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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父母為子女買房貸款父母還

發布時間:2022-04-16 11:34:42

1. 婚後父母給子女買房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父母給子女的婚後購房款,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分情況考慮。父母為子女結婚後購房出資,應該認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贈與自己子女一方,這需要在贈與時作出證據證明,最好是辦理公證。如果父母願意出錢為子女購買非婚房屋,比如說投資性的房屋,且屬於子女一方所有,那麼,這就應當認為是子女一方的財產。對於婚後購買的按揭房的歸屬問題,可以看做一種對銀行的債務關系,即婚前由一方繳納首付款和償還貸款的部分為一方所有,婚後雙方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若一方在婚前以個人財產首付房款的一部分,按揭的方式購買了一處房產,房產證為此方的名字,婚後與另一方共同償還貸款。即使以後離婚,在分割財產時,房屋的產權還是為首付款個人,剩餘的銀行債務也是由承擔首付款的個人負擔,但對於婚後一方與另一方共同償還貸款的該部分財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即使一方在婚前以個人財產首付房款的一部分,一方在婚後也是個人供款於銀行,但是由於取證困難,也將可能視為婚後期間共同償還貸款,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2. 父母給子女買房婚後父母還代怎麼辦

只要有充分證據證明房屋是你父母出資購買及還貸,你的對方就無權分割,

父母可以放心大膽給已婚子女買房了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徵求意見稿)中第八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產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那就是說,即便是婚後父母出錢給自己子女買的房子也可能不算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了?」看到新婚姻法,不少人立刻反應過來這當中的「潛台詞」。父母們拍手稱好,「無房戶」們卻多了一絲憂慮:「今後通過結婚『蹭』半套房子難度增大了,同時另一方轉移財產可能更方便了。」
丈母娘張阿姨就是典型的贊成派。張阿姨的女兒今年剛剛結婚,為了不讓女兒婚後「吃虧」,張阿姨特地在女兒登記結婚前把自己名下的房子過戶給女兒,為的就是不讓這房子成為「婚後共同財產」。「作為父母我們是希望小兩口可以一直走到老,可是現在年輕人離婚的概率太高了,女方更要有自我保護意識,所以我想給女兒留套房子傍身。可是按照現在的婚姻法,婚後贈與或者買房,都要寫明是給誰的,如果我們寫只給女兒又怕傷了他們夫妻感情。新婚姻法把這個尷尬化解了,反正我們買了房登記在女兒名下就默認是她的財產了。」
對於張阿姨的看法,杭州六合律師事務所的張林利律師從法律角度給出了解釋。她告訴記者,《徵求意見稿》是針對近年來社會上出現的一些新的熱點問題加以解釋,根據目前的婚姻法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如果不進行特定的贈與聲明,就會被視作是贈與夫妻雙方的;而《徵求意見稿》把買房後的贈與聲明環節省略了,直接就認定是贈與一方的,除非產權登記在夫妻兩人名下。
「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徵求意見稿》是保護了出資方的利益,更符合目前社會的實際情況。」建緯律師事務所的王欽律師換了角度解釋,「現在的父母給婚後的子女買房總是礙於面子的問題不做贈與聲明,這就變成贈與夫妻雙方的了,萬一子女夫婦倆離異,這個房子產權就要分割,對父母方而言如同損失了一半財產一樣。所以《徵求意見稿》的全新解釋會讓出錢買房的父母更為安心。」
此外,關於有些人擔心的婚內財產轉移問題,張林利律師也承認會有類似的漏洞存在。她認為,按照目前的婚姻法,婚後如果夫妻一方買了房產,肯定是被視作婚後共同財產的;如果有人想利用新的司法解釋,把自己的錢轉給父母,再讓父母給自己買房,將資產變相成為個人財產,這也是一種方法。但事實上,作為一對感情破裂到如此地步的夫妻,要轉移財產又何止這一個渠道?
第三人善意購買
一方私自賣房配偶不能追回
《徵求意見稿》第十二條規定: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張林利律師表示,本條款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基於民法原理保護市場交易過程中善意第三人的原則。因為作為買房者很難審查沒有登記在房產證上的隱性所有權人,如果單方面因為隱性所有權人主張權利,那麼對第三方來說就有失公平。
同時,由於該條款中又規定,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房屋除外,又體現了對另一方基本人權的保障。當然,夫妻一方偷偷變賣房子,另一方有追討的權利。目前,許多城市的房產管理部門都會要求,已到婚齡的產權人將房子過戶時,需提供婚姻關系證明,以避免夫妻一方私自出售共同房產的情況出現。
之所以會設立這一新條款,事實上也跟近幾年來房價大幅上漲背景下出現的很多糾紛有關。按照目前的婚姻法,如果夫妻一方把房子偷偷賣了,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但按照新條款,只要第三人是善意購買且支付了合理對價,那麼該房屋交易就是成立的。這兩年來,有一類糾紛十分常見:賣房的時候事實上夫妻雙方都是同意的,但簽約時只有一方簽字,過一段時間房價猛漲,賣家想想後悔了,就會以未簽字一方不知情不同意為理由要求撤銷合同。新司法解釋可以說是保護了善意買房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房屋交易的穩定。
而另一方如果遭受了損失,那麼離婚時可以提出賠償。比如一方想要離婚,在離婚前就有意把房子賣掉套現,總價150萬元的房子如果只賣了50萬,那基本可劃入不合理對價范圍,另一方還是可以追回該房屋;如果賣了120萬或100萬,那就屬於偏低價格出售,按相關機構評估出來的正常價格來算,差價就是損失,另一方有權要求對方補償差價的一半。
還有一種情況是,一方想要離婚,事先賣房然後轉移現金,房款並沒有用作夫妻雙方的正常生活和經營費用,說得通俗一點就是另一方房也沒份錢也沒份,那麼也可以提出賠償。
鑒於房屋出售後現金的去向很難追蹤,而且就演算法院成功判下來,最終能否執行到位也是個問題,因此張林利建議,盡管新司法解釋保留了追償權力,另一方最好還是爭取在房產證上寫上雙方的名字,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權益。

