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民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民法學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案例1
85歲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兒子一向不孝順,女兒出嫁。自女兒出嫁後,兒子根本不管母親。王老太十分生氣,時常嘮叨,將來要把全部財產遺給女兒,不給兒子一草一木。兒子得知母親心意後,立即要王老太馬上立一份遺囑,把全部財產給他一人,否則,就要把老太太「倒過來拎」、「打死她。」王老太無奈,只好按照兒子的要求,立了遺囑。
問:1、王老太所立遺囑有效嗎?為什麼?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遺囑可以嗎?為什麼?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遺囑後死亡,她的兒子是否享有繼承權?為什麼?
答:1、王老太所立遺囑無效。因為這份遺囑是在其兒子的脅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實。
2、可以。因為:(1)原來的遺囑無效。(2)依據我國繼承法,立遺囑人隨時有權變或廢除已立遺囑,另立新遺囑。
3、沒有。因為85歲的王老太已喪失勞動能力,而有贍養能力的兒子拒不履行贍養義務,已構成遺棄被繼承人。依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王老太的兒子的繼承權已喪失。
(結合案例講清關系與法律條款。)
案例2
某養豬場擔負向市某副食商場提供新鮮豬肉的合同義務,每天將50頭新鮮豬肉送至該副食商場。1997年8月中旬因養豬場自備車輛大修,遂與個體運輸戶鄭某訂立為期一個月的運送合同,約定每天早上6點鄭某開車到養豬場裝上新宰殺的生豬50頭,於8點前送到某副食商場。9月2日鄭某開車去養豬場路上因與他人車輛相撞,處理後於中午才到養豬場,下午才將該批豬肉送到副食商場,經檢驗,該批豬未變質,但已不太新鮮,副食商場降價出售,為此養豬場損失1萬元,要求鄭某承擔,鄭某拒絕,認為自己並非有意違約,而系自己的車被他人撞壞所致。經查,撞車責任主要由對方承擔對方賠鄭某8000元,鄭某也有一定責任。
問:1、鄭某沒有按約履行合同有無過失?為什麼?
2、本案應如何處理?
答:1、因鄭某對造成事故有一定責任,其對未按合同約定履行有過失。
2、養豬場的損失是由鄭某違約造成,鄭某應承擔違約責任。
3、鄭某應賠償養豬場的全部損失。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相當於另一方應此所受到的損失。
(結合案例講清關系與法律條款。)
案例3
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長期與王乙共同生活,後王乙因病去世。王某與女婿及一外孫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後尚無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遺有遺產三萬元。王某去世後,因王丙傷心過度亦相繼病故。
問:財產如何分配?法律依據是什麼?
答:1、王某去世後,無遺囑應按法定繼承辦理。2、王甲、王乙、王丙應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3、王丙在王某去世後病故,後於王某死亡,王丙有權繼承,但其繼承的份額由其配偶轉繼承。我國司法解釋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4、王乙先於王某死亡,但女婿對王某盡了贍養義務,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法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萬元遺產。我國繼承法規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結合案例講清關系與法律條款。)
案例4
原告韓某2003年5月2日,通過身份認證,在實惠網上注冊,成為該網的注冊用戶。5月6日下午,在實惠網瀏覽時發現賽洛公司在網上店鋪銷售二手帕特轎車。帖子上除了標注著「帕薩特(原裝車)熱賣中」「起始價10元,一口價人民幣16。4萬元」等字樣和有關的車輛信息外,同時註明了競拍結束時間為當天下午16點16分。韓某立刻鍵入競拍價人民幣100元,不多時,系統顯示另一網友又出價111元,韓某馬上跟進人民幣112元,並同時啟動了系統自動代理報價功能,網頁上競價標內顯示出系統自動給他加價到了人民幣116元,直到16點16分競拍時間截止,韓某收到網站發出的商品成交確認該交易成功。當韓某要求公司履行協議時,公司稱該車出售起始價是10萬元,由於電腦操作人員操作失誤,造成輸入信息錯誤。要求撤銷該合同。
問:1、運用合同訂立程序的知識,分析該合同是否成立。
2、運用合同效力的知識,分析該合同的效力狀態。
3、運用合同責任的知識,分析該合同應如何處理。
答:1、運用合同訂立程序的知識,分析該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訂立必須經要約和承諾兩程序。該網上交易屬拍賣,有起拍、競拍、拍定幾個必備環節,一旦拍定,承諾達成,合同即成立,該網上拍賣合同成立。
