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結婚後女方父母出資買房,房產證寫女兒的名字,怎樣證明是個人財產
可以寫一個財產贈與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1)女方父母婚前貸款買房登記女方名字啊擴展閱讀
其他應當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十三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㈡ 婚前女方父母首付買房,房產證寫女方一個人名字,婚後算共同財產嗎
你好 不算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對此進行了統一規定,其第十條這樣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㈢ 領結婚證前女方父母出首付買房,房產證是女方名字,領證後男方還貸款。若離婚,房產怎麼分割
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的規定。
㈣ 婚前女方父母交首付,女方公積金還貸款,房產證是女方名字,婚後是屬於共同財產還是婚前財產
如果婚前由女方父母交首付,,女方還貸款的話,那這個房子就是女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也是婚前共同財產。
㈤ 房子是婚前父母出資買的,但房產證上寫了兒媳婦的名字。如果離婚的話。女方會分到財產嗎
你好,根據你的問題描述,如果婚前父母全款買的房子,除了明確表示是對夫妻二人的贈與外,應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離婚不予分割。房產分割情況劃分:1、婚前,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前辦理房產證只登記一方名字,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承擔還貸的部分予以返還。2、夫妻雙方婚前以共有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共同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為一方的名字。因為我國對於房屋實行登記所有制,所以這種情況容易被認定為登記方財產。沒登記的一方主張該房屋為共同財產時,一要證明在婚前自己為購房履行了出資義務;二要證明婚前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是在此前提下才出資的。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房產就會認定為登記一方。3、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因此,婚前父母出資買房,除了明確贈與夫妻雙方外,應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離婚時不予分割。[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㈥ 婚前女方父母出資買房,婚後辦房產證寫女方名字算婚前財產嗎
如果有證據證明或雙方承認是父母出資,離婚後屬於父母出資方子女財產,另一方不能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㈦ 婚前按揭買房婚後加女方名字
男方婚前買房婚後加女方名字,房屋歸誰
一、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三、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2、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㈧ 婚前男方父母貸款買房,男方父母還貸款,房產證可以寫女方的名字么
婚前男方父母貸款買房,男方父母還貸款,房產證可以寫女方的名字。但是前提是需要經過男方和他的父母的同意,因為加了女方的名字後,財產就有女方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