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個人理財產品質押貸款有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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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 來雲鵬 律師 律師簡介:法學碩士。曾參與多家國有大中型科研院所的股份制改制工作,並擔任多個大型建設工程的項目法律顧問。曾代理股民訴上海某證券公司透支交易侵權一案,並經兩審勝訴。□來雲鵬 最近,股市行情火爆,不少投資者想把手中的房產和個人理財產品等通過向銀行質押來獲取貸款,這里專門向投資者介紹一下個人理財產品的質押貸款的有關法律問題及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風險。
當前市場上的個人理財產品多種多樣,在作為一種合同權利進行權利質押時要考慮具體理財產品的法律關系。但以個人理財產品的合同權利作為權利質押的標的設定質權,在法律上存在爭議,在操作中存在風險。 法律有何爭議 所謂權利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擁有的某種財產權利出質,以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享有就其權利轉讓優先受償或者將權利憑證實行兌現受償的權利。權利質押是質押的一種重要形式,它以擔保債權的履行而設立。一般認為,以所有權以外的可轉讓的財產權利而作的債權擔保是權利質押的基本屬性。因此,可以出質的權利必須是:私法上的權利、可讓與的財產權以及有權利憑證或有特定機構管理的財產權。 我國《擔保法》第75條規定了權利質押的種類:一是債權質押,是以有價證券表示的債權,其權利不能脫離證券而行使,包括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倉單、提單;二是股權質押,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三是知識產權質押,依法可轉讓的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中的財產權;四是普通債權。 《擔保法》第75條第4項以「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未作明確的規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7條明確規定了「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這種情況。 在實踐中,對「其他權利」的界定頗有爭議。傾向於擴大解釋的「肯定說」認為,只要符合可出質權利的一般特性要求,所有的財產權均可以出質;「否定說」認為,應嚴格遵守法定質押原則。如果沒有法律上的規定,其他權利均不得出質;第三種觀點認為,符合出質權利一般特性要求的權利原則上可以出質,但如果權利本身不具有商業上的穩定性,又不能控制的,則不宜作為質押的標的。 操作中有何風險 在權利質押的操作上有兩個重要問題,就是對出質人權利的限制和擔保物權公示的問題。在我國的立法上都把權利質押作為質押的一種,並與動產質押相提並論,但事實上,權利質押的成立和實現方法與動產質押有很多不同,動產質押生效的要件是「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而權利質押尤其是一般債權和股份、股票作為標的物的權利質押,其公示方式類似於抵押,以向質權人交付權利憑證或進行質押登記作為生效的要件。 但是個人理財產品作為合同權利質押這樣一種普通債權質押,既無權利憑證可以交付,也無管理機關可以登記,所以以個人理財產品操作權利質押,連起碼的「物權公示」都做不到,對「出質人行使權利限制」更是無從談起。 所以,以個人理財產品作為權利質押標的,是否屬於擔保法75條第4項「其他權利」,要結合具體的理財產品來考慮;而為規避操作上的風險,則需要對現有理財產品針對性地進行法律改造設計,以使理財產品符合權利質押的法律要求。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⑵ 個人房屋抵押貸款風險的種類有哪些
一是借款人方面的風險:
個人借銀行(包括住房資金管理機構)的錢用於住房消費,如果不按期還錢便產生了風險,風險產生的原因有兩種: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前者是指借款人有意賴賬、詐騙、假借款、惡意不還錢;後者是借款人因失業、傷殘、死亡、離異等原因導致借款人不能如期還錢。
二是開發項目的風險:
開發商經營不善,或挪用資金,造成項目不能完工,形成「爛尾」,借款人購買並用來抵押的房產成了「空中樓閣」;借款人購買的房產存在較大質量問題。這些情況將導致個人貸款的相關合同難以履行,使借款人和貸款行的權益受到侵害。
三是銀行方面也存在風險:
對借款人情況審查不嚴;對開發商銷售情況、工程進度、售房款監管賬戶和保證金賬戶的資金流向情況控制不夠;缺乏與房屋土地部門必要的聯系,抵押登記不落實;檔案管理不嚴,丟失重要合同單據,由此造成銀行貸款風險。
防範風險的方式
1、貸前調查
了解借款人貸款的真實目的(自住或投資)、收入來源及家庭狀況。
