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夫妻離婚有貸款的房子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
夫妻離婚時,房屋處於還貸期的,要償還了貸款後才能過戶房屋,但如果當事人和銀行協商一致的,可以轉按揭,銀行出具證明後,可以辦理房屋過戶登記。1、夫妻婚後共同買房並還按揭款:
夫妻二人的銀行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兩人對此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雙方可以簽訂一份協議,明確約定房子歸一方所有,由該方承擔還款義務並返還對方所支付的購房款及利息,同時約定在還清貸款可以過戶時,對方應約定雙方的違約責任。
2、婚前一方首付婚後共同還貸:
如果是在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除外。因房產證在婚前便已辦理,應認定是婚前財產。房屋其餘貸款是夫婦婚後共同償還的,房子在婚後增值的部分,應視為二人的婚後共同財產。
3、甲乙雙方在婚前共同出資購買按揭房,但房子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雖然甲方出資,但該房登記在乙方名下,則該房屋仍應為乙方個人財產,按揭貸款也為乙方個人債務。但對於首付款中屬甲方的出資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甲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㈡ 夫妻離婚時如何辦理貸款房
夫妻離婚後解決貸款房的辦法:若尚未取得所有權的,不能分割所有權,只能確認使用權。若已取得所有權,且由雙方共同還貸,最終確認歸一方所有的,由所有方承擔剩餘貸款,已經還款部分,由其向另一方予以補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七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㈢ 夫妻離婚貸款的房子怎麼分配
夫妻離婚時貸款的房子方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房產是一方在婚前貸款購買,婚後雙方共同償還房貸的,並且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則離婚時房產歸購買方所有,對另一方償還的部分予以補償;如果房產是婚後雙方共同貸款購買的,則房產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㈣ 夫妻離婚房子有貸款怎麼辦
房屋按揭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共同財產償還,也可以由雙方協商償還,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都有權分割。
兩種情況:
(1)房產證上只登記一方名字。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首付部分按個人財產處理;房屋共同還貸部分以及房屋增值價值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如果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雙方都有權分割房產,如果協商不成,則判給房屋登記方,對於沒有獲得房產的一方,是需要根據共同還貸數額以及房屋增值部分進行補償。
(2)房產證上登記雙方名字。房屋算是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都有權分割房產。
所以,在婚後,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貸款買的房子,首付部分屬於個人財產,而共同還貸部分,則屬於夫妻共有,雙方都有權分割。
㈤ 夫妻離婚房屋貸款怎麼辦
夫妻離婚後,之前借的貸款如果屬於屬於個人債務,則應當在離婚時由個人償還。如果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由夫妻協商共同償還,一般由夫妻協商償還,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㈥ 夫妻離婚,一方名下有貸款的房子,可以過戶給另一方嗎
如果在離婚時,一方名下有貸款的房子,正在還貸的話,也是可以過戶為對方的,但必須要再還清所有的貸款之後。因為當初銀行之所以願意貸款給這個人,就是因為他們兩個人是以夫妻的名義來貸款的,對銀行的保障力度更大,很大程度上不會影響銀行的利益,也不會讓銀行產生壞賬風險,銀行才願意貸款。
如果雙方願意協商房子的問題,這樣還好一些,很多夫妻因為分割房子這個問題發生了很大的糾紛,要上訴到人民法院來判決,其實只要兩個人有寬容一點的態度,房產分割並不是難事。
一些貸款的房子如果又要還貸,除了這賣掉平分賣房款外,還可以是得到房子的一方給對方做一些經濟補償,也可以過戶到對方名下。
