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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個人貸款保險合同條款

發布時間:2022-04-18 19:36:09

Ⅰ 個人履約保證保險條款

履約保證保險或履約保證險是指保險公司向履約保證保險的受益人(即債權人,這里專指銀行)承諾,如果被保險人(即債務人,這里專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則由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形式。
履約保證險,使保險公司發揮出擔保公司的
作用,同時比普通的擔保貸款更有優勢:首先,購買履約保證險,企業必需提供抵押物,但貸款金額可以放大到抵押物評估值的3倍;第二,在擔保貸款模式下,如
企業貸款100萬元,實際上只能拿到90萬元,另外10萬元用作保證金。而通過購買履約保證險貸款,企業不需繳納貸款金額10%的保證金,從而降低融資成
本;第三,保險保費比擔保費率低。目前,市場上貸款擔保費用在2.5%~3.5%之間,貸款履約保險費率可低至0.7%。當然,抵押物變現能力好、企業償
付能力高、公司經營能力強、貸款金額在抵押物評估值范圍內,才能獲得超低的保險費率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Ⅱ 國家有對《個人信貸貸款保證保險合同>的保費率有規定嗎

你好!個人信貸貸款保證保險是對這筆貸款做的一個增信處理,減少銀行的信貸風險,提高通過率的常用功能和方法請知曉,具體來說費率也是有規定的,並且根據借款系統評分而定!請知曉

Ⅲ 關於個人住房貸款保險與家庭財產保險的問題,請專業人事回答【追加懸賞】

1、從保險原理上和保險法上講,貸款銀行應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收益。作為銀行借款的質押物,房屋對貸款銀行具有可保利益,因為房屋如果損毀,銀行的利益可能會受損(貸款沒有抵押物來保證)。家財險的保險標的可以是房屋,也可以是室內財產(傢具家電等),而銀行對傢具家電的損失是沒有可保利益的,就是說傢具家電損壞,銀行無權獲得賠償,當然銀行也無權要求借款人將這部分財產的保險保障的受益人定為銀行。
另外,「受益人」這個概念是人壽保險的概念,在財產保險里引用過來是畸形的概念,因為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本身才是受益人,雖然現在也經常能見到。
如果在保險單中約定退保須由銀行同意,或退保須還清貸款,可避免客戶自行退保。
房貸險比家財險更有針對性,說白了就是針對這種情況開發的險種,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辦理家財險,說明這個銀行和合作的保險公司相當不專業。

2、還是可保利益問題,《保險法》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就是具有所有權或者其他法律承認的權益。
借款人未還清貸款或者還清貸款,保險可能都有效,這要看條款規定。
你的這個問題有點奇怪,這種情況只有被保險人拿別人的房子作為抵押來向銀行借款時才發生,銀行會同意這樣做嗎?

3、看保險條款及約定了。一般不需要轉讓手續。因為:有的條款會規定「貸款還清後保險繼續有效,但銀行不作為受益人」就是說保險的受益人會自動轉移。
是否具備可保利益是保險公司在審核投保時應做的工作,既然保險單都生效了,那麼就是說保險公司承認被保險人具備可保利益,因此即使不是產權人,保險還是生效的。如果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因此無效,你可以說:「我們投保的時候你們為什麼沒有好好審核??」。當然,你要是填寫投保單時自己說自己是產權人,那麼錯就在你了,你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合同就是無效的,保險公司應退還全部保險費。

4、同上,是否必須去保險公司更改第一受益人要看條款規定,大部分情況是不需要的?不作更改的話受益人就是被保險人。跟家財險沒多少區別了,無非是多年期的。

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

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
1、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一)

??總則

第一條以房屋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參加本保險。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為借款個人,保險財產指被保險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時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價值中包含的附屬設施和其他室內財產,也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被保險人購房後,裝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購置的、附屬於房屋的有關財產或其他室內財產,不在本保險財產范圍內。