2、通過設定合理的擔保方式防範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防範借款人貸款風險的擔保方式有三種:抵押、質押和保證。從實用性、可行性、便捷性的角度分析,住房抵押應該是最主要的擔保方式。質押有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方式。借款人要找到與住房價值量大體相當並獲得貸款人認可的動產幾乎不可能;以權利作為質押,貸款人要求的權利只限於存款單和債券,現實中擁有與住房價值大體相當的存款及有價證券的人要麼是人少,要麼就不用申請貸款了。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為他人借款做保證人,非親非故的情況下,一般人不願意承擔這種風險。鑒於上述分析,住房抵押應該作為最主要的防禦貸款風險手段。
(1)正本清源,逐步使住房抵押成為主要的擔保方式
在我國開展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初期,由於當時住房緊張,法律也不健全,擔心個人出現風險後,無法使借款人遷出,向法院上訴,要求強制執行,但法院考慮社會穩定,往往不受理這種訴訟。以住房作抵押,客觀上難以防範風險。其次,由於目前我們的房地產行政管理不能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住房產權證辦理緩慢,沒有產權證,辦不成抵押登記,抵押就做不成。即使拿到產權證,由於辦事部門效率和工作水平問題,產權人仍然辦不成抵押登記。完不成抵押登記,重復抵押的風險無法避免。此外,國家目前正處於城市化過程中,每年新建大量住房,期房拿不到產權證,抵押登記也無法實現。在這種情況下,實踐中以住房抵押為基礎,產生了以下兩種抵禦貸款風險的方式。
①抵押加第三人保證擔保
目前對於抵押加第三人保證擔保方式有兩種具體做法,一種是抵押登記後保證人要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一種是抵押登記後保證人所有的保證責任取消,這里討論的是第一種。抵押加第三人保證擔保是指借款人在抵押登記不能辦理的情況下,書面承諾以所購住房抵押給貸款人,同時有貸款人認可的有足夠代償能力的第三方(自然人或法人)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當借款人未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已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首先處分抵押物用於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處分抵押物所得後不能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時,不足部分由保證人負責償還。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如果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份額,每個保證人都對貸款金額負連帶保證責任。沒有辦理完抵押物登記的,借款人逾期未償還貸款本息,一般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⑶ 1.簡述個人質押貸款的概念並分析個人質押貸款如何能減少銀行信貸風險。
⑷ 我國擔保貸款存在的風險及對策
一、潛在風險
(一)對保證人保證資格、實力、手續審查不嚴,從而使保證流於形式,造成貸款風險。一是忽視對保證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未按《擔保法》有關規定,把不能作為保證人的如鄉鎮資產經營公司辦公室、村民委員會等行政職能部門或未經授權的企業分支機構充當保證人。由於保證人主體資格不合法,形成無效保證。二是忽視對保證人是否具有代為清償能力,即保證人是否具有經濟實力的審查,由於保證人沒有經濟保證能力,從而形成擔而不保。
(二)機械類動產抵押貸款存在「兩高一小」,從而使貸款存在潛在風險。所謂「兩高一小」,即指抵押物評估價值高,貸款抵押率確定高,抵押物實際抵償價值小。一是機械類動產作為貸款抵押物時,由於借款人不能提供購買時原始價值發票,作為動產抵押物價值依據,而信用社沒有較專業或懂行的評估人員,一般由抵押人委託注冊的評估部門進行評估。由於評估部門按照評估價值的金額大小收取評估費用,造成人為地對抵押物的高估,評估價值遠遠脫離市場價值。二是在確定貸款抵押率時,未按信貸管理工作的要求,對抵押物進行選擇性設定,並區別專用設備與通用設備,甚至把棋具也一並作為抵押物,抵押率過高確定在評估價值的70%以上,且年復一年長期周轉連續抵押,未隨著折舊做到逐年壓縮,造成抵押貸款潛在風險。三是未把借款者的私人房產同時抵押,使有限責任公司貸款企業,在其經營發生風險導致企業關停後,由於承擔的只是有限責任,信用社通過法律程序處理機械類動產抵押物還貸,由於在操作中存在「兩高」現象,造成對動產拍賣或處理中抵償價值小,貸款損失大。
(三)交通類動產抵押貸款存在保險脫保,未逐年壓縮抵押貸款額度,造成貸款風險。對交通類動產抵押貸款,一般都要求對抵押物辦理強制保險手續,並約定信用社為第一受益人,但由於保險到期前未及時督促抵押人辦理續保手續,存在脫保現象,增加了信貸潛在風險。二是交通類動產其價值受國家產業政策影響較大,且其折舊年限短、速度快,由於未採取逐年壓縮的信貸策略,產生抵押貸款額度未隨抵押物價值的減少而降低,造成貸款風險。三是抵押人到外地非法出售抵押物逃債,使信用社貸款失去抵押物,加大了貸款風險。
(四)不動產抵押貸款存在操作不當、調查失實、農村房產抵償處理難,而使抵押貸款產生風險。一是對劃撥土地使用權作貸款抵押物的,未按有關法律規定扣除40%的土地出讓金後計算抵押物的價值,增加貸款風險。二是對房產抵押貸款其房產的共有人情況調查失實,出現辦理貸款時無共有人,而在依法處理房產時共有人「復活」現象,使抵押貸款埋下風險隱患。三是僅憑借款人帶來的第三人房產證書和私章,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手續,在貸款依法訴訟時,由於抵押人否認抵押事宜,法院判決抵押無效而造成貸款損失。四是農村房產抵償處理難,由於農村情況的特殊性和受「有錢不買疙瘩產」的思想影響,信用社依法抵償的農村房產處理難度較大,造成貸款風險。
