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貸款沒還清的房子如果想變更名字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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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離婚房產證可以變更名字嗎有貸款
沒有還清貸款,房子房產證不在你手上,還在銀行抵押,產權也不在你手上,沒有處置權利,無法變更姓名或其他產權變更。
3. 離婚後房產證要變更名字,是不是房貸要還清
法律分析:需要,依據物權法及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有貸款的房屋由於抵押給銀行,所以未還清貸款的民情況下,是不能變更產權人名字的。離婚後可出具離婚證、證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審原件收復印件1份)等材料,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登記。離婚夫妻按揭房產是需要還清貸款之後再來進行過戶的;過戶首先需要辦理離婚房產析產,離婚房產析產是離婚房產過戶免徵契稅的證明。如果不是因為離婚分得的房產,在房產過戶時就需要繳納契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4. 離婚後房產證名字變更手續
法律分析:1、按揭貸款未到期。持所需證件去房屋管理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持相關證件去借貸銀行辦理按揭義務人變更手續。所需證件一般有:二人離婚證明及法院對於房屋產權的判決條款、二人省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房屋辦理按揭貸款時的相關證明等等。
2、按揭貸款已經還清。這個就比較簡單,房產權現有人持有效合法證件(《離婚協議》《離婚證》法院對房產的判決條例,個人省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原來的房屋權證明等等)去相關房屋管理辦理產權轉移手續。再要注意的方面也有許多,比如所持證明必須生效,離婚協議必須公開並進行存檔,避免遭遇比必要的阻力(如對方認為不恰當而毀約)的證明自己對該房屋有權的證明都十分重要,必須自己本人親自妥善保管。同時要注意房本歸屬及房屋的使用。一旦認為協議中有需要進一步修改的地方,要及時起訴,判決下來之後可直接過戶。關於房產登記的費用,此時只會收取辦理過戶的手續費而不會產生其他費用。離婚產權辦理過戶的相關流程大致為:辦理析產公證——辦理轉繪——辦理免徵契稅申請——辦理析產登記手續——取證。當再次轉讓時,會涉及到契稅,個人所得稅等等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5. 貸款沒還清的房子如果想變更名字可以嗎
當然不可以。你還沒有還清貸款,這個房子還不完全是你的。所以說這也是規則來的,如果你還清楚房貸以後,想改誰的名字都是可以的,因為那個時候房子才真正屬於你。
6. 離婚了,房貸未還完,房產歸一方,房產證該如何改名
如果兩個人離婚了,房貸還沒有還完, 房產歸其中的一方 ,房產證要想更改名字, 必須夫妻雙方一起到房地局 ,不是兩個人的戶口,身份證和離婚證明, 轉讓的一方必須親自簽字 ,能把房產證的名字變更過來 。房貸由持有房產證的一方繼續還貸 。
7. 夫妻離婚後去房產證一人名字需交多少鉞費用
夫妻離婚後,辦理房產過戶的話,不需要繳納費用,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房產過戶,需要帶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這裡面的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是指法院的判決書或者離婚協議書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房屋登記辦法》
第三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並,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