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結婚一年 雙方感情破裂婚後買的房 還沒有還完貸款 有了個不到一歲的小孩 要離婚房子女方應該分嗎 若是…
婚後買房,房子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當前房屋價值,除去其房貸後,平均分配)。 兩周歲之內的孩子撫養權,都會判給母親;男方應當支付撫養費,撫養費標准一般按其月總收入20%-30%的比例給付。
❷ 結婚不到一年離婚財產怎麼分還有房貸
法律分析:離婚時,夫妻個人的財產還是歸個人所有,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平分原則並照顧子女、無過錯方和女方的權益進行判決。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購買並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有權要求對方對其還貸的部分予以返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❸ 結婚後女方貸款買房,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是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房子是結婚後用共同積蓄購買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故不論該房產是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在雙方名下,其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❹ 跟老婆結婚一年了,現在她要離婚,房子是做按揭的要分嗎
法院會根據你們實際情況分配,如果房子是你們的共同財產,不僅僅財產要分割,債務也要共同承擔。你可能會覺得她一分錢都沒出,但你們結婚後的所有收入都是有她一半的,所以房子也有她一部分。可以適當給予其其他財產補償,房子還歸你,當然貸款跟她沒關系。如果你對象也是債務人,那可能會出現問題,沒准法院會追加第三人銀行。
❺ 結婚不到一年想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按揭房產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對於夫妻雙方婚前按揭房產有書面約定的從約定,對於婚前按揭房產沒有書面約定的,離婚時對按揭房的離婚後所有權歸屬、房產價值、增值及歸還剩餘貸款等問題依下列原則分別處理:
1、有關婚前按揭房產離婚後所有權歸屬問題。對婚前按揭房產在離婚後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原則上歸婚前房產的按揭人所有。
2、對婚前按揭房產的房產價值問題的處理。對一方婚前已交付的房款歸個人所有,婚後夫妻共同償還的貸款金額按夫妻共同共有原則處理分割。
3、對婚前按揭房產的增值部分的處理。婚前按揭房產婚後共同還貸增值,是基於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和夫妻雙方婚後的協力還貸而產生的。依公平原則應按婚前個人交付金額和婚後共同還貸金額的比例分別進行分割處理。
4、對還沒有還清按揭貸款的婚前按揭房產,依前述原則,對房產價值進行分割處理後,由房產的繼續使用人(所有人)進行還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❻ 結婚一年離婚,妻子要求財產分割、
依法分割夫妻財產。但基本是各自的婚前財產,無分割的理由。能分割的是這一年夫妻收入的余額。將這一年的收入-支出=余額,1/2該余額分給妻子。如果收支平衡,沒有可分割的物品了。
❼ 結婚不到一年想離婚財產怎麼分割,按揭房產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貸款買房,婚後共同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雙方名下,此時為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一方名字且婚後共同還貸的,婚後共同還貸部分為共同財產的,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一方給予另外一方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❽ 我請教一個關於夫妻貸款買房後如果離婚怎麼分割房產的問題
如果是婚後貸款買房,無論誰出首付和月供,都屬於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時應按房屋的市場價(評估價)計算,而不是按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對方半價。如果涉及貸款,要先將貸款部分減去。比如,一套房子購買價是50萬元,首付15萬元,貸款35萬元,現值60萬元(評估價),未還貸款30萬元。按以下公式分割,60萬元的現值減去30萬元貸款等於30萬元,30萬元為可分割部分,每人可分得15萬元。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屋的一方付給另一方15萬元,取得房屋的一方單獨償還剩餘的貸款本金及利息。
離婚房產分割原則,根據我國婚姻家庭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離婚關系中,對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主要採取以下原則:
(1)自願協商的原則
我國《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該條文明確規定了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的首要原則就是自願協商,先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要不非法處分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或第三人所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在審查離婚雙方處理財產的協議時,就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願的財產分割自治協議。
(2)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是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也是民事法律領域的基本原則,體現在夫妻婚姻關系中,就是男女婚姻地位平等和夫妻關系平等,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夫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以及《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理應堅持男女平等原則。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對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有平等的所有權和使用、處分的權利,離婚時雙方當然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同時,為了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原因影響離婚權利的行使,影響生活質量和子女的健康成長,我國《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在協議分割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
(4)有利於生產、生活原則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如果採取折價補償方式分割共有房產,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對方相當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共有房屋分割時,不能破壞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經濟價值,盡量使分割後的財產一如既往發揮作用。
(5)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一方有重婚、姘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等行為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基於過錯行為給無過錯方可能帶來極大的身心傷害,嚴重影響夫妻感情的破裂,所以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對無過錯方給予照顧。即便是在離婚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也屬於離婚中有過錯,對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財產。
(6)不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原則。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不能非法處分夫或妻一方或者婚姻家庭與其他人共有的房產,更不能非法處分基於管理等佔有的第三人所有的房產,否則,不產生處分的效力,人民法院在離婚訴訟中應當審查離婚協議不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