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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後貸款買房份額

發布時間:2022-04-17 17:11:30

Ⅰ 婚後貸款買房,離婚如何分配

婚後貸款買房離婚時,應該按照平均分配的法則來進行財產分割,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公平

Ⅱ 婚後貸款買房,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夫妻婚後貸款買房,如果沒有特殊約定的,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未償還的按揭款為共同債務。離婚時如何分配,先由雙方協商,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Ⅲ 婚後一起貸款購買房子,離婚後房產如何分割

貸款購買已經是買房的主要形式,夫妻結婚後在婚內用貸款的方式購買的房產如何辨別歸屬問題,如果面臨夫妻離婚的財產分割問題,婚後貸款購買的房子應該如何分割呢?分割貸款購買的房產的時候需要考慮哪些因素呢?

不少夫妻在結婚的時候會買一套房子作為共同住居場所,若該套房屋是其中一方出錢或夫妻雙方共同出錢,那麼房屋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如果離婚後該房屋歸誰所有呢?下面我就整理了相關貸款買房離婚處理那些事。

夫妻共同貸款買房離婚時處理

夫妻共同貸款買房處理分兩種情況:

1.如果離婚夫妻事先有約定的話,按事先約定協議進行辦理就可以了;

2.但是如果離婚夫妻沒有約定的話,夫妻婚後以雙方的名義購買並辦理了房屋按揭貸款的房屋房地產,房屋產權登記在個人或雙方名下,婚後由夫妻雙方償還按揭貸款的情況。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的房產分配約定,那麼該房屋房產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未償還給銀行的房屋按揭款為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貸款買房離婚時房子歸誰

在具體房屋分割過程中,如果夫妻雙方就房屋所有權的歸屬無法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國家婚姻法解釋的第20條的規定處理,即:

1.夫妻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的,應當准許;

2.夫妻雙方中的其中一方主張房屋房產所有權的,由於房屋評估機構按照現在房屋的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房產所有權的夫妻一方應當給予房屋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夫妻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房產所有權的,根據夫妻雙方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如果離婚之前在夫妻雙方房屋貸款還沒有完成還貸的,可以按照以下兩種情況來處理夫妻共同貸款買房離婚時房子的歸誰。

1.如果夫妻在離婚前還沒籌錢還清所有房屋貸款的,並且已經拿到房屋房產證解壓,夫妻雙方可以把房子賣掉分錢,還清籌措的錢款,或是辦理離婚房屋析產過戶住房給夫妻雙方的其中一方。

2.如果房屋沒還清貸款,這樣房屋產權抵押給了銀行,暫時是不屬於夫妻兩個的,你們夫妻雙方無權辦理房屋分割住房產權手續,可以把房屋分割細則寫入夫妻雙方的離異協議,再夫妻雙方離異協議拿去公證一下,以後還清貸款,在依照夫妻雙方離異協議好的去分割住房產權。

總而言之,夫妻共同貸款買房離婚處理,最好是夫妻雙方共同協議處理,不然就要按照法律相關政策處理。以上就是我對夫妻共同貸款買房離婚處理知識的整理,希望以上內容可以幫到你。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2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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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婚後貸款買房離婚時怎麼分配

對於婚後貸款買房的情形,在離婚時的分配問題是分情況的。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買房,其夫妻雙方是按照出資份額比例分割的;對於婚後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房屋屬夫妻共同所有,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其財產分割時,是可以先進行協商的,對於協商不成的情形,是需要根據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Ⅳ 結婚買新房一般是男方家出錢買還是男女兩家各拿一半