2、運用合同效力的知識,分析該合同的效力狀態:
合同效力狀態有:有效、無效、可變更或可撤銷、效力等定幾種。
該合同因電腦操作人員的操作失誤,造成重大誤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該合同屬變更或可撤銷狀態。
3、運用合同責任的知識,分析該合同應如何處理:
合同責任,主要包括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
本案合同一經撤銷,在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對損失應予以賠償金的支付,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結合案例講清關系與法律條款。)
案例5
楊某在一百貨大樓購買一台34寸彩電,說明中寫明一年內保修,楊某回家後調試彩電正常,5個月後,彩電在使用中顯象管突然爆炸,將楊某右眼炸傷,花醫院費1000元,楊某找到百貨大樓要求賠償找生產廠家。楊某欲向法院起訴百貨大樓。
問:法院是否受理?如何處理此案?法律依據是什麼?
答:1、法院應當受理,百貨大樓是此案因果關系明確的被告。
2、本案不屬違約侵權,而是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因此百貨大樓按違約責任退貨的理由不成立。
3、百貨大樓要求找廠家賠償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律規定生產者、銷售者應承擔責任。如果是生產質量問題百貨大樓可在賠償後向生產者追償。
4、百貨大樓應賠償楊某電視機的損失及人身傷害損失和醫葯費1000元。
5、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案例6
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並有房屋六間,1992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曾之女乙於1996結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1999年曾某去世,過了兩個月曾之妻丙因思念過度亦去世。現甲和丁因掙房產發生糾紛,訴至法院。甲認為自已是唯一合法繼承人,丁無繼承權。
問:1、本案誰有繼承權?為什麼?
2、本案如何處理?法律根據是什麼?
答:1、甲有繼承權。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2、丁無繼承權,不能直接繼承曾某的遺產,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丁與曾某系無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不是法定繼承人。
3、丙是與曾某是夫妻關系享有繼承權。
4、乙有繼承權。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繼承權。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以代位繼承。
6、因丙後於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繼承的份額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可由丙的法定繼承人轉繼承。
7、本案六間房產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二間,根據繼承法的原則,一般由各繼承人平均分配。
② 個人購房按揭貸款,案例分析(中行和光大的進)懂行人回答好了,追加全部積分
1、貸款緊縮沒錯,但你這房子按揭貸款金額就幾十萬,還沒緊縮到這個程度,而且首套房按揭是符合國家信貸政策的;你的年薪辦這貸款,銀行完全放心。
2、工資清單只是一個形式,你叫你們單位開工資證明蓋公司公章就行,銀行如果要核實,根據他們的要求來就行,你既然能拿工資,銀行會幫你想辦法找到證明文件的:)
3、說實話,你這條件,銀行放貸款給你放心的很,不批準的可能性基本沒有。
風險?除非銀行跟你有仇,或者你自己有什麼其他的信用污點,貌似從你的介紹中看不出來有這種可能性。
說明,我雖然不是中行和光大的,但也在其他銀行辦過幾年個人信貸業務,熟悉按揭貸款的辦理流程。
③ 案例分析題
1不能,吳某是無權處分。
物權法 第九十七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2合同有效,雙方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也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3可以,因為吳某無權處分,但房產登記信息不準確,銀行是善意相對人,且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可以善意取得房屋的抵押權。
④ 金融法作業 案例分析
(1)不能。
《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企業投資。
(2)能發放抵押貸款。
