物拍賣。
H. 夫妻雙方貸款,主借款人去世,另一方無力償還,怎麼辦
第一還款人就是他的財產繼承人,如果可以證明繼承人未繼承到財產,則繼承人有權拒絕還款。 第二就是由擔保人還款。 第三執行借款人的財產,如果不夠,則執行擔保人的財產。這個需要法律途徑。
夫妻雙方,銀行貸款\銀行\去世
第一還款人就是他的財產繼承人,如果可以證明繼承人未繼承到財產,則繼承人有權拒絕還款。 第二就是由擔保人還款。 第三執行借款人的財產,如果不夠,則執行擔保人的財產。這個需要法律途徑。
I. 夫妻共同貸款男方去世怎麼還
夫妻一方死亡後其債務如何處理,首先要弄清楚這個債務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如果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就應當有夫妻共同承擔,如果是夫妻一方個人債務,那就可以在其個人財產中劃撥清償。
通常來說,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擔負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而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拓展資料
簡單地說,這和這些企業的性質有關。如有的企業是有限公司,夫妻一方或雙方是這企業的股東,在此情況下如果存在此公司對外所負的債務,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只是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由公司以公司自己的財產來承擔,在離婚訴訟中夫妻做為股東,不會分擔公司的債務。如果遇到雙方經營開辦個體營業執照的生產機構,也對外負有債務,則這時的債務的分擔就是與有限公司不同了。最高院有司法解釋規定:「以公民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承包的農村承包經營戶,用家庭共有財產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夫妻債務可以分為婚前債務與婚後債務,也可以區分為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但是,其中的婚後債務與共同債務、婚前債務與個人債務范圍並不完全一致。雖然大部分時候共同債務都是在結婚之後產生的,但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卻不一定就是共同債務。因而,我們要注意區分婚後債務與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以夫妻共同財產作為一般財產擔保,在夫妻共有財產的基礎上設定的債務。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履行法定扶養義務、必要的交往應酬,因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等所負之債,以及為撫育子女、贍養老人,夫妻雙方同意而資助親朋所負債務。
法律准許夫妻雙方對財產的所有關系進行約定,也包括對債務的負擔進行約定,雙方約定歸個人負擔的債務,為個人債務。約定個人債務,可以與財產所有的約定一並約定,也可以單獨就個人債務進行約定。舉債時沒有夫妻的共同約定,但是舉債之後對方配偶追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也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