婚姻問題,找到律師來咨詢的,無外乎三大塊,房子孩子和銀子,房子常常是很多家庭最重要的資產,我們先來看看這房子什麼時候買的,有什麼不同,寫誰的名字,區別又有多大。
先用我的一對客戶婚前置辦房產的故事給大家舉個例子,化名就用大家熟悉的李雷和韓梅梅吧。聽了他倆的情況,你會發現他們和所有要結婚的人遇到的問題是一樣一樣的。
兩年前,韓梅梅來律所找我咨詢,她和李雷准備結婚,她想在結婚前,了解婚房該怎麼買,什麼時候買。基本情況是這樣的:
兩人結婚,李雷爸媽准備出 100 萬,韓梅梅爸媽打算陪嫁 40 萬,在他們所在的二線城市,想要買一套普通房子需要 100 萬,加上裝修和買車、買傢具等等,正好再需要四十萬。
韓梅梅跟我說,李雷家裡人提出了一個方案:房子由李雷家婚前買,李雷父母出這 100 萬,房子寫在兒子一個人名下,韓梅梅家的 40 萬則用來買車裝修和買傢具家電。
在律師這里,一眼就能看出這個方案對韓梅梅不利的地方,房子要登記在李雷一個人名下,這個做法是絕對不行的。
第一個問題是,不應該由李雷父母單獨出資買房。
如果是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李雷自己名下的,那肯定是李雷的婚前個人財產,不論生活多少年都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個問題,不應該由李雷家出錢在房產上,韓梅梅家出錢在買車、買傢具家電和裝修上。
就算韓梅梅家是在他們婚前買的車和傢具家電,這些都算作韓梅梅的婚前個人財產,可是我們都知道,這些東西一經購買就立刻貶值了,不像房產還能保值增值。
如果說這韓梅梅家的四十萬是婚後買的車,或者裝修,那更虧了,裝修就添附在人家的個人財產上了,到離婚時,韓梅梅也不能把它撬下來帶走,不論車登記在誰名下,都是韓梅梅父母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裝修和傢具家電也是一樣,如果是婚後給買的,就屬於直接贈送小兩口的了。
因此韓梅梅家的 40 萬,一定要出資在房產上。
從韓梅梅角度,我給她提出了以下 3 個方案:
第一個方案,能保證韓梅梅的利益最大化。
怎麼操作呢?房子寫兩個人名字,讓雙方家長共同出資買房,婚前買、婚後買,都行,只要是兩個人名字就是夫妻財產。
其中李雷家出資 60 萬,韓梅梅家出資 40 萬在房產上,然後買車及其他裝修款都由李雷家出。
這樣房子就是共同所有,雖然說房產出資是六四開,那假設他們結婚不久就離婚了,那房產一般按照出資比例來分,不過兩個人再過上了很多年,韓梅梅也生兒育女,那時候再離婚,房子一般都會五五分。
第二個方案,直接在房本上寫明比例,按份共有。
這個方案比較公平,因為房產出資上李雷多出,韓梅梅少出,房產證上,可以直接寫上雙方出資的百分比,例如,李雷 70%,韓梅梅 30%,具體比例他們自己約定,然後剩下的錢再共同買車和裝修。
這種直接寫明比例的做法,把房產直接固定為按份共有的財產,不同於夫妻共同共有的,這種按份共有是可以直接確定比例的。
按份共有的,兩個人離婚的時候,就按照房本比例來分。
如果李雷家要是仗義一點,雖然韓梅梅出資在房產上的比例比較低,但李雷願意寫百分之五十的份額給韓梅梅,那也沒毛病,以後離婚韓梅梅也能分一半。這個方案比較公平,雙方可以協商。
第三個方案,甭管婚前買,婚後買,都直接寫韓梅梅一個人名字,韓梅梅家出 40 萬塊錢必須出在房子上。
其實我最主張這個方案,房本寫一個人名字以後很方便,因為一旦寫兩個人,以後再想買二套房就非常麻煩了。
比如不少小兩口,結婚五六年左右,就開始考慮買二套房,到時候如果想繼續使用首房首貸的優惠,很多人就假離婚,那如果寫的是一個人的名字,假離婚買房就比較方便,離婚協議約定成一個人所有,另一個人把名字騰出來再去買二套就可以了,也不用再更名了,也不用去掉另一方的名字。
尤其是,如果這第一個房子有貸款,寫上的又是兩個人名字,想假離婚去掉一個人的名字,可麻煩了,必須要還清貸款才能去掉另一個人的名字。
因此如果是夫妻的首套婚房,從兩個人共同過日子財產增值的角度講,還是寫一個人的名字更方便。
好,這就是我給韓梅梅出的 3 個方案。
其實不要擔心,就算寫了韓梅梅一個人名字,韓梅梅家的 40 萬,也必須出資在房子上,比較劃算,有人說了,都寫了韓梅梅名字了,那韓梅梅不出錢不也行了嗎?
不行的,還是要區分這兩個概念,韓梅梅的名字寫上了,就算這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共同財產也不等於五五分割,韓梅梅家必須對房子有貢獻,才能多分。
那麼,韓梅梅家房屋出資款怎麼證明是她父母出的呢?
最好是父母直接打款到開發商的賬戶,或者打到賣房者賬戶那種。