保險責任

第三條在保險期限內由於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險單列明的保險財產的直接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1、火災、爆炸;

2、暴風、暴雨、台風、洪水、雷擊、泥石流、雪災、雹災、冰凌、龍卷風、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以及外來不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第四條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第五條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財產損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該項費用以對應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責任免除

第六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恐怖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民眾騷亂;

2、核子輻射或各種放射性污染;

3、行政或執法行為;

4、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5、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重大過失。

第七條對保險財產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1、保險財產因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工藝不善、建築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損、正常維修造成的損失或費用;

2、被保險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3、房屋貶值或喪失使用價值;

4、任何形式的罰款、罰金;

5、任何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失;

6、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任何損失。

第八條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亦不負賠償責任。

保險期限

第九條保險期限自約定起保日零時起至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終止日24時止。

保險金額與保險費

第十條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可按照以下方式,由被保險人自行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小於相應的抵押借款本金:

1、成本價2、購置價3、市價4、評估價5、借款額6、其他方式第十一條保險費以基準費率為基礎,根據相應的躉交保費系數計算。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投保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十三條投保人應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險費。

第十四條在本保險合同期限內,如果被保險人名稱變更、保險標的佔用性質改變、保險標的地址變動,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或其他保險重要事項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支付附加的保險費。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並支付附加保險費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財產的安全。

第十六條保險財產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保護事故現場、保留有關實物證據,並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查勘。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損失清單以及其他保險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為索賠依據的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不履行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約定的任何一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解約通知書送達被保險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險合同。

2、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二)

????賠償處理

第十九條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按下列規定進行賠償:

1、實際損失等於或高於保險金額,按保險金額賠償;

2、實際損失小於保險金額,保險人賠償使受損保險財產恢復到原來狀態的費用,該項費用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十條在本保險期限內,保險財產若遭受部分損失,保險人一次性支付的賠款未達到保險金額的,財產損失部分的保險金額自動恢復,被保險人無須補繳保險費。但在任何情況下,財產損失保險的累計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的兩倍為限。

第二十一條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的殘余部分,仍然歸被保險人所有,並在計算實際損失時扣除其折價金額。

第二十二條抵押房屋價值中含附屬設施和其他室內財產的,其損失計算以損失發生時的實際價值為限,如果所含附屬設施和其他室內財產若發生變更,保險人在賠償時以抵押時所列明的數量、品牌、規格的實際價值為限。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受理索賠後,應根據保險責任范圍迅速調查審核,按本保險條款有關規定予以賠償。若保險財產發生損失,根據被保險人和貸款銀行達成的有關約定,由保險人一次性支付給貸款銀行或被保險人。

第二十四條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以書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賠償要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對第三方作出任何承諾、拒絕、約定或接受。根據被保險人書面申請,保險人可以按照本保險條款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並依法進行代位追償。被保險人應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五條若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存在重復保險時,保險人僅承擔按比例分攤的責任。對其他保險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或者其房屋繼承人請求賠償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合同的終止第二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其他關系人以偽造、編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並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八條保險財產遭受全部損失或保險人一次性支付財產損失賠款達到保險金額時,或者一次性賠款雖然沒達到保險金額,但累計賠款達到兩倍保險金額時,本保險合同自行終止。

第二十九條被保險人提前清償個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項下貸款余額的,投保人可憑保險單正本、貸款銀行的還貸證明等有關單證,向保險人提出終止本保險合同。

第三十條當投保人根據本保險條款第二十九條終止本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按現值計算退還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並扣除5%手續費。

實際承保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合同事宜發生爭議,爭議解決方式由雙方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雙方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二條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三條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約定、告知或通知等內容均採用書面形式。

3、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三)

????擴展責任條款

一、臨時房租補償條款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致使保險房屋無法居住時,被保險人可獲得保險房屋損失賠款金額5%比例的臨時住宿費用補償。