《商業銀行法》禁止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並不禁止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只是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3)不合法。《商業銀行法》關於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該商業銀行向房地產開發公司發放2億元人民幣貸款超過「當月資本余額為17.9億元人民幣」的10%。
(4)正確。因為該商業銀行巨額貸款無法收回,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在此情況下人民銀行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
⑤ 銀行信貸案例分析
1,風險系數均被1減,得1,0,0.5,0.7,0.5與金額對應相乘加總。
2,351*8%
3,自有資本補充:=2-1
另外兩道把原數據發給我,這樣看太累
⑥ 幫我看看案例分析,房地產抵押的案例分析
1、現規定開發商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後可以將土地抵押,你所說的應該是土地抵押吧。
2、國家規定必須辦理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才能出售物業,但在辦理預售許可證的前提下必須要先還清之前的抵押(意思是不能有任務該項目的抵押,包括土地抵押),但現在開發商都會打空手道,今天還清抵押,明天辦了預售許可證後再拿去抵押,所以只要有錢打通公關就不是問題了。
3、如拿取預售許可證後,要出售已抵押的物業必須先還清該物業抵押貸款,申請解押後才能出售,無論是客戶一次性付款還是按揭必須這樣做,否則就存在一房二賣的嫌疑,開發商要負全責
4、按照正常規定,銀行會對抵押物進行查詢,如已抵押物業不可能進行二次抵押,因現在所有銀行都已經聯網,已抵押物業不可能查不出來,但我看見你說(劉女士在辦理了相關產權證之後,以A座這套房產作抵押向某國有商業銀行京港分行申請貸款,期限10年。)那我就不知道是什麼回事了
這件事開發商要負全責,銀行也要負責,沒查清物業情況下進行二次抵押,如劉女士想維護自身權益,需對開發商進行起訴。
⑦ 房屋抵押案例分析
【案例】王先生的朋友李某因做生意資金周轉不靈而向王先生借錢,並答應以李某名下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作為抵押,該房子市值約70萬元。於是王先生與李某簽訂借款協議,並訂立抵押協議,借給李某40萬元,並約定年利率20%,一年後歸還本息,並以李某的房產作為抵押。
李某將其房產證拿來交給王先生保管。王先生和李某共同到某公證處辦理房產抵押的公證,但未到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後王先生要求李某還錢,但李
某還不出錢,後該房屋被他人依法保全查封。王先生問,當時借款時李某以其房屋作抵押並辦理了公證,王先生對該抵押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嗎?
【分析】王先生對李先生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權雖辦理公證,但未到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沒有取得他項權證,所以抵押合同尚未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
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房屋進行抵押的,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抵押
合同才生效,未經登記,抵押權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的部門為縣級以上的房屋管理行政部門,而不是公證機關。
因此,雖然王先生與李某簽訂借款合同,但是王先生對李某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權尚未生效,王先生對該抵押房屋不能享有優先受償權。
⑧ 關於銀行信用管理的案例分析題!誰能幫我解答啊!急!!!
第一題
1 房屋抵押以登記為准,未辦理登記當然抵押關系不成立。
2 當初銀行如果對廠房的產權調查清楚就可以避免。
第二題
法院不會支持B集團。原因有二:一是B集團是連帶責任保險,二是B集團與寶鵬公司沒有約定保證份額,二者即為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有權要求B集團承擔保證責任,B集團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向寶鵬公司追償。
⑨ 抵押案例分析。
1,抵押債權優於一般債權,同是抵押債權按時間先後清償,因此,設定了抵押債權的房屋出賣後應先清償銀行的10萬,再還B的4萬,A的欠款用其他財產清償。但要注意出賣時各個債權是否到期。
2.無效,該房不屬於李某,李某沒權利設定抵押權。
3.應用4萬償還給B,銀行債務沒有到期不需償還,但由於抵押物不存在了,應與銀行重新約定其他抵押物用於擔保。
⑩ 商業銀行貸款案例分析
1 :固定資產沒有。負債過高,資不抵債 ,擔保人沒有足夠的償還能力。不會給他貸款
2:王某雖沒有房子,但收入較為穩定,雖然負債頗高,但是擔保人有足夠的能力償還 ,可以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