比如說一方名下有貸未還清的房子,只要把貸款還清,所需要的手續就可以把房子過戶給對方,過程並不是很復雜,只是需要一定的經濟條件,能夠一次性把房款結清。
㈦ 夫妻離婚後有貸款的房子怎麼處理
離婚時,對於婚後辦理按揭手續,但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的歸屬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比較難處理。主要原因在於判決變更產權人,即意味著變更還貸人,如果銀行不予辦理轉按揭手續,則判決得不到執行。若將房屋判決給非產權登記名義方,實質上等於變更債務人,應徵得債權人(銀行)的同意,若銀行不同意,則無法判決。
通常情況下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雖然產權登記在夫妻一人名下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按揭的房屋也不例外。如無證據證明該房屋是以個人財產辦理的按揭手續,在離婚時也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與通常意義下的房屋並無區別。銀行拒絕辦理轉按揭的手續是沒有理論依據的。
一方面,不能以未經債權人(銀行)同意而變更債務人(名義還款人)為由拒絕辦理轉按揭手續。按照上述的分析,這類案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實際還貸人是夫妻雙方,並不是產權證上名義產權人或還貸人。
另一方面,房屋產權在離婚時判決給任何一方都不影響銀行的信貸利益,任何人作為還款名義人都不影響房屋作為抵押財產對債務進行擔保。法院在判決時也不能僅僅以銀行的信貸利益作為考慮的標准,將房屋判決給償貸能力較強的一方。應該考慮對房屋的需要程度,依然堅持保護婦女利益或照顧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進行判決。
㈧ 夫妻離婚後,還在按揭的房子會怎樣分配
當下很多年輕人的住房都是按揭的,然而年輕人的離婚率也是每年呈上升趨勢,所以遇到按揭的房子麻煩就在繼承和離婚分配上,很多人都比較頭疼財產分割問題,今天我們就來談談離婚之後按揭的房子如何分配,一共有四個方案可以走。
其實不管是折現還是要房,我相信每個人的初衷都是善意的,也沒有人願意走到離婚這個地步,能夠協商就做好協商的事項,畢竟這個是止損最有利的方案,不薄了彼此的面子,也讓彼此之後互相往來有個好的開端,當然不能完全的感情用事,為了彼此之後的瓜葛,也還是要明確清楚財產的歸屬人和繼承人的,按揭的房子法律規定明明確確,但是不得不承認按揭的房產分割與一次性付清的房產分割確實麻煩許多。
㈨ 夫妻離婚後,還在按揭的房子怎麼辦
夫妻離婚,正在按揭中的房屋如何處理
情況一、婚前一方辦理按揭手續,婚後夫妻共同償還貸款,但婚前並未辦理產權登記
這種情況具有很大的爭議,按揭貸款是婚前辦理,而且也沒有辦理產權登記,這樣看來房屋應該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可是,婚後是夫妻二人共同償還貸款,房屋也有著另一方的資金投入,這樣看來應該屬於婚後財產,那實際上是怎樣的呢?
實際上,這種情況仍應將按揭房屋作為婚前財產處理,銀行對特定的購房人即貸款債務人(按揭人)的資信產生信賴,而且該財產權利是由婚前個人繳納首付款而取得。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產權證的取得在婚後,房屋仍屬於個人財產,應按照個人財產的方式處理。
情況二、婚前辦理按揭手續,並已經進行產權登記,婚後夫妻共同清償貸款
銀行和債務人之間是建立在對資信狀況特殊的信任基礎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為婚姻關系而改變債務人,夫妻用共同財產還貸只是在夫妻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系,並不改變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在這種情況下,房屋的產權是登記哪一方的名下,按揭貸款是由哪一方辦理的,房屋就屬於哪一方的財產,對於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離婚後未償還的債務仍為個人債務。
情況三、婚後辦理按揭手續,但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
這種情況下,對房屋屬於共同財產的性質沒有爭議,問題在於如果要把房屋判給非產權登記方,則涉及到債務是否轉移的問題及是否需要徵得銀行認可的問題。
實際上,不能以未經債權人同意而變更債務人為由拒絕辦理轉按揭手續,因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實際還貸人是夫妻雙方,並不是產權證上名義產權人或還貸人。此外,房屋產權在離婚時判決給任何一方都不影響銀行的信貸利益,法院在判決時不能僅僅以銀行的信貸利益作為考慮的標准,將房屋判決給償貸能力較強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