其他有關事宜悉依《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

二、搬遷費用補償條款因保險房屋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致使被保險人需搬遷到其他住宿處居住,被保險人可獲得搬遷費用補償。每次事故的搬遷費用補償為300元。

其他事宜悉依《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

三、延展保險期限條款在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時,貸款銀行要求給予借款人一定還貸寬限期限的,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限將隨之延展,最長展期180天,且只能延展一次。

其他有關事宜悉依《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

四、清理費用補償條款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而且財產損失保險部分的賠款金額達到保險金額50%以上時,被保險人所發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撐受損財產的費用,保險人將一次性給予800元清理費用補償。

其他有關事宜悉依《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

Ⅳ 保險合同可以貸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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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合法嗎

事實上,銀行要求貸款人投保的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該《辦法》第25條規定:「以房產做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託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由於該條款沒有實施細則,所以各家銀行又自行規定了許多條款。需要明確的是,該行為屬於商業行為,不算違法,但是您有權拒絕。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貸款機構不能收取管理費和手續費,也沒有規定禁止售賣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也就是說,收取管理費和手續費或者售賣保險的行為本身是不違法的。

以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為例,銀行提供貸款服務,把錢借給購房者買房,會擔心購房者沒有能力按時償還貸款,為了規避這個風險,銀行有權要求購房者購買保險的,若購房者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事件而無力償還貸款,保險公司的理賠金可用於償還貸款。這種商貸屬於商業行為,銀行有提要求的權力,購房者也有不接受的權力,不算違法。那麼,是不是意味著這些行為都是合法合規的呢?答案是否定的。

對貸款機構的法律要求:

對保險機構的法律要求:

目前來看,我國還沒有完全「合法合規」的消貸保證險,常常是依附於人身意外險而存在的,是保險機構規避監管的手段,法律監管也相對空白,需要多加謹慎,量入為出,適度消費!

Ⅶ 個人小額貸款合同條款

(1)交叉違約。信貸風險的形成是一個從萌芽、積累直至發生的漸進過程。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借款人財務商務狀況的重大不利變化很有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貸款人除了可以通過約定一般性的違約條款、設定擔保等方式來確保債權如期受償之外,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交叉違約條款.交叉違約的基本含義是:如果本合同項下的債務人在其他貸款合同項下出現違約,則也視為對本合同的違約。一(2)借款人喪失清償能力。凡借款人經司法程序宣告破產或無清償能力,或明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或向債權人讓與財產或提出讓與財產的建議,即視為違約事件(3)借款人的狀況發生了其他的重大不利變化。
《中國農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
(一)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未經貸款銀行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
(四)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六)借款人與其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的;
(七)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Ⅷ 人身保險合同的常見條款有哪些

