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房子拿去銀行抵押貸款
因繼承產生的物權變動,需要進行過戶登記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在抵押期間是可以辦理過戶的,但相應的抵押權也發生了轉移。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六條 遺囑與遺贈的一般規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與清償債務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等而取得物權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三十一條 非依法律行為享有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四十九條 抵押權的效力對抵押物處分權的影響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⑵ 子女怎樣用父母的房產證抵押貸款
子女是不能用父母的房產證做抵押的,首先房產證上面寫的是父母的名字,父母的房產,他和你從法律意義上來講的話,父母健在,那麼這個房產證他就和你沒什麼關系,所以說不能用作他人的財產來為自己做抵押。
⑶ 房產證寫父母的名字但是貸款是子女可以嗎
作為子女當然可以幫父母還貸款,至於想把還貸款日期加長可以跟銀行商談應該是可以的。
⑷ 子女能拿父母的房本做抵押貸款嗎急!!!
從嗯,正規角度來說,子女不可以拿父母的房產證作為抵押貸款的,除非父母寫了授權書授權子女。來使用房產證,這樣才可以,所以這種情況一般都是那些不正規的貸款機構所想的辦法。
⑸ 父母的房子銀行抵押貸款給兒子買房首付犯法嗎
這樣可以解決兒子買房的困難 這種做法合情合理 不犯法
⑹ 兒子欠錢要拿父母房產去抵押貸款,兒子每月還款,父母應該怎麼做
兒子欠錢要拿父母的房產去抵押,兒子每個月還要還款,作為這個父母的話,這個房產他是在父母名下的,如果父母不選選擇不簽字的話,父兒子他也是沒有權利拿著父母的房產去做抵押的。
⑺ 父母貸款的房子,子女有負責還貸,那房子子女有份嗎
子女可以分割或者繼承房產的,不過需要提供相關的資料證明
⑻ 父母房產抵押貸款給繼承人之一,其他繼承子女須還貸嗎
父母用房產抵押貸款給一子女使用,有抵押貸款合同,為了以後發生不必要的麻煩,應該父母與幫抵押貸款的子女也寫一份協議,註明此貸款由這子女使用並還貸,其他子女無須還貸
⑼ 父母買房,子女可以替還貸款嗎
子女可以做為共同還款人。借款人也就是債務人,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是共同債務人,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
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