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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貸款女方為抵押物共有人

發布時間:2022-04-21 06:10:44

A. 意思是房子是我名字貸款,貸款抵押物共有人是我老公,那現在可以解除他的名字嗎

結婚後兩個人一起貸款,是寫兩個人的名字,一個作為主貸人,另一個作為共同貸款人,貸款期間銀行是不會同意解除名字的。

B. 夫妻共有房產房產證也是夫妻二人名字,請問單獨一方拿去抵押貸款能行嗎

單獨一方不能拿去抵押貸款。夫妻共有財產處置單方處置沒有效。房產證上登記的所有產權人都要同意,簽字才能貸款。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2)夫妻貸款女方為抵押物共有人擴展閱讀: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C. 您好,我媳婦在離婚前按揭購買了一套住房,我媳婦是主貸人,我是共同抵押人,怎麼辦

民政局在協議上蓋章,主要是對你們協議離婚的一種確定,證明你們的協議是真實有效的。但是房屋抵押是另一個法律概念,你應該憑民政局的協議書去銀行辦理撤銷共同抵押義務。對於你這種情況,因為不是法院判決,銀行不一定會取消共同抵押義務的。你應盡快去受理銀行咨詢。

D. 夫妻共有財產,一方抵押有效嗎

不能單獨一方去抵押,需要夫妻雙方到場簽字才能辦理抵押.夫妻共同房產,屬於共有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四條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須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書面委託或親筆簽字,雖然這條司法解釋還規定:「其他共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抵押有效」,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卻存在四個問題無法解決:

一是許多其他共同共有人都是在法院訴訟階段才知道。

二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提出異議,以何種形式表現出來,是口頭提出異議,還是書面提出異議,是向共同共有人提出,還是向抵押權人提出。

三是其他共有人提出異議的舉證責任問題,是否提出了異議,其舉證責任是共同共有人,還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或者是抵押權人。四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是一年還是二年。這些問題就要看當事人的舉證是否能夠完全證明自己的主張了。

(4)夫妻貸款女方為抵押物共有人擴展閱讀

必須有另一方書面委託,才有代表另一方的共有財產處分權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其共有財產享有共同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一般認定無效」。

這里牽涉到一個問題,共同共有人是否可以代表其他共有人處分財產呢?我國法律不承認依法發生的共同共有關系中部分共有人的代表權,但對依據共有之間協議,約定某些共有人享有代表權,則未作明文禁止應承認該約定的權力。

由此可見,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解釋,共同共有人無法定代表權,只有其他共同共有人的書面委託,才有代表權。否則,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對外設定抵押,一般為無效。



E.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抵押貸款有效嗎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抵押有效。法律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抵押夫妻共同財產的,需要夫妻雙方到場簽字才能辦理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F. 如果一對夫妻婚後貸款買車,款未還清雙方鬧離婚,男方把車開走,貸款方的名字都是女方,貴公司該向誰追款

1、車是婚後貸款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貸款屬於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償還。

2、夫妻離婚時,財產和債務都要納入分配,一方私自轉移共同財產的行為是違法的。

3、貸款方名字是女方,女方是直接債務人,車輛為抵押物,貸款未還清之前,車輛不能買賣過戶。如果不能按時還款,貸款公司有權扣押車輛。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能之一,直接關繫到當事人的切身財產利益。為此,《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內容包括:

1、處理權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

2、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

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

3、承擔一定的義務

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

(6)夫妻貸款女方為抵押物共有人擴展閱讀:

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

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所有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婚後所得」,是指財產權的取得時間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從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

「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一種共同共有關系。即夫妻雙方作為共有人對全部夫妻財產不區分份額平等地享有所有權。

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G. 夫妻一方單獨抵押共有房產是否有效

夫妻共同房產,屬於共有財產,關於共有財抵押規定如下:

五十四條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但是婚姻法解釋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房產證上是兩個人名字的話,單方拿去貸款原則上是過不去的,因為貸款要做抵押登記,相關法規規定: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所以,正常流程理應要有同意才可抵押。

如果房產證是一個人名字的話,原則上是共同財產共同同意,不排除登記名字的那方可以單方抵押的。馨窩網

H. 婚後買房,首付一部分是男方父母給的一部分是兩人自己出的,共同還貸,辦產權時可以寫兩個人的名字嗎

可以的。房產證上可以寫夫妻雙方的名字,如果購房寫的男方名字,女方只在貸款有名字,看了難免覺得虧,為了保障女方的合法權益應該寫上女方的名字。需要的材料直接去當地房產局問就行,無非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房本之類的

I. 夫妻用房產抵押做貸款,離婚之後女方放棄房子享用權,是否債務就與她無關了

不是的,權利可以放棄,義務不可逃避。法律不允許通過放棄權利的方式來逃避義務。夫妻共同債務,一樣要承擔的,接下來只不過是一方內部追償問題

J. 購房合同是妻子的名字,是否可以用丈夫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可以的。

以內蒙古自治區為例,依據《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已婚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配偶為共同借款人、共同債務人;確有特殊情況的,借款人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明材料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確認。

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在職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職工(不包括一年繳存一次的職工),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10)夫妻貸款女方為抵押物共有人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相關要求規定:

1、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還款,逾期6個月以上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告知借款人(及配偶)及其所在單位和保證人後,可用借款人(及配偶)和保證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款,償還貸款本息和罰息。

2、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物共有權人及其配偶、質物共有權人及其配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借款人及其配偶戶口簿、結婚證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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