人身保險合同常見的條款主要有:
(1)不可抗辯條款。不可抗辯條款又稱不可爭議條款。所謂不可抗辯,就是說當保險人放棄了可以主張的權利,以後不可以再主張。該條款規定,保單生效一定時期(通常為2年)後,就成為不可爭議的文件,保險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等為由,否定保單的有效性。保險人的可抗辯期一般為2年,保險人只能在2年內以投保人誤告、漏告、隱瞞等為由解除合同或拒付保險金。該條款旨在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正當權益,同時約束保險人濫用誠實信用原則。
(2)年齡誤告條款。年齡誤告條款通常規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時誤報被保險人?年齡情況下的處理方法。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年齡不實影響合同效力的情況。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合同為無效合同,保險人可解除保險合同,但向投保人退還保費。二是年齡不實影響保費及保險金額的情況。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費少於應付保費或多於應付保費,保險金額根據真實年齡進行調整。調整的原因在於年齡是壽險估計風險與計算保險費率的主要因素。調整的方法是:誤報年齡導致實繳保費少於應繳保費的,投保人可以補繳過去少繳保費的本利,或按已繳的保費核減保險金額;誤報年齡導致實繳的保費大於應繳保費的,無息退還多收的保費。
(3)寬限期條款。寬限期條款是分期繳費的壽險合同中關於在寬限期內保險合同不因投保人延遲繳費而失效的規定。其基本內容通常是對到期沒繳費的投保人給予一定的寬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寬限期內繳納保費,保單繼續有效。在寬限期內,保險合同有效,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給付保險金,但要從保險金中扣回所欠的保費及利息。《保險法》規定的寬限期為60天,自應繳納保費之日起計算。寬限期條款是考慮到人身保單的長期性,在一個比較長的時間內,可能會出現一些因素影響投保人如期繳費,例如,經濟條件的變化、投保人的疏忽等。寬限期的規定可在一定程度上使被保險人得到方便,避免保單失效,從而失去保障,也避免了保單失效給保險人造成業務損失。
(4)保費自動墊繳條款。保費自動墊繳條款規定,投保人未能在寬限期內繳付保費,而此時保單已具有現金價值,同時該現金價值足夠繳付所欠繳的保費時,除非投保人有反對聲明,保險人應自動墊繳其所欠的保費,使保單繼續有效。如果第一次墊繳後,再次發現保費仍未在規定的期間繳付,墊繳須繼續進行,直到累計的墊繳款本息達到保單上的現金價值的數額為止。此後投保人如果再不繳費,則保單失效。在墊繳期間,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從保險金內扣除保費的本息後再給付。
保險人自動墊繳保費實際上是保險人對投保人的貸款,其目的是避免非故意的保單失效。為了防止投保人過度使用該規定,有些保險公司會限制其使用次數。
(5)復效條款。復效條款規定,保險合同單純因投保人不按期繳納保費而失效後,投保人保有一定時間申請復效權。復效是對原合同效力的恢復,並不改變原合同的各項權利和義務。可申請復效的期間一般為2年,投保人在此期間內有權申請合同復效。
復效的條件是:通常必須在規定的復效期限內填寫復效申請書,提出復效申請;必須提供可保證明書,以說明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狀況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變化;付清欠繳的保費及利息;付清保單貸款的本金及利息。
復效可分為體檢復效和簡易復效兩種。體檢復效是針對失效時間較長的保單,在申請復效時,被保險人需要提供體檢證明與可保證明,保險人據此考慮是否同意復效。簡易復效是針對失效時間較短的保單,在申請復效時,保險人只要求被保險人填寫健康聲明書,說明身體健康在保險失效以後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變化即可。由於大多數保單的失效是非故意的,所以保險人對更短時間內(如寬限期滿後31天內)提出復效申請的被保險人採取寬容的態度,無須被保險人提出可保性證明。
復效和重新投保不同,復效是恢復原訂保險合同的效力,原合同的權利義務保留不變;重新投保是指一切都重新開始。
(6)不喪失價值任選條款。壽險保單除短期的定期險外,投保人繳滿一定期間(一般為2年)的保費後,如果合同滿期前解約或終止,保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並不喪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權選擇有利於自己的方式來處理保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為了方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了解保單現金價值的數額與計算方法,保險公司往往在保單上附上現金價值表。
(7)保單貸款條款。保單貸款條款規定,投保人繳付保費滿若干年後,如有臨時性的經濟上的需要,可以將保單作為抵押向保險人申請貸款,一般來說,貸款金額不超過保單的現金價值。被保險人應在保險人發出還款通知後的31天內還清款項,否則保單失效。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領取保險金時,如果保單上的貸款本息尚未還清,應在保險金內扣除貸款本息。