(五)以存單等權利質押貸款時,存在質押人未簽名,未辦理核押手續,使質押貸款存在貸款風險。一是在辦理第三人質押存單貸款手續時,僅憑借款人帶來的第三人私章和存單辦理,沒有對質押人加以核實並當場簽字,在貸款不能按期歸還處理質押存單時,質押人否認存單質押事宜,使質押貸款合同喪失法律保障。二是對質押的存單,未向簽發行社辦理質物核押登記止付手續,結果被提前掛失支取,使質押存單成為廢紙,造成質押貸款風險。
二、防範建議
(一)重新完善擔保手續,減少存量貸款風險。首先要摸清家底。信用社要組織力量對存量擔保貸款進行一次全面調查,根據借款人行業、貸款方式、貸款手續情況,對存量貸款的風險程度進行如實認定,以真實地反映現有信貸資產的風險狀況,為制定切實可行的存量風險貸款化解措施打下基礎。其次要積極採取措施,加以完善和補辦。根據認定的貸款風險,按照先易後難,制定化解落實計劃逐步進行完善。對擔保操作手續不規范的貸款,要限期做好補辦工作;對保證人主體資格不合法、無經濟保證實力的存量貸款,要採取積極的措施,收回或置換成有效資產抵押方式;對動產抵押率偏高、抵押物不足值的貸款,要採取壓縮或逐步增加其它擔保的方式,進行有效落實和化解。對存量動產風險貸款的化解,可根據實際情況適度提高城區商品房地和質押貸款的抵(質)押率,以減少動產抵押貸款額度。再次要落實存量風險貸款責任,加大考核力度。對存量風險貸款,要逐戶逐筆把化解責任落實到人,聯社要加大對信用社、信貸責任人的存量風險貸款化解進度和質量的檢查考核,實行任務完成的好壞與個人收入直接掛鉤的激勵機制,從而充分調動信貸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將存量貸款風險降到最低限度。
(二)規范貸款操作,堵住新增貸款風險。首先要完善擔保貸款管理辦法。聯社要根據信用社實際情況,修訂和完善擔保貸款管理制度,從而堵塞擔保貸款管理中出現的漏洞,進一步增強風險防範能力,在制度上確保貸款資產安全。其次要嚴格執行擔保貸款管理制度,規范日常貸款業務操作。信用社要加強對擔保貸款的合法性、抵押物價值的足值性、質押物的真實性和擔保手續的有效性的審查,從而使發生的每筆貸款業務合法合規。對保證貸款要嚴格審查保證人有無保證資格和保證能力,《董事會同意保證意見書》的簽訂,要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簽名達到法定董事人數,確保保證人簽章的真實性;對機械類動產抵押貸款要根據動產凈值並結合市場現值,區別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對抵押物進行選擇性抵押,通用設備抵押率控制在50%以下,專用設備抵押控制在30%以下;對交通類動產抵押貸款要及時督促抵押人辦理保險續保手續,約定信用社為第一受益人,並要結合抵押物的折舊情況和報廢年限採取逐年壓縮;對房產抵押貸款要嚴格審查房屋產權歸屬和共有人情況;對質押貸款要辦妥質押物核押手續,確保質押人簽章真實並確認質押事宜。
(三)落實有效防範措施,規避有限責任公司貸款潛在風險。按照現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在信貸管理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在經營發生風險導致企業關停倒閉後,由於承擔的只是有限責任,從而使我們無法追索企業法定代表人貸款責任,出現企業虧損,法定代表人致富,貸款無法落實的情況。據調查有限責任公司貸款已佔全部貸款的50%以上,因此應有效規避有限責任公司貸款潛在風險,盡最大限度減少貸款風險損失。可採取的措施有:(1)實行雙重擔保制度。對有限責任公司發放的全部貸款或部分風險貸款,在辦理有效抵押保證手續的基礎上,另行再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股東個人對貸款進行全額保證或部分保證,從而變有限責任為無限責任。(2)置換借款人主體。對有限責任公司發放貸款,以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東為借款人主體,即把公司貸款置換為自然人貸款,通過置換借款人主體,從而變有限責任為無限責任,延伸貸款追索。(3)落實私房抵押。對有限責任公司發放貸款,首先要落實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東的私房作為貸款抵押,然後再考慮其它貸款方式,從而增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股東的經營責任,有效減少信用社債權少受損失。
(四)加強培訓教育,實行競聘上崗。信用社信貸工作做得好壞,關鍵取決於信貸員的工作責任和各方面素質。因此這是降低和防範擔保貸款風險的最有效的途徑。一方面信用社要提高信貸員的政治思想素質,加強信貸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以及風險意識教育,使信貸員真正有危機感、責任感、使命感,提高信貸員執行規章制度的自覺性。另一方面,聯社要加強信貸員的業務培訓和輔導,重點是讓信貸員熟悉《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熟練掌握貸款規范化操作程序,並運用到貸款管理的實踐中去,從而提高信貸管理工作水平。再一方面,對信貸員崗位實行競聘制度。在堅持持證上崗,定期考核等管理的基礎上,實行競聘上崗,從而迫使信貸員勤動腦筋,多想辦法,竭盡所能把工作做好,努力降低貸款風險。營造一種外有壓力,內有動力,充滿生機活力的信貸員管理機制。
