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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一方有貸款

發布時間:2022-04-22 17:11:36

㈠ 男方婚前購買的房子有貸款的,婚後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這種情況屬男方婚前財產,若離婚,女方可分到還貨的一部分錢,現在的婚姻法,就是這種情況。

㈡ 法律上男方在結婚前有貸款,結婚後女方有義務還嗎

您好,婚前貸款婚後不一定屬於共同債務。結婚後女方不一定有義務還。需要看這筆貸款婚後是否用於你們夫妻兩人的共同生活和使用。如果你們沒有共同生活和使用,這筆貸款是屬於貸款方一個人的個人債務,即使在婚後也不屬於你們雙方的共同債務。如果你們婚後共同生活和使用,那這筆貸款就屬於你們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需要你們共同去還債。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權利。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有明確的界限,其范圍和償還方式都有明確區別。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有關,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後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但債權人對該轉化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㈢ 婚前男方貸款買房婚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男方貸款買房,婚後夫妻一起共同還貸的,那麼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婚前男方貸款買房,婚後男方用自己個人財產償還貸款的,那麼這個房子就屬於男方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㈣ 婚前個人貸款房子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婚後一方個人貸款一般不算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果債權人或債務人能夠提供有力證據,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㈤ 婚前一方貸款買房,離婚後房子應如何分配

現在很多年輕人都會選擇貸款買房,這就涉及到離婚的時候財產的分割問題,婚前 一方貸款買房,離婚後房子的分配問題需要視情況而定。

一、對方承擔房貸

如果在結婚之後,對方在自己的房貸上面有幫助,或者對方負擔了房貸,自己負擔了家庭開銷,那麼在離婚的時候房子都會有對方的一份。因為在結婚之後自己的生活是依靠了對方,那麼面對離婚的肯定是需要自己負擔一部分。

離婚也是一種解脫,至少兩個不相愛的人繼續在一起會成為阻礙雙方前進的力量,我們應該正常面對離婚。離婚不是一件可怕的事情,只要兩個人和平的處理,就會得到預期的結果,而不是讓自己身處在千劫不復的災難中。愛一個人應該學會放下,在離婚的時候應該有屬於自己的尊嚴,這樣才是對自己的最大負責。

㈥ 男方婚前貸款買的房子離婚怎麼分配

男方婚前貸款買的房子離婚時分配有以下幾種情況: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此情形下的按揭房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
3、夫妻雙方婚前以共有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共同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房產就會認定為與一方財產,在分割時不予分割;
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婚後取得房產證的,婚前父母出資買房,婚後共同還貸也不影響房子的歸屬。此時,在離婚按揭房分割時,不參與分割,只歸一方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㈦ 婚前貸款買房子,婚後要是離婚,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貸款買房子,如果婚後夫妻共同還貸,離婚就算時就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說法不對,婚後共同還貸的才算是夫妻共同財產,不是結婚就算共同財產。房產證上寫自己和母親的名字,婚前沒還清貸款,不一定離婚時就算夫妻共同財產,看你婚後還貸的方式是不是夫妻共同還。可以進行財產公證。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7)夫妻婚前一方有貸款擴展閱讀: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後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採取的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餘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等。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包括了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定婚後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制。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

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㈧ 婚前買的房子有貸款婚後算共同財產嗎

婚前買的房子有貸款婚後是否算共同財產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1、夫妻雙方婚前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的分割,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2、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夫妻雙方在婚後取得的房屋產權後會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般情況下會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則去處理,當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獲得了房屋產權婚後共同還貸的情況下房屋屬於個人財產,當事人也是需要將配偶清償的部分進行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㈨ 婚前一方貸款買房離婚後房子應如何分配

婚前一方貸款買房,離婚後房子應該。按照夫妻共同所有財產分割才可以的。雖然是婚前一方貸款買房。但是婚後應該是共同還貸的。所以這樣的房子應該在離婚時兩個人共同進行分割的。

㈩ 婚前貸款婚後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婚前房子貸款購買的,婚後不屬於雙方共同財產,但是雙方有約定的除外。法律規定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子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對於婚前貸款購買,婚後雙方共同償還房貸的,償還的部分以及房產增值的部分按照雙方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離婚時一般房產歸購買者所有,而對於另一方在婚內償還的部分應給予補償。夫妻一方婚前個人債務,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不得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

夫妻共同債務,是以夫妻共同財產作為一般財產擔保,在夫妻共有財產的基礎上設定的債務。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履行法定扶養義務、必要的交往應酬,因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等所負之債,以及為撫育子女、贍養老人,夫妻雙方同意而資助親朋所負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夫妻雙方具有合意的債務,包括:(I)雙方共同簽字所負的債務;
(2)一方簽字,另一方通過電話、簡訊、微信、郵件等其他形式確認的債務;
(3)一方簽字,另一方事後追認的債務;
(4)一方簽字,另一方默示同意的債務;
(5)夫妻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或者一方授權另一方決定生產經營事項所負的債務。
第二,一方為家庭生活所負的債務,包括:(1)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判斷是否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應當參考的因素有兩個:第一,舉債是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衣食住行、醫療教育、文娛活動和各種服務等。如果債權人明知或者應知舉債不屬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例如,舉債用於賭博、吸毒、投資、對外擔保或者轉賬給沒有法定扶養義務的親友的,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第二,舉債的數額不大。關於數額大小,需要結合舉債方的家庭收人、消費水平、生活習慣等綜合因素判斷。債務金額過大,明顯超出債務人家庭收人和家庭日常消費水平的,不屬於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
(2)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債務。這主要是指為家庭消費或者積累共同財產所負債務。例如,舉債為家庭購置大額財產或者進行大額消費;舉債用於投資、生產經營,收益被納人家庭財產或者債務人配偶從中受益的;為支付有法定扶養義務的親友的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所負的債務。
《民法典》第56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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