(8)保單轉讓條款。只要不侵犯受益人的權利,人壽保單可以轉讓。如果轉讓是出於不道德或非法的考慮,則法院將做出否認的裁決;如果指定的是不可變更的受益人,未經受益人同意,保單不能轉讓。通常保單的轉讓分為絕對轉讓和抵押轉讓兩類。
絕對轉讓是把保單的所有權完全轉讓給一個新的所有人。絕對轉讓必須在被保險人生存時進行。在絕對轉讓的情況下,如果被保險人死亡,全部保險金將給付受讓人。
抵押轉讓是將一份具有現金價值的保單作為被保險人的信用擔保或貸款的抵押品,即受讓人僅享受保單的部分權利。在抵押轉讓的情況下,如果被保險人死亡,受讓人收到的是已轉讓權益的那一部分保險金,其餘的仍歸受益人所有。
保單轉讓後,投保人或保單的持有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
(9)自殺條款。自殺條款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在保單生效或復效?2年內自殺,不論精神正常與否,保險公司不給付保險金,只需將所繳的保費退還給受益人。它屬於免責條款。2年後自殺,保險公司可以按照合同規定給付保險金。
(10)戰爭條款。戰爭條款規定,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如果被保險人因戰爭和軍事行動而死亡或殘廢,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1)意外死亡條款。意外死亡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在保單的有效期內因完全外來的、劇烈的意外事故發生後於若干日內(一般為90天)死亡,其受益人可得到幾倍的保險金。給付的保險金一般為保險金額的2~3倍。該條款之所以規定一個90天的時限,是因為如果在發生意外傷害很長的一段時間後死亡,則死亡原因中難免包含疾病的因素。所以在發生事故之後超過90天的死亡,就不算意外死亡,不給付意外死亡保險金。
(12)受益人條款。受益人條款是在人身保險合同中關於受益人的指定、資格、順序、變更及受益人的權利等內容的具體規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中十分重要的關系人,很多國家的人身保險合同中都有受益人條款。
人身保險中的受益人通常分為指定受益人和未指定受益人兩類。指定受益人按其請求權的順序分為原始受益人與後繼受益人。許多國家在受益人條款中都規定,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這個受益人的權利將轉回給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可以再指定另外的受益人。這個再指定受益人就是後繼受益人。當被保險人沒有遺囑指定受益人時,則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就成為受益人,這時保險金就變成被保險人的遺產。
(13)紅利任選條款。紅利任選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如果投保分紅保險,便可享受保險公司的紅利分配權利,且對此權利有不同的選擇方式。分紅保單的紅利來源主要是三差收益,即利差益、死差益和費差益。利差益是實際利率大於預定利率的差額;死差益是實際死亡率小於預定死亡率而產生的收益;費差益是實際費用率小於預定費用率的差額。但從性質上講,紅利來源於被保險人多繳的保費,因為與不分紅保單相比,分紅保單採取更保守的精算方式,即採取更高的預定死亡率、更低的預定利率和更高的預定費用率。
(14)保險金給付的任選條款。壽險的最基本目的是在被保險人死亡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時,提供給受益人一筆可靠的收入。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保單條款通常列有保險金給付的選擇方式,供投保人自由選擇。最為普遍使用的保險金給付方式有以下五種:
①一次支付現金方式。這種方式有兩種缺陷: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共同死亡的情況下,或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後不久死亡的情況下,不能起到充分保障作用;不能使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免除其債權人索債。
②利息收入方式。該方式是受益人將保險金作為本金留存在保險公司,由其以預定的保證利率定期支付給受益人。受益人死亡後可由他的繼承人領取保險金的全部本息。
③定期收入方式。該方式是將保險金保留在保險公司,由受益人選擇一個特定期間領完本金及利息。在約定的年限內,保險公司以年金方式按期給付。
④定額收入方式。該方式是根據受益人的生活開支需要,確定每次領取多少金額。領款人按期領取這個金額,直到保險金的本金全部領完。該方式的特點在於給付金額的固定性。
⑤終身年金方式。該方式是受益人用領取的保險金投保一份終身年金保險。以後受益人按期領取年金,直到死亡。該方式與前四種方式存在一個不同點,就是它與死亡率有關。
(15)共同災難條款。共同災難條款規定,只要第一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死於一次事故中,如果不能證明誰先死,則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該條款的產生使問題得以簡化,避免了許多無謂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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