⑸ 質押貸款業務的風險防範措施有哪些
1、防範虛假質押風險。
銀行查證質押票證時,有密押的應通過聯行核對;無密押的應派人到出證單位或其託管部門作書面的正規查詢。動產或權利憑證質押,銀行要親自與出質人一起到其託管部門辦理登記,將出質人手中的全部有效憑證質押在銀行保管。要切實核查質押動產在品種、數量、質量等方面是否與質押權證相符。同時要認真審查質押貸款當事人行為的合法性;接受共有財產質押,必須經所有共有人書面同意;對調查不清、認定不準所有權及使用權的財產或權利,不能盲目接受其質押。為防範質物司法風險,銀行必須嚴格審查各類質物適用的法律、法規,確保可依法處置質物;對難以確認真實、合法、合規性的質物或權利憑證,應拒絕質押。
2、防範質物的價值風險。
要求質物經過有行業資格且資信良好的評估公司或專業質量檢測、物價管理部門做價值認定,再確定一個有利於銀行的質押率;選擇價值相對穩定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謹慎地接受股票、權證等價值變化較大的質物。
3、防範質押操作風險。
銀行首先必須確認質物是否需要登記。其次,按規定辦理質物出質登記,並收齊質物的有效權利憑證,同時與質物出質登記、管理機構和出質人簽訂三方協議,約定保全銀行債權的承諾和監管措施。再者,銀行要將質押證件作為重要有價單證歸類保管,一般不應出借。如要出借,必須嚴格審查出質人借出是否合理,有無欺詐嫌疑;借出的質物,能背書的要註明「此權利憑證(財產)已質押在X銀行,X年X月X日前不得撤銷此質押」,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登記部門或託管方「X質押憑證已從銀行借出僅作X用途使用,不得撤銷原質權」,並取得其書面收據以作證明。
⑹ 我國個人信貸業務的風險管理...急!!!!!
風險: 一)信用風險
傳統的信用風險被理解為違約風險,即借款人因為外在或自身的種種原因無力履約的風險。現代意義上的信用風險則主要表現在借款人對借款行為不負責任,沒有按時償還貸款的責任心,或者有意隱瞞真實目的、騙取貸款的欺詐行為。據統計,我國商業銀行每年因客戶的失信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達幾千億。
(二)經營風險
商業銀行在開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過程中遇到的市場風險,包括利率風險、股票風險、匯率風險等,或者採取不當的經營策略而引發的可能威脅商業銀行發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潛在風險等,都可以歸並為經營風險。 在我國,隨著消費信貸的逐年發展,制約該項業務發展的風險也逐步暴露和突出,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目前,消費信貸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借款人風險。由於我國居民收入尚未完全貨幣化,收入來源多樣化,透明度低,使得實際收入與名義收入差距很大。 而且借款人提供的資料只能表明當期情況,社會化保障程度不高的現實又使得未來預期支出變得不可測,很難用科學的評估方法來確認未來的狀況,因而貸款期越長,發生變故的幾率越大。再加上現在社會部門間信息溝通共享渠道不暢,沒有個人信用劣跡的記錄,則無從判斷借款人的資信程度,也沒有個人破產的制度,這給許多信用意識薄弱的借款人留下了可乘之機,因而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無法徹底解決。借款人的多頭貸款、故意不還款或是惡意透支在目前個人信用體制不健全的狀況下使得銀行信息不對稱,防範風險的能力大大降低。
2.信用風險。信用風險主要是由消費者和銀行之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造成的。由於缺乏個人信用制度,銀行在監管客戶的風險防範方面產生難度,信用風險出現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備的個人信用制度,銀行缺乏征詢和調查借款人資信的有效手段。據世界銀行的研究結果,利用徵信系統即個人信用制度,大銀行客戶的違約率可減少41%,小銀行可減少78%,因此我國有必要先在制度上彌補這一空缺。
3.法律風險。國家鼓勵消費信貸開展的政策是明確的,但配套政策、法律法規、行政措施尚未到位,可適用法規不完善。目前,商業銀行主要是依據《商業銀行法》、《擔保法》、《票據法》、《貸款通則》、《經濟合同法》等對消費信貸進行管理,而這些法規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商業銀行與企業的信貸關系,以生產性貸款為約束對象。商業銀行將以生產性貸款為約束對象的政策法規移植到消費信貸的發放與管理上,不可避免產生消費信貸風險防範和抵押物處置上的矛盾。
4.抵押物風險。一般情況下,銀行為確保自身的安全,在對個人發放消費貸款時往往要求提供抵押物。當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時,銀行就應該取得對抵押物的處置權,但抵押物可能會因各種自然、人為災害或周圍經濟、交通環境的變化而造成價格下降或價值滅失。此外,目前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還不足以保障銀行順利實現對抵押物的處置權,法院往往會從社會安定、和諧的角度考慮,在債務人無力償還貸款時,法院即使做出了判決,也往往難以執行,這些因素都導致了信貸風險大大增加。
