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夫妻一方貸款,銀行要求另一方出具共同還款聲明或承諾書,有依據嗎
有依據的,銀行這是要求有一個共同還款人,但也不一定要夫妻。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在同一個戶口下的直系親屬。
共同還款人具體介紹如下:
1.共同還款人是指在借款人無力償還銀行本息時的第二還款人,只有債務沒有權利,是主債務人之一。
2.共同還款人一般是借款人同戶口下的直屬親戚,如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或有經濟來往公司和公司法人的股東們等……與擔保人相似但又不同於擔保人。它可以在不經過法律訴訟在借款人無力償還銀行債務時直接要求共同還款人履行還償借款人銀行債務的義務。
3.一般共同還款人是在銀行認為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不足、存在無法按時足量還款的可能性,因此要求借款人找共同還款人。
4.共同還款人雖然可能還了款,但並不一定享受房屋的所有權(需要房產證上有名字才能享受房屋的所有權)。
B. 請問大家,什麼證據能夠證明夫妻一方的借款沒有用於夫妻雙方的共同生活
1、證明你不知情,對方未告知你的情況下私自借款。這可以通過對夫妻另一方錄音證明。
2、證明該筆錢款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1)借款時的家庭財務狀況,可以通過存款、工資及其他收入證明。證明借款時,家中不缺錢,也沒有突發事件需要舉債借款。
2)借款的用途。通過舉證生活費來源,新添傢具等財物資金來源,借款期間夫妻共同生活的花費都有相應的來源,而非借款,反證該筆借款未用於家庭生活。
(2)夫妻借的貸款還時有哪些證據擴展閱讀: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
C. 離婚時要那些證據才能證明我參與了共同還貸
1,婚後你即使沒有共同還貸款,你老公還的也試為你還了一半,因為婚內的收益與支出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債權債務。
D. 貸款分期後還款應該寫哪些證據
民間借貸中分期還款時要留證據。如果發生借貸糾紛,則借款人可以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本人已經償還借款。因此借款人還款後,可以請求出借人出具收據等還款憑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E. 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您好
一、對於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要從幾個方面進行分析呢?
1、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基本原則:一般情況下,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在婚姻法第41條有所體現,也是為一般人所能理解。在某些情形下,不能明確認定是否因為共同生活所舉之債時,依據「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則」,夫妻一方婚內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夫妻另一方證據證明該債務與己無關,譬如,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該債務系債務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雙方有明確約定,對於婚姻存續期內各自借款由各自承擔,所有財產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對該約定知悉----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以及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均有體現
2、對「為共同生活所需」所欠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
(1)共同舉債。此情形下,不論是否共同受益均認定為共同債務;
(2)共同受益。此情形下不論是一方舉債還是雙方共同舉債均認定為共同債務;
(3)履行贍養、撫養等法定義務。此情形下,只要一方所舉之債是用於小孩的撫養,雙方父母的贍養,均認定為共同債務;
(4)支付一方生活、教育、培訓等費用及正當社交費用。
(5)協議共同債務。按雙方的具體約定。
(6)共同經營所負債務。夫妻生活受益於共同經營的收入,對於共同經營所得屬夫妻共同財產,共同經營所欠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一方從事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如何處理:對於該類債務是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考量兩個方面的因素:
(1)一是該經營活動是否取得了夫妻另一方的同意;
(2)二是經營收益是否共享,即使夫妻另一方沒有同意,但是經營收益用於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追認亦可定為共同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同意私自籌款經營,收益確未共享,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夫妻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民通意見第43條)。但提出非共同債務一方應提供證據證明該經營行為未經其同意,或已提出明確反對,所獲收益並非用於共同家庭生活。
三、相關法律依據:
1、《民通意見》第43條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如夫妻的另一方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投資於公司的款項未經本人同意的,那麼應依據「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則」,
2、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即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4、我國《婚姻法》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5、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離婚案件中,主張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舉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除了要證明債務的真實存在並產生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外,還有責任舉證證明所借款項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綜上,因為共同債務是要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而欠下的債務,著眼於「共同生活」,所以如果離婚時主張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就要證明是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也因此而欠的債務。而根據據舉證原則也可以知道,「誰主張則誰舉證」,所以主張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需要自己舉證證明雙方是共同生活的。
F. 借款夫妻償還法律規定
如果你想要求對方妻子承擔還款責任,
需要舉證證明對方的借款確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退一步說,即便沒有用於共同生活,只要你舉證證明對方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話,對方的財產分割也是無效的,你可以通過這個主張權利。
G. 婚內借款還房貸要出具什麼證據
如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夫妻借貸關系,能否僅僅依據夫或妻出具的一紙「借條」,即認定借貸關系成立?