《父母給已婚子女買房 夫妻還貸部分仍屬共同財產-365地產家居網》http://news.house365.com/gbk/szestate/system/2010/11/25/010210538_01.html

3. 父母出資給兒子買房房貸也是父母在還,房產證上是兒子媳婦名字,請問如果房子要過戶父母可以行使權利嗎

房產登記在兒子、兒媳夫妻名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過戶需要兒子、兒媳夫妻雙方同意,若是一方不同意,無法辦理過戶手續。

4. 婚後我爸媽給我貸款買房子,房貸也是父母還,算夫妻共同財產么

如果房產證是你的或者你們夫妻二人的名字,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至於你爸媽出的錢,可以保留付錢的憑據,遇到離婚有爭議時,申請取回買房所用的錢,房子的增值部分由夫妻去分割。

5. 婚後買房子父母出首付,父母還貸款,離婚怎麼分

如果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夫妻中其中一個不屬於共同財產,離婚了屬於被贈與的一方所有;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則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協議處理或者有法院判決。

依據《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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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6. 請問子女婚後買房,一方父母出資首付款,如果子女離婚,一方父母能否要回來嗎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對於子女婚後買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的情況,如果子女離婚,在財產的界定上,我們要區分來對待。子女婚後自己出資買房的,無論是貸款還是全額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且無論寫的誰的名字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子女結婚的時候,應當平均分配,即一人一半。對於一方父母出資首付款,寫夫妻雙方名字的情況,如果父母沒有特殊的約定,就相當於對於夫妻雙方的贈與行為,在子女離婚的時候,是沒有辦法全額要回來的,但是子女可以平均分到其中的一半,除非另一方在婚姻中有重大過錯,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如若父母在出資首付款的時候有書面的約定,明確表示只是對於自己子女的贈與,並且另一方也是知情的情況下,可以認定該部分金額屬於一方所有,在離婚的時候,歸出資方獨有。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7. 兒子婚後父母貸款買房給兒子,由父母還貸,房產證寫兒子名字,請問這套房子屬於兒子夫妻雙方嗎

由父母貸款購買和還貸,且登記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視為父母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按描述看,這套房子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九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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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8. 父母婚前為女兒貸款買的房子寫的女兒名字婚後父母還貸款,轉賬記錄怎麼備注才能說明是給女兒一方的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婚前一方父母為一方購置房屋而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因此,婚前為女兒貸款買的房子,在貸款轉賬記錄中應註明該筆款項為僅給女兒(加名字)一人用於償還(房屋坐落)房屋的貸款。如之前的貸款轉賬無相關備注,可以由父母書寫一份聲明,對之前貸款轉賬的性質進行明確,書寫內容可與前述備注相一致,但需註明轉款時間,轉款人,收款人,轉款用途等基本信息。
一方婚前父母出錢買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如果是在全額付款的情況下,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對於這個情況時,該房子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此房產。如果父母僅付了首付,而房屋貸款是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離婚時一般會將房屋判歸產權登記人所有,同時取得房屋一方應給付另一方該房屋的婚內共同還貸及房屋增值部分作為房屋折價款。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9. 我婚前,爸媽以我名首付買房,婚後爸媽以我的名字還貸款,這個房子屬於共同財產嗎

您好,您的問題屬於《婚姻法》的范疇。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財產問題比較復雜,如能提供進一步的信息,則能為您提供更准確的法律意見。如果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請點贊並採納。
如果您還有更多問題,歡迎前來咨詢。

10. 父母首付以子女名義貸款父母還款這種情況房產權屬於誰的子女已婚

父母首付房款,貸款是以子女名義貸款,還款也是父母還的款。從法律角度上講雖然錢是父母出的,但是在房管部門和銀行留下的信息是子女的,那麼房產歸屬權應該在子女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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