5.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發放的消費貸款尤其是個人住房貸款債權的流動性較差而產生的風險。目前在配套市場條件不健全的情況下,尚缺乏盤活這塊資產的措施。由於目前消費信貸在各銀行所佔比例還較低,且經濟較為疲軟,整個社會資金需求不旺盛,因而銀行資金充裕,流動性風險尚未暴露。但隨著消費信貸的迅猛發展,其比重在銀行資產中的增大,資金「短進長出」的矛盾會日益突出。當經濟高漲,整個社會資金需求旺盛時,若這塊資產還不能盤活,銀行很有可能會出現流動性危機,給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不良影響。
現狀:我國個人消費信貸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發展至今,業務范圍已經得到了明顯的擴大,主要包括個人住房消費貸款、個人住房裝修貸款、汽車消費貸款、個人存單質押貸款、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個人助學貸款、個人旅遊貸款等業務。有的金融機構還開展了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個人綜合授信額度貸款等業務。截止到2006年底,我國的個人消費信貸余額為24127億元,是1997年的140.3倍。但在我國個人消費信貸市場,普遍存在著消費信貸總體規模仍然偏低、消費信貸增長速度明顯下降、消費信貸中個人住房貸款占絕對比例的現象。 防範對策
1.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制度和信用體系。首先,加快個人信用徵信機構建設的步伐,使其以商業化運作方式收集和使用有關個人信用檔案的信息,同時兼顧公益性,逐步形成擁有全國基礎信用信息資源的大型、綜合性徵信機構和眾多提供信用信息評估等信用增值服務的各具特色的區域性、專業性徵信機構,形成一個既能充分利用各項資源,發揮規模效益,又能適應不同徵信需求,多層次、多方位的徵信機構體系。其次,應加快全國統一的個人基礎信用信息資料庫的建設。目前,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在構建我國個人信用制度的戰略布局中,可以實行讓一部分條件成熟的城市或地區先上的政策,先在一些信用消費發展較快的大城市推行個人信用制度,建立類似上海的個人信用聯合徵信系統,然後逐步向其他中小城市推廣,最後形成覆蓋全國的個人徵信網路。第三,充分利用政府的力量,整合協調和掌握各部門的個人信用數據、運用人民銀行的網路形成全國個人徵信的資料庫,由一個專門性的全國個人信用管理局對數據進行加工、整理、定價,產生一個個人信用檔案的管理、查閱、購買信息的服務,從而實現市場化的運作。
2.建立健全消費信貸相關法律體系。一是要將消費信貸列入國家整個法律體系特別是經濟、金融法律體系中,從總體上加以規范和完善,要盡快對《擔保法》、《合同法》、《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法》等相關經濟、金融法規中的有關消費信貸條款進行相應修改、完善和補充,盡量簡化手續、降低費用、放寬條件,使之有利於促進和規范消費信貸的發展。二是要根據消費行為和消費信貸行為的需要,制定專門的法律制度和具體的實施細則,讓居民有參加消費信貸的積極性和還貸的約束性,讓銀行有開辦消費信貸業務的動力和責任感,形成「居民對銀行有信心,銀行對居民能放心」的良好格局及「有借有還,再借不難」的信用秩序。三是要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抵押貸款擔保制度、醫療制度等相關制度,從而分散和共擔個人信用風險。
3.建立有效的內控體系,實行浮動貸款利率。首先,銀行內部要建立專門機構,具體辦理消費信貸業務,同時建立消費信貸審批委員會,作為發放消費信貸的最終決策機構,做到審貸分離,形成平衡制約機制,以便明確職權和責任,防範信貸風險。其次,要進一步完善消費貸款的風險管理制度,從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後檢查幾個環節明確職責,規范操作,強化稽核的再檢查和監督。第三,建立一套比較完善的消費信貸風險的預警機制。對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本息的情況,或者有不良信用記錄的,應當列入「問題個人黑名單」加大追討力度,並拒絕再度借貸。第四,加強量化考核、質量監測,實行競爭上崗、獎罰分明,完善多勞多得的分配機制,最大限度地發揮工作人員的創造性和積極性,提高信貸管理水平,促進消費信貸規范發展。第五,實行浮動貸款利率,加快利率市場化進程,在利率浮動比率、貸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給商業銀行以更大的餘地,以便商業銀行更好地為客戶服務,更好地防範風險。
4.採用科學的信用評分技術。首先,由於專家法評分模型的局限性,就要求商業銀行高度重視個人信貸業務基礎數據的搜集、整理與建庫工作,改進現行的業務系統,加強新受理業務數據錄入完整性、准確性的監控管理,特別是對未獲批準的申請人信息的收集。其次,商業銀行應根據數據資源的不同採用不同的方法開發評分模型。建議對不同的產品設置不同的評分模型,由於目前各項基礎條件較薄弱,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可分產品分步推進。最後,必須將信用評分技術用於個人信用風險管理的全過程。建議國內商業銀行盡快發掘銀行內部貸款賬戶信息,開發欠款催收評分模型、風險預警評分模型等行為評分模型,進一步開發相應的自動化賬戶管理系統、催收管理系統,提高個人貸款貸後風險監測、不良貸款管理的效率。