實在不行,有的賣房者的賬戶不收她父母的錢,只收韓梅梅本人的錢,那轉賬到韓梅梅本人賬戶也行,總之別給現金。
因為這種銀行流水能保證,父母和子女之間的資金往來有跡可循,要知道銀行流水就算過了十年八年,從銀行還是可以調出記錄的。
有人開始擔心李雷家,問我,如果婚前買房,韓梅梅家一分錢沒出,李雷家出了 60 萬,或者韓梅梅家只出了 40 萬,李雷家出了 60 萬,卻只寫了韓梅梅一個人的名字,沒寫李雷的名字,李雷家出的這 60 萬真的不會打水漂嗎?這種情況不能算作是對韓梅梅的贈與,成了韓梅梅的個人財產嗎?
放心,不會,這房子,就算沒寫李雷名字,那也是為了結婚為目的,所購置的婚房,也按照夫妻共同的房產處理。李雷離婚的時候,照樣按照出資貢獻能分到房子的一部分。
我們回過頭來再區分一下這兩個概念:
夫妻共同財產和平均分割。
請問,夫妻共同財產等於平均分割嗎?
認為等於,和認為不等於的,請大家輸出答案。
是的,多數朋友都答對了,夫妻共同財產,也不等於五五平分。
用法官的話說是,共有的房屋,在離婚時候,以平均分割為原則,但是有時候也會考慮出資貢獻,還有結婚的時間長短等因素,適當調整分割比例,給一方多分一方少分。
啥意思呢,如果李雷家婚前,出資 100 萬全款,買下了房子,寫了韓梅梅名字,或者結婚後加了韓梅梅名字,相當於韓梅梅家沒啥貢獻,假設兩個人結婚幾個月後就離婚了,一般法官會考慮李雷家對房屋貢獻非常大,韓梅梅只是出了一個名字而已,而把房產判給李雷,韓梅梅肯定是能拿到一部分錢的,因為她有名字嘛,但至於拿多少,要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反正肯定達不到五成。
那再假如,如果兩個人過了很多年了,韓梅梅為家庭養兒育女,房產的相應比例就會越來越高,到最後可能會五五分割。
所以法律一定會考慮公平原則,婚後加名的也是一樣。如果說結婚時間非常短,男方就把自己婚前買的房子,加上了女方的名字,這種加名的行為,使得該房產一定會被認定為是夫妻共同所有,可是不一定就等於一旦離婚就平均分割。
法官判決離婚案件的時候,是具有很大自由裁量權的,他可以考慮房屋的價格,出資貢獻,結婚時間長短,有無子女等因素,來適當調整分割比例。
所以,我們要區分共同財產和五五平分,這兩個概念不能劃等號。加名的房子,都肯定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不是能平均分割既要看具體情況,也要看具體的法官。
好,講完了全款買房的情況,那貸款買房的話,是不是對韓梅梅更劃算呢?
因為,在一線城市,100 萬買房錢只夠出首付的,那我們來看看,在貸款的情況下,婚前買還是婚後買的區別。
如果婚前買,李雷父母這一百萬用來出首付,並且房子也在婚前登記在李雷一個人名下,會有什麼法律效果呢?
換個說法,就是婚前李雷父母出了首付給李雷買過房了,婚後,韓梅梅和李雷一起還貸,這怎麼算?
這樣的情況下,房子肯定是李雷的,甭管房本是在婚前辦理下來還是婚後辦理下來,只要首付和合同是在婚前交的,房就歸李雷,但是婚後還要韓梅梅和李雷共同還貸款,所以還的貸款和對應的房子的增值,是小兩口共同的。
但增值一般沒多少,對韓梅梅還是不劃算的。後面我來講講貸款和增值的公式。
那要是在婚後貸款買房呢?同樣是李雷家出一百萬首付,寫李雷名,假如在他們婚後買,是不是對韓梅梅劃算點兒呢?應該是的。
同樣是貸款買房,李雷父母這錢是婚前出還是婚後出,大有不同。婚前出首付,房子是李雷的。婚後出首付,就算寫李雷一個人名字,房子也是夫妻共有的。
頂多,萬一兩個人離婚的時候,考慮到首付部分是李雷家裡出的,出資貢獻比較大,可以適當給李雷多分。
這里又出現一種情況,剛才說了,婚後貸款買房,李雷家出了 100 萬,對韓梅梅來講,是夫妻共同財產,她能分到份額。有人就問我了,婚姻法司法解釋進行修改了,如果是婚後,李雷父母出了全款,又寫在李雷一個人名下,這種情況還算不算是李雷的個人財產?
既然新的民法典的解釋把《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里的這一條給去掉了,那麼我們就認為,法律已經修改了。也就是說,婚後如果李雷家出了全款 100 萬給小兩口買了房子,就算寫在李雷一個人名下,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我個人總結,因為李雷家貢獻比較大,離婚的時候李雷家是肯定能多分的。
總結一下,要是貸款買房,就算是李雷一家出錢,也要在婚後買,對韓梅梅比較劃算。
當然保險的建議是,婚後貸款買房,更保險的做法是,韓梅梅家也出錢在房產上,然後共同還貸,這樣離婚的時候,韓梅梅的份額就相應大了。
那還清貸款後,韓梅梅要加名嗎?不加名有多大風險?
總有人問我這個問題,婚後買的房子,如果房本不加我名,是不是沒有我的份?