二、問題解析:
1、婚內夫妻借款合同的效力
關於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能否產生個人之間的借款關系,即婚內借款合同的效力問題。婚內借款其實質仍是借貸關系,夫妻在婚內的借款合同並不違背合同法關於形式和主體的規定。合同法並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並且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六條之規定:「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也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實行財產分別制,可以擁有個人專屬的財產,這就為婚內借款合同可以成立並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內借款合同的效力應予肯定。
2、借款真實性的認定
要認定婚內借款關系是否成立,不能僅僅依據夫或妻出具的一紙「借條」,還要看是否實際發生過夫或妻一方將自己個人所有的款項出借給另一方的事實。如另一方當事人否認這些借款的真實存在,則需對該否認做合理解釋,即需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如另一方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合理解釋則應推定該借款行為發生。
3、款項的性質
如果涉案款項確實存在,那麼款項的性質也決定著借款人是否應當支付出借人這些款項。如果該筆款項源自夫妻共同財產並且用於家庭用途,那麼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並出具借條的行為僅僅是夫妻之間的一種財產管理方式。如果該筆借款源自夫妻共同財產而用於借款人個人事務,那麼借款人應返還一半給出借人。如果借款源自出借人個人財產,而用於借款人個人事務,那麼借款人就需要負全部還款責任。
鑒於此,我們可以看到,對夫妻婚內互借合同關系是否真實發生既可以從款項的來源和去處方面來考慮,也可以從舉債的必要和出借的能力方面來考慮。否定以上兩項內容中任意一項,都可以認定借款關系並未真實發生。但是要確定借款關系真實存在,並且借款人應該歸還借款,就必須有證據證明出借款項為出借人個人所有,借給借款人個人使用,並且借款人應有舉債的必要以及出借人也有出借涉案款項的能力。否則,應認定借款關系未真實發生。
4、舉證責任的分配
在普通借款合同關系中,借款人只需要提供借據就可以認定借款的事實,然而在婚姻關系存續的情況下,如何舉證?
第一,如果借款關系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根據我國傳統的婚姻家庭文化及現行法律規定,夫妻財產共同制為通常狀態,而財產分別制為特殊形態,也就是說,只有當雙方有特殊約定時才可能實行財產分別制。因而,在認定婚內財產的性質時,主張財產分別制或者某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一方應該對其主張負舉證責任,若其舉證不能,則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從證據法理論看,當提出證據的相對方提出的辯解事由能夠使普通人對該證據證明的事實主張產生合理懷疑時,提出證據的一方應就其主張進一步補強證據,否則應該就此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H. 夫妻雙方,有一方在小額貸款給別人借錢,現在要離婚,屬於共同債務嗎,如果要證據的話又需要什麼證據!
以下為背景故事:
題主,男,39歲,有一妻一女。34歲是染上毒癮,流連賭場,夜不歸宿;越賭越大,企圖一著翻盤卻深陷沙坑。親戚借、朋友借、手機貸款軟體借,借了個遍,輸了精光,酗酒、家暴、冷戰接踵而至。老婆悲痛欲絕,欲離婚,題主答應,女兒跟媽還少個累贅,就是這筆債要還的話實在力不從心,便到網路知道提問求索,企圖讓前妻背上部分債務,以減輕自己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