5.轉變消費觀念,提高信用意識。我國居民長期以來有著「勤儉持家」、「量入為出」的傳統消費觀念,對於「負債消費」還比較陌生。商業銀行應通過多種營銷方式,向消費者大力宣傳消費信貸,並創新服務品種、改進服務手段、提高服務效率,在開展業務的過程中培育消費者的信用消費觀念、創造信用消費需求,實現業務發展和觀念轉變的互動,使人們增加安全感,消除後顧之憂,提高即期消費慾望,從而積極使用消費信貸。同時,政府可以通過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各種媒介,形成強大、廣泛的宣傳和監督系統,提高社會群體的信用意識,以此來推動和保障信用制度的建立。建立個人信用制度對於我們來說,僅僅是再造信用的一種手段,而提高整個社會的信用程度才是我們最終的目的,我們要用信用的約束來促進社會公眾整體素質的提高,從而促進國內消費信貸業務的快速健康發展。
⑺ 個人經營類貸款擔保風險有哪些
一、來自中小企業的風險[3]中小企業的風險,是指受保企業的違約風險,這種違約風險的大小可能與中小企業整體存在的問題有關系,也可能與單個受保企業的狀況有關系,包括以下風險:(一)企業經營者素質和競爭力風險企業經營者(領導者)素質包括經營者經歷、經營者管理能力、道德水準、在職工中的威望和受教育的程度等。我國大多數中小企業的經營者的文化層次普遍很低,尤其是鄉鎮企業、民營企業的經營者多數出身農民,文化水平較低,經營思想有很大的局限性。經營者素質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企業市場競爭力的大小,經營者素質低下將導致中小企業脆弱的競爭力。在當前買方市場顯現,市場競爭力升級為品牌競爭的情況下,低素質的中小企業發展便更難以為繼,其所面臨的競爭風險與經營風險明顯增大。(二)市場風險中小企業所面對的市場是一個充滿競爭的市場,不僅中小企業之間相互竭盡全力爭奪有限的市場份額,而且大企業也隨時關注著中小企業市場的變化,一有機會或一旦發現具有良好市場前景的產品,大企業便會毫不猶豫地利用自己的資金與技術優勢介入中小企業之間的競爭。因此,對於中小企業而言,市場風險是不可忽視的,有時甚至就是經營失敗的直接原因。(三)技術風險技術創新對中小企業的生存至關重要,然而,中小企業科技人員缺乏,生產技術落後,技術創新和產品開發能力有限。由此帶來的結果是中小企業技術含量低,缺乏市場競爭能力,即使具有某方面的技術,也往往由於後勁不足而無法形成長遠的技術優勢。(四)財務風險財務風險包括會計核算組織、財務人員水平、會計處理方法和資金運作所造成的風險。例如:某公司在財務管理上,實行內部銀行結算,分車間核算,車間設置會計人員和統計員,這些措施,可以提高財務數據的可信度,風險比較小。又例如:A公司貸款目的實際是歸還欠款,B公司貸款目的實際是補交所欠稅款,並沒有將資金用於擴大生產,這使貸款擔保的風險極大。在會計處理方法上,某公司在對外會計報告中,以收付實現制原則核算,即以開具發票來確認收入,而內部會計報表以發貨時間來確認收入。這兩種方法計算的收入相差數百萬元,比較嚴重地影響了企業的財務數據的准確性,增加了判斷風險的難度。(五)關聯風險企業與企業的關聯,包括資本的關聯、人員的關聯和業務的關聯。資本的關聯是一企業與另一企業有投資與被投資、持股與被持股的關系;人員的關聯是一人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擔當重要職務;業務關聯是一個企業在一種產品生產或經營中處於其中的一個環節,該企業的生產經營受到上一環節和下一環節的生產或經營的影響和制約。從資金的角度考慮,關聯企業的資金很容易在關聯企業之間流動,造成貸款企業的資金流失,到期無法償還貸款。同時,關聯風險又是「關聯保險」,貸款人是善意的話,可以從其他關聯企業調劑資金,歸還貸款。例如A公司是在B公司已投入實物的基礎上成立的,機械設備、資金和人員可在兩公司之間調劑和轉移。所以,負債和損失難以判斷。同時A公司與B公司有著資金的關聯與人員的關聯,B公司的總裁是A公司的董事長,B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又是A公司的財務經理,可以說「一榮俱榮,一損俱損」。A公司對B公司擔保額上億元,對B公司所屬的美食娛樂城及所屬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擔保上千萬元。這樣,貸款擔保風險變得撲朔迷離。(六)信用風險這是指在信用活動中存在的不確定性導致遭受損失的可能性。信用最基本特點是到期履約、還本付息。然而如果債務人經營不善或客觀原因,如戰爭、自然災害等,或有意欺詐,到期不履約,保證人將遭受相應的損失。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信用已經成為個人和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通行證。他們通過良好的信用和較高的信用等級體現公司及自身的形象和價值,把信用當作自己的生命去看待。在我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信用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但卻有不少企業和個人不把信用當回事。擔保機構的服務對象,除政策性擔保另有規定或少數其他領域的擔保外,多數是以高科技中小企業為主,而這些企業的信用等級、抵押物有相當一部分是不被商業銀行認可,或提供不了抵押物,另外,抵禦市場風險和經營風險的能力也最為薄弱,這就使得擔保機構處於更為復雜的市場環境中。目前我國個人的誠信度尚不是很高,因此,擔保業務目前存在較大的信用風險。隨著時間的推移,如不嚴加管制,會有數量眾多的擔保業務演變成呆壞賬。