Ⅵ 婚後買房子怎麼算

你好,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後買房的注意事項
共同買房需要特別留意的有四個方面。如簽約、房貸申請以及交易過戶等環節,都需要夫妻雙方到場。此外,夫妻共同買房在證件准備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請房貸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1、簽約雙方親自到場
在買房過程中,涉及到諸多簽約過程,如簽訂買賣合同、申請房貸以及交易過戶等,這需要夫妻雙方同時到場。除了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之外,申請房貸、辦理過戶手續時,也需要雙方親自到場。專家解釋說,在申請房貸時,有些時候會以夫妻名義共同申請,因此銀行方面需同時考察兩人的資質,辦理相關手續時也必須同時簽字。
另外,辦理過戶手續時,原則上要求同時到場,因為根據《物權法》規定,夫妻共同購置的房產,到底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需要在買賣合同中體現出來,進而在房產證上載明,因此需要雙方到場簽字確認。但如果無法到場,也必須辦理公證收取委託手續,並將相關事宜交代清楚。
2、證件准備是關鍵
夫妻共同買房,需要提供的證件比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請房貸時,需要提供夫妻兩人的收入證明,如果兩人為非本地居民,還需提供雙方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否則按照非本地居民貸款政策對待。當然,在辦理按揭貸款時,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較高,通過資質審批不成問題,另外一方的收入證明則無需提供。
3、主貸、次貸有講究
由於信貸政策有變化,因此在確定主貸人和次貸人時,需根據實際情況而定,而不能簡單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夫妻共同還款時,在確定主貸款人、次貸款人時,一定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一般情況下,在銀行住房貸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為「貸款人」(常說的主貸款人)而無論房產證上是否寫了雙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為「共同貸款人」。在確定主貸款人時,應當選擇夫妻間收入較高較穩定者,同時注意年齡的限制,否則會影響到貸款期限。
此外,專家提醒還需注意信貸政策的變化。對於非本地居民來說,如果無法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則會被區別對待,如房貸首付比例提高,利率水平上浮,這無疑會增加購房成本。因此在確定主貸款人時,要考慮到這個因素。
4、所佔份額提前定
夫妻共同買房,財產所佔份額各是多少,需提前確定,以免日後產生糾紛。依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購房過程中,即使房產證上沒有出現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響其對房屋享有所有權。
但目前有少數夫妻,財產實行aa制,在共同買房時需要考慮財產份額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所有者可以選擇共有形式,如果是選擇共同共有,則雙方享有的權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則需要提前分割,並在房產證上載明。
5、准夫妻買房重登記
在此需要特別提醒的是,目前有不少准夫妻共同買房的現象存在。為了減少糾紛,專家建議應該在房產證登記內容方面下點功夫。
這里所說的准夫妻,是指即將結婚、但尚未領取結婚證的那部分人。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是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領取結婚證的前提下共同買房,並不能當做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共同買房,如果是雙方共同出資,比例各半,則需在房產證上同時登記兩人的姓名。如果雙方出資比例不等,雖在房產證上也會登記兩人姓名,但必須說明各自所佔比例大小。還有一種情況也需提前考慮,即只有一方出資的情況下,是否在房產證上也登記上另外一方的姓名;如果登記上,不出資一方所佔份額是多少,也需要確定下來,並在房產證上載明。
專家表示,最不可取的做法是,出資一方為表誠意,在房產證上就寫對方一個人的名字,這意味著自己完全放棄了房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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