另外地方政府扶持、控制擔保公司,行政干預其業務辦理,非市場行為極易引致借款人與擔保公司信用缺失。(七)「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信息經濟學認為,在經濟運行的具體交易中,信息不對稱就會引起「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這在信用擔保活動中也是存在的。一方面,受保企業由於得到了來自擔保機構的保證,其所做出的經營決策及自身行為即使引起損失,也不必完全承擔有可能產生的損失,這便促使其傾向於做出風險更大的決策,以獲得更大的利益。同時,為了獲得更多的貸款與信用擔保支持,受保企業還會通過採取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重要真實情況的手段騙取貸款與擔保,或者在取得貸款以後,改變貸款合同與擔保合同規定的貸款使用方向,使貸款風險增大,進而使擔保風險增大。另一方面,由於中小企業財務管理不規范,財務大權往往掌握在企業法人代表手中,其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的不確定因素較多,無論是貸款人還是信用擔保機構都不容易把握。所以,擔保過程中信息的不對稱性,增加了信用擔保機構的內在脆弱性。二、來自政府部門的風險政府部門給信用擔保機構帶來的風險主要來自政府不適當干預和中小企業政策的不穩定性兩個方面。(一)政府部門不適當干預的風險古典經濟學家在分析市場作用時,將引導協調人類生產交換活動的市場機制稱為一隻「看不見的手」。相應地,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則將政府對經濟的干預管理稱為另一隻「看得見的手」。但是,「看得見的手」和「看不見的手」並非完美無缺。比如,長期以來,由於體制性因素的影響,我國各級政府過度干預銀行貸款,形成了「倒逼機制」怪圈和貸款供給制,以致我國銀行不良貸款比例居高不下,存在嚴重的金融風險隱患,嚴重威脅國家經濟、金融安全。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幹預銀行金融業務的能力大為減弱。信用擔保業作為新生事物,由於其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普遍受到各級政府的重視。從目前情況看,全國各地信用擔保機構從組建到運作(盡管還很不規范),無一不體現著政府行為。如果這種政府行為得不到有效制約和規范,就會使信用擔保重蹈政府幹預貸款的覆轍。各級政府會以出資人身份,以發展地方經濟和促進社會安定為理由,以行政命令指定擔保等各種形式和途徑直接干預信用擔保機構的擔保活動,將信用擔保資金變為中小企業的救濟基金或第二財政,使信用擔保演變為「市長擔保」、「縣長擔保」、「局長擔保」、「條子擔保」等指令擔保。這些指令擔保往往是以擔保機構降低擔保要求和標准為代價的,因而是沒有安全保障的。(二)政府政策不穩定性的風險政府對中小企業的過度干預對信用擔保機構的安全運作帶來不利,但是要使信用擔保機構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又離不開政府的各項政策支持特別是財力上的支持。而這種財力支持力度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對中小企業政策的穩定性。近兩年來,在擴大內需增加就業崗位的宏觀背景下,各級政府都加大了對中小企業的政策支持力度。比如,不少地方政府積極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組建工作,並根據本地的財力狀況,給擔保機構注入了必要的啟動資金,成為目前信用擔保機構的最大資金來源渠道,為確保擔保機構的正常運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但是,若宏觀經濟環境發生變化或進行經濟結構調整,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政策也可能會發生改變,或者政府減少對信用擔保機構的資金投入,使信用擔保機構沒有穩定的資金補充來源,入不敷出,信用擔保機構將難以為繼甚至被迫倒閉。三、來自擔保企業自身的風險(一)資本風險擔保行業屬於高負債行業,按照國家規定,擔保公司對外總擔保額可以放大到其自有資本的10倍。因此,擔保公司在降低銀行貸款風險的同時增大了自身的風險。這就要求擔保公司有較強的資本實力和抗風險能力。(二)業務操作風險擔保公司必須要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按照金融企業制度健全內控機制,從風險管理出發拓展各項業務。然而由於擔保公司屬於新生事物,眾多公司具有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較少,有些擔保公司的經營者以前幾乎從未涉足過金融行業,對擔保公司的職能、業務定位、公司治理結構、組織構架、風險管理等缺乏清醒的認識。而對擔保公司進行審批的是工商管理部門而不是金融監管部門,存在著對管理者行為、信用記錄等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審批把關難度較大。擔保公司突破政策規制,個人、公司貸款擔保業務齊頭並進,大量開展動產、不動產、知識產權、股票等質押貸款擔保業務,但由於缺乏專業的評估人員和風險評判人員,業務風險較大。目前擔保公司的主管部門為經貿委,而經貿委不甚熟悉金融業務,對擔保公司的業務流程、業務審批、業務范圍的規定無法切合實際,過於籠統,以致無法指導和監控其業務發展。(三)決策風險這是指擔保企業在審議擔保或投資項目時,如對受保企業的資信、還款能力、還款來源未審議落實,導致決策失誤;在決策過程中,未注意擔保及投資需要投向不同的行業及企業,當業務向某一行業或企業過度集中時,該行業及企業的衰退就會對公司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公司決策層不能從項目實際出發對擔保及投資業務進行實事求是的評價,而是受外在因素的干預,做出不利於公司利益的決策等。(四)內部控制風險這是指擔保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夠完善、全面,存在漏洞;制度執行不力,如對擔保業務不堅持雙人調查、雙人撰寫調查報告、放鬆貸後檢查等;授權和相互制約機制不健全,部門與部門、崗位與崗位、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協調與相互制約不夠;考核指標體系不科學、獎罰機制不健全等。(五)道德風險以權謀私,內部人員貪污受賄,提供人情擔保。個別擔保機構業務管理人員利用其特殊職權營私舞弊,進行權錢交易,辦理人情擔保,這種情況雖然是極少數,但給擔保機構資金安全造成了極大威脅。四、來自銀行的風險(一)來自銀行貸款操作的風險貸款銀行對貸款對象選擇是不是很合適和准確,貸款操作是否規范,也直接影響著信用擔保資金的安全性,如果貸款銀行出於轉嫁貸款風險的動機而有意放鬆貸款條件、企業的資信調查、貸款審查和審批,使本來不應該獲得貸款擔保的中小企業進入信貸程序,勢必給信用擔保機構留下巨大的潛在的風險隱患。同樣,如果貸款銀行將貸款安全性寄託在信用保證上,不如實履行信用擔保關系中的義務與責任,信貸人員責任心不強,隨意放貸,或者以貸謀私,違規操作,甚至銀行與企業相互串通,提供虛假信息,共同騙取擔保,則擔保機構同樣會遭受巨大損失。(二)來自銀保關系中權利和義務不對等的風險這種風險主要表現在:一是在擔保風險的分擔上,協作銀行往往只要求權利而不願意承擔義務,即要求擔保機構承擔100%的風險,這既不符合國際慣例,也使風險一邊倒,加重了擔保機構的風險;二是在保證方式的選擇上,協作銀行往往是堅持有利於己的連帶保證責任方式而不願意甚至拒絕採用一般保證方式,擔保機構則處於被動地位。五、來自擔保體系的風險(一)擔保法律體系不健全的風險長期以來,我國由於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和束縛,在經濟發展中片面強調發展國有大企業忽視中小企業的發展,與此相適應,法制建設上也出現了「跛行」的狀況,至今為止,尚無一部與中小企業相關的專門法律或法規。由於缺乏基本的法律制度保障,中小企業生存與發展的穩定性較差,內在風險也較大。更為突出的問題是,信用擔保機構作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信用中介組織,其設立程序、法人地位以及運作方式等一系列問題都缺乏基本的法律規范和法律保障,實際中操作起來十分困難。盡管我國已頒布實施了《擔保法》,為信用擔保機構的運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但由於信用擔保機構屬於專業擔保的范疇,對於其運作過程中涉及的擔保行為當事人及其法律行為活動,現行《擔保法》中的部分條款規定過於籠統,不適應專業擔保業務活動的需要,甚至某些條款在提法上值得商榷,在執行中存在自相矛盾,使信用擔保活動無法可依,有法不依,信用擔保機構的權利難以得到法律保障。比如,按照《擔保法》之規定,保證方式可根據銀保雙方協商確定採用一般保證方式或連帶保證責任方式,這在實際中很難行得通,因為幾乎所有銀行為了保全貸款債權,規定各分支機構一律採用連帶保證責任方式。又比如,現行《擔保法》側重於保護債權人利益,對擔保人的權益保護不夠,擔保范圍較寬,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加上要求承擔連帶責任,風險一邊倒,影響擔保業的健康發展。(二)社會中介服務體系缺乏的風險各國經驗表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與中小企業服務體系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沒有社會中介服務體系的支撐,中小企業難以健康發展,信用擔保機構也就難以實現良性運作。這是因為社會服務中介組織通過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咨詢、市場分析、技術指導、經營診斷、管理咨詢、人員培訓等服務,能幫助中小企業提升經營管理與決策水平,幫助其對症下葯,擺脫困境,增強市場競爭能力,獲得生存發展。中小企業素質提高了,信用擔保機構的安全性才會增強。從目前情況看,我國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的建設嚴重滯後於信用擔保機構的發展,加之我國缺乏這方面的經驗和做法,而服務體系建設又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需要對現有的各類社會中介機構(如信息咨詢、科技開發、資產評估、產品推介等)進行重新組合、優化和發展。要完成這項工作,需要政府部門、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不同行業、部門的通力合作,也需要工程技術、經營管理、金融、財會、法律等多學科專業人才的積極參與。而這一切都需要耗費較長的時間,需要經過一個從無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可能會有許多不確定因素影響到中小企業社會服務體系的建立與發展,從而進一步影響信用擔保機構的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